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
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
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
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
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
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
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
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作者:刘影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经纬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即开始探讨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最初,产业省主张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而文化省则主张通过《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
从产业省产业构造审议会情报产业部会发表的“以确立计算机软件的法保护为中心(中间报告)”来看,产业省持以下观点,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经济财产来考虑,则应从工业所有权的角度来考虑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且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保护客体,通过既有法律给予计算机软件保护较为困难。
因此,产业省认为有必要制定单独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与此相对,从文化省著作权审议会第六小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关联)中间报告基本内容来看,该报告提出应由现行《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并明确了由现行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的相关问题。
例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明确纳入《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格权的限制等。
由于日本知识产权立法受美国影响严重,而当时美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因此产业省的主张受到美国的严重打压。
最后在1986年正式选择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然而,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有一道天然的、难以逾越的屏障。
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其最终目的是禁止他人非经许可复制、抄袭、剽窃作品;而计算机软件最大特点在于其功能性。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不能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
因此,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模式又被人们重新提起。
在此背景下,日本特许厅制定《计算机软件发明审查指南》,并几经修订,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等相关问题不断进行修正。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日本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1989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纳入该条款。
在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显得愈发重要。
日本作为一个科技和文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专利法旨在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日本,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严格且规范,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者一定期限内的独家权利,从而激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
著作权法则侧重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权益。
这包括小说、音乐、电影、绘画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日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不仅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商标法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
一个具有独特性和显著特征的商标在日本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纠纷解决等事务。
同时,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执法方面,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侵权者将面临高额的罚款和可能的刑事处罚。
这一严格的执法态度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的企业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许多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他们不仅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还对企业内部的创新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企业会提前进行专利布局,以确保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教育在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人们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从小学生到成年人,都能够接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
日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侵权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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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的两 大职能机 构 。警察 部 门是 对 内取缔 知识产 权侵 权行 为 ,而 海关 部 门则 是通过 所有物 品必须通
关 才能 出人 1本 的海 关监管 ,从 边境保 护方面守卫 3 国 门 ,防止侵权 知识 产权 的物 品出入 1本 国境 和关 3
着 1本 传 统 的 以 制 造 业 为 主 ,依 靠 “ 易 立 国 ” 3 贸 拉 动经 济发展 的 国家 战 略 已经 落后 于时 代 ,必 须要 以新 的 国家 战 略 引 领 1本 经 济 走 向 未 来 。这 就 是 3
同年 7月 1本 制 定 了第 一 部 《 识 产 权 战 略 大 3 知
案 件数 的 8 .% 。 20 15 ③ 09年前 三 季 度 一 共 执 行 了 1 ,4 件 知识产权 侵权 中止 放行 案件 ,而其 中来 自 64 6 中国的 为 1 ,4 件 , 占全 体 的 8.% 。相 比之 下 4 03 54
③ 日本海关网站 :水隙取缔 ・ 知的财麈侵害物品 取缔 9 ・ 输入差止夷绩情鞭 ?8年遵统 遇 去最高 差 止件数 老记绿 ,2 1 o 00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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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商标侵 权 占绝大 多数 。对 于 日本海关 如此集
在日本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在日本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改如何处理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虽然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与中国类似,但不能忽视中日之间在实体和程序规则上的差异,要特别关注和把握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具有时限要素的程序。
中国企业还要及时跟踪具有判例效力的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尤其与产品进口、侵权诉讼有关联的重要判例,避免想当然地认为不构成侵权。
日本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多掌握和了解与日本知识产权相关的执法和服务机构。
事先掌握日本专业律师事务所、特许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信息,以避免当发生纠纷诉讼时,无法得到好的专业服务。
展开调查针对企业自身的产品及服务特点,预先展开进行调查,以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以及潜在的起诉方等。
开展调查,需要多方参与,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可聘用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日本当地专业机构。
对于产品出口到日本的企业,应尽量在贸易协议中加入有助于减少己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条款。
这样一来,即使被卷入诉讼,也可以主张不具有共同侵权的共识,或者即使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也能从甲方处挽回一些损失。
组建专利管理团队对于企业来说,组建适合企业自身的专利团队,提升专利能力,才能够在将来的专利纠纷中有所作为。
检索在先知识产权企业应该针对相关在先知识产权文献进行检索,争取预先规避风险。
检索范围可包括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针对技术含量较高、检索难度较大的技术领域,除了利用自己的专业人员和数据库之外,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来进行检索、制作专利地图等。
确定应讼的态度如果企业在全面衡量胜诉概率、市场前景、诉讼成本、时问成本等诸多因素后,认为坚持应诉弊大于利,则应该放弃市场。
选择日本当地诉讼代理人中国企业应该选好日本当地诉讼代理人,事务所的总体实力,律师的知识背景、办案履历、感悟能力、语言交流能力等等非常重要。
对专利诉讼等对技术背景有较高要求的,要求具有相应技术背景、诉讼经验的律师或者律师团队,另外也要关注律师团队的外文功底和检索能力。
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
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作者:刘影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7期2014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发布的《日本复兴战略》和《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方针》,该战略和基本方针重申了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立国”口号,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提出“十年内将日本建成为世界第一号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一套能够进一步激励知识创造、更加完善保护和活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这意味着很多现有法律制度可能被修改。
而事实上,相关修改工作已于今年早些时候开始了。
2 01 4年3月 11日,日本内阁就通过《修改专利法等部分法律案》,正式对《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国际申请法》以及《专利代理人法》五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本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1、增加特殊情况下延长申请期限等救济措施鉴于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本次《专利法》修改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时,可以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延长申请期限的救济措施。
该措施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优先权证书的提出、分案申请、申请审查以及专利费用的缴纳。
2、设置专利异议申请制度日本“旧专利法”中曾经设置过专利异议申请制度,但在2003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其合并至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中。
