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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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贮存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无法处理需超过一个自然年贮存,需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

第五条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第六条常温常压下不水解、易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场所内堆放,其余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贮存。

第七条不相容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禁止将不相容(互相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八条贮存场应按规范设置环保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贴符合规定的标签,且标签内容必须与管理台帐吻合。

第九条必须定期(每周)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环保部门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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