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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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体
主观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行为上通常采用欺 目的,而是企图盈利 骗手段 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存款 或变相存款的形式
行为方式
不会到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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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
1、停止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 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 为本罪的既遂。 “要约引诱”:行为人之间进行犯意沟通、成立 非法经济组织、寻找办理业务的地点、伪造相 应的证明文件等,都是预备行为 。如此时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以 本罪的预备犯论处。 着手犯罪后,未达到既遂前,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没得逞的,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因意志以内 的因素中止犯罪的,以犯罪中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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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客体
正常的金融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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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作者:李勤来源:《东方法学》 2017年第2期内容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
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
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正视:非法集资犯罪区分之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
从既有规定来看,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诈骗方法及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因现实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司法实务中仍面临诸多桎梏。
(一)客观罪行界定不明导致两罪区分困难第一,实行行为表述不一致,导致两罪区分困难。
根据刑法之规定,前罪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罪表述为“非法集资”。
两罪采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增加了认定困惑,例如:前罪是否系后罪的基础性罪名,后罪是否应以前罪为前提,且需要特别要件(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额外证明。
第二,集资诈骗罪中“使用诈骗方法”的功能定位模糊导致二罪区分困难。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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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概述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犯罪构成(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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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D 收稿日期:2014-03-17作者简介:施丽青(1986-),女,浙江缙云人,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刑事、民事法律;李培(1982-),男,安徽固镇人,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法律。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异同施丽青1,李培2(1.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浙江丽水323000;2.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323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加大,由于监管不力和民间集资的便利,导致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异同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4)05-0112-01一、非法集资与民间金融监管的缺乏近几年来,我国长三角一带尤其是民营资本发达的江苏、浙江等地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发、频发,以吴英等一批的民营企业家因涉嫌集资发案,逐渐使一个新名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即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指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民间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
地下钱庄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经营方面,民营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融资困境,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对风险控制标准定级较高,对贷款主体承担风险的要求也比较高,中小企业,资本小,信用低,相比较国有企业的融资难就比较明显。
且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所需要的时间长、成本高,因此中小企业比较倾向于向民间融资。
资金供给方面,江浙地区的民间闲散资本较多,且多数没有正规的投资渠道,这就给集资提供了客观条件。
江浙地区不但存在着中小企业发展而产生的强大的资金需求,又有民间多年积累产生的大量空余资金,还有缺乏金融制度监管约束的黑色空间,产生民间集资也就不足为奇。
反洗钱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测试
![反洗钱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测试](https://img.taocdn.com/s3/m/e58aec6c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fb.png)
反洗钱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测试1.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中,哪一种类型案件不以保险从业人员为犯罪主体。
() [单选题] *A.主导型案件B.被利用型案件(正确答案)C.参与型案件D.被诱导型案件2. 以下哪一项不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 [单选题] *A.属地管理B.依法查处C.积极稳妥D.依靠群众(正确答案)3.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单选题] *A.涉案金额B.损失金额C.非法占有目的(正确答案)D.组织形式4.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 [单选题] *A.5万元B.10万元C.30万元(正确答案)D.100万元5.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 [单选题] *A.50万元B.150万元(正确答案)C.250万元D.500万元6. 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单选题] *A、 1万元B、5万元(正确答案)C、20万元D、50万元7. 异常交易无法排除疑点时,应交易日后()个工作日内报告。
() [单选题] *A、3B、7C、10(正确答案)D、158.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保存制度。
() [单选题] *A、账户资料B、档案C、交易记录(正确答案)D、风险等级划分9. 在退保时,当退保现金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时,应确认()身份。
