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签约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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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
乙方: 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具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指定的平台长期稳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互联网直播演艺:指乙方在现场表演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及产品实时直播以供观众消费观赏的演艺形式。
(2)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指乙方在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申请和开设的个人直播间里进行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事务。
(3)录音著作:指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由乙方所演艺录制之所有录音著作。
(4)视听著作:指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由乙方所演艺拍摄之所有录影视听著作。
(5)素材及成品:指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履行本协议演艺活动所产生之所有素材及成品,如艺人姓名、肖像、图像、传记材料等。
(6)开播:即在甲方指定的平台、网站上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行为等方式播出的行为。
1. 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合作期间,甲方代理乙方互联网线上直播过程中的商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植入、软性广告、商品推介),代理范围仅限与乙方线上直播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线上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线上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
1.1.1互联网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网络众筹音乐作品与 MV、在线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各种艺人作品专区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
1.2合作期内,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将甲方指定的平台作为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甲方同意优先帮助乙方在泰兴市星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
2. 合作期限
2.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2.2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六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五年,依此类推。本协议届满前一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2.3协议期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事务尚未履行完毕,乙方于本协议期满终止一年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收入。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乙方承担因此所致的全部违约责任。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演艺活动和事务。甲方得以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经纪或演艺工作相关协议。
3.2甲方有权享有乙方姓名、名称、声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使用权和经纪权,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授权合作方使用乙方的姓名、名称、声音、形象及相关衍生权利。
3.3甲方应通过各种媒体或甲方认为的合理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的提高乙方在互联网演艺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乙方获得更多的关注
3.4甲方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和培训,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
3.5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3.6协议期间,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授权给第三方运营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到非该合作方所运营的其他频道进行演艺活动。
3.7甲方有权对于乙方开播时间、内容进行指导,对乙方直播内容提出时长、质量要求,当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时长(甲乙约定的时长)、质量(以观众反馈为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利扣除部分收益。
3.8在甲方行使著作权过程中,不得侵害乙方署名权、名誉权。
3.9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和活动。
3.10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应由乙方享有的收益及其他商业合作费用。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合作期间,乙方应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中。
4.2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约定。4.3乙方同意将甲方指定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非甲方指定的平台或其他传播途径(指在线秀场,包括但不限于六间房、9158、酷狗繁星、网易 bobo、网易 CC、腾讯 QT、腾讯齐齐、新浪秀、56 我秀、酷我秀、KK 唱响等,以下简称“外站”)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
4.4乙方应严格遵守双方经纪代理关系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意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在商业上或其他形式上的合作,且所有的经纪事务必须经过甲方公司。
4.5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协议的过程中,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获得甲方的充分尊重。
4.6乙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获得在权益上的保护和收益方面的获取。
4.7乙方保证和承诺其在甲方指定平台的行为未抄袭或剽窃第三方的作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著作权等任何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不存在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任何法律纠纷,没有违反著作法及其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4.8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保密条款,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4.9乙方对自行制作并在甲方指定平台传播的视频具有署名权,有权确定作品署名方式及著作方式(如著、编著、编、等);
4.10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进行互联网直播,并保证直播数量、质量。
4.1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紧急联系人信息等,以便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提前通知甲方。
5. 权利归属
5.1表演者相关
5.1.1本协议期间,乙方参加表演之所有活动,乙方授权甲方得以自行或转授权第三方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乙方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授权为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作为表演者不得将其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全部财产权益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5.1.2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归甲方。
5.2乙方因配合履行本协议由甲方安排、出资、以及在甲方指定平台上发起之所有演艺活动及与演艺相关事务所产生之所有现行及将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著作、摄影著作、视听著作及其他本协议素材、成品或其他之著作等(以下简称“本协议著作”),自著作完成时起,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甲方享有本协议著作之完整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本协议著作,甲方可自行或授权第三者于全世界永久地以任何方式作任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