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检测的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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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制样时,可以不用匀浆,直接切成小块封样 ,保证样品的均匀性。
(1)制样演示—鲫鱼
(2)制样演示—乌鳢
(3)制样演示—鳗鲡
2、虾类
虾经清洗后, 在现场制样时,如取 样尾数较多,试样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 将虾清洗后去头,直接分成“检样”、 “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 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留样、封样可在复检时再进行实验室制样。
4、龟鳖类
现场制样时,可以先去头,再用刀或剪刀沿背壳两边 软体部将背部和腹部龟壳分开,去除内脏,去皮,将肌肉 部分(主要集中在四肢部位)剔下,切成小块,混匀,分 成“检样”、“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 ,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5、牛蛙
现场制样时,可以先去头,再从头部去皮,去内脏 ,用刀或剪刀将肌肉部分(主要集中在四肢部位)剔下, 切成小块,混匀,分成“检样”、“留样”和“封样”三 份,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一、抽样的准备
(一)抽样目的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 监督水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监测工作的开展首 先必须进行样品的抽样。
为确保水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公正 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必须规范抽样环节。
(二)抽样的准备
1、技术准备
根据抽查的任务,在抽样前制定详细的计划, 明确检验的内容,选择抽样方法,抽样检验水平, 建立抽样的质量保证措施。
6、藻类
将样品去除砂石等杂质后,样品剪碎、混匀后直接分成“检 样”、“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 标签。试样量为不少于400g,在检测前将样品匀浆。
7、贝类
目前贝类没有进行药物残留检测,进行微生物检测 时,根据标准规定,不留样,因此,无需进行现场制样。
根据检测目的不同,样品的制样方法也各不相同。 贝类样品一般冷藏保存,回实验室后进行制样。
软壳贝类:可直接绞碎后用于检测;
硬壳贝类:开壳后取肉,收集软体组织部分和体液,匀浆后用于检测。
4、蟹类: 当蟹苗体长<3cm时,将苗种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只蟹 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蟹苗体长≥3cm时,将苗种清洗后,按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进 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规范,去蟹盖等硬壳,取其他部分绞 碎后用于检测。
(二)抽样的准备
(2)抽(制)样用品: 捕捞用具、制样用刀具
(包括剪、刀)、案板、手 套、一次性桌布、纸巾等。
各中心应针对实际抽样品 种,有针对性准备用品,特 别是制样的工具。
(二)抽样的准备
(3)封样用品: 封样单、样品标签、样品袋(如聚乙烯自封塑 料袋、尼龙网袋、麻袋)、封样包裹材料(应使用 便于书写的材料,如A3纸张、信封或纸盒)、透明 胶带。
(二)现场封样的材料准备
封装样品用包裹材 料一般采用纸质材料, 并且必须是足够大,且 便 于 书 写 的 , 如 A3 打 印纸、中(大)号信封、 纸盒等。
(三)现场封样操作程序
1、封样操作 将需要封装样品用 包裹材料包好,或放入 信封,在接缝处贴上封 条。
样品包裹必须 完整,且足够密实 ,不能露出封样样 品袋。
(二)现场抽样方式
根据文件要求,产地监督抽查 的取样工作由当地渔政或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抽样的方式可以根 据不同品种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三)样品数量
现场抽取的单个样品数量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样品名称
样本量*
检样量(g) *
鱼类
≥3尾
≥ 400
虾类
≥ 10 尾
≥ 400
蟹类
≥5只
≥ 400
藻类
“检样”部分可留待样品运抵实验 室后再去虾壳、肠腺等,匀浆后才能进行 检测。
3、蟹类
现场制样时,将蟹清洗后取出背壳、去鳃、剪去蟹脚尖端 部分,将蟹体剪成小块(腿和螯等尖硬部分可以不要),直接 分成“检样”、“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 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检样到实验室后再取肌肉等可食部分进行匀浆,用于检测 。
3、蟹类在制样后容易腐败,必须进行现场速冻保藏。
四、苗种抽查的取样要求
(一)苗种抽查的取样数量
各类水产苗种抽样数量按照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规定进行:
样品名称 鱼类 虾类
样品数量 ≥3尾 ≥10尾
检样量(g) ≥50 ≥50
蟹类
≥5只
≥50
贝类
≥30只
≥50
龟鳖类
≥3只
≥50
海参等其他水产品
从技术上保证抽样的随机性、代表性、科学性 。
(二)抽样的准备
2、人员配置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与抽 样产品相关知识、产品标准(文件)、已经确定的样品抽取 方法及抽样量、抽样及封样时的注意事项、样品运送过程中 的注意事项等。
