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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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0日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创建平安宁德,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本市公民在市外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各成员单位依责履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本市见义勇为协会协助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处理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事务。

浅议见义勇为工作一些问题及建议

浅议见义勇为工作一些问题及建议


要 进一 步 加 强见 义 勇 为 的宣 工作机 制 , 充分 体现全社 会对 见义 勇
级财政拨 款更少 , 有的地方拨 款 只是 传力度 。积极构 建《 条例 》 宣传平 台 , 为人员的关爱 ,切实保 障见义 勇为人 为 了应付 每年 的综 治考评 , 一些县没 充分 调动新 闻媒 体 的积 极性 , 将 集 中 员 的合法权益 , 更好地依法行 政 , 推 动 有列入财政 预算 , 有 的财政 才拨款 几 宣传 和 日常宣传 相结合 , 营造倡 导见 见义勇为工作创新发展。( 作 者单位 :
二要 尽 快 出台配 套 文 件 。 目前
强见义 勇为人 员权益保 护意见 》 的有
面去 挖掘 力 度 , 重视 集 中宣传 , 而日 识, 部门之 间的 日常工 作沟通 协调缺 《 条例 》 和 国家七部委 出台 的《 关 于加
五是 医疗 费用难 以解 决。虽然大 些规定 比较原则 , 比如各 部 门的职责
知晓率还不 高 , 有些 见义 勇为人员对 部 分 的见 义 勇为 人员 都加 入 城镇 居 分工 、 优待抚恤 、 保 障措 施等 , 各 地政 民医疗 保 险和新 型农村 合作 医疗 , 但 府应 出台实施 意见进一 步细化 , 要强
二是工作长效机 制不健 全。 一些 医疗报销要受 到很 多方面的制约。如 化相关部 门的行政 、 法律责任 。同时 , 地方 见义 勇 为组 织 机构 和 工作 网络 见义 勇为人员 户籍地在 农村 的 , 见义 兄弟省市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实践中一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根 据
见 义 勇 为是 中华 民族 的传 统美 《 条例》 的规定 , 围绕见义勇为的申报 、
德, 在 构建 和 谐社 会 的今 天 , 见 义勇 确认 、 表彰 、 奖励 、 保护、 优抚 、 评烈评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邵占维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二)社会保障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和奖励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房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水平,推进基层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开展,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达到“规范建设,全面覆盖,形成网络”目标,形成第一时间发现见义勇为典型,及时查证确认,实施表彰奖励,予以保护救助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和《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依据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仍存在见义勇为组织机构、奖励和保障措施不健全,补偿标准不统一,制度不完善,信息不灵通,宣传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加强我市见义勇为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总体部署,作为建设“平安省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见义勇为工作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日常事务,指导、监督《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的贯彻实施;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不符合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进行认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保障、宣传工作;加大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遭受打击、报复和陷害;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筹集、使用、管理见义勇为基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优待抚恤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温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引领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

激励广大群众主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1日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3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人员。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主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宁政办〔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先后涌现了一大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见义勇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平安西宁、幸福西宁建设,根据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对党绝对忠诚,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的重要载体;是践行“枫桥经验”,依靠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之需。

全市各县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单位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本意识,进一步增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自觉性、责任心。

