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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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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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一、概念1、概念的分类:注意: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2、概念间的关系注意:属种关系中的属概念与种概念;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3、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1)揭示概念的内涵——定义注意:概念的概括与限制的区别;定义的规则及违背规则会犯的错误(2)揭示概念的外延——列举和划分注意:列举与划分、划分与分解的区别;划分的规则及违背规则会犯的错误二、命题的一般特征1、判断的特征(1)它对事物情况总是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2)它具有真假值2、命题的分类注意:书上第79页的分类表三、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的基本类型:SAP、SEP、SIP、SOP2、性质命题的逻辑特征(1)性质命题词项的周延性:注意四种类型性质命题主谓项周延情况的规律:全称命题的主项与否定命题的谓项都周延,特称命题的主项与肯定命题的谓项都不周延(2)性质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注意第90页四种类型性质命题之间的逻辑方阵图: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差等关系、矛盾关系注意:全称命题以真为基础,即全称命题真可以推出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假;特称命题以假伪基础,即特称命题假可以推出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假。

全称命题假时只能推出矛盾命题的真,另两个命题真假不定;特称命题真时只能推出矛盾命题的假,另两个命题真假不定注意:当连个命题都是单称命题时相互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第93页——94页)3、揭示性质命题隐含命题的方法(1)换质法注意:谓项须换成它的矛盾概念(2)换位法注意:原命题中不周延的词项在换位后也不得周延(3)换质位法注意:同时注意上两方面四、复合命题(一)联言命题1、公式:p并且q ,即p∧q2、逻辑特征:当联言命题所有的联言肢都真时这个联言命题才真,有一个肢命题假,这个联言命题就假。

3、永假式:p并且非p(非p是p的矛盾命题)(二)选言命题1、类型:相容选言命题与不相容选言命题(看肢命题能否同时为真)2、公式:p或者q ,即p∨q3、逻辑特征:(1)相容选言命题:只少有一个肢命题真时这个选言命题就真,只有当所有的肢命题都假才假。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精选文档】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精选文档】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概念的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

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

复合概念: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4)概念的其他分类*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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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复习重点1.什么是逻辑?2.逻辑学都研究什么?3.逻辑学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4.什么是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特征和作用是什么?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

英语一词源于古希腊语λóroδ(逻各斯)一词。

逻各斯是多义的,主要含义:1.一般的规律、原理、规则.2.命题、说明、解释、论证等.3.理性、推理、推理能力.4.尺度、关系、比例、比率等.5.价值、分量.1902年严复译《穆勒名学》,将其意译为“名学”,音译为“逻辑”;日语则译为“论理学”。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理性、秩序、规律等。

我国的逻辑学发展:第一个翻译国外逻辑学著作的是李之藻,其译作为《名理探》。

第一个将“Logic”译为“逻辑”的人是严复,他翻译了穆勒(Mill)的《Logic System》,命名为《穆勒名学》。

第一个将逻辑学作为课程推广的是章士钊,他的著作是《逻辑指要》。

现代逻辑解释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如“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革命事业的逻辑继续”、“客观的逻辑”、“事物的逻辑”2.指思维的规律.如“法律辩护要合乎逻辑”、“思维的逻辑性”、“论证不合逻辑”3.指研究思维的结构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即逻辑学这门学科.如“学点文法和逻辑”、“司法工作者应当学点逻辑”4.指某种特殊的观点方法.如“杀人不眨眼者所奉行的是暴徒逻辑”“强盗逻辑”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就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特征及其规律以及方法的科学。

思维的内容与形式:思维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思维的内容:反映事物及其性质、关系、规律的思想中,就是思维的内容。

“货币”具有“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性质,就形成了“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一命题的内容。

有三种形态:概念、判断和推理。

思维的形式:思维在抽掉具体内容之后呈现出来的共同结构。

例如:(1)所有大学生都是学生。

(2)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3)所有商品都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其共同结构是:所有()都是()。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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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与其应用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概念的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

