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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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刺桐大桥项目融资案例

泉州刺桐大桥项目融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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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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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模式的主体,在刺桐大桥项目中,投资者由名流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和省市政府授权投资的三家国有企业(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福建省公路开发总公司和泉州路桥建设开发总公司)按6∶4的比例组成投资 实体,即大桥的经营者与建设者——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桥在30年内的建设 和经营管理由该公司承担。
图8-2 刺桐大桥投资结构 3
刺桐大桥的资金结构包括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形式。项目 的四个直接投资者在BOT模式中所选择的融资模式是由项目投资者 直接安排项目融资,并且项目投资者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 责任和义务,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项目融资模式。
四方投资者根据60∶15∶15∶10的比例出资注册资金6000万元 一次性到位,其中名流公司3600万元,其他三家2400万元,用于大 桥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四方投资者分别筹措,根据工程进度 分批注入,大桥运营后的收入所得,根据与贷款银行之间的现金流 量管理协议由贷款银行监控账户,并按照资金使用优先顺序的原则 进行分配,即先支付工程照常运行所发生的资本开支、管理费用, 然后按计划偿还债务,盈余资金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1994年初,泉州市政府为解决市内塞车和过桥困难,决定投资新建一座跨江大 桥——泉州刺桐大桥,由于政府建设资金紧张,打算引进外资,前来洽谈的几家外 商因提出条件苛刻,引资未能成功,建桥暂时搁置起来。泉州地处闽东南地区,改 革开放以来,作为著名的侨乡,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大型项目 建设提供了资金上的可能。
3.银行贷款
贷款的条件除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之外,在BOT模式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政府为项目所提供的支持和特许权合约。

两个项目融资的案例

两个项目融资的案例

工程管理092 学号:2案例一:三峡工程项目融资案例分析一、项目基本情况三峡工程全称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整个工程包括一座混凝重力式大坝,泄水闸,一座堤后式水电站,一座永久性通航船闸和一架升船机。

三峡工程建筑由大坝、水电站厂房和通航建筑物三大部分组成。

大坝坝顶总长3035米,坝高185米,水电站左岸设14台,右岸12台,共装机26台,前排容量为70万千瓦的小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20万千瓦时,年发电量847亿千瓦时。

通航建筑物位于左岸,永久通航建筑物为双线五包连续级船闸及早线一级垂直升船机。

三峡工程是中国跨世纪的一项巨大工程,到2009年三峡工程全部建成时,所需的动态资金共计2034亿元人民币,由于三峡工程耗资巨大,我国政府采取对未来资金流动进行预测的方法,对资金需求实行动态管理,三峡工程静态投资按1993年5月国内价格水平总额为900。

9亿元。

考虑到物价上涨、贷款利息等因素,到2005年工程的动态投资为1468亿元。

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项:一是三峡工程资金,二是葛洲坝电厂利润,三是三峡电厂从 2003年开始发电的利润。

这三项是国家对三峡工程的动态投入,可解决工程的大部分资金。

到2005年底,三峡电站装机10台,当年发电收入加上三峡资金和葛洲坝电厂利润,可满足工程移民资金需要并出现盈余。

从2006年开始,三峡工程有能力逐步偿还银行贷款。

到2009年三峡工程全部建成,共需要动态投资2039亿元。

二、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三、项目投资结构三峡工程建设中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逐步形成了一套投资管理方法,进而发展为三峡工程的投资管理模式。

三峡工程总投资包括枢纽建筑物总费用、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费用、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六大部分。

根据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三峡工程的造价可以归总为以下三个部分:(1)国家批准的1993年5月的价格,900。

9亿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工程500。

为合同能源管理做担保的案例

为合同能源管理做担保的案例

为合同能源管理做担保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在一个不算大也不算小的城市里,有一家中型的商场。

这商场啊,灯红酒绿的,可就是有个问题,那照明系统特别耗电,每个月电费账单一出来,商场老板就头疼得直挠头。

这时候呢,来了一家节能公司,他们就跟商场老板说:“老板,我们有个超棒的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我们给你把这照明系统全换成最新的节能灯具,前期啥钱都不要你出。

之后呢,你就从每个月省下来的电费里分一部分给我们就行,直到把我们的成本和利润都给齐了,这照明系统可就彻底归你啦。

”商场老板一听,眼睛都亮了,这感情好啊。

可是呢,这节能公司心里也有点小九九,毕竟要先投入不少钱去买那些节能灯具,万一这商场老板到时候耍赖,不给钱可咋办呢?这时候,商场老板的一个老朋友,开工厂的张老板站了出来。

