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018年上半年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2018年上半年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今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为民办实事工作,把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民生投入,办好民生实事。
201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下达以后,我县及时安排布置,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成效较好。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2018年涉及我县自治区层面为民办实事项目共十大项26小项,年度计划投入资金约亿元,1-6月份累计完成投资约亿元,占总投资的%。
涉及我县市级层面为民办实事项目共五大项6小项,计划投入资金万元,累计完成投资1557万元,占总投资的%。
自治区层面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社保惠民实现动态规范化管理。
我县社保惠民工程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为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规范运行,坚持以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为核心,确保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序开展。
2018年上半年我县参保151084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其中缴费77735人,累计基金征缴万元;共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48870人发放养老金万元,为681人发放丧葬费万元,社会化发放率100%。
为937名村干部发放待遇补助万元,为197名村医代发村医补助万元。
全年各级财政计划拨入补助万元,至6月底已落实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助共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落实补助资金4199万元、自治区财政落实补助资金万元,县级财政落实补助资金259万元。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全县参加认证人数共计47653人,其中通过手机认证人数为40037人,手机认证率达到%,顺利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对低保对象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一是按时发放城乡低保救助资金。
半年来,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888户、6090人,累计发放低保资金万元,月人均补助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75户、265人,累计发放低保资金万元,月人均补助元,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均达到自治区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盟市、旗县财政逐步安排、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盟市应搞好规划、划分任务、分清责任、落实资金。
中央补偿基金和自治区补助原则上待盟市、旗县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四条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地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流林地和灌木林地。
第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两岸、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等区域区划的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
(2018年度) 填报单位:特克斯县林业局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起止时间 2018年新一 项目属性 轮退耕还林 补助资金 特克斯县林 项目实施单位 业局 2018年 项目负责人 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
特克斯县林业局 巴音布尔 联系电 话 6623627
资金总额:60万元 财政拨款 项目资金(万 元) 自有资金 经营性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 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 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 源保护的规定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县林业中长期发 展规划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草 拟有关规定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开展林 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管理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
单位职能阐述
项目概况
人工造林2000亩(乔木林)
项目实施的依据 项目申报的可行性 项目情况
新财农【2017】139号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达到一定的社会、生态 、经济效益。
促进国土绿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扶贫 项目申报的必要性 济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 力,保障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 益) 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思想观念转变和农村经济 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释放农村劳动
项目实施内容 1、人工造林2000亩 项目实施进度计 (乔木林) 划 2、 ……
开始时间 2016年
完成时间 2018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喻醯之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4期摘要:森林资源具有防风固沙和涵养水源以及净化空气的作用,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属于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具有经济和生态两大效益,因此可以对其功能的不同进行重视,并将其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大类。
森林生態效益补偿主要是对林业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有效的维护,希望能够对现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和完善措施进行重视,促进林业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合理开发。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完善措施引言为了对农户的森林资源保护积极性进行有效的提升,若尔盖县从2010年开始就每年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兑现工作,通过对2019年的资金兑现工作进行关注之后可以发现,农户的信息和资金的录入系统主要是通过办理“社保卡”来进行实现。
但是对于乡下基层工作来说,需要对一些实际性的问题进行重视和注意,因为这也可以对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满意度进行反映。
1.若尔盖县林地森林资源的现状若尔盖县位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地带,属于黄河、长江上游地区。
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北部,处于昆仑山、巴颜喀拉山东缘余脉与秦岭山脉西端、岷山山脉北端的汇合部。
若尔盖县总面积1032472.54hm2,其中林地面积394286.83hm2,占国土总面积的38.2%;非林地638185.71hm2,占61.8%。
在全县林地面积中,国有林地面积375474.71hm2,占全县林地面积的95.2%;集体林地面积18812.12hm2,占4.8%。
若尔盖县从2018至2019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使用都是按照相关标准来执行的,没有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但是在补偿方式方面依旧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2.1补偿支付的主体比较单一森林生态系统的主要目标就是造福整个社会,因此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就是一项比较大的工程。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计划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有关省直管县林业局,有关省直林局: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晋财农〔2018〕99号),现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第二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4109万元。
一、各单位接文后,要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各项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同时接受财政厅监督局及驻市财政监察处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6号),下达托管单位的资金主要用于国有林场购买管护劳务、一线管护设施设备购置、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支出。
未托管公益林的补助资金用途不变,仍按原渠道下达。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林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绩效监控,确保按计划顺利实施。
待任务完成后向厅发资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此项资金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下执行。
经济科目:省级列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市县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省级资金支付方式按省财政厅晋财库〔2018〕1号文件执行。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第二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计划表山西省林业厅2018年8月9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
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基金”)。
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下同)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补助。
使用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补助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补助的配套。
第四条省级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是经国家和省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对象第五条省级补偿基金补助标准根据省级财政的财力,由当年预算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低于省级补偿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
省级补偿基金中95%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以下简称管护支出);5%用于省级组织开展的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以下简称省控支出)。
第六条省级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林权权属和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林农个人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个人。