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

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

复合概念: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

4)概念的其他分类*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与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共2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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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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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法律逻辑学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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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矛盾,A、B互为矛盾概念;A+B=C 不能同真,不能同假反对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少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反对,A、B互为反对概念;A+B<C不能同真,可以同假等值关系:必然同真,必然同假独立关系:无规律的真假关系蕴含关系与逆蕴含关系:可以同真,可以同假下反对关系:可以同真,不能同假思维对象——感知反映——观念——符号表达——概念语词:语言的基本单位之一,泛指词、词组之类的语言成分;词项:在判断中出现的、作为判断组成成分的概念;将概念称作词项,是相对于由它组成的那个判断而言的,离开判断,它就不叫词项,而只是一个孤立的概念;概念与语词的关系:联系: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式;区别:第一,凡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词都表达概念;第二,概念和语词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概念内涵的分类:认识性内涵,规定性内涵内涵的确立方式分析取性内涵,合取性内涵内涵表达式的逻辑结构分概念的外延:亦称概念的“所指”,就是具体的、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那些事物对象;司法归类: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实则确定某一事件或行为是否属于某个法律概念的外延范围;概念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对象多少来分单独概念外延仅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的概念;、普遍概念外延至少有两个对象的概念;、空概念亦称虚概念,就是在现实世界中外延没有任何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一个空类或空集,记为:{ } 或φ ;2 根据概念外延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来分集合概念反映集合体的概念,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集合体整体具有的本质属性,并不反映组成这个集合体的每一个分子所具有的属性;、非集合概念反映类即非集合体的概念,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中的每一个分子都必然地具有该对象的本质属性的特点;1集合体:由许许多多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整体;集合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类:具有相同属性对象的汇集;类与组成类的分子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3根据概念的内涵中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来分正概念亦称肯定概念,就是内涵中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负概念亦称否定概念,就是内涵中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负概念=否定词+正概念负概念与正概念所共同相对的那个特定范围,就是论域议论的范围;负概念的外延大小,取决于其论域的大小4根据概念的外延是否为可独立存在的实体来分实体概念、属性概念5根据概念表达式的结构形式不同来分简单概念对其不能再加以分解的概念,其语言表达式是单字,或,意义不可再分的词组;、复合概念由两个或多个概念按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而成的概念;<1>按逻辑关系不同来分合取式、析取式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之间,其内涵越大,则外延越小;反之,内涵越小,外延越大;概念的限制:通过增加内涵减少外延从而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概括:通过减少内涵增加外延从而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式;定义的逻辑结构:任何定义都由三部分组成:被定义项、下定义项、定义联项逻辑变项被定义项:DS下定义项:D逻辑变项P定义联相:=df逻辑常项动产Ds就是=df.可以移动的财产Dp实质定义的逻辑要求:1 DP 的外延与DS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2 Dp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Ds3 不能用负概念去定义正概念4 Dp必须清楚确切法律定义的两种结构形式:合取式结构DS=df.T1∧T2∧T3……Tn+B析取式结构DS=df.T1∧T2∧T3……Tn+B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举例、列举、划分、分类、分解举例: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一个具体实例来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亦称为实指定义列举: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对象来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穷举、枚举划分:根据某一标准或某种属性将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种概念从而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分类: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将一个大类属概念分成若干个小类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分类是更严格的划分,划分是更随意的分类分解:将一个整体分成若干个组成部分;分解不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划分的逻辑结构:母项M逻辑变项子项m1、m2、m3……逻辑变项划分标准逻辑常项划分的方法:一次划分与连续划分:二分法与多分法:多分法 任意两子项之间必须是反对关系Mm 1m 2┇m n n ≥3二分法 两子项之间必须是矛盾关系划分的逻辑要求:1 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外延2 每一次划分都只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否则犯“多标准划分”的错误;3 各子项之间必须互不相容,否则犯“子项相容”的错误;判断:判断主体断定肯定或否定了的命题;换言之,判断就是对对象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判断的特征:一是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二是具有真值真的或假的;符号:亦称指号或记号,是指同一定思想相联系的、可借以传达某种思想的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陈述:通过语句来描述客观事物情况,表达对某件事情或某种现象的情感和态度的表达式;命题的分类:描述命题、评价命题描述命题:亦称事实判断或实然命题,就是陈述事物自身情况的命题;它传达Ma非ab的是事物情况就是命题所陈述的那样;评价命题:亦称价值判断或应然命题,就是陈述对事物情况的某种情感或态度的命题;它传达的是陈述者对事物情况的评价;对描述命题的评价,是评价命题而非描述命题;对评价命题的描述,是描述命题而非评价命题;描述命题与评价命题的区别:性质不同a.描述命题是严格逻辑意义上的判断,即具有真假值的语句;b.