他对节能公司说:“你们放心大胆地干,我给你们做担保。

这商场老板我认识多少年了,人靠谱着呢。

要是他真敢耍赖,你们的损失我来赔。

”于是呢,三方就这么愉快地签了合同,节能公司麻溜地开始改造照明系统。

刚开始啊,一切都很顺利。

新的照明系统一装上,那电费蹭蹭地往下降。

商场老板也按照合同每个月给节能公司分钱。

可过了一年多,这商场附近开了个更大的购物中心,这商场的生意一下子就冷清了不少。

商场老板看着那越来越少的收入,再看看每个月还要给节能公司的钱,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张老板一听就火大了,他跑到商场老板那儿就骂:“你小子咋回事啊?当初说好的事儿,你现在想耍赖?你要这么干,我这老脸往哪搁?我可跟人家担保了,你要是不给钱,我就得替你出。

你要是还认我这个朋友,就别整这些歪心思。

”商场老板被张老板这么一骂,也觉得挺不好意思的。

再仔细想想,虽然现在生意不好,但这节能系统确实是帮自己省了不少钱,要是因为这点钱就坏了名声,以后可咋在这商圈混呢?于是啊,又老老实实地按照合同给节能公司付钱了。

就这样,因为有了张老板的担保,这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遇到波折的时候,也能顺利地进行下去了。

工程合同担保的案例及解析

工程合同担保的案例及解析

工程合同担保的案例及解析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总价值1亿元的施工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开发商的一项商业综合体建设工程。

由于项目规模庞大,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决定引入银行C作为担保方,提供工程合同担保服务。

在合同签订阶段,A公司向银行C支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获得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该保函明确指出,如果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银行C将按照保函金额向开发商支付赔偿金。

工程进展中,由于市场波动和原材料价格上涨,A公司在完成50%的工程量后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开发商担心工程无法按期完成,便启动了担保程序,要求银行C按照履约保函进行赔偿。

银行C在接到赔偿请求后,立即组织专业团队对工程进度和A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审查。

审查结果显示,A公司确实存在资金问题,但已经完工的部分符合质量要求,且有恢复施工的可能。

因此,银行C决定不完全启动赔偿程序,而是提供了一笔过渡性贷款,帮助A公司解决短期资金难题,以便工程能够继续进行。

在此案例中,工程合同担保起到了关键的风险缓解作用。

银行C的介入不仅保护了开发商的利益,避免了可能的违约损失,同时也为A公司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机会,使得工程项目得以继续。

我们来看一份工程合同担保的解析范本。

该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担保方、受益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担保责任的触发条件:明确担保方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

3. 赔偿程序和方式:详细说明受益人在发现违约情况时,应如何通知担保方,以及担保方应如何进行赔偿。

4. 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担保方在提供担保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以及对受益人和被担保人的监督职责。

5. 争议解决机制:设定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3篇)

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法律法规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关系、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项目概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小区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

开发商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集团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双方约定由建筑集团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合同为确保工程款支付,双方签订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约定建筑集团向开发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20%。

担保合同同时约定,若建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1. 开发商与建筑集团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与建筑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建筑集团与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建筑集团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3. 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建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形成了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风险点1. 担保公司资质风险:若担保公司资质不合格,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增加开发商的风险。

2. 担保合同风险: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不严谨,可能导致纠纷产生。

3. 担保期限风险:担保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开发商的资金占用时间过长,增加财务风险。

4. 担保范围风险:担保范围过窄,可能导致开发商在追偿过程中遇到困难。

(三)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公司资质: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严格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2. 明确担保合同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关键条款,避免纠纷产生。

工程担保制度事例

工程担保制度事例

工程担保制度事例某城市新建一座跨江大桥,作为城市交通的关键工程,该项目吸引了众多建筑公司的关注。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业主单位决定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了一家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与其签订了工程担保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担保公司将对中标的建筑公司(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提供担保。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风险。

在工程开始前,承包商需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并提交详细的工程计划和财务报告。

担保公司则根据这些资料评估风险,并设定相应的担保金额。

工程施工期间,担保公司派出专业的监理团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一旦发现潜在的问题,监理团队会及时与承包商沟通,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担保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

为了保证工程款项的合理使用,担保公司还会监控承包商的财务状况。

如果发现承包商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担保公司有权介入,协助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工程不因财务问题而中断。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与担保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支持。

例如,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延期,业主单位应及时与担保公司协商,调整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款。

