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高额抵押权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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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摘要:最高额抵押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下被市场主体广为运用的一种抵押制度,但由于其本身的弊病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的不完善,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本文通过分析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制度价值及我国立法现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使该制度在以后的实务中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担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引言当今社会,最高额抵押制度为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资金融通的需求提供便利,已然发展成为一种被广为适用的担保方式。

自《担保法》以来,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我国已经设立了较长的时间,但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仍有许多需要修正与补足之处。

此外,抵押财产的担保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和抵押权人常有不当行为,是最高额抵押存在的固有弊病,笔者也期在制度研究过程中找到方法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衡平。

一、最高额抵押概述(一)最高额抵押之界定我国《担保法》第59条,《物权法》第203条对最高额抵押做了概念界定。

对于上述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被这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基于某种基础关系而产生。

它与一般抵押的显著差别便预存与此基础关系之中。

其次,它的本質就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最高限额的不特定债权。

所以,在设立权利时只需满足一定条件,已经存在或者特定的债权也可以被纳入其担保的范围。

纵使将已经存在的债权纳入其范围之内,前者也只是的诸项债权总和的一部份,并且随时可能因为清偿而消灭。

(二)最高额抵押之特征相比于其他的一般类型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抵押,其自然存在许多的特别的地方:首先,其有特殊的权利特定性。

一般来说,抵押物的价值就是其所提供的担保的范围,而这种抵押则是以其设定的最高额为限度担保相应的债权。

其次,这种抵押在抵押权适用的范围上不同于一般的抵押。

对于后者,任何债权都能够设定抵押权。

而前者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在某一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

最后,其有实现权利时所需满足的特别的条件。

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如何确定财产所有⼈可以将⾃⼰的财产抵押担保债务,⽽抵押财产时,当事⼈可以设⽴最⾼额抵押的,不超过最⾼额的,当事⼈可以重复抵押该财产,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是怎样确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如何确定民法典规定,最⾼额抵押的⾦额,是依据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和债权⼈共同协商确定最⾼限额。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设⽴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同意,可以转⼊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现抵押权的⽅法有哪些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偿还的⽅式解决。

如果不能达成⼀致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实现⽅法有以下⼏种:1、拍卖抵押权⼈在债权已界清偿期⽽债务⼈没有履⾏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优先受偿。

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多余债务⾦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

如果抵押权⼈为多数⼈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分配。

2、变卖如果抵押权⼈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般的买卖⽅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优先受偿。

3、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可以与抵押⼈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5期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些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图方便,无论是不是最高额抵押,都使用了最高额抵押的格式合同。

问:(1)我们在受理时,如何判断它是一般抵押还是最高额抵押?(2)在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是否一定要提交授信合同?(3)授信合同的授信额度是否应当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相同?(4)有的银行没有授信合同,只提供首次借款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也可以办理?金绍达:是否是最高额抵押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所具有的特点来判断:(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因此,一是最高额抵押有最高债权额,抵押合同中没有最高债权额约定的,就不是最高额抵押;二是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所以一般应当有明确的债权确定期间(按《物权法》规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由此可见,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在抵押合同的内容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在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登记时,不宜使用最高额抵押的抵押合同。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并不一定要提交授信合同。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在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也做了与此相一致的规定。

正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将要”就是在设立抵押权时还没有发生,在申请登记时还没有发生的债权,申请人无法提供这些债权合同。

因此,在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除了抵押合同外,申请人应提交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约定,其中包括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中的授信额度毋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相同。

