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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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结课论文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
刑法专业专业:
1101040475 学号:
艳小学生姓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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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
“矜恤”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人道价值的重要法律思想,即要求
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法律上行慎重、宽减之策。而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法制度即为这种“矜恤”思想的重要体现。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在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一直影响着各朝法律的创制与发展。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
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一、我国古代有关矜老恤幼制度的历史演变
矜即怜,有怜悯、慎重之意;恤,表忧虑、体恤之情。矜恤思想即要求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 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刑罚上行慎重、宽减之策。我国古代恤刑的发展轨迹可以总结为: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而法典化于唐代,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推崇。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老年人的规定。《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礼记·曲礼》上解释说:“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说对于年满七十、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七岁的幼年人,虽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也不予以刑罚处罚。
春秋时期,齐国也有相关规定。《管子·诫第二十六》:“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也包含了对年老和年幼的人宽宥、不施以刑罚的思想。战国初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法典《法经》对老年人的责任问题也作了规定。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记载:“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即对年满六十岁的人犯罪,要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酌情的予以减轻处罚。
西汉时期,虽然《汉律》九章中并无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罚,但汉惠帝以后的许多皇帝都在昭令中做了相关的规定。
北朝时,据《魏书·刑罚志》规定:“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北魏律》正式颁布后,其《法例律》规定,“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也体现了当权者对老年人犯罪后的形罚是慎重的。
《唐律·名例律》中“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代在老年人犯罪问题上,处罚时不仅非常慎重,程序严格,而且绝对从宽处罚,且年龄层次分类清晰。以后的宋元明清诸朝法律以及近代的《大清新刑律》,基本上都沿袭了唐律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现代刑法中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规定
( 一) “矜老”
“矜老”刑法制度即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制度。为了弥补我国刑法
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八) ( 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刑法》修正案:
的完善2
1.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17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免除死刑。《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缓刑适用从宽。《刑法》修正案( 八) 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72 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二) “恤幼”
刑法修正案( 八)针对作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出重要修正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缓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第十一条将刑法第72 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累犯排除。《刑法》修正案( 八) 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65 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刑法》修正案( 八) 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100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三、关于矜老恤幼思想的几点思考
1、法律和道德
我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等级的法律。即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是违反道德。矜恤思想非常看重道德的力量,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符合道德的法律才具备执行和遵守的可能。
矜恤思想提醒我们, 法律仅仅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而且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 完备的法律固然必不可少,但道德建设同样重要, 适当时引入更高的道德理念有助于改进更新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引导与规范功能, 进而促成更良好的社会风气。刑事法律是诸法中惩罚最重的法律, 其轻则限制自由, 重则剥夺生命, 因此对刑罚的适用应该慎之又慎。刑法罚进化历史体现了刑罚的节俭过程, 现代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 使得其社会介入范围与程度适中, 同时反对酷刑。显然,古代矜恤思想很能体现这方面的意涵, 其所蕴含的刑法谦抑思想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我认为,矜恤思想正体现了对人的关怀,不论是立法时对法律宽简的追求和特殊群体的保障, 抑或是在律典中体现的赦宥和恤刑,又或是司法实践中的上诉和死刑复核, 都是一种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重视。
2、法律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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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恤刑思想在古代刑法文化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且一直促进我国法律及其文化向着文明、合理的方向发展。客观来说,矜老原则对我国古代精神文明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的,它有利于减少滥杀,培养尊老、怜弱的社会风气。
儒家的治国思想是围绕“仁政爱民”展开的,它不仅是一种思想,而且也是人人都应该具有的一种精神品质,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如此。对老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恤刑”,正是“宽”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色彩,并与我国“尊老”、“崇老”的社会传统相一致。另外,“仁政爱民”治国论调下制定的抚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同时受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儒家思想的影响。
我想,这种以宽容的心态看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错误,是朴素的、自发的人
道主义的关怀,时至今日,仍具有其现代价值。3、矜老怜幼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