但统计表明,两制度合并后,请求专利无效审判的案件并没有明显增加,因此日本业界认为,在现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下,存在大量瑕疵专利。
为解决该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单独设置了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该制度具体内容为,在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第113条)。
同时把专利无效制度的适格请求人从原有制度中规定的“任何人”变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第123条第2款)。
另外,专利异议申请制度形式上仅限于书面申请。
特许厅如欲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则必需给予专利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等作出补正,也必需给予专利异议申请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第118条及第120条之五)。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在全球范围内,日本一直被公认为科研实力非常强大的国家之一。
作为一个技术创新和研发的引领者,日本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这不仅是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持续创新和发展,也是为了保护研究人员的利益和推动科技产业的进步。
下面将从日本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保护、管理机制等方面来探讨日本科研实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政策日本一直将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发展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方向,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政策来保护和促进科研成果的创新与发展。
首先,日本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保科研人员和企业享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方面,日本推行公开创新政策,鼓励与其他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共享创新成果,以推动技术的快速应用与产业化。
此外,日本还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创新氛围的形成。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十分完善,保护了科研人员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首先,日本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从法律角度保证了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和权益。
其次,日本设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部门,例如日本专利厅、商标局等,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注册等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日本特别注重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日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旨在管理和保护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
首先,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例如技术转移中心、独立行政法人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商业化和转化等工作。
其次,日本推行了知识产权运营的模式,将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结合,通过技术转移、许可和合作等方式,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价值,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另外,日本还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进行专利和商标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和奖励措施,激励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优秀的知识产权。
中日知识产权对比
中日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对比1.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1871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1885年,日本在吸收美国和法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二战以后,日本实施赶超战略,一方面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方面实施专利网战略,即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进行应用性开发,抢先众多小专利,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并围绕欧美基础性研究成果进行小专利技术开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效。
1950年至1976年,日本共花费60亿美元,引进了1 700多项先进技术,从而创造了2 000亿美元的社会财富,节省了几倍的时间和几十倍的经费。
1985年,日本制定了现行的工业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制造能力迅速增强,某些领域甚至超过美国,企业专利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竞争的激烈,靠以引进和仿制为主的战略已不再适合日本企业。
2002年日本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 2003年成立首相亲自挂帅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2.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伴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我国开始积极加入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中主要包括: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器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1996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98年加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99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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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尽管两国都加 强了著作权保护,但侵权行为仍 然存在。
著作权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著作权 领域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 合作。
其他知识产权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专利 实施方面均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但具体效果存在
商标实施效果
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体验 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著作权实施效果
著作权保护力度:中日两国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 施,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随着著作权保 护的加强,两国著作权产业得到了 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 要推动力。
差异。
商标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的商标 保护制度在实施 过程中均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 也有一些问题和
挑战。
著作权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著作 权保护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实 施效果:中日两 国在反不正当竞 争实施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具体效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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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 如商标注册程序、侵权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 强调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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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说明 中日两国在商标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和优劣之处。
著作权立法
中国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权利保护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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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专利申请数量:中日两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反映了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在日本,当被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时,专利权人可通过如下途径获得救济,希望我司分享能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1)禁令;(2)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合理的许可费或侵权获得的非法收入;(3)其它的济措施,例如销毁侵权产品、恢复专利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刑事处罚侵权人。
禁令在日本,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向地区法院申请禁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禁令包括无期限禁令和诉前禁令。
(1)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和正常的专利诉讼是分开的。
请求人在申请诉前禁令时需要证明以下几项:第1、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第2、诉前禁令的必要性,即无法弥补的损害。
如果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没有实施专利,则在日本很难获得诉前禁令,这是因为无法证明进行诉前禁令的必要性。
在颁发诉前禁令前,法院通常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与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金额相关。
如果后面侵权行为被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则担保金会返还给专利权人。
(2)无期限禁令无论侵权行为是恶意还是无意的,专利权人都可以请求无期限性禁令。
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1、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第2、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日本法院在确定了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会自动颁布禁令。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涉及“权利滥用”,则法院一般不会颁布禁令。
到目前还没有判例是由于“权利滥用”促使法院不颁布禁令的。
其禁令既可以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是针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
针对其禁令,侵权人也可以上诉到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但是需要提供担保。