[单选题]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退保申请人(正确答案)D、受益人10.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有效效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可能受到监管处罚的“起步价”是() [单选题] *A、1万元B、5万元C、20万元(正确答案)D、50万元11.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有:() *A.被诱导型B.主导型(正确答案)C.被利用型(正确答案)D.参与型(正确答案)12. 以下哪些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A.政府主导(正确答案)B.依法查处(正确答案)C.积极稳妥(正确答案)D.及时果断(正确答案)13.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确答案)B.非法集资罪C.集资诈骗罪(正确答案)D.诈骗罪14.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正确答案)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正确答案)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正确答案)D.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正确答案)15.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https://img.taocdn.com/s3/m/8e57fb77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c0.png)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B usiness 专题曾成杰是阳江当地的企业家,多年来的劳苦经营使他的企业在当地颇具知名度,也为他带来了不错的收益。
同时曾成杰还担任某协会会长、某商会副会长,可谓名利双收。
随着企业越做越大,资本越来越充盈,曾成杰开始疯狂扩张自己的事业版图。
曾成杰夫妇与他人合伙,投建汽配公司,在建设厂房期间,由于银行无法续贷,部分合作资金未到位,二人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曾成杰夫妇开始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
为取得借款人的信任,曾成杰夫妇对外宣称其名下拥有土地、多家公司、物业以及正在申领在建工程贷款,营造财力雄厚的繁荣假象,更向借款人许以月利率3—4.5%的高额利息。
起初,曾成杰夫妇从一些债权人手中筹借得3000多万元,借到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厂房建设和公司经营。
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许多项目也因资金不足搁浅,此时二人已入不敷出。
面对到期的银行贷款,高额的借款利息,曾成杰夫妇公司账户上已无可用资金。
然而,二人并未悬崖勒马,而是不断向更多债权人借款以维持资金链,后期借的资金用来归还前期借款利息。
起初,他们还能偿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随着利息越滚越多,二人无力偿还,开始拖欠债款,而未能收到利息的债权人开始上门追债。
迫于债权人的压力,二人铤而走资金犹如企业的血液,企业需要获得快速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这是商业的本质。
如何获得资金?理论上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利用留存收益、杠杆收购、吸收直接投资等8种。
但为什么有些公司大量圈钱不会涉嫌犯罪,而某些公司向外借贷就涉嫌犯罪了呢?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的雷区?本以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哪知已经触犯刑法案例一:焦英霞是哈尔滨市的传奇人物。
曾经是哈尔滨第七医院护士的她,出生于中医世家。
10年时间,她从一个200万元注册资金的企业起家,变身成一个从事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等生产开发的产业明星,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商业体系。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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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作者:汪阳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性越来越强,但是一些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尤其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高频犯罪。
再加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很难区分,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
基于此,阐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可以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00-02作者简介:汪阳恺(1988-),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性质、判定标准、量刑情况等,作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发案量较多的案件,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危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述,分析二者的区别,根据区别进行司法认定尤为重要,可以加深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了解,完善法律法规,做好普法教育,降低犯罪的发生几率。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主要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不纯。
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公共财产,数额量巨大,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三,使用了欺瞒、诈骗等非法集资手段,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集资诈骗罪具有显著的特征,第一,诈骗手段较为特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主要特性就是虚假性,虚假的集资用途,虚假的高回报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收益项目等[1]。
由此可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通过诈骗手段是了解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判定十分重要,诈骗手段的特殊性性集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
学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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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工会会员()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A、代表大会B、全国代表大会C、全体代表D、全国大会正确答案:B解析:《工会法》第四条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父母、子女;配偶;其他近亲属B、父母、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C、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D、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正确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赵某欠武某800元到期无力偿还,张某替赵某还款,并对赵某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赵某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赵某归还了500元。
后二人交恶,张某要求赵某偿还余款300元,赵某则以张某已送自己800元为由反要求张某退回5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应再还300元B、张某应退回500元C、张某不必退回500元,赵某也不必再还300元D、张某应退回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正确答案:A解析: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受赠人须愿意接受赠与。
张某以免除债务的意思向赵某作出赠与的要约,赵某称“将来一定奉还”,即赵某未接受张某作出的赠与要约,赠与合同未成立,赵某应将剩余的300元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法条题】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A、撤职B、扣押C、责令停产停业D、开除正确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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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摘要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如前几年泸西县发生的系列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发展到当地银行无存款,甚至银行需要资金还需向其借高利贷的严重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尚存在一定争议。