二、明确和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推荐程序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有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制服、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中表现突出的;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的和其他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优 待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见 义 营 造 人 人 关 爱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的 浓 厚 氛 ( )鼓 励 社 会 参 与 。 各 级 政 府 三
要 将见 义 勇 为死亡 或致 残人 员适 龄 子女 条例 》落 实相 应待 遇 ;不符 合享 受工 伤 充 分展现 党和 政府 对见 义 勇为人 员 的关
按 照 就 近 入 学 的 原 则 安 排 在 公 办 学 校 就 保 险 待遇 条件 的 ,按照 《 残抚 恤管 理 爱 、广大 人 民群 众对 见义 勇为 行为 的支 伤 读 。 对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以 及 因 见 义 勇 为 死 办法 》及 有关 规定 ,由民政 部 门评定 伤 持 与肯定 ,给予 见义 勇 为人员 及其 家庭 亡 或 致 残 人 员 子 女 中 考 、 高 考 给 予 一 定 残 等级 并 落 实相 应 待 遇 。 更 多 的 精 神 关 怀 和 鼓 舞 , 努 力 在 全 社 会
( ) 扶 持 就 业 困 难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次 性工 亡补助 金 由工 伤保 险基 金按 有 关 政 府要 积极 与 见义 勇为人 员 的户籍 所在 三
员就 业 。对就 业 困难 的见义 勇为人 员 ,
只要 其有 就 业能 力和就 业 愿望 ,优 先纳 部 门安排 ,民政 部 门发放 。不 属于 上述 为人 员权益 保护 工作 。各 有 关部 门要加 人就 业援 助 ,予 以重 点支 持 ,帮助 他们 情 形的 ,按照 上 一年 度全 国城 镇居 民人 强协调 配合 ,建立联 动机 制 ,形成 工作
员权 益保 护工作 的 法制建 设 ,制定 和 完
善 相 关政策 ,建 立健 全长 效机 制 ,切 实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根据《XX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XX〕65号),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综治、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及时发现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为社会树立学习榜样,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正气。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雪亮工程平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扬、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京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加强了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了工作机构和队伍,成立了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保护工作制度和程序,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鼓励社会参与,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1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乐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乐政办发〔201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4日乐清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市财政应当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 :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41号发布日期 : 2021.06.27实施日期 : 2021.08.01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待遇保障,具体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妥善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尊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妥善安排就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2•【字号】朝政办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29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日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市政府令第255号修改,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朝阳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于建设全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进一步加强朝阳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推进我区现代化、国际化文明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要切实提高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积极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大力营造“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时效性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或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我区民政部门依法确认。

见义勇为工作要点

见义勇为工作要点

见义勇为工作要点深入贯彻会议精神,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户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见义勇为工作制度机制,在认识统筹、发现认定、表彰奖励、保障措施、宣传引导、选树推荐上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激发社会正能量,助推更高水平平安建设。

一、做好认识统筹深入学习见义勇为工作会议、全市平安重庆建设大会和全市平安建设大会精神。

加强工作统筹,充分发挥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及时部署安排、协调组织、督促指导,推动见义勇为人员服务宣传工作入社区、入网格,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大局。

二、做好发现认定1.进一步畅通见义勇为行为推报渠道,各单位要建立及时推报联动机制,推动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网格事项清单,发动网格员及时推报网格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

2.制定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见义为行为确认规则,明确标准、程序和责任,提升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三、做好表彰奖励1.积极向市上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

开展年度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表彰,公平、公正评选,大力表彰危急关头勇于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

2.建立见义勇为及时奖励慰问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慰问的示范作用,扶持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的专业社会志愿者队伍,把奖励慰问过程转变为营造见义勇为浓厚社会氛围的过程。

四、做好保障措施1.开展春节、清明节“两节”慰问的同时,充分发挥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尤其是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能职责,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助学(包括子女)、就业创业、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措施和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等政策的落地见效。

2.把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到群团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到各自联系的社会群体中去,主动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选范围。

3.进一步打造有辨识度、知名度的见义勇为公益品牌,组建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通过活动冠名、公益晚会等形式,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捐钱出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向上向善的活力。

见义勇为工作方案3篇

见义勇为工作方案3篇

见义勇为工作方案3篇见义勇为工作方案1篇一、开展募捐活动的意义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活动,是发展壮大见义勇为事业,加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平安儋州的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募捐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树立起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浩然正气。

二、集中募捐时间20xx年12月底前三、募捐方式和办法募捐活动坚持量力、自愿的原则,捐款分单位和个人捐款两种。

希望各单位踊跃支持,多捐不限,原则上每个单位不少于2000元,同时各镇、农场和工商联、公安局等单位要深入管辖的企业单位,积极发动企业单位、私营老板、个体户向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捐款。

所捐款项,请单位汇入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xx)的账户,然后凭票据复印件到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办公室(市委五楼0523房)开发票,不转账的可将现款缴交到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办公室。

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款进展情况。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公民,扶危济困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者排忧解难。