简述最高额抵押

简述最高额抵押

不确定的。而一般抵押担保 的债权 , 是特定的 , 确定的 。
第四 、 最高额抵押是 为连续发 生的债权担保 。最高额
抵押 的债权必 须是连续 的 , 不具有连 续性 的债 权 , 不得设 定最高额抵押 。而一般抵押担保 的债权不具有连续性。 第五 、 最高额抵押是 限额担保 。最 高额抵押 中的最高
方法 院以最高额抵押所担保 的债权 , 不具有不确定性 和未 来发生 性为 由, 判决银行 与企业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无
效 的情 况 ; 一 般 抵 押 担 保 是 否 发 生 , 权 额是 多 少 , 是 而 债 都
用最 高额抵押必须确定在决算期 内债权最高限额 。 最高额
抵押 所担保 的债权具有原则确定具体不确定的双重性。 所 谓原则确定 , 即在适 用最高额 抵押方 式时 , 必须先将 抵押
第一 、最高额抵押为一定范 围内的债权设定 的担 保。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一定范 围内的债 权 , 限 仅 于特定原因关 系而发生的债权 。我 国《 担保法》 6 第 0条规 定, 最高额抵押 只适用 于担保借 款合同和在一定期间 内连
经济 生活具有不 可替代 的作用 , 最高额抵押权也并非十 但
求债务人提 供担保 , 消耗 了许多 时间和精 力 , 加 了交易 增
成本。因此 , 普通抵 押权 难以达到连续交易融 资的方便快 捷。于是 , 实践中产生了最 高额抵押 , 即设立一个抵押权对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 和抵 押权人协议 , 在最高 债权 限度 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范 围内连续发生 的不特定债 权设定 的担保 。 对最高额抵押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用法 适 律关于抵押 的一般规定。 关于最高额抵押于其它抵押权相 比 , 以下几个方 面 有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引言在金融领域,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了更高的借款额度和更低的利率。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其中一种形式,本文将探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从而为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借款,当借款额度未达到上限时,可以随时再次借款,而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本金是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主要债权范围。

借款人通过将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借款,该借款的本金部分即构成债权范围。

同时,借款协议中还包括对应的利息范围,即借款人需按约定支付的利息。

2.逾期罚息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会产生逾期罚息,该罚息也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贷款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借款金额收取罚息。

3.担保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体是担保物,即借款人所提供的财产。

在借款协议中,贷款机构获得对担保物的担保权益,即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这一部分权益包括借款未偿还、债务违约等情况下,贷款机构对担保物的追索权和处分权。

4.其他相关费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例如担保费用、评估费用、保证金等。

这些费用是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也构成了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债权范围。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点与优势最高额抵押担保相比传统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与优势:1.灵活性高:借款人在享受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可以随时按需借款,无需反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2.高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担保通常能够提供较高额度的借款,并能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3.利率较低:由于提供较高的抵押物,最高额抵押担保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较低的利率,降低借款成本。

4.保护担保物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对贷款机构来说,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效保护了担保物的权益。

浅谈最高额质押

浅谈最高额质押
第二由于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从而作为质权人行使质权要件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仅以债务人对于受质押担保的多项债务中之一项发生不履行时即可确定条件具备无须就所有被担保债权都发生不能清偿时才得实行质权
金 融 经 济
浅 谈 最 高 额 质 押
史新 华 颜世 强 魏 延伟 新泰 2 11 7 2 9) ( 汶矿业 集团孙 村煤 矿 新 山东
更好 地发 挥 质押担 保 的功 能
质 权合 同而设 立 。最 高 额质 权 的设 立 与普 通 质权 的设 立 ,在 程 序 上 并 无多 大 区别 ,都 须 依 当事 人 的设 定行 为 而发 生 。但 最 高额 质 权 的设立 ,有 以下 问题需 探讨 和 注意 :
1 、最 高额质 权合 同
2 行 登 记 。现 行担 保 法 所规 定 的 质权 的 臀记 ,指 的 是权 利 质押 ,动 产 质 押无 须 登记 ,权利 质 押 的 臀记 采 墩 的是瞀 记 成立 要 件 主义 ,即法 律 明确 规 定必 须替 记 的 ,非 经登 记 质 权不 得 成立 。最 高额质 权 的登 记 有 其特 殊 性 ,不 必 区 分 动产 匝押 与权 利 质押 ,统一 采取 登 记 成 立要 件 主 义 ,也 就 是 说 动 产质 押也必 须 经过登记 才 能成立 。
2 、有利 于 充分发 挥担 保 物的价 值
价值 较 大 的质物 如 果 仅为 一 个债 权 作担 保 ,会 造 成 质物 价值
的浪 费 ,如 果 能为 若 干个 迮续 发 生 的债 权 作担 保 ,则能 充分 发挥
抵押 物 的担保 作 用 。
3 、有利 于促 进 市场 交 易的发 生
最 高 额质 权 的 功能 在 于连 续 性 交易 形 态之 需要 ,在 最 高额 质 权 存 在期 间 ,单 个 债 权 的消 灭 ,质 权 并不 会 因此 而 消灭 ,所 以最 高额 质权 可 为 长期 连续 性 交 易提 供 便 利和 充分 的 保 障 ,从 而有利 于促 进市 场交 易 的发 生发 展 。 最 高额 质 权 虽 然 具 有 上 述 功 能 ,但 仍 具 有 相 的 缺 陷 与不 足 :债权 人 为 了担 保 自己的 债 卡 义的实 现 ,常 常超 过 交易 上 的必要 范 围 ,设 定 巨 额 的最 高额 质 押权 ,独 占质 物 的交换 价值 ,从 而妨 碍 质 物担 保 价 值 的发 挥 。同 时最 高 额 质杈 在 最后 决算 期 届 至前 , 债 权 人及 债 务 人之 问 的债 权 债 务关 系消灭 ,并不 引 起最 高额 质 权

