2010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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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统计分析
一、2010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经过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努力,案件总量上升的势头得到减缓,处理争议的协调性逐步增加,减小了争议冲突性,从总体上维护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
二、2010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总量高位小幅上升,其中调解组织受案上升、仲裁机构立案下降。
2010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案128.74万件,比上年增加3.85%;结案126.41万件,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87.92万件,占69.55%。仲裁机构立案受理60.26万件,比上年减少12.27%,期末累计未结案件比上年减少41.51%,结案率升至93.13%;调解组织受理68.48万件,比上年增加23.89%,结案率91.75.%。从调解组织受案比重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案数占总数的17.3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区)调解组织合计占16.98%。在一些调解组织发达的地方,调解组织受案数和仲裁机构立案数之比可达到1.5:1至2:1。
上述情况表明:随着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展开,劳动者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得到拓宽。调解以其快捷、柔性的特点得到更多劳动者的认可。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处理争议的作用逐步显现。
(二)劳动争议仍以利益争议为主,非公企业是争议的多发领域。
从争议类型看,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为主要争议类型的案件合计占到立案劳动争议的81.13%,与上年基本持平。表明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特别是加班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用人单位看,民营企业案件所占比重最高,达52.44%,港澳台、外资企业占14.03%,二者合计占66.47%。国有、集体企业合计占12.86,其他类型占20.67%。
(三)人事争议案件呈下降趋势,但处理难度较大。
2010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共报来受理人事争议2415件,比2009年下降53.87%。案件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原人事争议仲裁员大多不再从事此项工作,接手人员对人事争议工作不熟悉或鉴于其复杂性多推给主管部门处理,导致案件登记量下降。人事争议案件特点主要是编外人员引发的争议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为单位与编外人员长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无故或临退休时解聘编外人员引发的争议。这部分争议由于缺乏实体法依据,处理难度较大。
(四)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和涉及人数均有下降,但呈现扩散效应和连锁反应。
2010年各地报送集体劳动争议9314件,涉及劳动者21.18万人,分别比上年减少32.40%和29.32%。案件涉及人数23万人,比上年略有增加。案件量的减少主要是受法院一人一案登记方式的影响。部分地方为与法院衔接,将集体劳动争议拆分登记,导致部分案件未在统计报表中显示。另外,很多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由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解决,未纳入调解仲裁统计。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虽有所下降,但其扩散效应和连锁反应不容忽视。劳动者“跟风申诉”和“抱团主张”的发展趋势在增强,往往一个案件背后还有许多劳动者在观望,社会影响大。涉及劳动者集体追讨历史加班费、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数额巨大的利益争议时,处置不当易引发连锁性群体性事件。
五、“一裁终局”效果有待进一步发挥
“一裁终局”本是为了方便快捷处理简单劳动争议而进行的立法设计,但就目前来看,其效果有待进一步发挥。2010年共有“一裁终局”案件3.7万件,占裁决案件的13.9%,比例较低。主要原因:一是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由于法律对“一裁终局”的规定尚不明确,各地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各有不同,因此较难运用此条规定;二是鉴于终局裁决对用人单位的影响较大,为公平合理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矛盾升级,仲裁委往往审慎运用“一裁终局”;三是“一裁终局”需要仲裁机构与法院进行有效的衔接,在如何编制裁决书、如果畅通“一裁终局”后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否则终局裁决非但不能公正及时地维护权益,反而会激化矛盾。
此外,我们初步预测:随着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社会保险类案件可能呈上升态势,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纳入其中,涉及事业单位的工伤案件可能会有所上升,此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需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做好相应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