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评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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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文本目录
一、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2.主要规划依据
3.地位和作用
4.规划范围
5.风貌特征
6.功能定位
7.保护原则
8.保护对象
9.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
10.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11.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12.规划变更
13.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二、分则
14.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5.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6.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1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8.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控制三、附则
1.名词解释
2.用地性质代码
3.附表
四、附图
1.用地现状图
2.用地规划图
3.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规划图
4.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图
5.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图
6.建筑高度控制图(沿街建筑高度)
7.建筑高度控制图(非沿街建筑高度)
8.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9.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图
10.控制地块划分图
11.规划图则
一、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的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上海市嘉定区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本规划的编制是为了提供适合本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划控制规定,指导本区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保证本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得到整体的保护。
本保护规划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嘉定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2.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5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
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范围东起城中路,西至沪宜公路,南抵西练祁河外城河,北达清河路沿线。总面积为44.75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嘉定区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区域,具有典型传统江南地区民居特征的居住型历史建筑分布广泛,并有众多名人故居、旧宅,绿化覆盖率高,街河相依的格局明显,街巷尺度宜人,居住生活环境呈现滨水区域的典型特色,是嘉定镇传统商业交易与居住生活形态特征的集中反映。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反映嘉定历史特色的水乡文化为主题的文化休闲、旅游观光、中高档商业与居住有机结合的多功能城市复合地区,保留相当数量的居住用地,保护地方文化与居民生活方式。本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
全面提升文化品质,优化拓展商业服务功能,优化滨水人居环境,体现地方居住传统。
7. 保护原则
保护嘉定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传统江南水乡地区城镇商业与居住建筑群为主要特征的城镇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和居住生活形态,保护历代历史事件、商务交往、航运贸易与名人活动的多种历史信息,使该风貌区成为嘉定区规模较大的、以清末到民国时期的传统商住民居群为主体的、带有丰富而典型的历史发展痕迹和浓郁地方居住与文化色彩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上海郊区传统宗教建筑群和传统民居建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生活形态以及与上海近代历史事件与名人活动相关的重要历史场所,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7.2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河道、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7.3可持续原则
完善功能,整治景观,改善居住环境,运用多种保护和利用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
分类保护原则?
8. 保护对象
8.1物质空间特色与保护对象
8.1.1建筑(类型与建筑布局)
规划应保护包括传统江南水乡民居、中西合璧式住宅、民族传统特色住宅等各种住宅类型的居住建筑群,保护其代表风貌区各历史时期住宅建设与演变的各种典型建筑群体布局、建筑平面布局与设计手法、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色彩等。规划应保护包括教堂、商铺、寺庙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其具有功能意义的平面布局、设计手法,保护其具有历史意义的装饰风格、材料、色彩等。
8.1.2公共空间(类型与系统)
规划应保护由具有典型性的各种街巷空间、街巷格局、河道、滨河两岸空间、重要广场与绿化空间、码头与埠头空间等典型空间类型所构成的公共空间系统。
8.1.3城市肌理(街坊、地块、建筑)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街坊、河道、地块、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
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8.1.4环境(绿化与生活环境)
规划应保护水乡河网地区城镇滨河而居、街巷与民居滨河建造的典型生活环境,保护居住生活与河道的唇齿相依的互动关系,保护众多的古树名木与绿化环境。
8.1.5历史环境要素(城墙、城门、桥梁、围墙、绿化、路面、其它构筑物)
规划应保护城墙、水城门、桥梁、码头、埠头、围墙、树木、古井、路面及庭院铺砌等多种历史环境要素。
8.2人文历史特色与保护内容
规划应保护地方文化传统、民俗事俗、喜庆仪式、民间艺术、起居饮食、名人活动信息、历史事件等所构成的地方历史人文特色。
8.2.1传统民俗
应注意发扬与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护地方典型民俗、事俗,保护各类民间喜庆仪式及其发生场所;规划有利于文化传承的公共空间体系与相应社会交往、文化及民俗场所;支持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文化产业。
8.2.2传统产品与传统饮食
应保护各处老字号商铺的位置、建筑及特色经营产品,保护地方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并将其纳入地方第三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8.2.3名人活动与历史事件
应保护名人活动及重大事件的各类历史信息,包括名人故居及其活动场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并利用这些场所作为文化博物场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9.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4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4年以后建造)。
9.1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详见附表)。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