现仅就如何把握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审理中...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如前几年泸西县发生的系列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发展到当地银行无存款,甚至银行需要资金还需向其借高利贷的严重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尚存在一定争议。
现仅就如何把握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审理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集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一身的金融诈骗犯罪,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实践中,常见的是行为人仅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所骗取的公私财物全部或大部分被行为人中饱私囊,即使有少量用于单位,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对此应按个人犯罪处理。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即作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以实施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将会导致破坏金融管理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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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区别及认定王 媛摘要: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争论主要在于在量刑上两者孰轻孰重,集资诈骗罪关于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认定引起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争议。
从犯罪目的来看,集资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只是为了投资盈利;从认定条件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只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从构成要件层面讲,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图和表现没有集资诈骗罪明显和强烈;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大,影响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深远。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4-03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以非法集资并据为己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危害体现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其数额较大[1]。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主体不仅仅是指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由募集者自己非法占有、任意挥霍,或获取资金后携款潜逃、销声匿迹等是此种集资目的的具体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在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中首次提出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此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有以下特点:1.受害者没有特定的群体或个人,犯罪方式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集资诈骗的对象既有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也有少数党政机关干部,大多数为45岁左右具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
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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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核心内容: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非法集资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和法律后果?什么是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什么?就上述问题,接下来为您一一解答。
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一、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是非法集资行为,首先应着重区别其与一般借贷特别是企业之不同,不少企业常采取在企业的内部向职工变相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这给认定工作带来了较在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作了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
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在认定上应注意三方面:《决定》,立法者旨在惩治伪造倾向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一是非法集资往往涉及面广,次数多,参加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或巨大,以统一固定格式的收据、集资卡(证)、优惠卡(证)、会员卡(证)等为明显特征。
而企业借款只是向特写的少数人借款,相对而言人数不多、金额较少。
二是国家对集资有着严格的条件、程序及具体要求,违反这些规定,即为非法集资。
法律对企业借贷没有太多限制,企业作为法人完全有权决定是否借款,只要借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三是注意从借款的真实意思上认定,这一点客观上的认定,不仅仅限于非法集资与企业借贷或一般性借贷行为的性质界定,往往足以说明是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之行为目的的界定。
非法集资往往目的性不强或对借款有不正当的使用,企业垡往用于企业的真实生产发展,目的是为了弥补和解决企业资金的匮乏问题。
两者均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全民与企业这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定无效,此无争议,但在对出借者的赔偿上存在争议,大体有三种意见:一是集资者退还出借者本金,不予支付利息。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2956db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3.png)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具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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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具体在哪⾥
在投资理财的时代,因为投资理财发⽣的诈骗也越来越多,最常见的就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法集资诈骗。
这两种⽅式损害了资⾦拥有⼈投资⼈的合法权益,因此都属于违法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要知道⾮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这样更加有利于我们⾃⾝遇到任意⼀种情况时的维权。
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集资诈骗罪与⾮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犯罪的⽬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的是⾮法占有所募集的资⾦;⽽⾮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式,进⾏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的。