每个抽样组至少由二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有抽样经验 。
(二)抽样的准备
6、海参: 海参样品可以在现场将苗种进行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 验室后匀浆用于检测。
五、现场封样
(一)现场封样的目的
现场封样的目的是为了在检测结果出来后,当 被检方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时,为了能有原始样用 于复检,在取样和制样时,同时对原始样品进行封 存。
封样的要求是:经签封的样品,在不破坏原始 封条的情况下不能被私自打开,保证封存样品来源 的原始性。封样是监督抽查的必须程序。
水利局,质检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我部制订了《产地水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局。
≥3只
≥50
a 本表中所列为最少取样数量,实际操作中需根据所取样品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 检样量的基础上,抽取样品。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由于水产苗种差异较大,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 需要进行现场制样。
对于个体较小虾苗、蟹苗等品种的苗种,无法进行 现场制样,只要在保证样品均匀性的前提下,可以直接 进行封样;
检测中心抽样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改变抽样地点。
三、现场制样
(一)现场制样的目的
为保证样品的公正性和具有法律效力,产地监督抽 查要求必须在现场进行封样,并经被抽检单位和当地渔 政和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为确保样品在检测时的样 品均匀性,以及便于保存和携带,必须进行现场制样。
(二)现场制样的基本要求
现场制样场所要求具有自来水、干净的场地等基 本条件,以便于进行样品处理,且不能污染样品。
样品经双方均在场时, 确认后当场封样。封样时, 在包裹的所有接缝处贴上填 写完整的封样单,封样单不 一定只能是一张,可以是数 张,应将可能被展开的包裹 接缝处全部贴上封样单,目 的是防止包裹被私自打开。
对于不同水产品,由于其个体大小和形状的不同, 现场制样的处理方法也有不同。
(三)现场制样的具体操作程序
1、鱼类
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皮,取 背部肌肉,试样量不少于400g。将肌肉部分切成小块 ,大小约为1×1×1cm,匀浆,分成“检样”、“留样 ”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 品标签。
水产品质量监测的抽样
吴光红 研究员 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主要内容
一、抽样的准备 二、现场抽样 三、现场制样 四、苗种抽查的取样要求 五、现场封样 六、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七、实验室制样及样品复检
抽百度文库检测方式分类
监督抽检 产地、苗种、药残 风险检测 例行监测
普查 贝类划型检测
有关技术文件
(二)抽样的准备
(4)其他用品:
地图 照相机 创可贴 冰袋
GPS定位仪 工作服或围裙 保温箱 车载冰箱
二、现场抽样
(一)现场抽样要求
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应有持有渔业执 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人员一起到场,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 被抽检单位应当场起捕水产样品,取自同一池(塘)或网 箱的同一种水产品才能组成1个样品。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不得私自准备”
“不得私自准备”主要指需要抽样人员到场后才能从池塘中起捕。但 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不能做到,特别是对个别临时起捕较为困难的品种。 可能存在几种可能:
1、企业人员预先下网,取样人员到现场后再起捕,应视为现场起捕;
2、到现场后,如果已起捕,放在该池塘中的小网箱中,应询问具体人 员起捕过程,确保样品起捕于该池塘;
≥ 500 g
≥ 400
龟鳖类
≥3只
≥ 400
其它
≥3只
≥ 400
*本表中所列为最少取样量,实际操作中需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
的基础上,抽取样品。贝类样品抽样数量根据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不同,取样数量不同, 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现场抽样的注意事项
被抽样单位必须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起捕水产样品, 不得私自准备,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抽检样品来源 的真实性。
3、物质准备
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 同,需要准备取样器具。
(1)文件类: 抽样时须准备下达任务
的文件、任务通知书、被抽 样单位须知、抽样人员有效 证件、抽样单等文件。
(二)抽样的准备