最终,在工程顺利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担保公司将解除对承包商的担保责任。

此时,承包商可以领取剩余的工程款项,而业主单位则可以放心地将大桥投入使用。

通过这个工程担保制度事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担保制度有效地将风险分散给了担保公司、承包商和业主单位,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担保公司的专业监理和财务监控也为工程质量和进度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融资案例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融资案例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融资案例项目背景:广东省沙角火力发电厂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融资安排并动工兴建,1988年投入使用。

总装机容量70万千瓦,总投资为42亿港币。

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在中国第一次使用BOT融资概念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融资结构:投资结构:采用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兴建。

合资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A方),合资外方是一家在香港注册专门为该项目成立的公司-- 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B方)。

合作期10年。

合作期间,B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全部的外汇资金,组织注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合作期)。

作为回报,B方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给A方的管理费后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合作期满时,B方将深圳沙角B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转让给A方,退出该项目。

融资模式:深圳沙角B电厂的资金结构包括股本资金、从属性贷款和项目贷款三种形式:股本资金:股本资金/股东从属性贷款(3.0亿港币) 3850万美元人民币延期贷款(5334万人民币) 1670万美元债务资金:A方的人民币贷款(从属性项目贷款) 9240万美元(2.95亿人民币)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4.96兆亿日元) 26140万美元--- 日本进出口银行:欧洲日元贷款(105.61亿日元) 5560万美元欧洲贷款(5.86亿港币) 7500万美元资金总计 53960万美元根据合作协议安排,在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中,除以上人民币资金之外的全部外汇资金安排由B方负责,项目合资B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利用项目合资A方提供的信用保证,为项目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

融资模式中的信用保证结构:(1)A方的电力购买协议。

这是一个具有“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协议,规定A方在项目生产期间按照实现规定的价格从项目中购买一个确定的最低数量的发电量,从而排除了项目的主要市场风险。

(2)A方的煤炭供应协议。

项目融资案例

项目融资案例

项目融资案例案例一:中信公司在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项目中的融资实例1 项目背景波特兰铝厂位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港口城市波特兰,始建于1981年,后因国际市场铝价大幅度下跌和电力供应等问题,于1982年停建。

在与维多利亚州政府达成30年电力供应协议之后,波特兰铝厂于1984年重新开始建设。

1986年11月投人试生产,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产.波特兰铝厂由电解铝生产线、阳极生产、铝锭浇铸、原材料输送及存储系统电力系统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其中核心的铝电解部分采用的是美国铝业公司20世纪80年代的先进技术,建有两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电子计算机严格控制,每年可生产铝锭30万吨,是目前世界上技术先进、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铝厂之一。

1985年6月,美国铝业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美铝澳公司¨)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接触,邀请中信公司投资波特兰铝厂。

经过历时一年的投资论证、可行性研究、收购谈判、项目融资等阶段的紧张工作,中信公司在1986年8月成功地投资于波特兰铝厂,持有项目10%的资产,每年可获得产品3万吨铝锭。

与此同时,成立了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澳公司”),代表总公司管理项目的投资、生产、融资、财务和销售,承担总公司在合资项目中的经济责任.波特兰铝厂投资是当时中国在海外最大的工业投资项目。

中信公司在决策项目投资的过程中,采取了积极、慎重、稳妥的方针,大胆采用了当时在我国还未采用过的国际上先进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的项目融资模式,为项目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项目融资结构1)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波特兰铝厂采用的是非公司型合资形式的投资结构。

这个结构是在中信公司决定参与之前就已经由当时的项目投资者谈判建立起来了。

因而,对于中信公司来讲,在决定是否投资时,没有决策投资结构的可能,所能做到的只是在己有的结构基础上尽量加以优化:第一,确认参与该投资结构是否可以实现中信公司的投资战略目标;第二,在许可的范围内,就合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加以谈判以争取较为有利的参与条件.1986年中信公司参与波特兰铝厂之后,项目的投资结构组成为:美铝澳公司45%维多利亚州政府35%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10%中信澳公司10%(1992年,维多利亚州政府将其在波特兰铝厂中的10%资产出售给日本丸红公司,投资结构又发生了变化)图9—1是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和管理结构示意图。

结构化融资担保案例

结构化融资担保案例

结构化融资担保案例
1、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信用评级低,无法获得充足的授信额度。

经过与担保公司洽谈,担保公司提供结构化融资担保方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担保物的多元化配置,最终达到银行要求的授信额度。

2、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融资,但由于市场波动较大,银行不愿意提供足够的授信额度。

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对该公司的项目进行深入的调研和风险评估,设计出符合银行要求的结构化融资担保方案。

通过担保物的多样化配置和权益结构的优化,最终获得了银行的批准。

3、某企业需要进行资本运作,但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难以获得足够的融资。

担保公司提供了结构化融资担保方案,通过对企业资产的全面评估,设计出多种担保物的组合,并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最终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融资支持。

