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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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
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
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
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
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
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
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
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
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
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
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
并签合同期3年。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
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
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
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
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
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
并签合同期3年。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
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
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