而评价命题则不是严格逻辑意义上的命题,评价命题无所谓真假,只有妥当与否、合理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产生的分歧及解决的方法不同信念分歧、态度分歧作用不同a.描述命题具有叙事功能和信息传达的作用;b.评价命题可以起到一种暗示、建议和规范的作用;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分析命题,亦称先验命题:不需要具有从感觉经验提供的证据就能够判定其真假的命题;综合命题,亦称经验命题:一个具有正常感觉官能的人,只要根据感觉经验的证据,就能知道其真假的命题;应然命题、实然命题、模态命题:实然命题:断定事物过去、现在或将来时态实际情况的命题,其系词为“是”或“不是”;应然命题:断定事物或事件应当如何的应然状态的命题,其系词为“应当”或“不应当”;模态命题:断定事物必然或可能情况的命题,其系词为“必然”、“不必然”、“可能”、“不可能”等;命题形式:命题的逻辑形式命题形式,就是命题本身各部份命题常项与命题变项之间的联结方式;命题形式的分类:模态命题、非模态命题a.模态命题:包括有模态词的命题;真值模态命题:可能、必然规范模态命题:必须、禁止b.非模态命题:不包含模态词的命题;简单命题简单命题:以词项概念作为直接构成要件的命题;、复合命题以命题语句作为直接构成要件的命题;关系命题:就是断定对象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简单命题;其语言表达式是“主-谓式语句”;直言命题:通称性质命题,心理学着述中亦称范畴命题,港澳台地区惯称定言命题,就是断定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直言命题性质命题的逻辑结构: 主项:亦称主词,记为 S ,表示被断定对象的词项;逻辑变项谓项:亦称谓词或宾词,记为 P ,表示主项是否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词项;联项:肯定联项、否定联相:表示主项与谓项之间联命题非模态命题模态命题简单命题复合命题性质命题 关系命题联言命题 选言命题 负命题规范模态命题真值模态命题假言命题逻辑常项系的词项;量项:表示主项外延范围的词项;全称量词、特称量词、单称量词直言命题性质命题的基本类型:按命题的质联项分:肯定命题由肯定联项联结主项和谓项的直言命题;、否定命题由否定联项联结主项和谓项的直言命题;按命题的量量项分:全称命题带有全称量项的的直言命题;、特称命题带有特称量项的直言命题;、单称命题主项为单独概念或者带有单称量项的直言命题;类型逻辑形式符号表达式简称全称肯定命题所有的S是P SAP A全称否定命题所有的S都不是P SEP E特称肯定命题有的S是P SIP I特称否定命题有的S不是P SOP O单称肯定命题这个S是P SFP F单称否定命题这个S不是P SNP N词项的周延性:指一个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外延是否被全部断定的问题;六种直言命题的主、谓项周延情况:全称命题的主项周延,特称命题的主项不周延,单称命题的主项周延;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否定命题的谓项周延; 1.词项周延与否,惟一地取决于一个直言命题的逻辑形式,与命题的真假无关,与命题所断定的实际情况无关;2.词项周延性问题,仅仅与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相关;命题推导的真假,亦称逻辑的真假命题事实的真假,亦称经验的真假逻辑变项相同的单称肯定命题SFP与单称否定命题SNP之间具有矛盾关系;主项相同、谓项不同的两个单称肯定命题之间:若谓项是矛盾概念,则二者为矛盾关系;若谓项是反对概念,则二者为反对关系;主项相同、谓项不同的两个单称否定命题之间:若谓项为矛盾概念,则二者为矛盾关系;若谓项为反对概念,则二者为下反对关系;推导直言命题隐含的方法:推导直言命题隐含的逻辑方法,传统逻辑通称为直言直接推理,简称直接推理;换质法:通过改变一个直言命题的质联项从而推导出另一个直;;;复合命题:;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学中的复句;逻辑结构:逻辑变项肢命题并非否定词逻辑联结词并且合取词或者析取词如果……那么蕴含词当且仅当……才等值词负命题:通过否定一个命题而构成的复合命题,或者说,断定一个命题为假的复合命题;任一负命题~p与其肢命题p间具有矛盾关系;任一负命题~~p都等值于其肢命题~p的矛盾命题p等值式联言命题:就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同时存在的命题;一个联言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其所有联言肢都真;选言命题:就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一个选言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其所有选言肢都假;德.摩根律:~p∧q←→~p∨~q~p∨q ←→~p∧~q假言命题:就是断定两种事物情况之间存在某种条件制约关系的命题,亦称条件命题逻辑变项:假言肢前件:表示某种条件或原因的假言肢,记为“p”;后件:表示依赖于某种条件的推断或结果的假言肢,记为“q”;逻辑结构:逻辑常项:假言联结词蕴含词、逆蕴含词、等值词客观事物情况之间的条件制约关系:充分条件:两种事物情况p 和q,有p 就必有q,则p 就是q 的充分条件,,无之未必不然;p 和q,若无p 就必无q,则p就是q 的必要条件,,有之未必然;两种事物情况p 和q,若有p 必有q,且,无p 必无q,则p 是q 之间具有充分必要条件关系;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两种事物情况p 和q,若有p 未必有q,且,无p 未必无q,则,也不是q 的必要条件;有之未必然,无之未必不然假言命题的类型:;一个蕴涵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其前件真而后件假;并联电路:prq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断定前件是后件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一个逆蕴涵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其前件假而后件真;串联电路:p rq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实质,在于它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合取;pq多重复合命题:至少有一个肢命题为复合命题的复合命题;逻辑变项:肢命题逻辑结构:主联结词:整个命题的逻辑联结词,它决定着整个命题的逻辑性质和逻辑特征;逻辑常项:联结词:从联结词:肢命题中的逻辑联结词;模态:一词是英语modal的音译,modal含有形态、样式以及形式等意思;模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模态:是指事物或认识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这类性质;狭义模态总是涉及一个命题的真假,所以又称为真值模态或真势模态;广义的模态:除“必然”与“可能”外,还包括“知道”、“相信”、“应该”、“允许”、“过去”、“现在”、“将来”等性质或状态;模态命题:就是包含有“必然”、“可能”、“必须”、“应当”、“禁止”、“允许”等模态词的命题;逻辑变项:肢命题逻辑结构:真值模态词:必然、可能……逻辑常项:模态词:规范模态词:必须、禁止……模态命题的种类:真值模态命题包含有真值模态词的命题,常简称为模态命题;、规范模态命题包含有规范词的命题,简称为规范命题;真值模态命题:必然肯定命题必然p □p必然否定命题必然非p □~p或然肯定命题可能p ◇p或然否定命题可能非p ◇~p规范命题:亦称道义命题或义务命题,就是包含有规范词,反映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准则的命题; 逻辑变项:行为规定A逻辑结构: 格式:△A 逻辑常项:规范词△规范命题的种类:根据规范命题中规范词△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必须型、禁止型和允许型规范命题;根据规范命题中的逻辑变项A,即行为规定的逻辑结构不同,可分为简单规范命题和复合规范命题; □p□~p ◇p◇~p 反对关系 下反对关系差等关系 差等关系 矛盾 关系矛盾 关系A 表示肯定的行为规定作为~A 表示否定的行为规定不作为O 表示义务必须/应当F 表示禁止P 表示允许可以复合规范命题:假言型、联言型、选言型推理:亦称推论,由已知推未知的思维过程和思维形式;逻辑学偏重于从思维形式方面研究推理; 