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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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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法定年龄的界限能突破一、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西周时期,《周礼》中指出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至战国时代,《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规定当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5 岁。

秦朝的《秦律》不以年龄而是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标准,秦律规定对身高不满6 尺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秦时的6 尺相当于现在的1.3 米左右,身高6 尺的人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

但人的发育情况各异,身高未必一定与年龄成正比,所以秦朝的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汉朝则重新改以年龄为标准,这一做法一直为后世所沿袭,汉律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规定为不满8 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中规定不满7 岁不负刑事责任。

元朝《大元通制》和明朝《大明律》中则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为15 岁以下。

《大清新刑律》既继承了我国古代刑法的伦理道德传统,另一方面又吸收德、日、意等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其规定未满12 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到了近代,根据国民政府1935 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 条的规定,不满14 岁人,为免刑阶段。

1942 年《陕甘宁边区违警处罚暂行条例》第4 条规定:凡违警“年未满13 岁者”不罚;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3、10、11 条规定不满12 岁为不负刑事责任阶段;195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 稿,又将不满13 周岁确定为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二)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外国最早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是公元前451—450 年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该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仅分为适婚人和未适婚人,“适婚人”指可结婚的人,但对结婚的年龄并无统一规定,是由家长按子女成长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公元534 年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规定:男14 岁,女12 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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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剖析了中国刑法立法中的一系列新动向和改革措施。

文章总结了这些新进展在提升刑法效能、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一、简介中国刑法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进,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刑法体系。

然而,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望,中国刑法立法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和改革。

二、扩大犯罪分类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加大了犯罪分类的力度。

除传统的“罪”外,新增了一些犯罪形态的定义,如“行政违法犯罪”、“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这种分类的扩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裁判标准,有助于更精准地适用刑法。

三、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犯罪呈现出规模庞大、手段复杂的特点。

为此,中国刑法立法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修订《刑法》对金融犯罪、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刑罚力度,以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在中国社会中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中国刑法立法积极回应了这一挑战,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行为,并对犯罪手段和后果加以了详细的描述和指导。

五、推进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刑法效能,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

刑法修正案废止了一些过时、保留空间过大的罪名,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适用法律解释力度,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司法误判的风险。

六、强化犯罪预防与教育中国刑法立法也注重犯罪预防与教育工作,以减少犯罪发生。

刑法修订案增加了一系列对未成年犯罪的专门规定,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教育和社会帮教的内容。

刑法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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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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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

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

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导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

依据如下: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

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二、黥刑与劓刑:2.1黥刑: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

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

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某日晚,王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法律适用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李某的财物。

2.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论文中国减刑制度研究

刑法论文中国减刑制度研究

刑法论文中国减刑制度研究中国减刑制度研究引言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而减刑制度作为刑法的一部分,对于刑罚的执行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中国的减刑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方向。

一、减刑制度的概念与分类减刑制度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对其原判刑期进行缩减的一种法律规定。

根据减刑的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减刑制度可以分为假释、暂时出狱、减刑假释、减刑暂时出狱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减刑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国的减刑制度起源于古代,最早可追溯到周代的“赦免”制度。

在清朝时期,减刑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以“假释”和“暂时出狱”为主要形式的减刑制度。

20世纪初,中国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减刑制度。

三、中国减刑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中国的减刑制度主要包括假释和暂时出狱两种形式。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的主观性较大。

其次,减刑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融入。

此外,减刑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有些地区和个别案件的减刑力度过大,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四、改进中国减刑制度的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减刑制度的作用,改进中国的减刑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减刑的标准和程序,减少主观性的干预。

其次,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此外,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降低再犯率。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减刑制度。

五、结论中国的减刑制度是刑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通过加强立法、监管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提高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标。

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是改进中国减刑制度的重要途径。

刑法论文刑罚制度的历史阶段演进

刑法论文刑罚制度的历史阶段演进

刑法论文刑罚制度的历史阶段演进刑法论文:刑罚制度的历史阶段演进引言:刑罚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承载着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制裁,又关乎着人权保障和社会公正的平衡。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刑罚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演进过程。

一、原始社会的刑罚制度在原始社会,刑罚制度主要以私刑为主,即个人或家族对犯罪者进行报复。

这种刑罚制度的特点是简单、直接,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私刑的扩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公正的刑罚制度。

二、古代社会的刑罚制度古代社会的刑罚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例如,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即杖刑、徒刑、笞刑、剐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区分,体现了一定的公正性和程序性。