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在抵押物品给其他⼈进⾏担保的时候,⼀般来说都会有⼀个抵押的额度。

抵押额度在债权确定之前,如果债权⼈就已经将部分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了,⼀般情况下最⾼额抵押权会受到影响。

那么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法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信任关系⽽发⽣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债权;专为特定债权⼈利益⽽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债权相分离⽽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向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因⽽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最⾼额抵押权的担保是有相关规定的,债权⼈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其他⼈之前,最⾼额抵押权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但是在双⽅当事⼈约定合同内容。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最高额抵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最高额抵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将抵 押物 的交 换价 值 比喻为 一个 箱子 , 最高 额抵 押权 人把 握 的交 换价值 为 该箱 子 的一部 分 ( 则 即最 高 限额 ) ,
在最 高额 抵押 权人 所把 握 的那一 部分 的箱 壁上 开 有入 口( 即基础 关 系 ) 出 口, 权 通 过入 口而 进 入最 高 额 和 债 抵押 担保 范 围( 即基 于基 础关 系 而发 生债权 ) 通过 出 口而 脱 离最 高 额 抵押 担 保 范 围 ( 因清 偿 、 销等 原 因 , 即 抵 而 消灭 , 因债 权转 让 、 或 债务 承担 而让 渡 ) 人 口的 大小 由当事 人 自由确 定 ( 由抵 押 权人 和抵 押 人 约定 基 础 , 即
关 键 词 : 保 物 权 ; 高额 抵 押 ; 律 适 用 担 最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5 1 DF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8 20 )50 8 6 1 0 — 8 X( 0 9 0 —0 50
最高 额抵 押 系指对 债权 人一 定 范 围内 的不 特 定债权 , 预定 一定 的最 高 限额 , 以抵押 物 担保其 实 现 的特 种 抵押 制度 。相 对于 普通 抵押 权 , 最高 额抵 押 的特征 集 中表 现 为对 抵 押 权特 定 性 的 突破 和 从 属性 的缓 和 。若
收 稿 日期 l 0 8 1 —0 20 — 0 8 作 者 简 介 : 鹏 ( 9 1 ) 男 , 川 岳池 人 , 南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法 学 。 孙 17一 , 四 西 法 主
8 —8 1 3条 ) 而 《 权 法 》 十 六 章 第 二 节 ( 2 3 2 7条 ) 在 该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调 整 和 补 充 。 然 而 , , 物 第 第 0— 0 又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篇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wyeryajie邮箱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

但当时的立法非常简单笼统,并没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开始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用词是“特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XX]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又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增加了其他几种债权确定的情况,形成了现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制度。

但因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吸收《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将对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关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争议进行探讨。

一、现有的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阅读提示: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在债权发生的形式、债权的确定、担保的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近年来,最高额抵押方式在涉及银行的融资业务中被广泛应用,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层面的操作尚有一定距离。

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当地相关部门不受理房产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导致无法登记或者登记错误为一般抵押,如现有融资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以及其他证据等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设立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抵押人应当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人与银行之间虽签署了一般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但不存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借款合同关系,即抵押合同无相对应的主合同,且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并不受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故可认定抵押人房产上登记的他项权利名义上虽为一般抵押,但实际是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而所作的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最高额抵押。

案情简介1、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分行与广石工业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昆仑银行乌分行为广石工业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

双方均认可该笔资金已归还。

2、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抵押人汪某1、徐某和汪某2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分别为广石工业公司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等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债权余额1840万元和160万元的抵押担保。

3、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汪某1就案涉抵押房屋填写六份无合同编号的《房产抵押合同(契约)》,约定:汪某1为了银行承兑汇票自愿将房产抵押于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作为汪某向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借款的保证;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愿意接受该房产抵押,作为汪某1清偿向昆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抵押标的物。

并于同日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

汪某1财产抵押状况与前述一致。

从两起案例看最高额抵押

从两起案例看最高额抵押

从两起案例看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我们银行信贷业务中比较普遍的担保融资方式,相对于单笔授信而言有利于提高签约效率、降低合同成本、方便信贷管理等。