前提:推理所依据的已知命题逻辑变项:逻辑结构:结论:推理推导出来的新命题逻辑常项:推导关系推理的分类:根据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强度来分必然性推理前提与结论间具有必然性联系的推理;只要前提真,结论就必然真;、或然性推理前提与结论间具有或然性联系的推理;即使前提都真,结论也未必真;根据由前提到结论的思维方式来分演绎推理由一般性前提到个别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由个别特殊性前提到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因而也称为“逆绎”;、类比推理基于对象与对象属性的相同或相似,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根据推理是否涉及前提的实质内容来分:形式推理亦称分析推理,不涉及推理的实质内容,仅根据前提与结论在形式结构方面的逻辑推导关系进行推理,其结论具有无可争议性、自明性和必然性;、实质推理,亦称论辩推理或辩证推理,根据推理前提的实质内容以及推理者的价值倾向进行的推理;推理得出真实结论的条件:1前提必须真实可靠;2推理形式必须有效;直言三段论:简称三段论,心理学中称范畴三段论,台港澳地区通称定言三段论,就是借助一个共同概念变项联结两个直言命题推导出另一个直言命题的演绎推理;三个直言命题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逻辑变项:三个不同概念小项S、大项P、中项M逻辑结构:三段论的格由于中项M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结构形式的三段论,叫做三段论的格;逻辑常项:三段论的式组成一个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个命题形式,叫做三段论的式;判断三段论形式有效性的标准:1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同一概念,否则,就会犯“中项不同一”四概念的错误;2中项必须至少周延一次,否则,就会犯“中项不周延”的错误;3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否则,就会犯“大项扩张”或者“小项扩张”的错误;4前提之一必须肯定;5前提之一否定则结论必否定;6两特称前提推不出任何必然性结论;7前提之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三段论的省略式:亦称省略三段论enthymeme;truncated syllogism:就是在语言表达上省略了某个部份大前提,小前提或结论的三段论;省略三段论是语言上的省略,而不是逻辑形式上的省略三段论的复合式:亦称复合三段论:就是由几个彼此间有关联的三段论联结在一起构成的演绎推理;联言推理:就是前提或结论中有一个联言命题,并且根据该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所进行的演绎推理;选言推理:就是前提中有一个选言命题,并且根据该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演绎推理;选言推理的有效式: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的无效式:肯定否定式运用选言推理应注意的问题:运用肯定否定式时,要注意选言肢是否相容;运用否定肯定式时,要注意选言肢是否穷尽;假言推理:狭义的假言推理:前提中有一个假言命题,并且根据该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演绎推理;广义的假言推理:前提中至少有一个假言命题,并且根据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演绎推理;假言推理的分类:充分条件假言推理:p q 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大前提的假言推理;规则: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必要条件假言推理:p q以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大前提的假言推理;规则:承认后件就要承认前件,否认前件就要否认后件;否认后件不能否认前件,承认前件不能承认后件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式:肯定前件式否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式:肯定后件式否定前件式假言联锁推理:假言联锁推理,是纯粹假言推理的一种;所谓纯假言推理,就是前提、结论均为假言命题,并且根据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假言推理;假言联锁推理的特征在于:前一个假言前提的后件作后一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依此类推;归纳推理: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许多对象的共同情况,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完全归纳推理: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全部对象的共同情况,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个别对象的共同情况,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的逻辑特征:由个别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或然性推理前提都真结论未必真结论必须为全称概括全称命题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归纳推理的前提是否为其结论提供了证据支持,或者,归纳推理的结论是否具有可靠性的问题;完全归纳推理的类型:穷举归纳推理就是通过考察一类事物的全部个体对象,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分类归纳推理就是借助于分类的方法,将包含有许多乃至无限个体对象的一类事物分成若干个有限的小类,通过考察这些小类,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完全归纳推理的逻辑特征:1由个别特殊到一般的推理2结论必须是全称概括全称命题3必然性推理只要前提都真结论就必然为真不完全归纳推理分类: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根据某类事物的许多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且未遇反例,从而概括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科学归纳推理科学归纳推理又叫做科学归纳法,它是以科学理论的分析为指导,从探索一类事物与某种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探索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概括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形式;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推理依据:1某种现象在一类事物中不断重复出现;2未遇反例;因果推理:就是确定某一现象是另一现象的原因或结果的推理;因果推理属于不完全归纳推理范畴契合法:亦称求同法:就是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不同场合中,只有一个相关因素相同,进而确定这个惟一相同的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逻辑要求: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场合中,除一个相关因素相同外,其他情况必须不同;差异法:亦称求异法:就是在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正反两个场合中,其余相关因素都相同,只有一个相关因素不同,进而确定这一不同的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逻辑要求:在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个场合中,除一个相关因素不同外,其余相关因素都必须完全相同;并用法:根据被研究现象出现的一组场合即正面场合组中都有一个相同的相关因素,而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另一组场合即反面场合组中都没有这个相关因素,进而确定这个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共变法:在被研究现象出现不同程度变化的若干个场合中,只有一个相关因素随之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进而确定这一变化的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逻辑要求:在被研究现象发生不同程度变化的若干场合中,除一个相关因素发生不同程度变化外,其余相关因素必须相同并保持不变;剩余法:就是根据已知某一复合因素同被研究现象的某一复合现象有因果联系,并且,减去已知有因果联系的部分,进而确定剩下的相关因素与余下的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类比推理:就是根据两对象某些属性相似或相同,进而推出它们的另一属性也相似或相同的推理;类比推理的基本类型:横向类比非归纳的类比在两类对象或者不同类的两个对象之间进行横向的类比,通常称为类比推理;纵向类比归纳的类比在同一类事物的两个或多个对象之间进行纵向的类比,也称为类比推理的应用形式;类比推理的逻辑特征:由个别到个别、由一般到一般、由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或然性的推理;类比推理的逻辑要求:1应尽量增加前提中相同属性的数量前提中相同属性越多,则结论越可靠2应分析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间的联系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间的联系越密切,则结论越可靠3应注意进行反类比若类比对象中存在有矛盾属性,则结论不成立假说:亦称假设,就是根据已知事实和科学依据,对未知事物存在的原因或规律作出的假定。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1.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种形式。

