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

合集下载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法理学

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三、“国法”及其外延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它一般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价值..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可见;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五、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法理学考试大纲(2014版)

法理学考试大纲(2014版)

法理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法的历史
掌握:法的发展;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章法的概念
掌握:有关法的定义的各种学说;法的渊源;法的效力;
第三章法的特征
掌握: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
第四章法律关系
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行为;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责任
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的创制
掌握:法的创制的概念、特点和原则;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的实施
掌握: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第八章法律思维
掌握: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解释方法;
第九章法的价值的一般理论
掌握:法的价值的概念、地位和作用;法的价值的确定;
第十章法的核心价值——人权
掌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
掌握:秩序;正义;自由;效率;
第十二章法治
掌握:法治释义;法治的基础与构成要件;当代中国的法治历史与实践;。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2024年法考大纲

2024年法考大纲

2024年法考大纲第一部分:基础理论1.1 法律基本原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法律的效力和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责任制度1.2 法律概论•法学基本概念与研究方法•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1.3 宪法•宪法基本原理•宪法的修订与解释•宪法的保障机制第二部分:民事法2.1 民事法基本规定•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与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2.2 物权法•不动产权与动产权•不动产登记管理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2.3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与家庭财产•夫妻关系与离婚制度•亲属关系与继承法规定2.4 经济法•担保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与商法•中国商事制度与外商投资法第三部分:刑事法3.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法律适用和效力•刑事责任的承担3.2 刑事责任•犯罪与责任•犯罪的主体与客体•犯罪的时机和地点3.3 刑法分则•罪刑法定与定罪量刑•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罪刑相适应原则3.4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第四部分:行政法4.1 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关系4.2 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的设立与职权•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4.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范围•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第五部分: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5.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素•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5.2 经济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与公正竞争•金融法与投资法•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5.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第六部分:法律实务6.1 法律文书与法律文件•法律文书的形式和要素•公文写作与合同订立•法律文书的效力与证明6.2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操守•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律师执业与法官职责•法律职业操守与业务素养6.3 非诉讼解决争议•调解与仲裁机制•行政协商与民间调解•司法救助与公益诉讼以上为2024年法考大纲的概要内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内容解读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内容解读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法的作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概念。

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西方关于法的概念的学说(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有关法的基本立场)、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差别和条件,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熟悉法的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不同,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不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不同及根据,正式的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不同,法律权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不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和作为法的要素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不同。

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法的定义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两者的区别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利益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的定义,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违法的含义、种类,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参考教材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2.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新版;3.有关法理学的其它教材或著作。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导论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中西方语言中”法学”语词的演变。

了解法学的基本分类。

了解中西方的法学教育体系。

了解近当代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研究方法。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理学”的含义、性质、内容与任务。

第二章法的概念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法”的中西语词源。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

三、本章应掌握的内容与基本要求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即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程序予以强制实施。

第三章法的渊源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法律渊源”的含义。

了解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和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以及二者的区别。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律渊源的一般分类以及各种法律渊源在不同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章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本章应理解和掌握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和掌握法律发展的三种不同方式——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创新。

第五章法的要素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如奥斯丁、哈特、德沃金等对法的要素的认识和主要观点。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律的概念”和“法律概念”的区别、法律概念的来源及其存在的意义。

理解法律概念是明确性和模糊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三、本章应掌握的内容与基本要求掌握法律规范的含义、逻辑结构和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掌握什么是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原则的特征和分类。

第六章法律的分类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根本法与普通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划分标准及各自的基本含义。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第一章法的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

重点把握: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

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制定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

3、普遍适用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理学课程考试大纲

法理学课程考试大纲

《法理学》课程考试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学时:56学时学分:4开课学期:第一学期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考核方式:笔试闭卷考试持续时间:110分钟成绩构成:平时成绩30% 期末考试成绩70%一、课程简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理论学科,是高校法学教育专业的必修课程。

设置这一课程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

二、考试内容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识记: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概念;法律现象;法学体系的概念(二)理解:法学的研究范围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识记: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二)理解:概括地了解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和基本观点第三节法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理解:法与哲学;法与政治学;法与社会学;法与历史学;法与逻辑学的关系.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理解:历史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社会调查法(二)应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资产阶级法理学有哪些原则区别。

学习法理学对所有法律专业学生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结合实际说明法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者和法律实践的特殊意义。

第四章法理学概论(一)识记:法理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二)理解: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中国法理学的体系;中国法理学的未来(三)应用: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识记:狭义的法律;国家制定和认可;法律普遍适用(二)理解:法律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法的特征(一)识记:法律制定;国家认可(二)理解:法律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法的本质(一)识记:法律现象;法律本质。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

——伯恩。

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

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

(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

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

(2)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

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二)法的现象与本质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

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

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行为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律权利。

评价。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法理学》考试大纲[001]

《法理学》考试大纲[001]

《法理学》考试大纲一、考试性质“高职升本科”考试是为选拔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应届优秀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而组织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法理学》三、适用专业本课程考试适用于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

四、考试目的本次考试的目的主要是测试考生在法学基础理论方面是否具有本科学习的能力。

五、考试内容根据北京联合大学《法理学》课程大纲的要求,并考虑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课程考试内容。

第一章法学导论考试内容:法学的学科体系及其特点;法学的基本性质;法学方法论;如何学习法学。

考试重点: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的学科特点。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和法学教育考试内容: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考试重点: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法学发展的特点。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考试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考试重点: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命题;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历史类型。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考试内容: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特征;法理学体系;中国法理学的未来;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考试重点: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第五章法的概念考试内容:法的语义分析;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考试重点: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局限性;对法的基本特征的理解及其运用(对一些经典法学命题的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科学理解;法的规范作用的理解。

第六章法的形式、要素、体系考试内容: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考试重点: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分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各种法形式之间的位阶关系;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律关系考试内容:法律关系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概念、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2、领会: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应用: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
考核知识点
第一节:法与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权利义务的概念
第三节:权利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权利义务的关系
考核要求
1、识记:权利义务的概念。
2、领会:法与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
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
第三节:法律职业伦理
第四章:法律职业制度
考核要求
1、识记: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
2、领会:法律职业技能包括哪些;法律职业伦理包括哪些?
3、应用:法律职业与法律伦理的内在联系。
第六编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考核知识点
第一章 法与经济
3、应用:法律推理的实际运用。
第十九章 法律程序
考核知识点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法律程序的特征
第三节:法律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章: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考核要求
1、识记: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概念。
2、领会:正当程序的特征。
3、应用:法律程序的意义。
第二十章 法律职业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本大纲的考核要求分为"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具体含义是:.
识记:能解释有关的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整理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
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中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整理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
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整理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
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部分的整理如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