同时,古代社会也开始出现一些刑罚改革的思潮,例如中国的“法家”学派提倡以法治国,主张依法判决犯罪行为。

三、近代社会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兴起,刑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代社会对刑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人权保护、社会预防和犯罪再教育等方面。

在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推行刑罚改革,如英国的“负罪推定”原则和美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刑罚制度更加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的审判程序。

四、现代社会的刑罚制度在现代社会,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和人性化。

一方面,刑罚的种类和形式日益丰富,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刑等。

这种多元化的刑罚形式,旨在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犯罪的特点和社会的需要。

另一方面,刑罚制度越来越注重犯罪者的人权保护和社会再融入。

例如,很多国家在刑罚执行中开展了犯罪预防教育、职业培训等工作,以期犯罪者能够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

结论:刑罚制度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刑罚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不同历史阶段中,人们对刑罚制度的认识和理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刑罚制度,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要求。

刑法论文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刑法论文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刑法论文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中国古代刑法是一个广阔而丰富的领域,涵盖了从夏朝到清朝的几千年历史。

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中国古代刑法形成了许多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与演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些特色进行探讨。

首先,中国古代刑法强调以德治罪。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重视道德教化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的执行来教育和感化罪犯,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回归社会。

例如,在唐朝时期,有一种刑罚叫做“放养”,即将罪犯放到农村或寺庙中接受监管和劳动,以期通过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使其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这种以德治罪的理念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次,中国古代刑法注重以刑止刑。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中,刑罚被视为一种手段,用来制止犯罪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

因此,在执行刑罚时,通常会选择一些比较严厉的刑罚,以示威慑。

例如,在明清两代,斩首、凌迟等残酷的刑罚被广泛应用,目的就是通过对罪犯实施严厉的刑罚来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这种以刑止刑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此外,中国古代刑法还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刑法在应对各种犯罪行为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例如,唐朝时期的《律令》中规定了许多刑罚,但也明确规定了“有情可原”、“有理可宽”的原则,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度的减轻或变通。

这种灵活性和变通性使得中国古代刑法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个案情况。

最后,中国古代刑法还注重家族责任和社会监督。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中,个人的行为往往与其所属的家族和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在刑法执行中,除了对犯罪个人进行惩罚外,还会对其家族和社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例如,在明清两代,如果一个人犯有重罪,不仅会被处以刑罚,其家族也会受到牵连,甚至会被剥夺财产或迁徙。

中国刑法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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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结课论文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刑法专业专业:1101040475 学号:艳小学生姓名:高1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矜恤”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人道价值的重要法律思想,即要求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法律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而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法制度即为这种“矜恤”思想的重要体现。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

在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一直影响着各朝法律的创制与发展。

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一、我国古代有关矜老恤幼制度的历史演变矜即怜,有怜悯、慎重之意;恤,表忧虑、体恤之情。

矜恤思想即要求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 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刑罚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我国古代恤刑的发展轨迹可以总结为: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而法典化于唐代,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推崇。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老年人的规定。

《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礼记·曲礼》上解释说:“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意思是说对于年满七十、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七岁的幼年人,虽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也不予以刑罚处罚。

春秋时期,齐国也有相关规定。

《管子·诫第二十六》:“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

”也包含了对年老和年幼的人宽宥、不施以刑罚的思想。

战国初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法典《法经》对老年人的责任问题也作了规定。

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记载:“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即对年满六十岁的人犯罪,要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酌情的予以减轻处罚。

西汉时期,虽然《汉律》九章中并无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罚,但汉惠帝以后的许多皇帝都在昭令中做了相关的规定。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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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和初步发展1.1 公元前秦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前秦时期,中国的法制以刑罚为主,严厉而独特。

法律逐渐形成,并开始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

1.2 公元前汉时期的法制公元前汉时期,中国法制逐渐规范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九章律》和《魏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3 公元后汉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后汉时期,中国法制更加完善,法律目录更加详尽。

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并开始出现专职的律师和法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发展阶段2.1 唐代法制的发展唐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法律产生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唐代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2.2 宋代法制的发展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民法也开始逐渐完善。

同时,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2.3 明清法制的发展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尤其是明代的法制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元。

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各项法律规范较为完备。

第三章:中国法制史的特点3.1 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

中国的法制在历史上不断吸收外来文明的优秀部分,同时也保留和发展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3.2 以封建主义为基础的法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3.3 法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治思想的传统。

中国自古就有“德治”、“仁政”等法治思想的传统,这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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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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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明确规定。