形式推理是通过逻辑演绎,从前提中得出结论,例如,如果所有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那么人也是有血有肉的。

实质推理是通过加入与案例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从而得出结论,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推理的逻辑结构:推理逻辑结构包括前提、中间环节和结论三个部分。

前提是推理的基础,中间环节是推理的过程,结论是推理的结果。

在法律逻辑学中,前提通常包括法律规则、事实和价值判断。

中间环节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到结论。

3.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规则包括一般性推理规则和特殊性推理规则。

一般性推理规则包括分类、归纳、假设、演绎等;特殊性推理规则包括案例比较和法条解释等。

掌握这些规则对于正确进行法律推理至关重要。

4. Fallacies(谬误):在法律逻辑学中,常常会出现错误的推理和论证。

了解和识别这些谬误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逻辑学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谬误有假设性谬误、循环论证、毫无根据的陈述、过度推理等。

5.法律论证的结构:在法律逻辑学中,论证是推理的一种形式。

论证的结构包括法律论点、支持论据和反驳论据。

法律论点是所要证明的结论,支持论据是用来支持论点的事实或证据,反驳论据是为了驳斥对方的论点而提出的反对意见。

论证的结构应当合乎逻辑,并且可被证据所支持。

6.法律推理的实际应用:法律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正确应用法律。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推理方法和规则。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来推理犯罪行为的存在和证据的可信性。

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证据来推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法律逻辑学复习的要点,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同时,还需要通过大量的练习和案例分析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知识。

祝你学习顺利!。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 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法律逻辑重点[1]

法律逻辑重点[1]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第二章概念论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二、概念同语词的关系:1.联系在于: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示。

2.区别在于:概念具有共同性,语言具有民族性;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示概念;概念与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三、概念的特征:1.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总和。

2.外延:是指具有概念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

第二节概念的种类一、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是指反映一个特定事物的概念。

如北京,中国。

普遍概念是指反映的一类事物的概念。

如城市,国家。

二、正概念和负概念:正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成文法,成年人。

负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不成文法,未成年人。

三、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具体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身的概念。

如法律,大学。

抽象概念(属性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或者事物之间关系的概念。

如严肃,复杂。

四、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集团。

非集合概念是反映非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成员。

重点: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第三节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一、全同关系(同一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内涵虽不同,但是,两个概念的外延是完全重合的关系。

如四川省的省会和成都,诉讼与打官司。

二、属种关系(从属,包含关系):指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的关系。

如法律和宪法,罪犯与杀人犯,四川与成都。

三、交叉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有部分重合的关系。

如大学生与共青团员,审判员与共产党员。

四、全异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的关系。

如盗窃罪与抢劫罪,法官与法院。

五、矛盾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但这两个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等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如合法与违法,成为法与不成文法。

六、对立关系(反对关系)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小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1.推理和论证:法律逻辑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进行有效的推理和论证。

推理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或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

论证是通过一系列的推理步骤,支持或反驳其中一种观点。

在法律领域,推理和论证是解决争议和作出判决的基础。

2.法律推理的形式: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进行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在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仅通过逻辑规则来得出结论。

典型的形式推理方法有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原则出发,通过逻辑推演得出具体结论。

归纳推理是根据一系列具体事实,归纳出一般性的法律规则。

3.法律推理的实质:除了形式推理,法律逻辑学还关注推理的实质内容。

法律推理需要考虑案件具体的法律规则、事实和证据。

这要求法律逻辑学家具备对法律领域的专门知识和判断能力。

法律逻辑学通过研究归纳和演绎推理的原理和方法,来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法律推理的误区和谬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发现和纠正法律推理中的常见误区和谬误。

典型的误区包括虚假因果关系、倒因果关系、纯粹因果关系、事实错位等。

通过对这些误区的分析和解决,可以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法律命题和论证结构: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命题的表达和论证结构的构建。

法律命题是对具体案件或法律规则进行判断和表述的陈述句。

论证结构是根据已知事实和法律,通过一系列推理步骤,支持或反驳其中一种观点。

合理的论证结构可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有效性。

6.错误推理和反驳: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和纠正错误推理,并进行有效的反驳。

常见的错误推理包括非法论证、诡辩、不懂装懂、漫谈等。

通过对错误推理的识别和分析,可以避免在法律推理中犯下类似的错误,提高推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总之,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规范的学科,其核心内容包括推理和论证、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误区和谬误、命题和论证结构、错误推理和反驳等。

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点,可以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培训资料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培训资料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法律与逻辑的关系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 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学科,它旨在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逻辑思维。

本文将介绍法律逻辑学的一些基本知识点,以步骤思维的方式呈现。

第一步:了解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结合了逻辑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

