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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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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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局属各有关单位:鉴于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和测量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土地房屋实测面积值与批准面积存在差值,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根据2003年9月3日局重大业务会审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一、批准面积的认定(一)土地批准面积认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以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红线图)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批准面积值认定;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确认的用地面积值认定。
(二)房屋批准面积认定1、属出让用地的,以土地利用处开具的地价缴交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已缴交地价的面积,在补交差额地价后给予认定。
2、属划拨用地的,如容积率不超过2的,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容积率超过2的,应先补办增容手续。
3、属城镇私房的,按城建(规划)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
二、面积差值处理意见(一)土地面积差值处理意见1、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标有四至角点坐标的,按批准界线认定。
如属建筑主体超占红线的,应先补办规划和用地调整手续后,再依实际调整的界线和面积确认;如建筑主体虽未超出红线但其围墙等附属物超占红线的,可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或相邻方提出权利要求时,自行负责无偿拆除整改,退回批准红线内,按红线批文批准界线和面积确认。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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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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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8]48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9.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
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8]48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家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一)工业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如大型主题公园、旅游景区开发、大型商业地产、专业市场、游艇基地、加气加油站、研发中心等市场竞争性不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115252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3a.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充分发挥市区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6f575375022aaea988f0f35.png)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31e652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65.png)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职工居民居住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保证《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档案是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前提。
尚未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处补建;已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要做好职工住房异动情况的申报工作,在异动当月将情况报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处,以确保房屋普查资料的准确性。
二、各单位对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应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阻挠。
拟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应确认该住房是否在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产区内,并确定按成交价格(申请人应在《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其签章栏内注明),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要优先购买。
三、根据厦地税政一[1999]21号文精神,我市买卖、置换已购公有住房缴交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l、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没有增值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虽有增值,但产权人住满5年,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免交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有增值且不符合上述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按成交价(或评估价)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8e44c07a5acfa1c7aa00cc15.png)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29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8号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0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企业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10号
2004.06.11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1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及旧经济适用住房重新配售的计价办法
厦房改[2004]9号
2004.06.18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07号
2004.08.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5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1996]10号
1996.11.12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6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1997年《厦门市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厦门市超标准住房租金标准(商品房租金指导价)》的通知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88号
2004.11.03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采取网上办理房改房维修基金资金拨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310号
2004.12.01
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1e3887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e8.png)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厦国土房[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国土房〔2007〕258号)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提高权籍业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我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3]367号)是我市目前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分局及基层国土所在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市局出台的有效政策文件。
今后,因辖区具体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先征得市局同意,并报区政府下发文件。
对一些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做法,只要不涉及具体政策调整,分局可以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但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2、登记发证时应同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市政府六十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为规范管理,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
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
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
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675acf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f.png)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厦国土房[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4年6月13日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登记机构、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应书面告知原开户银行,报经登记机构同意后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五条预售人根据《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先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与原开户银行、登记机构解除原监管协议,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再与新开户行、登记机构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持重新签订的监管协议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方案变更备案。
第六条登记机构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及风险金(工程总造价的20%)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e158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b4.png)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1997年7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土地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低押权等他项权的确认和登记。
第三条实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厦门市土地房产权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和委托,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六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同时申请登记。
第七条因买卖、赠与、析产、交换、抵押等行为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九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或属农村居民的,其申请登记的期限为6个月,但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厦规[2013]66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厦规[2013]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0944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ad.png)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正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3〕66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我局特制定《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2013年6月4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我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经营性用地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在图则阶段提出。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等强制性内容,作为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的依据。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按以下方式合理确定其容积率:(一)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规模,应当提供以下依据:1、有可参照的标准的,应提供可参照的国标、地方标准及其它可以参照的行业标准。