损害赔偿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02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的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侵权人由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日本法院很少以利益损失的形式判决损害赔偿,通常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来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这样判决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计算专利权人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当很难计算利益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审判的情况和所提供的证据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解析!日本知识产权新政及其动因
解析!日本知识产权新政及其动因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陈友骏在《日本学刊》2016年第1期发表《解析日本知识产权新政》(全文约2.3万字)。
陈友骏认为,为提升制造业的技术能力及国内产业的整体竞争优势,进而带动宏观经济的全面复苏,日本政府寄希望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效果。
日本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进程,鼓励日本企业在海外积极维权。
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改革,既满足了日本国内经济界的迫切要求,也符合日本谋求经济利益和提升产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求。
适应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新发展环境、满足TPP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华竞争的战略考虑等因素,仍是未来日本改革并落实知识产权制度时必然考虑的重要条件。
陈友骏在文章中指出,为了应对经济的持续低迷,日本政府希冀提升制造业的核心技术水平及国内产业的整体竞争优势,并以此带动日本经济的全面复苏。
作为“安倍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成为决定这一经济治理工程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此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以及决定制造业生产水平的技术革新等逐渐成为热点议题,亦成为日本各界关注的焦点。
与生产技术发展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自然备受关注。
对此,日本政府已做出积极回应,不仅有效提升了日本社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客观认识与价值认同,更完善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制度及立法,还进一步夯实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加速国内产业体系发展、促进核心技术研发中的作用与功能。
一、日本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为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深度,日本政府不断推陈出新,借助制度创新的优势,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同时鼓励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使之成为日本的“全民工程”。
日本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积极改革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围绕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日本政府进行了三个层面的布局:第一,加强与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政府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政策愿景及战略布局。
附属于日本首相官邸的决策机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自2010年起每年定期发布“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报告。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点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点作者:李扬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明显带有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痕迹。
为了让国内各界全面、准确了解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本文拟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辖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两个角度对此做一介绍。
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2005年专门为此设立了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焦点在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解决不同程序之间判断结果的冲突。
一、2003年之前的管辖1、民事诉讼:199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技术型民事案件,一审由全国各地地裁管辖,但东京地裁和大阪地裁有权竞合管辖全国各地的专利侵权案件。
二审则由全国相应的8所高等裁判所管辖。
2、行政诉讼:仍然沿用1959年专利法的规定,针对特许厅审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直接由东京高等裁判所专属管辖,二审由日本最高裁判所管辖。
二、2003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管辖2003年日本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做出了较大改革,主要是强化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1、技术型案件实行集中、专属管辖在2003年前东京地裁和大阪地裁竞合管辖的基础上,规定技术型案件一审由这两个裁判所专属管辖,二审由东京高等裁判所专属管辖。
但是,原本由简易裁判所管辖的小额请求民事案件和小额罚金刑事案件,为了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大诉讼负担,简易裁判所依旧有管辖权。
2、非技术型案件实行竞合管辖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非技术型案件,除了依照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裁判所外,审判力量强大的东京地裁和大阪地裁依旧有权竞合管辖,以保证裁判的权威性。
3、技术型案件移送管辖的特例专利权归属、许可使用费等不需要对技术内容本身进行审理的案件,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可以将属于东京地裁和大阪地裁一审专属管辖的此类案件,移送给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享有管辖权的裁判所,将属于东京高等裁判所专属管辖的二审案件,移送给大阪高等裁判所。
日本法律知识点
日本法律知识点日本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法律体系也相当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日本法律的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日本的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文献。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人民的自由和尊严。
日本的宪法设立了一个天皇制度,尽管天皇的权力相对有限,但在国家的象征性和团结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刑法日本的刑法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组成。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包括谋杀、盗窃、强奸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保障。
三、民法日本的民法是日本国内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和法律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婚姻、财产、遗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法日本的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劳动时间和休假、工资和福利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劳动法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在日本,知识产权法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利益,促进科技和文化的发展。
六、环境法日本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
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包括了空气、水源、土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环境法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污染防治,为保护珍贵的自然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七、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日本,消费者享有包括安全、知情、选择和满意等权利。
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消费者的利益。
总结起来,日本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多个方面。
这些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
日本售卖假货法律后果(3篇)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猖獗,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秩序。
在日本,售卖假货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本文将从日本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日本法律体系日本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体系完善,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多个领域。
在日本,售卖假货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二、相关法律法规1. 《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售卖假货的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 《日本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对于售卖假货的行为,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罚款:根据假货的金额和数量,罚款金额从数十万到数百万日元不等。
(2)拘役: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拘役期限从1个月到6个月不等。
(3)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售卖假货行为,可能面临1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日本商法》《日本商法》规定,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反该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三、实际案例1. 案例一: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在日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消费者举报。
经调查,该制造商承认销售假冒产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万日元。
2. 案例二:某服装品牌在日本开设专卖店,发现部分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经调查,该专卖店负责人承认销售假冒产品,最终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日元。
在日本,售卖假货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