它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证据和法律解释等方面。

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我们可以提高法律思维的准确性和逻辑性,从而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

第二步:理解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逻辑一致性、证据充分性、推理恰当性等。

逻辑一致性要求我们的推理过程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证据充分性要求我们的推理要基于充分的证据,推理恰当性要求我们的推理过程要合乎逻辑。

第三步:分析法律论证的基本步骤法律论证是在法律推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推理论证过程。

法律论证的基本步骤包括:提出问题、收集证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

在进行法律论证时,我们需要清晰地提出问题,收集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逻辑推理,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

第四步:认识法律证据的分类和评估标准法律证据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法律论证中,我们需要收集和评估各种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性质,法律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物证和证人证据等。

评估法律证据的标准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等。

第五步:掌握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文字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等。

文字解释原则要求我们从法律文本本身来理解法律规定,历史解释原则要求我们考虑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目的解释原则要求我们考虑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立法意图。

第六步:实践法律逻辑思维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应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

通过实际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逻辑思维。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第一章看法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1、看法的内涵:就是凝集于看法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余对象、因此能够同其余对象差别开来的根本特点。

2、看法的外延 : 就是拥有该看法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看法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看法的分类:1)依据看法外延反应的对象数目的不一样,看法分为独自看法和一般看法。

独自看法: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看法。

一般看法: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量多个对象的看法2)依据看法外延指称的对象能否由若干个同样个体聚合而成的会合体,分为会合看法与非会合看法。

会合体:是指由若干个同样个体聚合而成的集体。

3)依据看法表现形式的不一样,分为简单看法与复合看法。

4)简单看法:就是不可以对之加以分解的看法。

复合看法: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看法联合而成的看法。

看法的其余分类*依据看法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仍是依靠于实体二展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看法与属性看法。

*依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拥有某种性质为特点还是以缺少某种性质为特点,分为正看法与负看法*空看法:是反应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看法(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看法所反应的所有事物所构成的类。

4、看法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一样看法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能否完好同样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括于关系:就是指一个看法的所有外延与另一个看法的部格外延同样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括关系:就是指一个看法的部格外延与另一个看法的所有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 外延大的看法— - 属看法外延小的看法— - 种看法 4)交错关系 5)全异关系* 矛盾关系:假如两个拥有全异关系的看法A、B,都真包括于属看法 C,并且 A、 B 两个看法的外延之和,恰巧等于其属看法 C 的所有外延,则 A、 B 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大一法律逻辑学重点知识点

大一法律逻辑学重点知识点

大一法律逻辑学重点知识点一、法律逻辑学概述法律逻辑学是法学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规律性问题。

它通过逻辑学的分析方法,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命题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推理中的错误类型等内容,旨在帮助法学生培养严密的思维方式和辨析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原理1. 恒等律恒等律是指任何命题与自身相等,即P = P。

在法学中,这意味着法律命题必须具有确定性和自洽性,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2. 矛盾律矛盾律是指命题与其否定命题之间存在矛盾关系,即P与非P 互为矛盾。

在法学中,这意味着同一法律命题的肯定与否定之间是互相排斥的,不能同时成立。

3. 排中律排中律是指对于任何命题,其必为真或必为假,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

在法学中,这意味着法律命题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能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三、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体的结论。

在法学中,演绎推理常常用于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具体的事实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一般的结论。

在法学中,归纳推理常常用于总结实践经验,归纳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3. 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指通过比较两种或多种事物的相似之处,得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会相似的结论。

在法学中,类比推理常常用于处理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以往的判例可以作为类比的依据。

四、法律推理的错误类型1. 非此即彼谬误非此即彼谬误是指认为问题只有两个互相排斥的解决办法,忽略了其他可能性。

在法学中,这种错误可能导致法律决策的片面性。

2. 经验谬误经验谬误是指基于经验推理时忽略了重要的其他因素,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在法学中,这种错误可能导致对特定案例的判断失误。

3. 懒惰谬误懒惰谬误是指只考虑表面上的相似之处而忽略了本质差异的推理错误。

在法学中,这种错误可能导致不当的类比推理,导致判决不公正。

五、法律逻辑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1. 法条解释法律逻辑学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语言形式和逻辑结构,帮助法学者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方式。

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

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

全同;真包含于; 概念间的关系 真包含;交叉;全
异(矛盾、反对)
明确概念的逻 辑方法
揭示内涵 揭示外延
定义 列举 划分
方法;概括与限 制;定义规则
划分规则
二、命题
命题的一般特征
1、命题的概念、 特征(总是有所断定、有真假值)
2、描述命题、评价命题的定义
3、命题形式(逻辑结构形式)、 逻辑性质(真假值)

命题同一: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
• (4)作用(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 )范围 :同一思维过程 (同一对象、同一时间、同一关系 )
• 2、矛盾律
• (1)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排斥的两种思想不 能同真
• (2)公式表示:不能A并且非A;~(A∧~A)
• (3)要求(自相矛盾 )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 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 ;也 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都是真的。
4、命题的分类: 性质命题、复合命题、规范命题
二、命题1
1、性质命题的定义、组成部分(四个)、 基本类型(A、E、I、O)
性质命题
2、性质命题词项(主谓项)的周延性:
全称主项否定谓项都周延、特称主项肯定 谓项都不周延
3、性质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反对、下反对、 差等、矛盾):逻辑方阵;
注意单称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
1、三段论(性质命题推理、直言推理) 2、复合命题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
3、复合命题的综合运用:二难推理、综合推理
演绎推理
三段论
演绎推理1
1、三段论的定义、 2、三段论的特征:
三个性质命题: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三个不同的词项:大项、小项、中项 3、三段论的规则:前三个关于词项、后四个关于命题类型 4、三段论的格:第一二三四格 5、三段论的式:三个性质命题的类型 6、三段论的省略式的还原步骤:确定省略前提还是结论→ 省结论,根据大小项的位置和规则写出结论→省前提,根据 结论的主谓项和规则还原前提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笔记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笔记

