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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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租车计价规则

合肥市出租车计价规则

合肥市出租车计价规则
合肥市的出租车计价规则是根据车程和时间来确定乘客需要支付的费用。

这种计费方式既公平又合理,能够保证乘客和司机之间的权益。

合肥市的出租车计价规则是基于车程来计算费用的。

起步价为10元,包含了2公里的行程。

超过2公里后,每多行驶1公里需要加收2元。

这个规则的好处是能够让乘客根据自己的行程来支付相应的费用,不会因为短途而付出过多的费用。

合肥市的出租车计价规则也考虑了乘车时间对费用的影响。

在早晚高峰时段(7:00-9:00和17:00-19:00),每分钟行驶费用为0.5元;在其他时间段,每分钟行驶费用为0.3元。

这样的规定能够让乘客根据实际情况来支付合理的费用,同时也鼓励司机在高峰时段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肥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价规则。

比如,夜间行驶(23:00-5:00)需要加收20%的夜间附加费;在国定假日和春节期间,需要加收20%的节假日附加费。

这些规定能够保证司机在特殊情况下仍然能够得到合理的收入,同时也能够激励他们在这些时段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的来说,合肥市的出租车计价规则是公平、合理、透明的。

它考虑了车程、时间和特殊情况对费用的影响,保证了乘客和司机的权
益。

这种计价规则不仅能够让乘客感到满意,也能够激励司机提供更好的服务。

希望这种合理的计价规则能够在更多的城市得到应用,为乘客和司机创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合政办〔2016〕6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合政办〔2016〕6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合政办〔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以下简称“合乘”)的指导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鼓励和倡导公益性无偿互助合乘。

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

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

四、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二)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并实名注册登记合乘双方及合乘服务车辆信息;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合乘线路及里程、预估分摊金额等相关信息;上述相关信息主动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三)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留存备查,并不得泄露或作其他用途。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程序:(一)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车辆外观整洁,有明显的出租汽车标识;(三)安装有合格的计价器和空车标志灯;(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二)年龄在20岁以上,60岁以下;(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四)无不良驾驶记录。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供文明服务。

第五章经营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二)不得拒载、绕路、议价;(三)保证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乘客利益。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7•【字号】•【施行日期】1994.12.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议(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第五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

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2020年最新解读_细则_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2020年最新解读_细则_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2020年最新解读昨日(12月23日)下午,合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合肥版网约车细则,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详情如下。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解读车辆标准还是“下”来了1、之前征求意见稿中,车辆标准被规定为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以上2、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3、细则定稿中将标准下调车型标准略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4、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1.4T以上;5、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00毫米以上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其他规定并无太大变化,比如:1、车辆必须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2、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4、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等。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驾驶员不设定户籍限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的条件与征求意见稿大致相同,本市户籍和获得市区居住证的市民均符合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细则规定,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合肥网约车新政实施:实施细则将不设过渡期合肥市运管处处长陈剑波表示:合肥将不存在像北京那样的过渡期,但是三项行政许可从申请到办理肯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大家也不必过于紧张,在开始一窝蜂进行申请,反而会降低效率。

近期,合肥市运管处会陆续发布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

目前,还没有相关司机和车辆进行登记。

以合肥市运管处掌握的数据来看,目前合肥有30万辆左右在各大约车平台上注册的车辆。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按照要求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建设、交通、规划、环保、市容、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引导社会交通参与者积极维护交通安全。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8.20施行日期2004.10.01文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正文:----------------------------------------------------------------------------------------------------------------------------------------------------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公安、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发展、特许经营、依法管理、有序竞争、服务群众的原则。

鼓励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费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修订)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修订)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3月31日颁布实施。

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一项,将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经营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6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营运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不含三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营运证件,使用出租车专用牌照,供乘客租用,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汽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城建、市容、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二)多种成份,规模经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维护正常的出租客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营运管理和公安部门的交通、治安管理。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开业、变更和歇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对出租车的投放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车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出租车经营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二)用于经营的出租车不少于30辆;(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必备的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固定停车场地及维修设施。

(四)拥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属个人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应当自由选择和委托符合前款条件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予以服务和管理,或按前款条件设立公司进行规模经营。

2023修正版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一、引言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

为了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出租车司机、车辆管理、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并对违规行为和处罚进行说明。

二、出租车司机管理1. 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 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 必须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 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

2.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规范:- 服务态度必须友善和热情;- 禁止吸烟、喝酒或使用方式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三、车辆管理1. 出租车车辆的标准:- 车辆必须满足相关的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必须安装计价器和运营记录仪;- 车身标志、颜色和出租车牌照必须符合规定。