但是,现行法律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却显得较为粗糙,《担保法》第59条至第62条对最高额抵押作了初步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1条至83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203条至第207条又在该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本文通过对最高额抵押的基本论述,以两起案例为引子,分别从立法层面和操作层面对当前最高额抵押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一番剖析,以起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最高额抵押概述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这一最高额抵押基础关系,《担保法》第60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如此看来,最高额抵押的基础关系主要存在于借款合同和商品买卖合同当中,其中实践中以借款合同为甚。

最高额抵押相比于一般抵押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行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独立性。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最高额抵押是担保未来债权的,其所担保的债权将来是否发生,债权额多少,都是不确定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额抵押担保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如何确定?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详细内容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下⾯为你整理的内容吧。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37条分别就最⾼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额保证约定有保证⼈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起6个⽉;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

决算期是保证⼈与债权⼈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期,是确定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对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最⾼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作为最⾼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种情况: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②在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与保证⼈协议终⽌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之⽇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③保证⼈⾏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对最⾼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的书⾯通知到达债权⼈之⽇,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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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及时限

债的保全: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及时限

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及时限最高额抵押,这就是我们今天的话题。

最高额抵押简单来说是指最高限额内的抵押行为。

不知道大家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的了解有多少,或许您正在为了这个问题而酷酷烦恼着吧。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对通知前发生的债权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抵押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注意:《物权法》修正了《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能转让的规定,而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以转让部分债权,但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债权就丧失了最高额抵押权。

我们现在知道最高额抵押期间的时间应当是双方约定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谈最高额抵押合同风险防范【案情简介】A公司欲以其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银行经审核后,同意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给予其贷款。

A公司遂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第二条中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提供担保”。

同时又在合同“其他事项”中约定“如果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担保范围的全部金额之和实际超过最高额余额的,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于是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但银行取得的他项权证中记载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

之后,银行分别于2008年4月10和按约向A公司发放了人民币950万与650万元借款。

贷款到期,A公司未能按约归还贷款。

为维护合法权益,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并判令银行有权依法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银行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

但同时判决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银行只能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到价款中不超过1600万元的部分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依照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

法律亦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担保债权最高余额进行登记,否则便不发生物权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清偿规则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清偿规则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清偿规则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清偿方面,存在一些特定的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这些规则的简要概述:
1.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如果这些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如果债权已届清偿期,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4. 在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那么优先受偿的效力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相反,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那么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5.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6.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而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7. 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那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这些规则为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指导,有助于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最高额抵押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贷款方式,它允许借款人以其房屋的最高估价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这种类型的抵押贷款通常用于购买或重新融资房产,尤其是房屋的价值高于房屋贷款金额的情况下。

最高额抵押的计算是基于房屋的市值和贷款比例。

贷款比例是指贷款金额与房屋市值的比例。

例如,如果房屋市值为100万美元,贷款比例为80%,那么最高额抵押贷款的金额将是80万美元。

借款人最初可以选择借取较小的贷款金额,并在日后根据需要逐渐增加借款金额,但总贷款金额不能超过最高额抵押贷款的限制。

这种类型的贷款通常具有较低的利率,因为它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这意味着借款人必须对其贷款进行还款,否则借款人可能会失去房屋所有权。

最高额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是固定利率或可调利率,具体取决于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协议。

最高额抵押贷款通常适用于那些需要大额资金的借款人,例如进行房屋翻新、投资房产或应对紧急情况的借款人。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财务状况来决定何时和如何使用最高额抵押贷款。

总而言之,最高额抵押是一种基于房屋市值和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方
式,可以为借款人提供较大额度的资金,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

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以避免失去房屋所有权。

对最高额抵押制度实践中几个困惑的思考

对最高额抵押制度实践中几个困惑的思考
Ab t a t Th el g mo t a e s s e i n i d o p ca r g g y t ms s r c : e c i n rg g y t m s o e k n f s e ilmo t a e s s e -wh c a o e c a a t rsi s d fe e t fo i ih h s s m h r c e itc ifr n r m
进 行 了较 为 粗糙 的 规 范 , 后 的《 保 法 解 释 》 用 三 之 担 又