明确什么是概念及其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特有属性(本质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是思维对思维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

概念的形成和存在必须依赖于语词,每一概念都是同与它相应的语词一起形成,并用语词把它确定下来、巩固起来和表达出来的。

2.掌握概念和语词的关系;概念和语词有密切联系概念通过语词(或词组)来表达,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区别:主要表现在:(一) 概念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是思维形式;而语词是表达思维对象的声音、符号或笔划,是概念的物质外壳。

(二) 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词具有民族性。

(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达同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交流。

)(三) 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有四种情况:1.任何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实词表达概念3.明确概念的种类和概念间的关系;4.掌握下定义和划分的方法并能依据定义或划分的规则分析定义或划分是否正确;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划分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同级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例1] 根据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从结构上讲,划分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

●划分的母项就是其外延被划分的属概念,如[例1]中的“债”,[例2]中的“民事权利”划分的子项就是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各并列的种概念,如[例1]中的“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例2]中的“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划分的标准是将一个属概念划分为若干个种概念时所依据的对象的一定属性。

如[例1]中的“债的发生根据”,[例2]中的“民事权利的作用”。

●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为了表达的精练起见,划分的标准可以省略,如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这里就省略了“离婚的方式”这一划分标准。

《法律逻辑学》学习重点提示

《法律逻辑学》学习重点提示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法律专业
《法律逻辑学》学习重点提示
省电大政史教研室 吴伟赋
第一章 引论
学习重点: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 概念
学习重点: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概念的种类与关系
3、定义、划分的规则及违反这些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
4、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根据
3、掌握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主要区别
第十一章 论证
学习重点; 1、明确论证的实质、结构及其与推理的关系
2、掌握论证的种类,并能分析其结构
3、掌握论证的原则和规则,并能分析论证的逻辑错误
4、明确反驳的实质、结构、及反驳的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六章 复合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
学习重点: 1、掌握假言间接推理的各种形式及其推理规则
2、明确什么是负判断,掌握负判断及其等值推理
3、理解真值勤表的涵义,掌握运用真值表计算、显示复合判断真假关系,判定复合判断推理是否有效的方法
4、提高综合运用假言推理解题的能力。
第七章 模态判断及其演绎推理
学习重点; 1、什么是真值模态判断,掌握真值模态判断的种类和真值模态对当关系推理
2、明确什么是规范模态判断,掌握规范模态判断的种类和规范模态判断对当关系推理
第八章 归纳推理
学习重点: 1、明确什么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什么是科学归纳推理,以及它们的性质及推理形式
2、掌握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逻辑方法。
第三章 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一)
学习重点: 1、性质判断的种类
2、性质判断之间的对当关系
3、性质判断直接推理
第四章 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

法律逻辑学各章节要点复习

法律逻辑学各章节要点复习

法律逻辑学各章节要点复习第一章引论一、填空题1.思维的逻辑形式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_________,二蔩_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是区别不同种类逻辑形式的唯一依据。

2.在"并非只有P才q"中________________,逻辑常项是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1.思维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取决于()A.思维的内容B.逻辑常项C.变项D.语言表达形式2."所有S是P"与"有的S不是P"()A.逻辑常项相同但变项不同B.逻辑常项不同但变项相同C.逻辑常项与变项均相同D.逻辑常项与变项均不同第二章概念一、填空题1.从概念的外延关系看,"教师"与"劳动模范"具有关系,"陈述句"与"疑问句"具有关系。

2.如果"凡A不是B",那么A与B在外延间具有关系。

3.一个定义项真包含于被定义项,则该定义犯的逻辑错误是。

4.在一个正确的划分中,"母项"与"子项"在外延上具有关系,而"子项"与"子项"之间则具有关系。

5."人民法院"这个概念可以概括为,可以限制为。

6.在"中国位于亚洲"中,"中国"与"亚洲"这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是。

7.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必须是关系。

8."真包含关?quot;与"反对关系"这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是。

9."概念"与"判断"这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是或。

10.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叫做概念的。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概念的概括正确的是()。

A.反证法-间接证明B.大项-三段论C.山脉-山D.定义项-定义2.如果(),那么有的A是B,并且有的A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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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逻辑的关系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孙中山先生把logic意译为理则学,即“思想之门径,诸学之规则”。

20世纪30-40年代,“逻辑”的译名才逐渐被我国逻辑学界接受并使用。

2、“逻辑”的一般含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

一般指如下四种含义:(1)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

(3)指人们思维的规律、规则;(4)指一门研究特定对象的科学, 即逻辑学。

二、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学的产生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2000多年历史;源于当时论辩风气的盛行和科学的发展。