严格按照见义勇为章程,加强对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见义勇为工作方案2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基金会去年11月在召开的基层基础工作现场推进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三个”建设目标要求,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面推进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基金募集、表彰奖励和宣传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在县(市)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区成立见义勇为协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区)、乡镇街道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实现基层见义勇为工作组织全覆盖。

(二)各级领导班子带头有效募集基金,实现全市见义勇为基金稳步增长。

(三)进一步实施《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下称《条例》),实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与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浙公通字〔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公安厅2022年7月12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治安部门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审核、复核以及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法律审核。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申请或者举荐、开展调查取证、提出确认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六条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对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启动确认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者举荐,填写《受理登记表》,当场制作《受理回执》交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从国家层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各方面的优抚和帮助,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江苏省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爱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奖励工作,明确权益保护的范围,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

认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认定条件,设立专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一)认定条件。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1.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3.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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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深入推进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省《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28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和有关工作机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见义勇为英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全市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行为确认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

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申报工作(二)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情形主要包括: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形。

现役军人、国家公职人员或保安等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公民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三)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

1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可由行为人本人、所在或受益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村(居)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或举荐,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受理: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表和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核实)。

3取证:调查取证是指搜集能够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证人证言以及图片、音像资料等取证内容。

主要包括:行为人、受益人的陈述;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乡镇(街道)、村(居)提供的证明;受益人(或受益单位)提供的证明;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明;现场勘察记录(图)、照片、视频;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相关笔录材料等。

对情况复杂的,还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4公示: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符合公示条件的、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见附件2),报县(市)、区综治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县(市)、区综治办公章后生效)。

5答复: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附件3),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及涉及奖励和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

对不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6申诉:申报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书10日内,向市综治机构申诉。

市综治机构自收到申诉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四)把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要件。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必须把握四个要件:1见义勇为的主体要件。

必须是不负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公民,即见义勇为行为人必须是在无保护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去实施保护和救助行为;2见义勇为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实施保护和救助时,主观上具有正义性,目的是为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见义勇为的客体要件。

见义勇为所保护或者救助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4见义勇为的客观要件。

是指见义勇为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施救的客观情景和客观成效。

关于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时效溯及力,对于原省《条例》颁布(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没有赋予综治机构进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综治机构不再予以重新确认。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市综治机构会商见义勇为行为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

(五)强化综治机构在确认工作中的责任。

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是实施奖励与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县(市)、区综治机构要主动作为,通过基层单位、新闻媒体等渠道,全面及时掌握见义勇为信息动态,积极介入,认真核查,准确定性。

要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凡经县(市)、区综治机构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根据其事迹情况,依据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组织、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在接处警、民政部门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调查询问工作,及时出具见义勇为行为证明材料,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公正、合理、及时。

(六)严格见义勇为奖励与申报工作。

凡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必须经县(市)、区综治机构确认。

县级以上以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各级综治机构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填写《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5),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凡拟授予县级(含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都必须在见义勇为发生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市级每年从各县(市)、区推荐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中,筛选出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模范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表彰奖励,并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模范推荐为省级表彰奖励人选。

各县(市)、区要加强平时表彰奖励力度,对不具备授予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也可由所在系统或行业进行专项表彰奖励。

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特别是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不仅事迹要突出,而且思想道德和现时表现也要好。

三、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七)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见义勇为行为人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八)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在抢救期间,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或总值班负责人许可,实行免交住院押金。

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省《条例》、省《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抢救和治疗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持《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优惠证》,在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优先取药。

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九)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各县(市)、区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司职员,要优先安排和录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十)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城镇落户。

对受到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已纳入就业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经核准落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按国家及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四、完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优抚救助机制(十一)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给予优待。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优先享受国家资助。

对因见义勇为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或在学子女,要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十二)组织开展慰问、助学、助困等活动。

县(市)、区综治机构要及时了解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填写《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生活状况调查表》(见附件6),组织开展好慰问和助学、助困等活动。

慰问活动分为节日慰问和及时慰问,主要采取集中召开座谈会或深入走访形式进行慰问。

对新发生的见义勇为事件及人员,当地综治机构要尽快核实基本情况,组织整理事迹材料,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派人及时进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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