最 高 额 抵 押 制 度 的 理 论 特 殊 性 简 介
最高额抵押制 度是 一种 特殊 的抵 押制度 , 高额 最
抵押权有着不 同于 一般抵 押权 的特征 , 在实践 中也 表 现出特殊 的成 立与 实现要 件 。因此 , 了解 最高 额抵 押 制度在实践 中的特殊性 , 于正确 的法 律适用 有着 至 对
第 7卷 第 5期 20 0 9年 1 O月
西 南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S u h s rc lu a ie st S ca ce eEdto ) o r a o t we tAg iut r lUn v riy( o ilS inc ii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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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重要的意义 。 (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践 中的特殊性 一) 最 高额抵 押制度的特殊性渊源于其所担保 的债权 的特殊性 , 因为最高 额抵 押所 针对 的是一 定范 围 内不 特定 的债权 , 债权 的数额 处于不断的变动 过程中 , 而这

最高额抵押决算期内可发生多次借款,决算期届满时借款余额未超过约定额度的抵押人应承担责任

最高额抵押决算期内可发生多次借款,决算期届满时借款余额未超过约定额度的抵押人应承担责任

最高额抵押决算期内可发生多次借款,决算期届满时借款余额未超过约定额度的抵押人应承担责任阅读提示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银行)约定,在最高限额的范围内,以抵押财产为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设立的抵押。

相较于普通抵押担保需要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具有只需一次登记便可以为一定时期一定限额内的多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优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被经常使用,但也因特殊的交易结构,成为争议的多发点。

根据最高额抵押的特性,在决算期届满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可以进行多次融资业务,且无须为每一次的融资行为逐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决算期届满后,抵押人应当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满前,所担保的债权并不特定,其间不论债权债务数额如何变化或债权发生多少次数对最高额抵押均无影响。

决算期届满后,银行的主债权余额未超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额度的,最高额抵押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1. 2009年4月30日,农商行中央街支行与铮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60万元,借款用途为货款,借款期限为二年。

2. 同日,农商行中央街支行与铮江公司、黑河市热电厂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黑河市热电厂为铮江公司自2009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所形成的最高金额为36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2011年4月29日。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农商行中央街支行发放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3. 2009年5月7日,农商行中央街支行向铮江公司发放了360万元借款。

2010年8月10日,农商行中央街支行的工作人员偿还了上述360万元,利息252680.40元。

4. 2010年8月18日,铮江公司向农商行中央街支行提交两份提款申请书,农商行中央街支行再次向铮江公司发放360万元。

浅析最高额抵押权

浅析最高额抵押权

浅析最高额抵押权摘要:最高额抵押起源于德国,现今法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已承认,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也对最高额抵押做了规定,但现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很不完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根据法律条文对比了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异同,分析最高额抵押权的价值,寻找完善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方法。

关键字:最高额抵押,一般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一般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抵押权是在一般抵押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当然的具有一般抵押权的基本特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1)都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上设立的;(2)都不以移转财产占有为前提;(3)都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抵押权如何设立;(4)二者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是相同的。

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数个债权;(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的债权,或者现在已经有债权的存在,在之后又出现新的债权,与之前的债权组成一个整体构成担保的债权;(3)债权在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则不然,甚至有可能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之后没有债权的出现;(4)一般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担保债务的金额为限的,而最高额抵押权都是以担保的债务金额为限的,只有当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价值小于担保的债务时才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

论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与实现问题

论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与实现问题

确保 债务 清偿 , 然若 图债务人 不 能清偿 债 务之 际 , 得
实行 担保 物权 以优 先受 偿债权 , 实乃债 权人 之失 败 ,
项 制 度 于《日本 民法 典 》 的第 3 8条 , 称 之 为 根抵 9 被 当 儿 。而 日本 民法 将 之 推 向 了一 个 新 的高 度 。 ㈩
20 0 6年 6
Jn 2o u .0 6
Vo . o 2 14 N .
论 最 高额 抵 押 权 的 决算 与 实现 问题
杨 善 长 , 卫 星 张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4 0 3 ) 西 重 00 1
摘 要 : 押权 是 债权 的 重要 担 保 方式之 一 , 抵 不过抵 押权 正在 从 单 纯的债权 保 全功 能 向融 资功 能 演进 , 高额抵 押 权 则是 此项 演进 的重要 标 志之 一 。我 国的担 保 法 对其 决算 与 实现 的规 范相 当简 最 陋, 实践 中缺 乏具 体 的可操 作性 依据 。 我 国应 借 鉴 日本 民 法的相 关规 范 来 完善 我 国 的最 高额 抵 押
权 制度 。
关键 词 : 押权 ; 高额 抵押 权 ; 算 ; 抵 最 决 实现 中图 分类 号 : F 9 D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2— 6 3 2 0 ) 2— 0 2— 4 17 2 6 ( 0 6 0 0 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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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高额抵押权若干问题
一、最高额抵押权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别的抵押权补充着我国担保制度。