2、建设单位有上级条管部门的,应当提供其上级条管部门同意申报规模的文件,并经市政府确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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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设“数字国土”项目,实 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 审批、供应、交易、登记等全流 程的数字化管理,提高国土资源 利用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 织了专业的技术团队进行“数字 国土”项目的开发实施,历时数 年完成了项目的建设。
厦门市“数字国土”项目实现了 国土资源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 和智能化,提高了国土资源利用 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
要点一
总结词
竞争激烈、市场活跃、多元化发展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厦门市房产市场在近年来呈现出竞争激烈、市场活跃、 多元化发展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的加速,厦门市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对住房的需求 也日益增加。这使得厦门市的房产市场充满了竞争,同 时也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在多元化发展方面,厦门市的 房产市场也展现出了丰富的多样性,包括商品房、保障 房、租赁市场等。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局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国土资源管理 • 房产管理 • 国土资源与房产信息化建设 •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未来展望与总结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厦门市政府下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土 地、矿产、房屋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加强沟通与协调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 调,共同推进国土资源与房 产管理事业的发展。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设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事业 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
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 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考核评价,激励员工 积极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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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e2c52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e.png)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场交易规则-厦门网上房地产-厦门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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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网上挂牌转让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便捷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二级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出让转让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门市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是指符合要求的转让人和竞买人、出租人和竞租人(以下将转让人和竞买人、出租人和竞租人简称为有关交易方),在厦门市土地二级市场承办机构(简称挂牌人)的组织下,通过互联网上的厦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竞买、出租、竞租)的行为。
第三条在厦门市域内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挂牌人依据上位法所制定的具体交易细则、交易须知和签订的有关承诺书等。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由公众网站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
其服务内容包括:㈠受理交易各方人员的注册登记;对异常交易实施冻结;㈡受理转让人的转让申请和扫描上传的有关文件;审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申请;网上公告交易信息;受理竞买人的竞买申请和扫描上传的竞买保证金缴交凭证等文件。
在公告的转让报价期内,由竞买人报价。
在规定的成交期内,按照成交原则确定竞得人;㈢资讯查询、转让和竞买的审核、对转让人和竞买人、出租人和出租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解答等;㈣公示成交信息;㈤汇总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等信息。
第五条转让和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厦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成或备案。
通过厦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建工程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新的受让人必须与国土房产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有关权利义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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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7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b5f01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31.png)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厦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c27d9224581b6bd97f19eac0.png)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示范文本)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合同编号: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分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第三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出让人根据厦府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出让人根据厦府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待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按现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受让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e3f50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44.png)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厦国土房[2003]99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国土房[2003]99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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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438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本规则修改挂牌出让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
一、总则
1、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2、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受理机构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三、竞买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出让公告为准)。
2、申请参加竞买者,必须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联合竞买的,需提交联合竞买承诺书。
若联合竞得后不得将地块分割。
联合竞买的各成员应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资格审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授权受理机构对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竞买资格: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三)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四)未提交足额保证金的;
(五)竞买申请人在厦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尚有到期应缴地价款及相应违约金而未履行支付义务的。
竞买申请人被确认竞买资格后,可作为竞买人参加报价竞买。
五、挂牌出让程序
1、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将挂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
2、接受咨询,发售挂牌出让文件;
3、受理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4、审查竞买资格;
5、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6、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7、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8、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9、签订《成交确认书》;
10、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六、挂牌(受理报价)时间
挂牌(受理报价)时间不少于10日。
七、竞价方式
1、挂牌的竞买采用竞相加价的方式进行,第一位竞买人的报价可按挂牌起始价报价,之后的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个报价且增价幅度不得低于公布的增价幅度。
出让人根据报价情况可调整增价幅度并予公布。
2、竞买人在受理报价时间内允许多次报价,也允许随时退出竞买,但申请退出时其报价为最高者除外。
竞买人申请退出竞买,经确认后可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退出竞买后不得重新参加该宗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八、确认挂牌成交和竞得人
挂牌(受理报价)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出让人组织进行现场竞价时,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
竞买人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现场竞价,出让人不再另行通知。
自然人委托他人参与竞买活动需办理公证手续。
出让人组织现场竞价时,出现无竞买人加价的情形,在报价截止时间内出价
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九、注意事项
竞得人应按期与出让人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十、信息公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将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内或新闻媒体公布挂牌出让的公告、报价情况和增价幅度。
十一、挂牌终止
在挂牌(受理报价)时间内无人报价,挂牌出让活动终止,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法律责任
(一)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二)工作人员在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本规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