自首制度,是有关自首的条款的统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出于惩罚与预防犯罪、司法机关的利益衡量及教育犯罪人重新做人的双重考虑。

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自首制度,想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来最大程度地遏制犯罪,从而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要宽严适当,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注重宽与严的协调统一。

对严重刑事犯罪中的自首行为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应当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宽惩处,这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我国刑法在实施自首从宽的原则时,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的功利效果,而且还实现了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自愿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刑事责任。

由自首的本质及由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险性强弱的特征出发,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并确定了自首从宽的原则。

1.2研究意义1.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我国制定的如累犯从重,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等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均是以该政策为指导。

我国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自首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而且能发挥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作用。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犯罪人甩掉思想包袱,通过自首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从此不再危害社会。

国家因为犯罪人的自首而及时的审结案件,尽早地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投入,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有持续的痛苦和不安全感,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最终协调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要件等方面的问题,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本文旨在为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公司仓库,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刑法总论论文篇2论我国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引言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针对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问题,掀起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

各国逐渐纠正刑法万能、迷信刑法的倾向,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反映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措施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与新內容。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得到充分彰显。

随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的趋于理性化,比如近些年,严峻的犯罪形势使重刑和死刑广泛适用,国家也一再“严打”,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一定程度上反而陷入了罪刑对抗的局面。

而要化解这种对抗与冲突,必须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引导进行法制的改革。

刑法的谦抑性也越来越受到中国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

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谦抑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还有许多有关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在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内容、根据、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仍在研究中,培植该价值的实践土壤也并不深厚。

笔者拟在探究刑法谦抑主义思想历史嬗变的基础上,试图廓清刑法谦抑性的本质与价值取向,寻求刑法谦抑性存续的法理和社会根基。

1.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界定刑法的谦抑性不是刑法典中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

从哲学的角度说,概念既是人类思维的语言形式,又是认识事物本质的成果。

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方式构成主体对客体的规定性把握;以概念的方式,将缤纷具象的世界摄入大脑,实现在思想中对世界的高度而抽象地囊括与分析。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谦抑性”概念进行历史性探源以及现实性的界定,以此作为探寻刑法谦抑性价值取向的出发点。

1.1观点综述谦抑,即有谦和、抑制之意。

浅析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特征研究

浅析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特征研究

浅析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特征研究论文摘要中国古代的刑法起源于尧舜时代而完成于夏代,刑法随着朝代的变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但是中国古代刑法的法律渊源仍具有一些共同性的特点:中国古代刑法主要来源于习惯、礼和道德,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统治者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途径制定了刑法。

完善中国现代刑法制度,应当建立在了解中国古代刑法渊源特点的基础之上,以求延续中华文化传统的同时适应现代文明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何时主要有四种观点:起源于商,起源于夏,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部落联盟时代,以及起源于黄帝时期。

游绍尹认为,法是在氏族公社解体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随着夏朝奴隶制国家的产生,产生了奴隶制法,通过制定和认可的方式形成了制定法和判例法。

统治阶级“以奴隶制国家的名义,制定新的行为规范,强加于整个社会,它把一切不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行为,统统视为犯罪而加以惩处”。

该制定法中也包含了刑法。

夏新华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代。

夏代刑法体系的确立是尧舜以来社会关系与刑法长期发展的结果。

笔者认同“源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代”的观点。

随后,刑法随着朝代的变迁而变化,并产生了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同时,也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刑法的法律规范,如《禹刑》、《周礼》、《唐律疏议》等。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具有“刑起于兵”、“以刑为主”、“出礼入刑”等基本特点。

而中国古代刑法则具有维护皇权、夫权与父权,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

法律渊源就是资源、进路、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笔者将从这三个方面试论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特征。

一、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资源性要素特征所谓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

中国古代刑法正是来源于习惯、礼、道德。

中国古代刑法源于尧舜时代而完成于夏代。

在夏代之前,原始社会各成员之间都遵循着一套绝对公平的行为规范。

尤其是在母系社会时期,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要履行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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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结课论文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
刑法专业专业:
1101040475 学号:
艳小学生姓名:高
1
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
“矜恤”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人道价值的重要法律思想,即要求
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法律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而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法制度即为这种“矜恤”思想的重要体现。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

在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一直影响着各朝法律的创制与发展。

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
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一、我国古代有关矜老恤幼制度的历史演变
矜即怜,有怜悯、慎重之意;恤,表忧虑、体恤之情。

矜恤思想即要求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 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刑罚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我国古代恤刑的发展轨迹可以总结为: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而法典化于唐代,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推崇。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老年人的规定。