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犯罪⾏为的具体实施⽅法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为⼈必须使⽤诈骗的⽅法;⽽⾮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为⼈是否使⽤了诈骗⽅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融秩序,⽽且侵犯了出资⼈的财产所有权;⾮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客体,即国家的⾦融管理秩序。
在有些情况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给投资⼈、存款⼈造成了重⼤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为⼈⽬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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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知识”最新竞答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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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知识”最新竞答题目及答案司法途径解决,但需遵守(B)的相关规定。
A.非法集资处置办法B.法律法规C.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D.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规定最近竞答题目中涉及了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知识,以下是相关问题及答案。
1.2010年,省政府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公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4.理性表达诉求是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5.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
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涉案金额最多的地区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8.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9.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种类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
10.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和参与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
11.某企业因非法集资被处以资金冻结,这是属于协商解决(B)的范畴。
12.典当行不得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A)。
1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14.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
15.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D)的应予追诉。
16.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C)的,可认定属于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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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本刊特稿Special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
行为方式同时满足司法解释第一条四项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条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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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为提高报考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民警的应试能力,法制支队搜集了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刑事热点案事件,并进行了知识点的梳理,敬请参考。
一、徐钰钰被骗死亡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竞合分析简要案情:2016年山东临沂徐钰钰高考后,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8月19日,陈文辉等6名嫌疑人非法获取徐的信息后,知道其需要助学金,于是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徐9900元钱。
徐在报警回家路上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
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五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佣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
其中杜天禹掌握黑客技能,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下载了60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并非法出售。
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
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
分析:该案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九新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所涉四个罪名中出现两组竞合。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
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区分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6ef5c2e9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60.png)
2020年第5期(总第14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5㊀2020(SumNo 146)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区分袁岳霞1ꎬ高瑞羚2(1.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ꎬ湖北襄阳441053ꎻ2.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ꎬ湖北襄阳441100)摘要: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之后ꎬ客观上引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泛滥ꎬ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成为这一领域的高发罪名ꎮ在规范层面ꎬ两罪于犯罪构成上有一定重合性ꎻ在司法实践中ꎬ两罪具体到个案的适用上往往不易区分ꎬ较难把握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从非法性㊁公开性㊁利诱性㊁社会性四个方面严格把握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ꎬ对两者的甄别定性应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ꎬ客观上集资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两个维度展开ꎮ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ꎻ集资诈骗罪ꎻ构成要件ꎻ非法占有目的中图分类号:DF623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20)05-0027-06收稿日期:2020-06-10作者简介:袁岳霞(1975-)ꎬ女ꎬ山东青岛人ꎬ系主任ꎬ副教授ꎻ高瑞羚(1991-)ꎬ女ꎬ湖北襄阳人ꎬ检察官助理ꎮ①新浪网.中国民营经济报告.http://stock.finance.sina.com.cn/stock/go.php/vReport_Show/kind/search/rptid/624505001756/index.phtmlꎬ2020-04-20ꎮ②新华网.