最高额抵押系指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预定一定的最高限额,用以抵押物担保其实现的特种抵押制度。

相对于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的特征集中表现为对抵押权的特定性的突破和从属性的缓和。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具有生命力。

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权最早确认于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给出了我国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定义:“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它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本信用关系,经销商与制造商或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以及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消费信用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它是特定期间内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这些债权在特定期间内出出进进、生生灭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额是对所担保的债权额所作的限定,并非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发生的债权额,至于实际发生多少债权而又有多少债权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须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才能特定。

虽然《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简单和形式化,缺乏可操作性。

而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终于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填补了立法上的一片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依据。

然而,最高额抵押制度毕竟是较为晚且近的制度,在具体适用该制度时应集中注意哪些问题?我国现行法是否充分地预见到这些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仍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二、最高额抵押权特征
作为抵押权的一种,除具有抵押权共性特征之外,其还具有区别于普通抵押权没有的特性。

笔者在此主要讨论其独有的特性特征。

(一)最高抵押权从属性上的特殊性
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是抵押权的一种重要特性,而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上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1)在存在上,最高额抵押权除可在债权成立之后成立之外(类似于普通抵押权的发生上从属性),也可能出现债权成立之前成立;(2)在处分上,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转移而转移;(3)在消灭上,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并不是某一具体债权,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并不意味着全部债权的消灭,因此抵押权并不一定随某一具体的债权消灭。

(二)最高抵押权的不确定性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区别于普通抵押权,其所担保的债权或尚未发生或虽已发生但仍处于可变动之中,而普通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是完全确定的,是对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数额做出一定的预测。

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从设立之起直至债权特定时,该债权一直保持变动性,具有不特定性。

(三)最高抵押权债权额限度的特殊性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债权额具有区别于普通抵押权无最高限度的债权额,是有固定限度、明确指明的额度限额。

如果无订立最高额度的限度,则无法确定抵押权人对其有限财产的支配范围,从而可能会对后顺位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同普通抵押权的设立情况一样,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也应当以当事人合意并登记生效。

其书面抵押合同同普通抵押合同基本一致,但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此二项内容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区别于普通的抵押合同的特殊性关键所在。

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适用普通抵押权的规定,并无最高限额的规定。

《物权法》中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额做出了要求,弥补了《担保法》中对最高额抵押的不足。

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日期。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存续期间可以自由
增加或者减少。

不过由于只有在债权额需要明确,而明确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决算期的确定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的要素。

但是决算期并非必需约定事项,未约定决算期的,仅成为未定期限之最高额抵押权,并不致使最高额抵押权归于无效。

决算期确定的同时,将会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因而决算期的确立期限非常重要,应适当约定。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中规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对决算期作了要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效率和交易的安全性。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我国《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使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适用登记设立主义;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动产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学界普遍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效力有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处分三个方面。

(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系指抵押权人得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抵押权设立之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未确定具体的数额,仅确定了最高额和决算期。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在其数额未有确定是,债权额的增加或减少,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会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对其后发生的债券依然有效力,当最高额担保权确定的同时,债权额即为确定。

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不足最高额,则以实际债权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最高额,则以最高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出部分按普通债权算,抵押人按普通债权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根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合意,最高额抵押权法律规定应允许变更。

变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最高额的变更、债权的变更和决算期的变更。

(1)通过当事人合意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可以增加或者减少,经登记生效;增加最高限额是,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利人。

(2)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的变更就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化。

即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的变更。

(3)对于决算期的变更,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前或延后。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最高额抵押权变更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极大地以完善《担保法》相关条文。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中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做了明文禁止规定。

此规定遭到学界普遍的质疑。

根据司法自治原则,抵押权的转让与否,应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不应对此进行绝对的限制。

其次,最高额抵押权是“框子支配权”,在框子口被封闭之前(决算期到来前)允许各个具体债权进进出出,这本来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最高额抵押权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发挥作用。

一旦限制各个具体债权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框子口此时只允许进不允许出,最高债权额限度很快就被超过,这将削弱最高额抵押权功能的发挥。

我国新制定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中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对于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严格禁止算是一个突破,承认了当事人约定下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符合了法律理论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五、结论
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作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实践造成很大不便。

《物权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的不足,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进行了更完善的规范。

不过社会经济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世上并无万年不易之法,为了更好应对社会的发展,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也必须相对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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