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2016年11月1日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以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和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未列入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赣价收费字[2003]587号 2003年6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发改价格[2006]61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计价费(1997)286号)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和价格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担任法律顾问;(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定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1) 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2) 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赣价收费字[2003]587号 2003年6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江西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由江西省司法厅制定并公布的,旨在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江西省司法厅发布的《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争议程度以及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收费。
律师基本收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基本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基本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以时间计费或者按照案件的价值比例计费。
律师在收取基本费用时,应当与委托人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并在收费过程中及时向委托人公示收费情况。
二、风险收费。
在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律师在案件胜诉或者达成有利结果时,按照案件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风险收费的比例应当合理,并应当在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业务奖励费。
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业务奖励费。
业务奖励费是指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其出色的工作表现而获得的额外报酬。
业务奖励费的支付应当基于律师的实际工作表现,并应当在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其他费用。
除了基本收费、风险收费和业务奖励费之外,律师还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一些必要的费用,如律师代表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律师在收取这些费用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相关费用清单,并且保留相关费用的收据。
总之,江西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收取费用时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与委托人充分协商,明确收费标准,并及时向委托人公示收费情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赣州律师收费标准
赣州律师收费标准赣州地处江西省南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
在这座城市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律师的收费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赣州律师的收费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赣州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监督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并且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律师收费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劳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赣州律师的收费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按案件收费、按小时收费、按件收费以及其他约定的收费方式。
按案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与委托人事先达成协议,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按小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时间计费。
按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完成一项具体的法律事务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计取报酬。
除了以上常见的收费方式,律师和委托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方式的收费约定,如成功收费、风险收费等。
再次,赣州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还应考虑到律师的专业水平、经验、声誉等因素。
一般来说,律师的收费与其专业水平和经验有一定的关系。
具有丰富经验和高水平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需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因此其收费一般会比较高。
而对于一些初出茅庐的律师来说,由于其专业水平和经验相对较低,因此收费会相对较低。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赣州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是透明的,律师在收费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收取费用。
同时,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情况的明细,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综上所述,赣州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等因素进行确定。
律师和委托人在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时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同时,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江西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江西律师费收费标准
HT-2020-0103 编号:
江西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江西律师费收费标准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
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三、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四、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五、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5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了前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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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省计委、省司法厅近日制定《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要求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代理执行;
(七)担任法律顾问;
(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十)其它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
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
禁止律师事务因此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
第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确定收费,能够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能够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
按年度固定收费的,律师在为聘请方办理法律事务时可优惠收费。
第七条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包括:办案所需的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并向委托人出具正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