4、某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设备采购,但由于信用评级不高,银行不愿意提供足够的授信额度。

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对该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组合,通过多种担保物的配置和权益结构的优化,最终成功获得了银行的批准,并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融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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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 典型案例

贷款担保 典型案例

贷款担保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好心帮忙却陷入困境1. 这事儿就发生在我一朋友的朋友身上呢。

他叫小A吧,小A 有个哥们儿,俩人关系那叫一个铁。

有一天,这哥们儿来找小A,说自己要贷款创业,但是银行要求得有个担保人。

这哥们儿就求小A帮忙做担保,还拍着胸脯说自己肯定能按时还钱,这创业项目稳赚不赔。

2. 小A呢,也是个热心肠,想着哥们儿嘛,能帮就帮。

就稀里糊涂地去签了担保协议。

小A当时就觉得,这就是走个形式,哥们儿肯定不会坑自己。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这哥们儿的创业项目刚开始还行,后来就遇到了各种问题,资金链断了,产品也卖不出去。

3. 结果呢,银行就来找小A了,因为小A是担保人啊。

小A当时就懵了,他自己还是个大学生,哪有那么多钱去还这个贷款啊。

小A去找他哥们儿,发现这哥们儿已经跑路了,电话也打不通,人都找不着了。

小A真是欲哭无泪,这就叫吃一堑长一智啊。

从这个事儿里就能看出来,做贷款担保可不能只因为感情好就答应,得好好考察一下对方的还款能力和信誉。

就像我们平时买东西,还得看看质量好不好呢,这贷款担保可比买东西严重多了。

二、案例二:被亲戚坑惨的担保1. 我还听说过这么个事儿。

有个女生,就叫她小B吧。

小B的亲戚要贷款买房子,说自己的收入不太够,银行需要有个人担保。

这亲戚就找到小B的父母,小B的父母想着是亲戚,就答应了。

小B当时就觉得不太靠谱,跟父母说这事儿得慎重。

可是父母觉得亲戚不会坑自己。

2. 谁知道呢,这亲戚买了房子之后,工作出了问题,被公司辞退了。

这下子就还不上贷款了。

银行就找上了小B的父母,小B的父母每个月的退休金都被拿去还贷款了,生活一下子变得很拮据。

小B看着父母这么辛苦,特别心疼。

3.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哪怕是亲戚,做贷款担保的时候也得谨慎。

亲戚有时候可能也会有自己的难处,但是这不能成为让自己陷入困境的理由。

在做担保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经济状况和工作稳定性。

不能光靠那点亲戚关系就盲目答应,这可不是小事儿,就像盖房子打地基,地基没打好,房子肯定会塌的。

创业担保贷款案例

创业担保贷款案例

创业担保贷款案例
小明是一位有创意的年轻人,他有一个创意很好的电商平台项目,但是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启动这个项目。

于是他决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他找到了当地的担保机构,提交了他的项目计划书和资料。

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仔细审核了他的资料,发现他的项目非常有潜力,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和低资本基础,银行无法给他审批一笔贷款。