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9-02-11/doc-ihqfskcp4218817.shtmlꎬ2020-04-22ꎮ一㊁问题的提出与案情简介我国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伟大政策的引领下实现了从无到有㊁从小到大的跨越式发展ꎬ并涌现了一大批诸如阿里巴巴㊁华为等世界级优秀企业ꎬ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ꎮ毋庸置疑ꎬ中国经济的高速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作出的巨大贡献ꎬ根据2019年中国民营经济报告显示ꎬ截至2019年7月ꎬ民营企业税收贡献超50%ꎬ民间投资占比超60%ꎬ发明专利占比超75%ꎬ就业存量占比近80%ꎬ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95%①ꎮ但当前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ꎬ摆在前面的便是融资困难的问题ꎮ据权威报道ꎬ我国民企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不到20%ꎬ80%中小微企业近乎靠民间借贷生存[1]ꎮ随着 互联网+ 理念的提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ꎬ我国在2013年开启了互联网金融元年ꎬ借贷型众筹㊁P2P网络借贷等融资模式逐渐兴起ꎬ一方面拓宽了民企融资渠道ꎬ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ꎬ另一方面客观上引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泛滥ꎬ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成为这一领域的高发罪名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布数据显示ꎬ2016年至2018年ꎬ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㊁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ꎮ2016年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起诉14745人ꎬ2017年起诉15282人ꎬ2018年起诉15302人ꎻ2016年办理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起诉1661人ꎬ2017年起诉1862人ꎬ2018年起诉1962人②ꎮ然而ꎬ在规范层面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于犯罪构成上有一定重合性ꎬ«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ꎬ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该解释第2条规定所列行为的(该行为指向的是实施非法吸收存款的具体行为)ꎬ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ꎻ在司法实践中ꎬ两罪具体到个案的适用上往往不易区分ꎬ较难把握ꎮ更重要的是ꎬ对这两个罪名在案件中的精准适用甚至关系到被告人在刑罚上是 有期 还是 无期 ꎮ为准确界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ꎬ本文以 石广德案 为示例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ꎬ被告人石广德于2000年3月9日注册成立郑州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友公司)ꎬ被告人石红霞任法定代表人ꎬ石广德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ꎮ2008年4月ꎬ石广德在开发资金不足ꎬ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ꎬ以利友公司名义ꎬ在商丘市归德南路东侧㊁商丘市一高南侧违规开发德盛城市花园小区房产项目ꎬ2011年5月工程全面停工ꎮ为解决建设资金及个人债务等问题ꎬ在工程施工期间和停工之后ꎬ石广德㊁石红霞以德盛城市花园需要建设资金为由ꎬ未经批准ꎬ许诺高息ꎬ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ꎮ2013年6月ꎬ被告人石广德出资20万元向商丘市天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燃购买该公司的全部股权ꎬ将股东变更为石广德指定的石某文和李某ꎬ并接收天力公司的相关营业手续和公司㊁法人的印章ꎬ又出资购置办公用品ꎬ租赁梁园区财富步行街房屋作为天力公司办公地点ꎬ组织人员对外进行宣传天力公司的存借款业务ꎬ并以委托理财或抵押借款等方式ꎬ以在建德盛城市花园小区楼盘和商丘大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为依托ꎬ先由天力公司接洽客户ꎬ再由利友公司和大舜公司财务人员出面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ꎬ天力公司出具担保函和还款计划ꎬ以月息1.5分到2分利率ꎬ在社会上公开吸收存款ꎮ被告人石红霞为利友公司法定代表人ꎬ利友公司的借款均有石红霞印章ꎬ另按被告人石广德要求以其个人名义吸收存款ꎮ案发后ꎬ经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ꎬ石广德非法集资金额708521176元ꎬ已付本息174551578元ꎬ未付534969598元ꎬ用于支付工程款和其他方面支出203234576.8元ꎬ去向不明的金额为331735021.2元ꎮ石红霞非法吸收存款651111975元ꎬ造成损失534969598元ꎮ对本案的定性ꎬ主要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ꎬ石广德㊁石红霞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ꎻ第二种意见认为ꎬ石广德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ꎬ石红霞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ꎮ关于 石广德案 的定性ꎬ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ꎮ非法集资犯罪并非独立罪名ꎬ其项下包含7个具体罪名①ꎮ其中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基础性罪名ꎬ集资诈骗罪是加重罪名ꎮ下文将分别予以探讨和分析ꎮ①7个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㊁集资诈骗罪㊁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㊁擅自发行股票㊁公司企业债券罪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㊁非法经营罪ꎮ②«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ꎬ擅自设立商业银行ꎬ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ꎮ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ꎬ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ꎬ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ꎬ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ꎻ(二)通过媒体㊁推介会㊁传单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ꎻ(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㊁实物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ꎻ(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ꎮ二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述最先出现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9条②ꎬ随后为配合该规定的落地实施ꎬ«刑法»第176条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ꎮ这种简单的罪状描述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则很难指导具体案件的办理ꎬ无法充分发挥该罪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效力㊁效果㊁作用和价值ꎮ因此ꎬ为了指导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统一ꎬ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通过了«解释»ꎬ该解释第1条第一款从非法性㊁公开性㊁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了明确界定③ꎮ之后ꎬ 两高一部 根据司法实践现状在2014年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ꎬ对 公开性 和 社会性 界定作了适时调整ꎬ但 四性 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素ꎮ(一)非法性的认定问题非法性是划分融资行为合法与不法㊁罪与非罪的首要标准ꎬ也是该罪的本质特征ꎮ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首先就需要严格把握 非法性 特征ꎮ从现行规范层面看ꎬ对 非法性 的界定采取的是高度抽象和概括的用语ꎬ这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ꎬ留下很大解释空间ꎮ为精准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ꎬ我们需要从 非法性 认定标准的演变流程进行考察和研究ꎮ非法性 认定标准经历了由一元标准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的形式标准到二元标准 