从水产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提供检验,是保 证质量评价或安全检测质量的关键之一,根据不同的 监测任务,对抽样也有不同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抽查 任务,在抽样前应明确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查的水产 品品种、数量、检测指标等基本情况。同时制定抽样 计划,确定抽样时间、范围以及抽样地点。在进行抽 样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 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文 号:农办渔[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3-18 执行日期:2009-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现场制样的注意事项
1、现场制样时,应选择环境相对干净、具有制样条 件的场所进行,最好是在有桌子和水源的房间。在制样 时铺设一次性台布,制样人员穿着工作服,防止样品交 叉污染。
2、制样时,每个样品制样完成后将残留物用一次性 台布包裹起来,重新铺设台布、清洗刀具和案板,再进 行下一个样品的制样。
2、虾类: 当虾苗体长<5cm时,将苗种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 条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虾苗体长≥5cm时,将苗种清洗后,按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 要求进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实验室的制样要求进行制 样后用于检测。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3、贝类: 贝类苗种均较小,在现场可以直接将苗种进行清洗后,直接封样,样 品回实验室整条匀浆后用于检测;
苗种的具体制样方法可以按照监督抽查的成鱼的制 样方法进行。具体为: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1、鱼类: 当鱼苗体长<8cm时,将苗种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 条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鱼苗体长≥8cm时,将苗种清洗后,按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 要求进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实验室的制样要求进行制 样后用于检测。
3、到现场后,已起捕,但是集中放在某个池塘中的小网箱或其他容器 中,应询问具体人员起捕过程,并应要求起捕人员明确起捕于哪个池塘, 确保样品能明确是起捕于某池塘;
4、如果是将样品由企业送样到某办公室,根本就无法保证样品是从哪 个养殖场和池塘来,应予以拒绝。
如何解决地方主管部门改变抽样地点的情况
按照监督抽查的工作要求,抽样单位必须在农业 部下达的抽样名单中进行,如果在实际取样中出现主 管部门安排的抽样企业不在名单范围内,应及时与省 渔业主管部门联系,如果省主管部门在现场陪同,应 要求他们向部渔业局或技术支撑单位请示同意。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5、龟鳖类: 当龟(鳖)苗种背甲长<3cm时,将龟(鳖)苗种清洗后,杀死 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只蟹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龟(鳖)苗种背甲长≥3cm时,将龟(鳖)苗种清洗后,按 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进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 规范,取可食部分绞碎后用于检测。
(1)制样演示—鲫鱼
(2)制样演示—乌鳢
(3)制样演示—鳗鲡
2、虾类
虾经清洗后, 在现场制样时,如取 样尾数较多,试样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 将虾清洗后去头,直接分成“检样”、 “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 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留样、封样可在复检时再进行实验室制样。
4、龟鳖类
现场制样时,可以先去头,再用刀或剪刀沿背壳两边 软体部将背部和腹部龟壳分开,去除内脏,去皮,将肌肉 部分(主要集中在四肢部位)剔下,切成小块,混匀,分 成“检样”、“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 ,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5、牛蛙
现场制样时,可以先去头,再从头部去皮,去内脏 ,用刀或剪刀将肌肉部分(主要集中在四肢部位)剔下, 切成小块,混匀,分成“检样”、“留样”和“封样”三 份,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一、抽样的准备
(一)抽样目的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 监督水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监测工作的开展首 先必须进行样品的抽样。
为确保水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公正 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必须规范抽样环节。
(二)抽样的准备
1、技术准备
根据抽查的任务,在抽样前制定详细的计划, 明确检验的内容,选择抽样方法,抽样检验水平, 建立抽样的质量保证措施。
6、藻类
将样品去除砂石等杂质后,样品剪碎、混匀后直接分成“检 样”、“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 标签。试样量为不少于400g,在检测前将样品匀浆。
7、贝类