担保机构了解到小明的情况,给他安排一个专业顾问进行诊断和咨询,帮助他修改和完善项目方案,把风险和投资回报比例做到最佳平衡。

在顾问的帮助下,小明修改了项目计划书,并添加了更多实际操作性的内容。

同时,他也对自己未来两年的现金流量做出了详细分析。

随后,担保机构与小明一起向银行提交了保函和银行的资金需求。

由于小明的创业项目很有潜力,银行批准了他的贷款,同时也接受了担保机构的保函。

最终,他成功获得了10万元贷款,并顺利启动了他的电商平台项目。

小明的成功案例表明,创业担保贷款是创业者获取资金的有力支持。

通过担保机构的咨询和保证,创业者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更优质的借款条件,便利了他们的创业之路。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目;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贷款4亿;借款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开发过程中;因A公司出现工程款纠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6;137;256元;法院采取了强制查封同等金额财产的措施..B银行担心贷款安全;要求A公司提前还贷;A公司没有提前偿还;B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A公司、B银行、C公司经协商;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B银行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的后续开发提供贷款;C公司希望提供担保后可以通过对A公司增资扩股;持有其股份;参与港口开发项目的运作..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基础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并约定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约定:办妥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担保和抵押后;B银行同意A公司增资扩股;同意解除A公司的股权质押..C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但贷款人未按约定放款800万元;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2月12日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B银行仍未按规定发放贷款1970万元..于是后续饭店房产及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再办理..A公司大股东因原计划向B银行增贷1.5亿;发现A公司、B银行、C公司的协议仅仅增贷5000万;于是在没通知C公司情况下;让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于是没有发放5000万增贷..因A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被拘留;C公司办理A公司股权过户出现障碍;A公司在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06月30日;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B银行向法院主张权利..二、C公司在本案例中的失误及问题一未在担保合同中对C公司合同目的进行约定及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本案例中;C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入股A公司;并在B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下;顺利实现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这一目的..但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C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保证合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均没有条款约定对C公司入股加以保护的条款;却在上述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B 银行减少贷款;无需通知C公司;C公司还承诺如果A公司不偿还贷款没有明确保护增贷4.5亿或B银行负责人同意的提前还款后;银行后续更多的10个亿贷款支持;就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这样从担保合同的条款上;C公司只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其提供担保所寻求合同目的或者说其权利却无任何条款保护..很难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未对A公司及B银行签订的与担保贷款有关的其它合同进行约束..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及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均没有C公司的参加;甚至没有通知C公司..而001-2号补充合同约定了 A公司质押给B银行的股权解除质押的条件;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导致了增贷的解除..而入股及增加贷款却是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提供担保的目的..因为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一方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需要取得C公司的同意..”这样;C公司在整个贷款合同的履行及变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A公司、B银行随时可以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如果损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却无法制止..三未在担保协议之外签订其它相关协议要求A公司及B银行对其担保承担义务..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与A公司及B银行多次协商:B银行同意为C公司港口开发项目的后续开发提供贷款;A公司同意增资扩股;在C公司担保后可以持有其股份;参与港口开发项目的运作..但C公司均未将上述要求以任何协议形式加以落实..关于后续贷款的金额、期限;增资扩股的手续;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影响等等;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对C公司的权利加以具体落实;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要求A公司及B 银行对其担保承担义务..其后;C公司又与B银行多次协商;但协商的文件均没有具体落实各方权利义务..结果当C公司入股出现障碍;后续贷款无法获得时;无任何有效条款保护其利益..三、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研讨..一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主张:因为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偿还利息与本金;同时;认为C公司对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4亿贷款和5000万增贷提供担保;应对2013年10月21日到期的4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法院判决涉及的事实与法律剖析..1、贷款提前到期的问题..1增贷项目的取消;对还款期限的影响..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基础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C公司提供担保;并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但在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也没有实际发放5000万增贷..银行的行为实际上默认了增贷项目的取消;那建立在增贷基础上的新的还款期限还成立吗实际上;A公司与B银行最先签订的社团贷款合同约定:4亿元贷款的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依据的是在C公司参与担保之前;B银行的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法院判决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偿还利息与本金;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新的还款期限;支持了B银行提前还款的要求..而C公司认为因增贷取消;A公司的贷款应到2020年06月29日到期;主张既然贷款没有到期;C公司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2)法院判决A公司提前还款期限的依据是否有效问题..法院判决称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事实上;无论是在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后;还是作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A公司均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了异议..虽然A公司没有上诉;但C公司作为担保人提起上诉;并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与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庭审中B银行称:在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营业收入极少;负债情况严重;无法自主承担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诚信保证金;且该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填海形成的三宗土地已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该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并没有书面通知原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告债权安全..因此;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事实上;A公司在B银行擅自扣除本金及利息;并宣布贷款到期前;一直是正常支付贷款利息;并没有违约行为..A公司从事的是港口开发项目;在前期开发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投资;还没到实现营业收入的阶段;银行在贷款前是了解A公司的情况后才贷款的..但其后却称其营业收入极少;负债情况严重;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该理由实在是无视客观事实与市场经济规律..A公司涉及的工程款纠纷总金额在2千多万;且法院查封金额为26;137;256元;与其为4亿贷款担保提供的10多亿抵押物来说;只占担保财产价值的2%;与社团贷款合同所称的重大经济纠纷应是不匹配的;且A公司在B银行提起诉讼后;找到了C公司提供担保;在原有担保基础上;又增加了价值10多亿的担保额度..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B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行为:如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贷款或其它融资;部分或部分取消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或其它融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故意违约的行为;也不是根本违约;在抵押担保物充足的基础上;B银行本可以采取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与减少与查封金额相应比例贷款发放等措施;却采取宣布4亿贷款提前到期;这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相违背..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4亿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29日;B银行没有充足的理由却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导致港口开发工程开发到一半无法建设下去..法院本应在尊重立法目的;充分分析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在协调几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判决..但法院却最终采取却支持了B银行提前还款的主张..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的约定、立法的目的;均被该判决拒之门外..2、增贷项目的取消与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的基础上;C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 银行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从合同的内容上看;001-1号补充合同将贷款金额变更为4.5亿;还款期限约定为2014年06月30日;该约定应为主合同的内容;但其同时又对如何办理担保、抵押手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又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应与C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及抵押合同共同作为从合同的内容..001-1号补充合同对担保条款的具体约定:“办妥C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手续后;贷款人放款80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贷款197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公司管理费;办妥饭店房产及土地、饭店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剩余贷款223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和欠缴的海域使用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001-1号补充合同的担保条款;明显可以看出;C公司提供的每项担保都是与增贷资金的发放相联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B 银行没有按001-1号补充合同的担保要求发放增贷资金的情况下;C公司是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判决强调C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却无视担保合同条款设置的担保条件..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作为担保方的C公司;其权益没有得到实际保护..这固然与C公司在担保过程中;没有注意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保护自己的权益;把权利条款加以落实有关;而法院在判决中对合同条款、事实判断的偏向;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无视经济规律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导致C公司利益受损的原因..作者:张然广东华寅律师事务所2015年9月12日。

