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议。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第九条业务部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风险控制部初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X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本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有关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向【执行董事】报告,对【执行董事】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重大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执行董事】选择产生,由3名委员构成,分别是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研究岗】。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召开投资决策会议;设【业务秘书】1人,由本公司【法务岗】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执行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则由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任委员出任之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内部和外部风险,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1名。

委员会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二)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三)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承担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并负责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公司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两天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通讯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也可以采取非现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

ⅩⅩ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等以及外聘委员组成。

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1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公司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四)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五)审议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

X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本企业全体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全体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系就本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其退出方案等事宜进行审批和决策的机构。

本企业以其认缴出资对外投资和运用,其投资和运用的范围由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其独立判断自主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5名自然人组成,均由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上海XXXXX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决定聘用,任期至本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之日。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

第四条本企业的任何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推荐委员会成员,但经普通合伙人邀请,相关有限合伙人可以出任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普通合伙人有权随时决定解聘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新的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一)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并审核和批准本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及其退出方案等事宜。

(二)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资金的划转。

(三)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管理团队、本企业、被其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作出专项决议。

(四)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企业共同投资作出专项决议。

(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判断某一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发生重大贬值,并认定其为无法实现投资净收益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委员会享有如下其他管理职权:(一)确立并控制本企业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以及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办法。

(二)建立本企业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是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必经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及外聘专家组成。

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外聘委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企业上市等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投资决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聘任。

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公司决定更换人选。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2、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进行审议;3、审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3、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4、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5、听取项目组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6、审核项目组出具的初审意见;7、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经全体委员通过的投资项目经董事长决策后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8、听取项目组负责人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汇报;9、审议、制定投资逾期90天含以上的处理方案,并在出现上述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全体委员在书面报告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10、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行使表决权时视为放弃权利.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向董事长申请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公司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2、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3、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4、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5、不得有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6、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形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完成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审批资料上补齐签字.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适时负责召开.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的工作程序1、项目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申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报告.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须认真审阅.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1、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后,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2、项目组负责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介绍投资项目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组织与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项目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若需补签,须在出具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完成.第二十七条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全部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全部为未通过.第二十八条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业务,不得实施.第五章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形成了逾期90天含以上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将接受董事会的质询.第三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批评、更换等处理.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于2016年5月16日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由基金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推选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对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在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其他行业具有综合研究能力,能够处理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复杂问题,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决策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不参与拟建投资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建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普通合伙人推荐,并经超过1/2的合伙人会议批准。

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97、《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

97、《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公司投资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投资审批制度,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工作程序,提高投资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决会委员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投决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投决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投决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投决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投决会工作职责包括:一、审议、核定各类投资业务、资金业务中单项业务总额、单笔交易金额、期限;二、审议其他超出以上范围,且符合银保监局核准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业务。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五条投决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投决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投决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投决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投决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投决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投决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一、凡认为投资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

二、凡认为投资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

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三、凡认为投资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尽职调查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投资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

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的理由及条件。

第八条投决会的表决结果为:所表决事项,“同意”票数达到投决会委员的80%(含)即为通过,超过20%投“不同意”票即为否决,其他情况为“再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及其相关业务的风险,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成员经企业任命后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名,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资决策会议开展工作,投资决策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会议方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投资决策会议纪要》。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会议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列席。

第三章决策流程第六条经投资部负责人审核后,项目组应及时将《投资建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立项审核会议纪要》、《投资立项报告》等申请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材料收到当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会议的参会委员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准予投资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判断交易金额是否在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1、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2、重大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是否充分、可靠,投资团队是否关注到了此次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3、投资团队的估值和预测是否合理可靠,此次交易预期可实现的风险收益比是否可以接受;4、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面因素对此次交易的影响;5、对投资方案(价格、合同条款、控制权等)给予指导意见;6、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发表意见。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维护合格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审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以公正的立场评价投资风险。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公司最大比例股权的投资者、法律、财务、企业咨询方面的人员组成。

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列席会议。

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经由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报告。

委员会主任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监事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公司执行股东会、执行董事所制定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2、审议投资管理程序及权限设置的确定和变更;3、审议各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的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承诺;4、审议各投资经理的尽职尽责情况,和各基金的业绩表现;5、审议规模超过200万一1000万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投资活动;6、组织落实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控制的建议,确保投资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强制相关人员改正违反合规控制的行为;7、审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投资风险控制报告,确保公司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审议现有产品及计划中的新产品在投资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报执行董事决定;9、决定其它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或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私募基金投资中隐含重大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
议。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
第九条业务部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风险控制部初审。

第十条风险控制部在受理上述材料后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初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经风险控制部初审合格的,项目组可以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送会议秘书。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发送拟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以前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书面审核意见(如有)提交会议秘书并在会议上充分阐述。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包括:
(一)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汇报,介绍待审核材料概要、项目优势、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
(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或主审人员)汇报初审情况和初审意见;
(三)各委员审议,并有权提问或讨论;
(四)项目组和风险控制部人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
(五)非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退场;
(六)委员表决;
(七)主任总结会议情况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

投资决策作出决议,应当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反馈意见的答复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审核决议。

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如审核意见有条件通过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定风险控制部负责督导项目组落实相关意见,并将落实情况经会议秘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委员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的票数)。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前”、“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