目前贝类没有进行药物残留检测,进行微生物检测 时,根据标准规定,不留样,因此,无需进行现场制样。
根据检测目的不同,样品的制样方法也各不相同。 贝类样品一般冷藏保存,回实验室后进行制样。
软壳贝类:可直接绞碎后用于检测;
硬壳贝类:开壳后取肉,收集软体组织部分和体液,匀浆后用于检测。
4、蟹类: 当蟹苗体长<3cm时,将苗种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只蟹 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蟹苗体长≥3cm时,将苗种清洗后,按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进 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规范,去蟹盖等硬壳,取其他部分绞 碎后用于检测。
(二)抽样的准备
(2)抽(制)样用品: 捕捞用具、制样用刀具
(包括剪、刀)、案板、手 套、一次性桌布、纸巾等。
各中心应针对实际抽样品 种,有针对性准备用品,特 别是制样的工具。
(二)抽样的准备
(3)封样用品: 封样单、样品标签、样品袋(如聚乙烯自封塑 料袋、尼龙网袋、麻袋)、封样包裹材料(应使用 便于书写的材料,如A3纸张、信封或纸盒)、透明 胶带。
(二)现场封样的材料准备
封装样品用包裹材 料一般采用纸质材料, 并且必须是足够大,且 便 于 书 写 的 , 如 A3 打 印纸、中(大)号信封、 纸盒等。
(三)现场封样操作程序
1、封样操作 将需要封装样品用 包裹材料包好,或放入 信封,在接缝处贴上封 条。
样品包裹必须 完整,且足够密实 ,不能露出封样样 品袋。
(二)现场抽样方式
根据文件要求,产地监督抽查 的取样工作由当地渔政或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抽样的方式可以根 据不同品种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三)样品数量
现场抽取的单个样品数量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样品名称
样本量*
检样量(g) *
鱼类
≥3尾
≥ 400
虾类
≥ 10 尾
≥ 400
蟹类
≥5只
≥ 400
藻类
“检样”部分可留待样品运抵实验 室后再去虾壳、肠腺等,匀浆后才能进行 检测。
3、蟹类
现场制样时,将蟹清洗后取出背壳、去鳃、剪去蟹脚尖端 部分,将蟹体剪成小块(腿和螯等尖硬部分可以不要),直接 分成“检样”、“留样”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 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检样到实验室后再取肌肉等可食部分进行匀浆,用于检测 。
3、蟹类在制样后容易腐败,必须进行现场速冻保藏。
四、苗种抽查的取样要求
(一)苗种抽查的取样数量
各类水产苗种抽样数量按照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规定进行:
样品名称 鱼类 虾类
样品数量 ≥3尾 ≥10尾
检样量(g) ≥50 ≥50
蟹类
≥5只
≥50
贝类
≥30只
≥50
龟鳖类
≥3只
≥50
海参等其他水产品
从技术上保证抽样的随机性、代表性、科学性 。
(二)抽样的准备
2、人员配置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与抽 样产品相关知识、产品标准(文件)、已经确定的样品抽取 方法及抽样量、抽样及封样时的注意事项、样品运送过程中 的注意事项等。
每个抽样组至少由二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有抽样经验 。
(二)抽样的准备
6、海参: 海参样品可以在现场将苗种进行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 验室后匀浆用于检测。
五、现场封样
(一)现场封样的目的
现场封样的目的是为了在检测结果出来后,当 被检方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时,为了能有原始样用 于复检,在取样和制样时,同时对原始样品进行封 存。
封样的要求是:经签封的样品,在不破坏原始 封条的情况下不能被私自打开,保证封存样品来源 的原始性。封样是监督抽查的必须程序。
水利局,质检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我部制订了《产地水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局。
≥3只
≥50
a 本表中所列为最少取样数量,实际操作中需根据所取样品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 检样量的基础上,抽取样品。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由于水产苗种差异较大,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 需要进行现场制样。
对于个体较小虾苗、蟹苗等品种的苗种,无法进行 现场制样,只要在保证样品均匀性的前提下,可以直接 进行封样;
检测中心抽样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改变抽样地点。
三、现场制样
(一)现场制样的目的
为保证样品的公正性和具有法律效力,产地监督抽 查要求必须在现场进行封样,并经被抽检单位和当地渔 政和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为确保样品在检测时的样 品均匀性,以及便于保存和携带,必须进行现场制样。
(二)现场制样的基本要求
现场制样场所要求具有自来水、干净的场地等基 本条件,以便于进行样品处理,且不能污染样品。
样品经双方均在场时, 确认后当场封样。封样时, 在包裹的所有接缝处贴上填 写完整的封样单,封样单不 一定只能是一张,可以是数 张,应将可能被展开的包裹 接缝处全部贴上封样单,目 的是防止包裹被私自打开。
对于不同水产品,由于其个体大小和形状的不同, 现场制样的处理方法也有不同。
(三)现场制样的具体操作程序
1、鱼类