创业担保贷款成功案例

创业担保贷款成功案例

创业担保贷款成功案例创业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热门话题,许多人都梦想可以拥有自己的创业公司,但是创业需要资金支持,如何获得资金成为创业者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这里,我要为大家分享一位创业者的故事。

某年初秋的一个晴朗的早晨,在陕西省渭南市,一位名叫小李的年轻人坐在家里思考着自己的未来。

小李是一个热爱电子产品的高中生,在学习期间他就开始钻研电子技术,并在自己的家里打造出了自己的小型电子实验室。

在高考后,小李选择了就读电子工程专业,并毅然决然地决定创业。

创业一开始,小李就遇到了资金困境。

然而他不愿意向别人借钱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资金,因此他选择了申请国家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来启动自己的创业计划。

小李通过充分调研后,准备了详细的创业计划书,并向当地政府部门递交了贷款申请。

政府部门对小李的创业计划表示了认可,并给予了他相应的资金支持。

随着小李的资金得到了保障,他的创业之路也因此开启了。

小李的创业公司专注于研发面向家庭用户的智能家居产品。

根据市场需求,小李的团队准确把握了市场需求,加强了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推广。

小李的团队设计出了一款可远程控制智能家居设备的APP,并与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展开合作。

随着产品的推广和销售,小李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

公司的产品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市场份额逐步扩大。

小李的公司借助担保贷款得到了快速发展,最终成功成为一家知名的智能家居产品供应商。

小李的成功经历告诉我们,在创业过程中,资金是关键因素之一。

担保贷款这一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一些想要创业但缺乏资金的创业者可以通过申请担保贷款获得资金的支持。

在未来,我们相信这些政策将更加完善,并助力更多有梦想的人踏上创业之路。

总之,小李的成功经历告诉我们,只要有梦想、有勇气、有行动,不怕遇到困难,不怕失败,只要沉下心来追逐梦想,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就一定能够在创业路上走得更远,走出自己的一片天地。

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案例

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案例

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案例
某施工单位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
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为了保障业主的利益,施工单位向业主提
供了银行担保,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安全性。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施工单位的疏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
的使用功能。

业主因此向施工单位提出了赔偿要求。

根据合同约定和担保责任,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赔付。

首先,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与
业主协商后进行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银
行提出担保赔付要求。

银行会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付,然后向施工单位追偿。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担保起到了保障业
主利益的作用,确保了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害。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是在工程施工中非
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保障业主的利益,同时也促使施工单位更加
谨慎地进行施工,以避免发生类似的赔付情况。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合同约定和担保责任非常重要,能够有效规范各方的行为,保障工
程款支付的安全性,也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在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案例

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案例

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案例
一个典型的案例可能是这样的,某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一个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金额。

为了保证工
程款支付的安全性,建筑公司可能需要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以确
保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能够按时收到工程款。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了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比如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或者
担保机构出现了违约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可能需要向担保机构提出赔付请求。

担保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赔付,并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担保机构确认需要赔付,他们会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可能会追究业主或其他责任方的责任。

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情况,导致担保机构需要向业主进行赔付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机
构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赔付的责任,并可能
会寻求建筑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总之,工程款支付担保赔付案例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和责任,需
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实际操作
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同时也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担保制度的经典案例

关于担保制度的经典案例

关于担保制度的经典案例
嘿,大家想不想知道担保制度在实际案例里到底有多重要啊?我给你们讲一个超级经典的例子哈!有一个老板老张,他呢,想要扩大自己的生意,急需一大笔资金。

