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北京公园管理中心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心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0〕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直属各单位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各单位要在机构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
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总务处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模板】
总务处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根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及《关于人员调配的暂行规定》(首体院人字〔2001〕2号)、《首都体育学院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首体院字〔201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总务处2018年公开招聘面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成立招聘工作组。
组长:董志强成员:李万隆、姚鹏、张爱萍、穆雪梅、李健康、李广南。
三、考核办法(一)招聘面试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为60分。
(二)采用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提前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候选人郭梅梅,电话及邮件通知其面试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做好记录。
招聘工作组成员及人事处工作人员参加面试过程。
(四)对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随同推荐人选材料交人事处。
四、工作程序(一)发布面试公告。
(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发挥党支部在招聘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把好应聘人员的政治关和师德关,组织面试(专业技能测试)。
1、面试时间安排在4月23日(周一)上午10点。
请提前15分钟到达候场。
逾期未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
2、面试地点**市**区北三环西路11号首都体育学院总务处二层会议室。
3、面试方式(1)自我介绍(3分钟);(2)问答(5-7分钟)。
4、材料准备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如无法提交上述材料,将取消面试资格。
(三)综合评价根据统一笔试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填写《招聘管理等人员考核综合评价表》(附件),根据综合评价总成绩提出推荐人选。
(四)报学校人事处。
五、其他事项依据面试人员综合评价成绩高低进行招录,60分为合格分最低分。
2022年北京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公告【343名】
【导语】2022年北京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应届毕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2022年4⽉18⽇9:00-2022年4⽉20⽇17:00,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京⼈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件要求,结合丰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作需要,拟⾯向2022年度应届毕业⽣公开招聘343名教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 1.列⼊国家统⼀招⽣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普通⾼等院校,能正常参加2022年度就业派遣的应届毕业⽣。
2.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的2021年⾼校毕业⽣。
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的⾼校毕业⽣是指列⼊国家统⼀招⽣计划的普通⾼校毕业⽣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其户⼝、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各级⼈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择业期内应未缴纳社会保险)。
3.2021年1⽉1⽇⾄2022年4⽉18⽇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国内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符合报考职位条件、未落实⼯作单位、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京籍留学回国⼈员。
⼆、招聘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 (⼆)⾝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等级、要求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试成绩均合格后上打印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公费师范⽣需提供学校开具免试的证明(证明中须明确毕业时可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等级和学科); (五)所学专业符合招聘岗位对专业的要求,或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的任教学科与岗位任教学科⼀致,如学校特别规定教师资格证学科,以具体要求为准; (六)应届毕业⽣在18周岁以上(2003年4⽉18⽇之前出⽣。
其中北京⽣源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年龄为35周岁以下;⾮京⽣源具有硕⼠研究⽣及以上学历、研究⽣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补考记录、英语四级达到425分及以上(⾳、体、美艺术类专业除外)、硕⼠研究⽣为30周岁以下,博⼠研究⽣为35周岁以下,在校学习期间未缴纳职⼯社会保险,符合其他⾮京⽣源进京条件;(如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为1987年1⽉1⽇(含)以后出⽣); (七)具体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2022年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应届毕业⽣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情况表》。
2015年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信息
2015年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信息2015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275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12月20日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需求实际,现将2015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一)招聘岗位门头沟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详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1.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员(“应届生生源不限”岗位除外);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招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7.非北京生源应届生报考“生源不限”岗位须符合进京要求。
二、具体安排(一)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门头沟人才网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2014年12月29日9:00至2014年12月31日18:00期间,登录门头沟人才网人事考试招聘系统提交报考申请。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得用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打印报名表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打印报名表。
(报名系统中的“审核状态”是指经现场资格初审后,网上复核的通过情况。
现场资格初审前,该状态均为“未审核”。
不影响考生参加现场资格初审。
)(三)现场报名资格初审2015年1月5日9:00至15:00,报名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资格审查公告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初审。
携带的材料包括:1.填写完整准确、并有本人在诚信承诺上签字的《报名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卡)的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为《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四或六级英语证书、获奖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4.北京市合同期满村官报考,须携带所在区县村官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5.要求相关工作经验的岗位,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2022年度北京警察学院公开招录公告【80人】
【导语】2022年度北京警察学院公开招录80⼈,报名时间:即⽇起⾄2022年2⽉13⽇。
⽆忧考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京⼈社专技发〔2010〕102号)、《北京市引进毕业⽣管理办法》(京⼈社毕发〔2021〕22号)等⽂件精神和公开招录⼈民警察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作需要,2022年度北京警察学院⾯向社会公开招录80名事业编制⼈民警察。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录计划 本次共公开招录80⼈。
⼆、招录对象和报名条件 (⼀)招录对象 列⼊国家统⼀招⽣计划,培养⽅式为⾮定向,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等学校2022年应届毕业⽣及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毕业⽣。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毕业⽣范围以北京市引进毕业⽣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如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调整为准。
(⼆)报名基本条件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严格党风廉政要求。