《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礼记·曲礼》上解释说:“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意思是说对于年满七十、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七岁的幼年人,虽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也不予以刑罚处罚。

春秋时期,齐国也有相关规定。

《管子·诫第二十六》:“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

”也包含了对年老和年幼的人宽宥、不施以刑罚的思想。

战国初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法典《法经》对老年人的责任问题也作了规定。

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记载:“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即对年满六十岁的人犯罪,要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酌情的予以减轻处罚。

西汉时期,虽然《汉律》九章中并无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罚,但汉惠帝以后的许多皇帝都在昭令中做了相关的规定。

北朝时,据《魏书·刑罚志》规定:“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

”《北魏律》正式颁布后,其《法例律》规定,“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

”也体现了当权者对老年人犯罪后的形罚是慎重的。

《唐律·名例律》中“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代在老年人犯罪问题上,处罚时不仅非常慎重,程序严格,而且绝对从宽处罚,且年龄层次分类清晰。

以后的宋元明清诸朝法律以及近代的《大清新刑律》,基本上都沿袭了唐律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现代刑法中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规定
( 一) “矜老”
“矜老”刑法制度即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制度。

为了弥补我国刑法
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八) ( 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刑法》修正案:
的完善2
1.从宽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17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免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缓刑适用从宽。

《刑法》修正案( 八) 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72 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二) “恤幼”
刑法修正案( 八)针对作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出重要修正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缓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 八)第十一条将刑法第72 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2.累犯排除。

《刑法》修正案( 八) 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65 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前科报告义务免除。

《刑法》修正案( 八) 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100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三、关于矜老恤幼思想的几点思考
1、法律和道德
我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等级的法律。

即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

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是违反道德。

矜恤思想非常看重道德的力量,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符合道德的法律才具备执行和遵守的可能。

矜恤思想提醒我们, 法律仅仅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而且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 完备的法律固然必不可少,但道德建设同样重要, 适当时引入更高的道德理念有助于改进更新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引导与规范功能, 进而促成更良好的社会风气。

刑事法律是诸法中惩罚最重的法律, 其轻则限制自由, 重则剥夺生命, 因此对刑罚的适用应该慎之又慎。

刑法罚进化历史体现了刑罚的节俭过程, 现代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 使得其社会介入范围与程度适中, 同时反对酷刑。

显然,古代矜恤思想很能体现这方面的意涵, 其所蕴含的刑法谦抑思想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我认为,矜恤思想正体现了对人的关怀,不论是立法时对法律宽简的追求和特殊群体的保障, 抑或是在律典中体现的赦宥和恤刑,又或是司法实践中的上诉和死刑复核, 都是一种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重视。

2、法律与文化
3
我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恤刑思想在古代刑法文化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且一直促进我国法律及其文化向着文明、合理的方向发展。

客观来说,矜老原则对我国古代精神文明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的,它有利于减少滥杀,培养尊老、怜弱的社会风气。

儒家的治国思想是围绕“仁政爱民”展开的,它不仅是一种思想,而且也是人人都应该具有的一种精神品质,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如此。

对老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恤刑”,正是“宽”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色彩,并与我国“尊老”、“崇老”的社会传统相一致。

另外,“仁政爱民”治国论调下制定的抚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同时受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儒家思想的影响。

我想,这种以宽容的心态看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错误,是朴素的、自发的人
道主义的关怀,时至今日,仍具有其现代价值。

3、矜老怜幼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有人认为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限有违我国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想,这恰恰相反,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限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较好补充,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文主义色彩。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上,赵秉志教授认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的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有所减弱,有的还是严重减弱。

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年犯罪人从宽或者免死本身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实际状况,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我认为,现阶段将“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依托的是现有法律,而并未突破法律规定,无非是针对特定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考虑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相对轻缓的处理,这并不违背刑法面
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矜老恤幼原则的存在,维护和加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并且通过这种伦理的方式教化人们,礼法结合。

尽管该原则存在一些不足,再加上被统治者任意违反,但总的来讲,在中国古代社会,矜老恤幼原则从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和消灭犯罪之目的,这与单单依靠刑罚制裁相比,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这一制度,既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是对刑法人道主义的国际潮流的遵从与弘扬。

以上是关于矜老怜幼原则的几点浅陋思考,希望老师指教,辛苦了,谢谢!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刑法史(隋唐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周密.中国刑法史 [M].群众出版社.
[3]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M ].台北:正中书局,1973.
[4]茅彭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先秦卷)[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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