于是,他就去找了银行贷款。

银行可不是随随便便就会借钱的呀,这时候担保制度就起大作用啦!老张找了自己的好朋友老李来给他做担保。

老张就跟老李说:“老李啊,你可得帮帮我呀,我这生意做好了咱俩都好哇!”老李呢,心想老张一直挺靠谱的,就答应了。

贷款下来后,老张一开始还搞得风生水起的。

可谁能想到哇,突然市场环境发生了大变化,老张的生意那是一落千丈!还钱的时候就捉襟见肘了,这可咋办呀?银行就找上老李了呀,说:“老李啊,老张还不上钱,你是担保人,这钱你得负责啊!”老李傻眼了呀,本来好心帮忙,怎么就摊上这事儿了呢?他着急地对银行说:“我也没想到会这样啊!”这就好比你好心帮朋友推车,结果车翻了还把你给压住了,能不郁闷嘛?
这个例子里可以看出担保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它就像一把双刃剑,既能帮人解决资金难题,但要是没玩好,也能让人陷入困境。

它可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那是相当重要!在生活中,我们可得慎重对待担保这事儿,别
随随便便就给人担保了,要不然可能会给自己惹来大麻烦,你说是不是?就像老张和老李这样,本来好好的关系,因为这个事儿可能都要变僵了。

所以啊,对待担保制度,我们一定得谨慎再谨慎啊!。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A公司向担保公司C购买了一份工程保证担保。

合同规定,如果A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担保公司C将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A公司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

业主因此向担保公司C提出索赔,而C公司则认为不可抗力应免除A公司的责任,从而引发了纠纷。

我们需要了解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

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包方,有义务按期交付工程;担保公司C则是作为第三方,承诺在A公司未能履约时承担责任。

我们分析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例中,A公司遇到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是判断其能否免责的关键。

再来,我们探讨担保公司C的责任。

担保公司C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基于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如果A公司确实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那么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事实来综合判断。

我们考虑解决纠纷的途径。

在此类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在本案例中,如果A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遇到的是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可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相应地,担保公司C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保证责任的范围。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其遇到的是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其责任可能会得到免除或减轻;担保公司C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正客观地处理合同纠纷,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案例题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案例题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案例题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某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双方同意采用银行保函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甲方需向银行申请一笔等同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以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银行将按照保函金额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甲方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了保函索赔程序。

银行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和相关证据后,确认甲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便按照保函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银行保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乙方提供了一种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了即使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的经济损失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保函的存在也对甲方形成了一种约束,促使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免触发保函的赔付条件。

在实践中,合同担保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例如,甲方在申请保函时需要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或者信用担保,这对于资金紧张的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如果银行在处理索赔时出现延误,可能会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

因此,对于建筑企业和投资者而言,选择合同担保时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除了银行保函,还有第三方担保、自我担保等多种方式,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最合适的担保方式。

2. 明确担保条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担保的范围、金额、期限、索赔条件和程序等,以便于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据合同进行处理。

3. 注意风险管理:企业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避免因担保问题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4. 加强沟通协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事态升级至启动担保索赔。

工程担保合同无权代理案例

工程担保合同无权代理案例

工程担保合同无权代理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业主的一项建设工程。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双方同意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C,由C公司出具履约保函,对A公司的履约行为进行担保。

无权代理的发生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A公司派出了一名员工张某作为代表与C公司进行谈判。

张某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

合同签订后,C公司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

不久后,A公司发现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张某并未获得公司的正式授权,其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

A公司随即向C公司说明了情况,并表示该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除非被代理人追认。

在本案例中,张某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未经授权即以A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担保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解决途径面对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1. 被代理人追认:A公司可以选择追认张某的行为,从而使担保合同生效。

但这需要A公司对张某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肯定,并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完成。

2. 解除合同:如果A公司不愿意追认,可以向C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由于合同的签订存在瑕疵,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

3. 赔偿损失:如果因无权代理导致业主或其他方遭受损失,A公司或张某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法律诉讼: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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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担保(Security of projects )
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违约或者项目失败,贷款人往往接管项目公司,或者重新经营,或者拍卖项目资产,弥补其贷款损失。

指以项目公司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还款或履行债务的
保证。

有形动产如:厂房、设备和项目产品等;无形动产如合同、特许权、股份和其他证券、应收帐、保险单、银行账户等。

在项目融资中,无形动产担保的意义更大些。

浮动担保是一种不与担保人的某一特定资产相关联的担保,
在正常情况下,浮动担保处于“沉睡状态”,直到违约事件发生时,担保资产才变得具体化。

在项目融资中,使用浮动担保的优越性。

指担保人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公司(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而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