报考⼈员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政治⽴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公安教育事业; 2.硕⼠研究⽣应在30周岁以下(1992年1⽉1⽇以后出⽣),博⼠研究⽣应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1⽇以后出⽣); 3.具备履⾏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须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职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学历对应专业;报考⼈员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中专业名称必须⼀致,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也应当⼀致。
应届毕业⽣须在2022年7⽉31⽇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 4.⾝⼼健康,能够胜任繁重艰巨的公安⼯作; 5.应当符合⼈民警察法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及履⾏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报考⼈员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民警察政治考察⼯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报考: (1)不符合《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有关要求的; (2)曾连续六个⽉以上在国(境)外留学、⼯作、⽣活,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考察的; (3)⼲部⼈事档案存在“三龄两历”篡改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等问题的。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京人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招聘汇总:北京市文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北京市文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会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我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北京市文联信息中心和北京文学月刊社事业编制人员。
北京市文联信息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市文联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联网站、相关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办公自动化、网络直播提供支持保障;承担市文联相关活动、会议的摄影、摄像和影像采编以及影像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文联内刊的编辑、发行等工作。
北京文学月刊社为市文联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编辑出版发行《北京文学》杂志,《北京文学》是一份刊登包括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随笔、诗歌和文化评论等多种文学作品的综合性文学杂志。
一、招聘原则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
二、报聘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京的人员,包括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以及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岗位(一)市文联信息中心1.美术编辑岗位1人2.文字编辑岗位1人3.网络维护与管理岗位1人(二)北京文学月刊社1.文字专职校对1名2.文字编辑2名3.发行员1名职位资格条件参见《北京市文联所属事业单位2014年招聘职位计划表》(见附件1)四、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北京市文联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2014年4月16日—30日2.报名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北京市文联人事部709房间。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5]114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人发[2005]114号2005年12月26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2005年人事部第6号令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单位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实施。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注意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北京市人事局反馈。
我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规定》不符之处,均以《规定》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略)
——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05【实施日期】2014.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
事业单位招聘: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招聘公告(补充)
事业单位招聘: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招聘公告(补充)事业单位:首都医科大学是北京市重点高等院校。
学校建校于1960年,经过五十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以医学学科为基础的医学多科性大学。
学校现设有10所学院和1所研究院,18所临床医学院暨附属医院,11所教学医院以及35个临床专科学院(学系)。
学校学科力量雄厚,有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5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和7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校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邮编100069。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燕京医学院后勤办公室餐饮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岗位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身心健康;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敬业、奉献和团队精神;实事求是,踏实肯干;4、具备履行应聘岗位所需的学科背景、理论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5、应届毕业生须具有就业派遣资格,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应届硕士毕业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28周岁,应届博士毕业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1、岗位名称:后勤办公室餐饮服务中心技术岗位2、招聘人数:1 名3、学历学位:本科4、所学专业:会计学、经济学5、本科专业背景要求:会计学、经济学专业背景6、户籍要求:2014年应届毕业生限北京生源;或社会在职人员需北京户口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北京7、其他:具有会计资格证。
三、招聘办法1、报名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报名,应聘者直接与燕京医学院联系,通过电子邮件报名。
2、资格审查燕京医学院对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中择优进行面试。
3、考核与体检燕京医学院公开招聘考核小组组织统一考核,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2015年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5年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15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275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12月20日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需求实际,现将2015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一)招聘岗位门头沟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详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1.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员(“应届生生源不限”岗位除外);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招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7.非北京生源应届生报考“生源不限”岗位须符合进京要求。
二、具体安排(一)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门头沟人才网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2014年12月29日9:00至2014年12月31日18:00期间,登录门头沟人才网人事考试招聘系统提交报考申请。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得用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打印报名表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打印报名表。
(报名系统中的“审核状态”是指经现场资格初审后,网上复核的通过情况。
现场资格初审前,该状态均为“未审核”。
不影响考生参加现场资格初审。
)(三)现场报名资格初审2015年1月5日9:00至15:00,报名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资格审查公告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初审。
携带的材料包括:1.填写完整准确、并有本人在诚信承诺上签字的《报名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卡)的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为《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四或六级英语证书、获奖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4.北京市合同期满村官报考,须携带所在区县村官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5.要求相关工作经验的岗位,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2022年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导语】2022年北京市⼤兴区卫⽣健康委员会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公告已发布。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京⼈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作需要,⼤兴区卫⽣健康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向2022年应届毕业⽣公开招聘⼯作⼈员。