2. 车辆检验和维护:-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出租车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 故障车辆必须及时修理并报备相关部门。

四、安全要求1. 安全设施:- 出租车必须配备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安全锤; - 车窗必须安装防护膜;- 座椅必须固定可靠,并配备安全带。

2. 乘客安全:- 禁止搭载超员的乘客;-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对于残疾人乘客,出租车司机应提供协助。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1. 违规行为包括:- 拒载、议价或乱收费;- 不按规定运营或擅自更改路线;- 超载、超速或违反交通规则等。

2. 处罚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轻重,对出租车司机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执照等;-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提升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出租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车辆管理必须加强,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对违规行为和处罚必须加强,以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秩序。

通过统一管理和规范,出租车行业将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

本细则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经营者条件、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其中定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行为。

目标是要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原则包括法律法规合规、安全可靠、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

第二章经营者条件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的条件。

经营者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济实力,具备合适的管理团队和服务能力。

此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具备的信用等级要求和司机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车辆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完备的保险和安全设施,具备合适的车辆年限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要求,以及对车辆的安全事故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良好的驾驶技能。

同时,还规定了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方式。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能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现代化。

合肥出租车计费标准

合肥出租车计费标准

合肥出租车计费标准
合肥市出租车计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本文将为您详细介
绍合肥市出租车的计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出租车的收费情况。

首先,合肥市出租车的起步价为8元,行驶里程在3公里以内。

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1.9元的费用。

在夜间22:00-次日5:00,起步价为9元,行驶里程在3
公里以内。

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3元的费用。

这是合肥市出租车的基本计
费标准。

其次,合肥市出租车在等候过程中也会收取费用。

等候时间在3分钟以内是免
费的,超过3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3元的等候费。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出
行权益,同时也能够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服务效率。

另外,合肥市出租车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

比如,乘客在乘坐出租
车途中需要过路桥、隧道等收费通行设施时,需要额外支付相应的过桥费、隧道费等。

这些费用将由乘客承担,出租车司机不得向乘客收取过路桥、隧道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出租车的计费标准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
出租车司机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主动索取发票,以便在发生投诉或纠纷时能够及时提供证据。

总的来说,合肥市出租车的计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乘客的权益,同时也
能够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收入。

希望乘客和司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出租车行业的良好形象。

以上就是关于合肥市出租车计费标准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
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或相关服务热线。

祝您出行愉快!。

出租汽车管理制度2023年版

出租汽车管理制度2023年版

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1.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车辆要求:出租汽车应符合一定的车辆标准,包括车型、车龄、车辆安全配置等。

对于燃油汽车,还应符合排放标准。

3. 车辆运营安全:出租汽车应具备定期维护和检验的要求,确
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驾驶员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认证。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和道德品质。

5.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秉持诚信、热情、礼貌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对于服务不规范的驾驶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处
罚和监管。

6. 费用监管:出租汽车的计价应符合相关的计费标准,并严禁
乱收费、欺诈消费者。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计价器的监管和检查。

7. 投诉处理:建立健全出租汽车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
理消费者的投诉。

对于投诉屡次、违规经营的驾驶员,可以暂停或
吊销其从业资格。

8. 安全管理:加强对出租汽车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措施,保障乘
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 管理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严厉打击非法运营、黑车、超载、拒载等违法行为。

10. 培训和教育: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和服务知识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道德素质。

以上制度建议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制定和实
施出租汽车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
乘客的权益和安全。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6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营运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不含三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营运证件,使用出租车专用牌照,供乘客租用,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汽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城建、市容、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二)多种成分,规模经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维护正常的出租客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营运管理和公安部门的交通、治安管理。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开业、变更和歇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对出租车的投放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车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出租车经营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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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141号《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市长吴存荣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辖区内出租汽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

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始运营。

第八条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按单车颁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

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

出租汽车企业收购出租汽车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或者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的转让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经营权剩余期限结转给新车。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签订使用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领取新的车辆运营证。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国家、省对经营权期满后的处理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运营证的。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臵且实行企业化经营,,,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已在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其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臵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二,有符合规定的资金,----------------------------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非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委托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服务与管理~双方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文本由市交通、工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更新车辆~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股权~应当按规定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止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运营前30日内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符合统一规定的颜色,,二,按照规定安装标志顶灯~设臵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三,在车辆规定部位贴挂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放臵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车辆设施完好~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五,配备灭火设备~安装检定合格并附打印装臵的税控计价器,,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实时监控功能的设施,配备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等技术设备接口,,七,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不得粘贴太阳膜以及喷印其他标----------------------------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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