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的流变[2]ꎮ在早期ꎬ 非法性 被限定在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这个一元认定标准上ꎬ例如ꎬ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ꎬ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ꎮ而且ꎬ对于应由谁批准的问题也是采用 有权机关 这一高度模糊用语ꎮ之后ꎬ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性 的认定ꎬ规制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ꎬ两者之间为选择性要件ꎬ满足其一即可定性ꎮ由此可见ꎬ司法解释已将过去 非法性 的一元标准改为更加合理的二元标准ꎮ具体而言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属于形式判定标准ꎬ也是更加直观的认定方法ꎬ契合我国金融体制下吸收存款应审批的现实国情需要ꎮ但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ꎬ该标准的适用有前提条件限定ꎬ即法律规定应当审批而未审批的非法融资行为ꎬ而对于合法借贷等融资行为因其本身并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ꎬ因此该标准不具有直接判断意义ꎮ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是实质认定标准ꎬ该标准关注的重点不在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ꎬ而在于是否以生产经营和商品销售为名ꎬ行非法集资之实ꎮ此外ꎬ对于 非法性 的认定依据问题ꎬ«意见»中也明确作了说明ꎮ(二)公开性的认定问题公开性 在早期诸如«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并不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ꎬ但在后来的«解释»«意见»中将其增列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要件ꎮ 公开性 相对于 秘密性 而言ꎬ强调的是外在特征ꎮ 公开性 与 社会性 联系紧密ꎬ可以说ꎬ 无公开性 即无 社会性 ꎬ两者分别从手段和对象角度揭示了非法集资的特性[3]ꎮ要理解 公开性 ꎬ应从公开宣传的途径和公开宣传的主观心态两个方面入手ꎮ公开宣传的途径ꎬ即集资参与人接受集资信息的途径ꎬ«解释»第1条开放式地列举了媒体㊁推介会㊁传单㊁手机短信这些较为常见的宣传途径ꎮ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ꎬ非法集资活动采取的宣传手段远不止这些ꎬ且前述手段在司法机关严查态势下已较少采用ꎬ相反ꎬ代之以口口相传㊁研讨会㊁论坛等更加隐蔽的宣传途径ꎮ但需要注意的是ꎬ虽然很多裁判文书认可 口口相传 是非法集资的重要宣传途径ꎬ但能否不加区别的将 口口相传 一律视为公开宣传的手段呢?答案是否定的ꎮ应当从集资人的心态㊁宣传对象等内容综合判断ꎮ试举一例说明之ꎬ甲为获取资金向乙借款ꎬ后乙将此信息告知丙ꎬ促使丙也向甲出借资金ꎬ但甲对乙帮助其宣传集资事项并不知情ꎮ在此情形下ꎬ甲作为集资行为人既未发动集资参与人帮助其宣传集资ꎬ也未明知集资参与人扩散集资信息而予以放任ꎬ因此ꎬ就不宜认定其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集资ꎮ公开宣传的主观心态ꎬ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ꎮ具体而言ꎬ即集资行为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积极追求集资信息向公众传播ꎬ或者明知集资信息向公众扩散但采取放任态度ꎮ对此ꎬ«意见»第2条专门作出了规定ꎮ(三)利诱性的认定问题利诱性即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ꎬ对利诱性的认定相对容易ꎬ司法实践中也无过多争议ꎮ利诱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ꎬ具有有偿性ꎮ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获取回报ꎬ因此ꎬ有偿性是其参与集资的现实驱动力ꎬ无偿使用资金的集资行为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打击的对象ꎮ其二ꎬ具有承诺性ꎮ承诺性系指集资行为人给付回报或还本付息不是现在的㊁即刻的ꎬ而是将来的㊁承诺的ꎮ换言之ꎬ集资参与人从投资到收回本息㊁获得回报之间存在时间差ꎬ因此ꎬ即时结算的交易行为就不具备以承诺的将来利益诱骗集资参与人的特质ꎮ其三ꎬ具有对价性ꎮ集资行为人承诺的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与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之间一定具有对价关系ꎬ倘若集资参与人投资与预期收益之间不具有对价ꎬ无明显关联ꎬ则可以认定该集资行为不具有利诱性ꎮ例如ꎬ在股权众筹行为中ꎬ集资参与人被承诺在筹资完成后获得相应股权ꎬ但股权并不能保本付息[4]ꎬ投资者既与融资者共享收益ꎬ也需要共担风险ꎬ投资与回报之间并不天然地具有对价关系ꎮ因此ꎬ该融资行为即不具有利诱性ꎮ(四)社会性的认定问题 社会性 系指行为人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ꎮ对 社会性 的认定应从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多数性两个维度把握ꎮ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的是集资行为人不区分集资对象ꎬ任何人的资金都可以吸收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所以将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作为入罪要素之一ꎬ就是基于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ꎮ与之相对的是ꎬ与集资行为人具有某种关联ꎬ能够依一定标准将之与一般社会公众区分的对象ꎬ其与行为人之间的资金流动风险便具有可控性[5]ꎮ从这个意义上说ꎬ集资对象的特定性不仅表现在可以依据一定标准将之与一般社会公众相区分ꎬ而且还与行为人具有某种关联性ꎮ因此ꎬ«解释»第1条第二款便列举了向 亲友 和 单位内部 两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ꎬ明确不作为犯罪对待ꎮ问题是能否进一步据此认为针对单位内部人员的集资都不构成本罪呢?现实中ꎬ有些大公司员工数量成千上万ꎬ倘若在这样的单位中传播集资信息ꎬ集资风险显然是不可控的ꎬ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性也是十分严重的ꎮ因此ꎬ 单位内部特定对象 指的是 全体中的特定人员 ꎬ且一定是数量较少的人员ꎮ本罪除了要求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之外ꎬ还要求集资对象的多数性ꎬ即集资参与人数达到一定规模ꎬ才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实质危害ꎮ«解释»和«意见»并未对本罪吸收存款的对象数量作出规定ꎬ但我们可以运用系统解释方法进行推理ꎮ«解释»第6条①用法律拟制方法规定累计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就相当于不特定对象ꎮ依系统解释方法ꎬ该规定同样可适用于本罪ꎬ换言之ꎬ在单位内部向200人以上 特定 内部人员集资ꎬ集资款并未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ꎬ就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ꎮ①«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ꎬ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㊁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㊁企业债券ꎬ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㊁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㊁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 擅自发行股票㊁公司㊁企业债券 ꎮ构成犯罪的ꎬ以擅自发行股票㊁公司㊁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ꎮ三㊁集资诈骗罪的解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ꎬ因此ꎬ集资诈骗罪的构成除了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性 之外ꎬ还须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ꎬ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方法ꎮ(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般认为ꎬ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ꎮ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ꎬ见之于行为人客观行为之中ꎮ因此ꎬ在行为人不主动供述情形下ꎬ只能借助外在行为加以推导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ꎬ看行为人行为实施之前的主观心态ꎮ如果集资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仍骗取资金的ꎬ可径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ꎻ第二ꎬ看行为人如何使用资金情况ꎮ这一方法即是通过事后或事中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行为前或行为中的主观心态ꎮ正如鲁伯特 