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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涵盖本单位员工在职业卫生监测、评估、防护及职业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与机密性。

第五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以指导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工作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员工入职时,须依据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填写卫生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对员工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归档保存,并负责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第十一条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档案应统一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和查询第十三条使用职业卫生档案应遵守职业卫生规定及保密原则,禁止未经授权的泄露或传播。

第十四条员工有权申请查询个人职业卫生档案,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应迅速响应员工查询请求,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处置第十六条档案达到保存期限后,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必要时需取得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档案销毁应有销毁证明,并进行登记,以备查证。

第十九条如发生档案丢失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实施,切实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维护企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卫生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本单位员工在职业卫生监测、评价、防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为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应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流程文件。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八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员工入职时,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填写职业卫生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归档保存,并负责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保存地点应统一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和查询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遵循职业卫生规定和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第十四条员工可根据个人需要申请查询自己的职业卫生档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响应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查询请求,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处置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档案达到归档保存期限后,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征得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档案的销毁应有相应的销毁证明,并进行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丢失或遗失,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十一)职业病报表;(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2.本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本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3.本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职业卫生部门。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遵守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科学规划。

根据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流程。

3.统一标准。

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和流程,确保档案管理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4.保密安全。

对档案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的涉密档案管理制度,防止档案信息泄露和滥用。

5.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1.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职业病防治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3.公司内部职业卫生检测、监测和评估的记录和归档。

4.职工的职业暴露情况和健康状况的记录和归档。

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记录和归档。

6.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的记录和归档。

7.职业卫生事故的处理、调查和记录。

8.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的建立和归档1.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1)职工档案:根据公司组织架构,每位职工建立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体检记录、职业暴露记录、职业病防护情况等。

(2)职业病防治档案:对有职业病病史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包括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康复情况等。

2.档案的归档(1)职业卫生档案按照员工编号进行归档,并分门别类进行管理。

(2)职业卫生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整理并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档案的查询和使用1.档案查询(1)职员可以通过申请书的方式查询自己的职业卫生档案。

(2)公司内部相关部门需要查询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方可查询。

2.档案使用(1)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方可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保护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维护职业卫生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归档、整理、保密和查询。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护措施的情况;2. 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3.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4.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5. 职工职业卫生事故记录;6. 其他与职业卫生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要求第四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五条单位应及时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建立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第六章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与保密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的有序、整齐和易于检索。

第七章职业卫生档案的查询与使用第七条单位职位卫生档案的查询与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存与销毁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存期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保存期满后,应将档案及时销毁。

第九章职业卫生档案的监督与评估第九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遗漏或不完善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一个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xxxxxx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1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公司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

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新报送。

3 职业卫生档案有以下资料:3.1 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块、法定代表人、员工人数、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产品名称、产量、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厂原料等内容;3.2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资料,包括宣传形式、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3.3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3.4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的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3.5 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3.6 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3.7 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促检查记录等内容;3.8 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制、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肉类;3.9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

4 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样式按市卫生局规定。

5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及时将职业卫生档案更改信息录入计算机,做到职业卫生档案的准确性;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6 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及时向原接受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职业卫生档案注销手续。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部门和人员。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职业卫生档案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

2. 及时性: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信息。

3. 保密性:对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的职业卫生档案信息,应严格保密。

4. 可追溯性:职业卫生档案应便于查询和追溯。

四、职业卫生档案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档案:(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2)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4)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用品档案:(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清单;(2)职业病防护用品清单;(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使用记录;(4)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回收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4)职业病治疗记录。

4. 职业病防治管理档案:(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情况;(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档案:(1)职业卫生培训计划;(2)职业卫生培训记录;(3)职业卫生培训考核记录。

五、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责1.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六、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1. 职业卫生档案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查阅。

2. 职业卫生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有效履职和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等,主要包括基础档案、评价档案、检测档案三大类。

第三条基础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法人证书影印件;(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三)计量认证证书影印件及附表复印件;(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记录);(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含人员签字);(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原件或影印件;(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影印件;(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效证明或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十)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汇总表(类别、仪器编号、名称、规格型号、量程、精度、购置时间、生产厂家、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十一)仪器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十二)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基础档案。