管护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国家、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及其根据管护合同确定的管护人员。
管护支出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比例不得低于管护支出的50%)、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财农〔2018〕517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林长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生态效益补偿方式,拓宽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激发林农和基层保护和利用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二)先补后奖,综合奖补。
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并及时兑现补偿资金,省财政给予奖补,激励引导市、县(市、区)建立补偿机制、落实公益林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绩效管理,强化监督。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将市、县(市、区)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补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作为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奖补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条奖补范围。
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对国有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木材经营和运输第七章林农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森林防火第四章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依照《北京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黄显阳厅长在2018年全区林业产业扶贫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更正重印件)
黄显阳厅长在2018年全区林业产业扶贫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更正重印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黄显阳厅长在2018年全区林业产业扶贫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更正重印件)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18年全区林业产业扶贫工作现场推进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十三五”以来林业产业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把握林业脱贫攻坚新形势新要求,研究部署下一步林业产业扶贫重点工作。
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市县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农业厅、扶贫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林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林业产业扶贫工作,为林业脱贫攻坚作出了贡献。
在此,我谨代表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热切关心广西林业产业扶贫工作,这次会议特别委派分管扶贫工作的计财司张艳红副司长到会指导,待会要对我区林业产业扶贫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大家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会议安排,桂林市、百色市、河池市、龙胜县、罗城县、融水县、昭平县将作经验介绍,自治区农业厅的领导将对产业扶贫提出工作要求,大家要深入学习领会。
下午将参观龙胜县龙脊湿地保护及森林旅游、林下经济养殖示范点、生态护林员管护、有机油茶产业扶贫示范基地等林业脱贫攻坚现场点,大家要加强学习交流。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全区林业产业扶贫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16年以来,全区各级林业部门坚持把产业扶贫作为就业之基、增收之本,作为脱贫攻坚的根本之策,全力推进“扶贫生产发展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全力实施“林业特色产业富民行动”,截至2017年,全区54个贫困县林业产业总产值达2008.65亿元,占到全区林业总产值的38%,比2015年增长了16.8%。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经营、管理以及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
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2018年国家经济林补贴标准是什么
2018年国家经济林补贴标准是什么推荐文章2018国家养牛补贴的政策是怎么样热度:国家住房补贴的政策是什么热度:国家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怎么规定热度:国家种植业补贴政策以及标准热度:国家车辆置换补贴政策是怎么样热度: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重视的农业,所以国家下发了对未来林业资金统筹和种植补贴的政策。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国家经济林补贴标准,希望大家喜欢!国家经济林补贴标准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1、补助对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2、资金使用方向: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
3、补助标准参考: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1、补助对象:国有育苗单位。
2、资金使用方向: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
3、补助标准参考:油茶良种苗木每株补贴0.5元,其他良种苗木每株补贴0.2元。
二、造林补助1、补助对象: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
2、资金使用方向: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
3、补助标准参考: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贴100元。
三、森林抚育补助1、补助对象: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
2、资金使用方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3、补助标准参考:集体公益林100元/亩;国有林(含公益林和商品林)120元/亩。
四、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补助范围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救护、珍稀植物培育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七政办规〔2018〕5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七政办规〔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适用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补偿,不适用林权抵押、林木转让等定价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应用范围只限七台河市国有、集体、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所属林业拥有的法定森林或者林木。
第四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使用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林地范围内采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第五条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
(一)除红松、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云杉等以外人工栽种树种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营造林成本高、生长慢的云杉、黄菠萝、水曲柳、胡桃楸等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提高50%。
(三)红松林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提高1倍。
(四)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成活率85%以下(不包括85%)、45%以上(包括45%),每亩补偿2000元;成活率45%以下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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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减少水土流失,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促进人与
通过项目实施有效的增加项目区植被盖度,减少 了水土流失,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全年实际值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地面积(≥**亩) 586344.9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个人林地面积(≥**亩)1286.1
公益林补植补造项目面积(≥**亩)
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注:各地请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绩效指标中选择适合的填报(可结合已下达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
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实施单位
[06400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林业局(明海林场、 隆畅河林场)
786
590.65
0
年度目标
295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面积(≥**亩)
208900
有害生物防治(≥**/亩)
9600
修建防火道路(≥**千米)
15
防火宣传界碑(≥**/座)
1520
防火宣传碑(≥**座)
3
网围栏维修(≥**千米)
11
购置GPS(≥**台)
32
防火宣传品制作(≥**套)
2
购置办公家俱(≥**套)
2
管护人员(≥**人)
208900
5714.29 10.9
1 5.6 32 2 2
93 7 0 0 0 38740
75 ≥90%
75 ≥60%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元/亩) 管护人员工资标准(**元/年/人) 修建防火道路标准(**万元/千米) 有害生物防治率(**元/亩)
防火宣传界碑(**元/个) 防火宣传碑(**万元/座) 公益林补植补造项目面积(≥**元/亩) 网围栏维修(≥**万元/千米)
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项目名称
2018年林
年度资金总额:
资金情况(万元)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总
年度目标
体 目 标
通过项目实施有效增加项目区植被盖度,减少水土流失,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促进人与 自然和谐发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量指标
绩
产出指标
效
指
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93
GIS采集移动作业终端(≥**部)
7
购置档案柜(≥**组)
6
购置台式电脑(≥**台)
4
购置打印机(≥**台)
4
防火宣传品制作(≥**个)
46380
苗木保存率(≥**%)
75
及时巡护率(≥**%)
≥90%
项目验收面积合格率(≥**%)
有害生物防治率(≥**%)
75
≥90%
586344.9 1286.1 145.94
6 53421.21 5 35 300 10 959.32 2.5
6 53421.21 5 35 0 0 959.32 2.5
项目区植被覆盖率(≥**%)
≥30%
≥30%
项目参与人员满意度(≥**%)
90
90
受益群众满意度(≥**%)
90
90
选择适合的填报(可结合已下达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指标),也可自行增加或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