克罗斯所说ꎬ推定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6]ꎮ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ꎬ在运用推定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ꎬ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之间应具有内在的㊁稳定的且被认可的联系性ꎮ譬如ꎬ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ꎬ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ꎬ这也是«解释»第4条中明确规定的ꎮ理由在于ꎬ该行为不可能产生稳定的㊁合法的收益ꎬ且随时可能被没收ꎬ进言之ꎬ该行为也不可能被社会大众认可ꎬ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背离ꎮ其二ꎬ须排除合理怀疑ꎮ当且仅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ꎬ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ꎬ否则不能ꎮ比如ꎬ行为人能够证明投资效益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资金投入才能产生ꎬ司法机关就不宜以短时间内未返还集资款的客观结果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7]ꎮ其三ꎬ推定要契合商事思维ꎬ符合商事活动规律ꎮ例如ꎬ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ꎬ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ꎬ即使事后经营失败集资款无法归还ꎬ也不能据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ꎮ另外ꎬ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ꎬ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ꎬ不仅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有控制集资参与人资金的意图ꎬ更要关注其是否有将集资款据为己有的永久意图[8]ꎮ因此可以说ꎬ各类金融诈骗罪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表述ꎬ其真实含义应为 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ꎮ(二)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集资诈骗罪除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ꎬ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还使用了诈骗的方法ꎮ一般而言ꎬ在集资诈骗罪中存在集资行为人骗与集资参与人被骗的问题ꎬ因此ꎬ对诈骗行为的认定ꎬ不能仅从行为人的角度ꎬ而更应该关注行为人与被害人间的互动ꎬ在互动的基础上ꎬ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真正的诈骗行为[9]ꎮ从集资行为人的角度看ꎬ判断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ꎬ要从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㊁是否有真实的投资项目㊁是否将大部分集资款投入到项目中等方面进行考察ꎮ如果集资行为人确实存在真实投资项目ꎬ且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项目之中ꎬ就不存在欺骗行为ꎬ反之则构成欺骗ꎮ从集资参与人的角度看ꎬ则需考察其是否因集资行为人的虚假宣传或虚构的项目而陷入错误认识ꎬ并进而处分了财产ꎮ如果集资参与人根本不在乎是否有投资项目ꎬ只追求高额利息ꎬ即便行为人虚构了事实或隐瞒真相ꎬ也不能认为他们陷入了错误认识ꎮ问题是ꎬ应当如何判断集资对象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呢?对此ꎬ我们可以从集资对象身份㊁承诺利息高低等方面综合认定ꎮ假使甲是专业放贷人ꎬ因其对金融投资较之于一般公众有着较强判断力ꎬ其被骗可能性就较小ꎮ另外ꎬ如果行为人承诺利息过高ꎬ参与人在投机牟利的心理趋势下继续参与投资ꎬ那么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性也较小ꎮ当然ꎬ上述判断标准仅适用于一般情况ꎬ并非绝对的ꎬ具体案件还应具体分析ꎮ有学者将集资诈骗中的诈骗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作为集资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10]ꎮ前者是为了顺利获取资金ꎬ取得对资金的临时占有ꎬ比如冒充合法集资主体身份ꎻ后者是为了将临时占有变为永久所有ꎬ比如«解释»第4条中规定的隐匿财产㊁销毁账目等行为ꎮ因此ꎬ我们可以看到ꎬ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ꎬ在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也存在欺骗行为ꎬ比如行为虚假宣传给公众营造资金实力雄厚假象ꎮ但这些欺骗行为只是作为集资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ꎬ其并不针对资金用途ꎬ也不会对资金的所有权构成实质威胁ꎮ因此ꎬ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并非两罪的关键区别ꎬ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才是ꎮ四㊁两罪区别的具体表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ꎬ侵害法益不同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秩序法益和公民资金安全法益ꎬ通过侵害法定秩序后实现对财产法益的侵害ꎬ前者是阻挡层ꎬ后者是背后层ꎮ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很多为保护A法益(背后层)而保护B法益(阻挡层)的立法现象[11]ꎮ比如ꎬ为保护公民在住宅内的各项权益ꎬ就必须对进入住宅的许诺权进行保护ꎬ因此刑法设立侵入住宅罪ꎮ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仅是单一法益ꎬ即集资对象的财产所有权ꎮ有论者认为ꎬ该罪侵害的法益还应包括金融管理秩序ꎬ但笔者认为ꎬ集资诈骗罪在事实上不存在真实的投资项目ꎬ其不过是以 集资 之名行诈骗之实ꎬ不可能在虚构事实之上产生金融管理秩序ꎮ第二ꎬ诈骗性质不同ꎮ如上文所述ꎬ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可能使用诈骗方法吸收资金ꎬ但该诈骗只是手段行为的诈骗ꎬ而非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ꎮ详言之ꎬ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存在吸收资金的真实事由ꎬ而集资诈骗罪则是完全虚构事实ꎻ前者欺诈是为了吸收资金为我所用ꎬ后者是为了吸收资金为我所有ꎻ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兑现承诺㊁还本付息的真实意愿ꎬ后者则不具有归还吸收资金的意愿ꎮ第三ꎬ犯罪数额计算不同ꎮ在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时ꎬ应剔除 利息回报 ꎬ而集资诈骗罪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则不应剔除ꎮ理由在于:其一ꎬ后罪在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财产时即构成既遂ꎬ之后ꎬ集资行为人为掩饰犯罪行为ꎬ向集资参与人支付部分 利息回报 实际上是对诈骗资金的处分行为ꎬ并不改变犯罪既遂形态ꎻ其二ꎬ集资对象收到的 利息回报 应被评价为挽回的部分损失ꎬ当集资对象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再次受骗复投时ꎬ事实上是对集资对象财产权益的再次侵犯ꎬ应被评价为二次诈骗ꎻ其三ꎬ如果承认后罪在犯罪数额计算时要剔除 利息回报 ꎬ那么对于抢劫罪来说ꎬ也可以将事后返还给受害人的财物数额排除在抢劫数额之外ꎮ五㊁结语关于本案石广德㊁石红霞的定性问题ꎬ应先对利友公司㊁天力公司以及大舜公司的行为进行定性ꎬ再依据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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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0期总第851期No.10,2021Total of 85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经济犯罪不同,它的高发生率并不意味着刑法需要加大惩戒力度,降低其发生率应该从其他角度思考。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密不可分的关系要如何区别呢?本文拟从二者的关系出发,指出二者其实都包含于非法集资的集合中,处于同一位阶,接着介绍关于非法占有认定的三种学说,对其进行分析同时借鉴日本的理论来反思现有不足,最后提出非法占有目的应该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并且指出在其在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中的应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的关系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集资犯罪的上位概念,其外延十分广泛,它包括了仅违反行政法规的集资行为和构成犯罪的集资行为[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的一种,这点从现有司法解释全都是以非法集资命名的文件也可以看出。