⽆忧考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招聘岗位 本批公开招聘涉及⼤兴区卫健委所属5家医疗卫⽣机构,计划招聘41⼈。
(各招聘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见附件1,具体招聘岗位见附件2) ⼆、招聘对象 列⼊国家统⼀招⽣计划(不含定向、委培)且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聘⽤)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能够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2022年应届毕业⽣及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
2021年1⽉1⽇⾄报名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具有北京市常住户⼝且⼈事⾏政关系在京的留学回国⼈员,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聘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医疗卫⽣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健康,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三)北京市常住户⼝且⼈事⾏政关系、⼈事档案在京(不含户⼝及档案寄存在毕业学校的⾮北京⽣源毕业⽣)。
⾮北京⽣源本科毕业⽣须在1996年1⽉1⽇及以后出⽣,硕⼠毕业⽣须在1992年1⽉1⽇及以后出⽣,博⼠毕业⽣须在1987年1⽉1⽇及以后出⽣。
凡⾮北京⽣源应届毕业⽣报考,须同时符合⾮北京⽣源毕业⽣引进条件和招聘岗位条件。
(四)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五)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招聘程序 本次报名采取上报名、上审核的⽅式。
(⼀)上报名及审核 本次考试所有报考⼈员均通过“⼤兴区⼈事考试报名系统”(https:///)进⾏报名(请⽤360浏览器模式)。
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 1.提交报考申请。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10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招聘汇总:丰台区事业单位招聘271人公告(第一批)
事业单位:丰台区事业单位招聘271人公告(第一批)事业单位: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丰台区事业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7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生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三)北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2014年应届毕业生仅限北京生源),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四)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职、从)业资格或专业技能等级等;(五)符合岗位的年龄要求,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27日(如:35周岁及以下,为1979年4月27日以后出生),详细条件见《2014年丰台区第一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情况表》。
未领取自谋职业扶助金的随军家属报考(需提供相关证明),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六)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方法此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的方式。
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
(一)报名时间:2014年4月27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二)报名地点: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一号)(三)报名所需材料:考生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参加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表(请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2)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出示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人户口页);(3)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岗位对前学历有要求的,考生还须提供前学历证书;(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职、从)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等符合招聘单位所需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5)2014年毕业的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报名时还需持校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校教育部门盖章的成绩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随军家属符合年龄放宽条件的,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领取自谋职业扶助金证明,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7)报考定向招聘2014年期满大学生“村官”岗位的人员,还须提供区县大学生“村官”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8)招聘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的,须提供所在党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9)招聘岗位要求一定工作年限、相关工作经历及其它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完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健康发展,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第三条中“政策性安置”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引进的人员及我市(具有北京户口)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技师(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等。
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及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等特定群体进行公开招聘。
四、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
五、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原单位同意,新的用人单位考察考核合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六、参加北京市各种招聘会的事业单位,须在参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到外省市招聘引进人才(含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应在招聘前将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京人社调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2〕42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市属机构人事处,市属各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集中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的优势,为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领域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人才需求与重大项目的对接,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打造形成以集中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测评选聘机制、重点产业单位广泛参与为特点的首都人才引进公开招聘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用人单位广泛甄选人才的制度环境,逐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引进人才新模式,现将《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对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进一步扩大选才引才的视野,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京创新创业。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计划及流程及早筹划,确保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正、按时完成。
附件: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2.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京人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2005年12月16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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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
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
第十二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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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八条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
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九条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
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
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体检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七条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
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
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