三个发源地:中国、印度和希腊。

1、中国春秋战国时代逻辑思想大为发展。

出现了:惠施、公孙龙、墨子、韩非子、荀况等逻辑学家。

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

墨子:(公元前479-前381年)2、印度印度逻辑学称为“因明”。

主要著作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3、古希腊逻辑学的主要诞生地。

对逻辑做了最全面的研究——最有建树的是亚里士多德,其著作《工具论》。

被尊称为“逻辑学之父”。

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渊博的学者。

(二)逻辑学的发展(17~18世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进一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充实了亚氏逻辑。

培根:《工具论》(归纳)、穆勒:《穆勒名学》(探求因果联系方法)、康德、黑格尔逻辑。

康德第一次使用了“形式逻辑”这一名称。

康德:(1724—1804)德国哲学家。

(三)现代逻辑的诞生与发展(18~20世纪)1、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用数学方法处理演绎逻辑的思想——数理逻辑奠基人。

2、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数学家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莱布尼兹思想变为现实。

数理逻辑的早期形式。

3、20世纪初,罗素、怀特海巨著《数学原理》出版,数理逻辑(符号逻辑)成为新学科。

4、20世纪40年代后,数理逻辑迅速发展,多值、相干逻辑、优选逻辑等出现。

莱布尼兹(Leibniz,1646—1716)是一个千古绝伦的大智。

罗素(Russell, Bertrand Arthur William ,1872-1970)5、辩证逻辑诞生。

与此同时,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

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注重思维的确定性而抛开了思维的辩证性,出现了辩证逻辑。

主要代表人物:黑格尔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德国最伟大哲学家之一。

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四)逻辑学交叉学科的出现——法律逻辑的产生法律从产生就与逻辑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法律逻辑”概念的提出却较晚。

“法律逻辑”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于1951年在其著作《法律逻辑》一书中提出。

它属于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第二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思维的特点及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1、思维的特点(1)思维与语言不可分割;(2)思维是有规律的;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形式)、基本规律及一些逻辑方法。

(1)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具有不同内容的思维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形式结构。

思维的形式结构包括:①概念:其形式可以用S、P、M等符号表示。

②判断(命题)其形式可以用:“所有的S都是P” 等表示。

③推理从语言上看是句群,而从逻辑上看是推理,其形式可以用:所有M是P,所有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 表示。

任何逻辑形式都包含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逻辑常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不变的部分,即在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

逻辑变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可变的部分,即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中不管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

任何思维的形式结构都包含逻辑常项和变项:例如:所有S都是PS和P---变项:它我们可以用任何一个概念去代换。

“所有”和“都是”---逻辑常项:在相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其含义是不变的。

思考:1.什么是逻辑常项和变项?2.把不同的思维形式区别开来的关键是什么?(2)思维的基本规律普通逻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是为了在思维中有效地应用各种逻辑形式,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和准确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而要达到此目的,还需要思维的基本规律做护航。

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3)逻辑方法逻辑方法是达到认识目的的手段,是认识的工具。

普通逻辑研究的简单逻辑方法包括:定义、划分、限制、概括、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假说、论证等方法。

二、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1、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思维的主体在司法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

主要包括:法律概念及其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假说及法律论证等。

2、法律逻辑学的具体研究对象(1)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与法律思维方法a.以普通逻辑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

b.由法律思维基本形式所衍生出来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方法。

如法律概念的定义、划分及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中要遵循的基本规律、规则;法律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现象等。

(2)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与法律运作过程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方式。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决定的归纳(包括类比)推理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决定的演绎推理思维模式。

法律运作过程:包括思维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两部分。

形式合理性一般指法律思维过程及方法符合逻辑规律、规则;实质合理性是指法律思维内容合法且合理。

合法即符合现行法律规法;合理一般是指合乎情理,主要指在法律存在缺陷(没有明确规定)或内容出现分歧时,司法主体如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实现法律价值(公平、正义、效率、利益等)。

注:一般来说,形式法律推理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法律疑难案件。

,三、法律逻辑学的性质1.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性质的科学2.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3、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客观性的科学第三节司法工作者学习法律逻辑的必要性1、准确地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保证适用的法律具有确定性、一致性、一贯性。

2、保证法律思维活动的严密性、论证性。

首先,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既要遵循立法原则及政策,还要讲究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要合乎逻辑。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既是运用法律推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裁决的过程,也是对裁决接结论进行论证的过程。

3、提高法律执业者的论辩能力。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合法性。

另一方面,还要反驳对方的诉讼意见和理由。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概念在法学中有重要的意义:1、承载和储存立法者的意旨和价值观;2、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3、提高法律效率。

为实现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要求法律概念应尽量清楚准确。

教学要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概念的种类概念外延间的关系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概念1、概念——通过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指称的思维对象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意识的;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可以是现存的,也可以是已逝或将来出现的;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事物的性质、关系等。

属性:事物的性质及其与其它事物间的关系,统称为事物的属性。

(1)本质属性(特有属性):决定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它事物的属性。

(2)非本质属性: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

2.概念的特征抽象性概括性3.概念的作用(1)巩固人们的认识成果。

(2)用来指称思维对象。

二、概念与语词的关系1.概念与语词的关系联系:概念和语词是不可分割的。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物质载体或外壳。

区别:(1)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内容,是认识的结果(具有抽象性)。

语词是表达事物或概念的声音、笔画和符号,能直接感知(具有形象性)。

(2)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

实词:表达概念虚词:基本不表达概念(3)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的。

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

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情况下,可以用来表达几个不同概念。

例如:“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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