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现有刑法规定了三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集合,其中又划分为两个小集合;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活动和仅构成违法的非法集资活动(只需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在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活动又包括“使用型”非法集资和“占有型”非法集资。
前者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后者则指集资诈骗罪[3]。
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第二阶层,二者只是在行为方式有区别,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方。
尽管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客观行为有巨大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虽然具有主体资格却采用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则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事实上,对这两句话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二者只是措辞上有轻微不同,表达含义基本一致,都是吸收公众数额较大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上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4]。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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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我国没有⾮法集资罪,⾮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按集资诈骗罪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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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我国没有⾮法集资罪,⾮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按集资诈骗罪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1、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1)、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2、⾮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1)、⾮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六条】、第⼀百九⼗⼆条⼆、⾮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区别有哪些(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不同。
前者包括⽤欺骗⽅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强迫、利诱等其他⽅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法获得财物。
(3)主观⽅⾯不同。
前者⽆⾮法占有⽬的;后者必须具有⾮法占有的⽬的。
(4)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既可以由⾃然⼈,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然⼈构成。
依据《刑法》的规定,我国没有⾮法集资罪,⾮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按集资诈骗罪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关罪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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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垒竺!竺!型圭2ii鋈圈霍嚣窭蟹‘;|佐占之集赘篓杞鼎相关鼎名辨析乔大元赵璇摘要非法集资犯罪在我国一直出于高发态势,关于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息。
本文试就非法集资类的几个典型罪名进行分析,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集资罪名辨析公众存款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1.02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同类客体上看,它们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都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2)从客观方面看,二者的实质都是非法集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都是公众的资金,既包括个人的资金也包括单位的资金:(3)从主体上看,二者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均可构成本罪;(4)从主观方面看,二者都是故意犯罪。
这些相同点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所以要准确认定两罪,不仅要清楚其联系,更要搞清楚两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体现在:第一,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属于单一客体。
后者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该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
前者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后者的客观方面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行为的区别表现法律是否要求其具有特定的行为方式。
前者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法律没有要求其有特定的方式,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就能够构成本罪,不管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是否隐瞒了其行为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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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所以,一般来说,企业的合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个人募集资金的审批。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募集行为均为违法。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标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根据立案标准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集资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额。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简谈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2009-08-18 15:23:14)转载标签: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经 分类: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
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社会筹集资金——即通常所说的集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但近年来,企业融资、民间高息借贷引发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频发生,本文主要阐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希望能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及个人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增强法律防范意识,谨慎识别和投资。
(一)其特点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三、非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