1985年3月签订的深圳特区沙角电厂B 厂项目合同,提供贷款的银团就是对项
目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设定浮动担保,使之能在出现违约事件时有权直接接管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合作兴办的沙角电厂B 厂;同时,银团还获得了该电厂全部固定资产以固定
抵押形式作为抵押的担保权益。

●完工担保(A completion guarantee):在时间上有限制的直接担保方式,即
只在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承担担保责任。

●资金缺额担保(A cash deficiency guarantee):在担保金额上有所限制
的直接担保,主要是为项目完工后收益不足的风险提供担保。

其主要目的是保证
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现金流量,即具有至少能支付生产成本和偿还到
期债务的能力。

这种担保的担保人往往是由项目发起人承担。

发起人履行资金缺额担保的方式:
一是通过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来履行;二是通过建立留置基金
(Retention Fund)的方法;三是由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最小净现金
流量担保
指项目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
担保。

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或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

●Take-or-Pay sales Contract:指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买方承担按期
根据规定的价格向卖方支付最低数量项目产品销售金额的义务,而不问事实上买
●Take And Pay sales Contract:指只有在项目产品交付或项目劳务实际提供给买方以后,买方才支付某一最低数量的产品或劳务的金额给项目公司。

●Turnkey contracts:在这种合同中,存在一个“单一”(a single contractor)的承建商,他必须保证在满足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承担按时完成项目的所有风险。

●Cost plus fee contract with maximum price and incentive fee:在这种结构下,经营者的报酬严格地与其经营成本的高低挂钓;
●Investment Agreement:是项目发起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定的协议,根据协议,
发起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财务支持;
● Purchase Agreement :是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发起人同意当项目公司不履行对贷款人的偿还义务时,发起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人发放给项目公司的贷款的金额。

仅是一种道义承诺,无法律后果。

是有些单位不愿对项目公司承担直接或间接担保责任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

● Letter of Comfort :安慰信一般是由项目发起人或政府写给贷款人,对他发放给项目公司的贷款表示支持的信。

● Host government support
(1)保证不对项目公司实施不利的法律变化;
(2)保证项目公司能够获得用以偿还对外债务的外汇需求; (3)保证不对项目实施没收或国有化政策; (4)保证不实施歧视性的外汇管制措施;
(5)保证项目公司能得到必要的特许经营协议和其它政府许可权; (6)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政府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必要的权益投资; (7)可能成为项目产品的最大买主或用户; ● 交叉担保
当投资者对项目公司违约时,就构成了对项目贷款人的违约[交叉违约],那么,根据交叉担保协议,贷款人就有权得到该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资产,或出售该违约方的资产以收回贷款。

● 消极担保即项目公司向贷款人保证将不在自己的资产上设立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物权担保;
保 险
三、案例分析
项目融资案例-----加拿大塞尔加纸浆厂项目
1、项目背景
塞尔加纸浆厂位于加拿大西海岸的大不利颠哥伦比亚省,是一个建成于60年代
表示安慰的内容:一是经营支持,担保人声明在他的权力范围内尽一切努力保证按照有关政策支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二是提供资金,担保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
一切必要手段使其履行经济责任,如母公司愿意在其子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时提供帮助。

三是不剥夺项目资产,东道国政府保证不会没收项目资产或将项目国有化;
生产高质量纸浆的中等规模纸浆厂。

1986年,中信公司联合加拿大鲍尔公司共同收购了这个项目。

中信公司占有50%的比例。

中信公司在这个项目中,采用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

最后取得了贷款总额5700万加拿大元、期限10年的项目贷款,并且实现了100%融资的目标。

2、项目投资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
3、中信公司的融资模式
采取了相对简单的通过项目公司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
贷款资金构成:项目贷款3500万加元,10年;
流动资金贷款1200万加元,规定其期限不能超过项目贷款。

以上两部分资金用于收购50%的塞尔加纸浆厂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股本资金构成:准股本资金1000万加元,以中信公司信用担保,用于一旦项
目CF出现短缺时,用以支付项目的生产性开支、资本开支和偿还到期债务。

规定:其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只相当于项目融资总额的32%)
4、信用担保结构 两种方法:
一是有条件的“提货与付款”协议及中信公司对该协议的担保; 二是“资金缺额担保”及中信公司对准股本贷款的担保。

有条件“提货与付款”协议的工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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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缺额担保与准股本贷款的工作机理
实际NCF 定义: 项目销售收入 减:现金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市场费用 贷款利息 税收 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谈判确定
协议转移检验标准: 连续3年生产量不低于生产能力的95%; 60%的项目贷款已被偿还; 连续两年没有动用资金缺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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