一方面,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售卖假货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因此,企业在日本经营时,务必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以免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之,日本对售卖假货的法律后果十分严格,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在日本经营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把控产品质量,避免因售卖假货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日本的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抄袭,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占为己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日本,抄袭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日本抄袭的法律规定、相关案例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日本抄袭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日本关于抄袭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抄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示、放映、表演、播放、传播、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3)剽窃、篡改、伪造他人作品的行为。
2. 《专利法》《专利法》是关于专利抄袭的法律。
根据该法,抄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专利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出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提供、销售、进口、出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商标法》《商标法》是关于商标抄袭的法律。
根据该法,抄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
4.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根据该法,抄袭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2)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誉;(3)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4)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相关案例1.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某动画作品中,某公司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改编了原作者的作品,并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作者的原创角色。
日本科研实力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日本科研实力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力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科技发达的国家,日本在科研实力方面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并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来保护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日本科研实力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保护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方面,日本拥有完善的法律框架。
主要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为科研人员提供了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的法律依据。
同时,日本政府还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日本政府成立了多个专门的机构。
其中包括日本专利厅、日本商标厅等。
这些机构负责审核和授予专利权、商标权,并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咨询和服务。
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申请并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三、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在日本,科研人员对于他们的科研成果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可以确保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不会被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使用或者复制。
在申请专利时,科研人员需要提交详细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受到审查。
通过这一过程,科研人员可以合法地获得他们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科研成果的商标保护除了专利保护,科研成果还可以通过商标保护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科研人员可以申请将他们的科研成果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商标保护可以有效地维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市场推广。
五、科研成果的版权保护在日本,科研成果还可以通过版权保护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通过向版权机构注册,科研人员可以获得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确保他们的科研成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会被侵权使用。
版权保护不仅可以维护科研人员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应用。
六、科研成果的合作与交流为了更好地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日本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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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
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
文章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目录前言.................................................................................................... .. (1)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一)实体法方面................................................. (1)(二)程序法方面................................................. (2)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 (5)(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 (5)(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三)明确定罪标准................................................. .. (6)(四)完善诉讼程序................................................. .. (6)(五)调整刑罚体系................................................. .. (7)结论................................................. ................................................... (7)参考文献................................................. ................................................... . (7)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前言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一)实体法方面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
《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1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XX年第3期,第99页.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第62条规定了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的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对假冒和冒充他人专利的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了泄漏国家秘密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规定了专利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二)程序法方面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一种,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就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知识产依法权权利人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起诉之后,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控诉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审慎对待,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据,也可以起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作用。
另外,对于该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受理之后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并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该类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辑等侦查措施,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
侦查之后,对于事实清楚且12杨延超:《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法学论坛》20XX年第8期,第110页.张玉敏.《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载《厦门大学学报》20XX年9期,第28页.篇二: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尽管由于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立法传统等多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各有差异,然而运用多种方式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中用刑罚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普遍的趋势。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收到一定的效果。
笔者仅就此不揣粗陋地提出几个问题,以就教于诸位同仁。
一、著作权犯罪门槛逐降为何侵权盗版依然猖狂?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自20XX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做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20XX年4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20XX年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并且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罚幅度,最高刑为7年,罚金刑采取倍比罚金制。
与其他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相当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