第四条评价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价服务合同;(二)合同评审记录;(三)评价方案及审核记录;(四)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六)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检测资料等);(七)评价报告及审核记录;(八)其他与评价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五条检测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测服务合同;(二)合同评审记录;(三)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四)检测方案及审核记录;(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六)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七)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八)检测报告及审核记录;(九)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记录、资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销毁工作,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信息化和电子化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禁泄漏和滥用职业卫生档案信息。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职业接触史以及接受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信息。

第七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管理,包括职工的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记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第九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和使用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档案保管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善和完整。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当坚持依法和有权限限的原则。

只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不得泄漏档案信息,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档案。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便利性。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销毁和迁移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档案在不再需要存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当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档案在迁移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追溯性。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用于记录职工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重要文件,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职工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所有者为职工本人,单位必须对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保密管理。

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理、保存、销毁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第七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等。

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卫生档案调查。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条单位应当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安全保密,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篡改。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职业健康监护方法与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及时更新,每次职业健康监护后,应当将结果及时记录并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监护活动,保障所有职工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职业健康监护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抽查,督促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职工职业卫生权益的实现,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记录和保存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信息,为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和控制提供依据。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档案,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人员等。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该遵循保密原则,保护职工个人隐私和职业卫生数据的安全。

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应该按照全员覆盖的原则进行建立,确保每位从业人员都有自己的档案。

第七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 从业人员的职业史,包括曾经从事的职业、工作岗位、从业时间等;3. 从业人员的体检记录,包括体检日期、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等;4. 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风险评价结果,包括接触危害因素情况、暴露水平评估结果等;5. 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等;6. 其他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应该由专职人员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应该采用电子化管理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便捷访问。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应该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密与安全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密应该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泄露职工个人隐私和职业卫生数据。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存储应该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文件的灭失和损坏。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的访问权限应该进行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档案。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与报告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档案应该根据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进行使用,包括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事故调查和职业卫生管理评估等方面。

职业病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病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附件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目的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保存和使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劳动者、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二、档案建立与归档2.1 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建立2.1.1 档案建立原则个人职业卫生档案由企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程度、工种特点、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建立,确保全员覆盖。

2.1.2 档案内容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

2.1.3 档案归档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密,归档存放于指定的区域或设备内,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2 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建立2.2.1 档案建立原则集体职业卫生档案由企业按照不同工种和作业部门的特点进行建立,包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记录。

2.2.2 档案内容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职业病防控策略、职业健康监测结果、职业病工作场所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等内容。

2.2.3 档案归档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应归档于指定的区域或设备内,并定期更新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保存与传递3.1 保存时间个人职业卫生档案保存期限为员工离岗后5年,集体职业卫生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

3.2 档案保存要求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设置密码或进行加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离职员工的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尽快归档。

3.3 档案传递任何情况下,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和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均不得外传或私自带离企业,仅限于职业卫生、卫生检测、劳动保护监督等相关部门的合法要求。

四、档案使用与授权4.1 档案使用原则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和集体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遵循公正、客观、专业的原则,且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审核。

4.2 档案使用范围个人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范围包括职业病防控工作、职业健康监护、医疗保险申报等方面。

2023年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并应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加强培训。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分为健康档案管理、职业病档案管理和职业卫生检查记录管理。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

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管理衔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六条劳动者进入本单位后,应建立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暴露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劳动者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岗位、入职时间等;(二)职业卫生检查记录,包括入职前体检情况、定期职业卫生检查记录;(三)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种类、数量等;(四)职业病防护措施使用情况,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职业病防护宣传教育情况等;(五)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劳动者从业以来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六)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包括参与的职业卫生培训项目及培训情况;(七)其他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信息。

第八条劳动者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由单位负责建立和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和复印自己的个人档案内容。

第九条劳动者离职时,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应随劳动者一同离职,不得私自保留。

第三章职业病档案管理第十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职业病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职业病诊断情况、职业病鉴定情况等。

第十一条职业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发生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等;(二)职业病诊断和报告情况,包括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就医情况,职业病报告的次数和种类等;(三)职业病鉴定情况,包括职业病鉴定的机构、时间、结果等;(四)职业病特殊保护人员档案,包括因职业病原因取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况等;(五)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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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488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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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版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
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
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使用记录;
(5)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
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6.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
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控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计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委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实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
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后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

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
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秘密。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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