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皮,取 背部肌肉,试样量不少于400g。将肌肉部分切成小块 ,大小约为1×1×1cm,匀浆,分成“检样”、“留样 ”和“封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 品标签。
水产品质量监测的抽样
吴光红 研究员 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主要内容
一、抽样的准备 二、现场抽样 三、现场制样 四、苗种抽查的取样要求 五、现场封样 六、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七、实验室制样及样品复检
抽百度文库检测方式分类
监督抽检 产地、苗种、药残 风险检测 例行监测
普查 贝类划型检测
有关技术文件
(二)抽样的准备
(4)其他用品:
地图 照相机 创可贴 冰袋
GPS定位仪 工作服或围裙 保温箱 车载冰箱
二、现场抽样
(一)现场抽样要求
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应有持有渔业执 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人员一起到场,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 被抽检单位应当场起捕水产样品,取自同一池(塘)或网 箱的同一种水产品才能组成1个样品。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不得私自准备”
“不得私自准备”主要指需要抽样人员到场后才能从池塘中起捕。但 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不能做到,特别是对个别临时起捕较为困难的品种。 可能存在几种可能:
1、企业人员预先下网,取样人员到现场后再起捕,应视为现场起捕;
2、到现场后,如果已起捕,放在该池塘中的小网箱中,应询问具体人 员起捕过程,确保样品起捕于该池塘;
≥ 500 g
≥ 400
龟鳖类
≥3只
≥ 400
其它
≥3只
≥ 400
*本表中所列为最少取样量,实际操作中需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
的基础上,抽取样品。贝类样品抽样数量根据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不同,取样数量不同, 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现场抽样的注意事项
被抽样单位必须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起捕水产样品, 不得私自准备,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抽检样品来源 的真实性。
3、物质准备
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 同,需要准备取样器具。
(1)文件类: 抽样时须准备下达任务
的文件、任务通知书、被抽 样单位须知、抽样人员有效 证件、抽样单等文件。
(二)抽样的准备
从水产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提供检验,是保 证质量评价或安全检测质量的关键之一,根据不同的 监测任务,对抽样也有不同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抽查 任务,在抽样前应明确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查的水产 品品种、数量、检测指标等基本情况。同时制定抽样 计划,确定抽样时间、范围以及抽样地点。在进行抽 样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 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文 号:农办渔[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3-18 执行日期:2009-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现场制样的注意事项
1、现场制样时,应选择环境相对干净、具有制样条 件的场所进行,最好是在有桌子和水源的房间。在制样 时铺设一次性台布,制样人员穿着工作服,防止样品交 叉污染。
2、制样时,每个样品制样完成后将残留物用一次性 台布包裹起来,重新铺设台布、清洗刀具和案板,再进 行下一个样品的制样。
2、虾类: 当虾苗体长<5cm时,将苗种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 条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虾苗体长≥5cm时,将苗种清洗后,按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 要求进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实验室的制样要求进行制 样后用于检测。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3、贝类: 贝类苗种均较小,在现场可以直接将苗种进行清洗后,直接封样,样 品回实验室整条匀浆后用于检测;
苗种的具体制样方法可以按照监督抽查的成鱼的制 样方法进行。具体为: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1、鱼类: 当鱼苗体长<8cm时,将苗种清洗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 条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鱼苗体长≥8cm时,将苗种清洗后,按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 要求进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实验室的制样要求进行制 样后用于检测。
3、到现场后,已起捕,但是集中放在某个池塘中的小网箱或其他容器 中,应询问具体人员起捕过程,并应要求起捕人员明确起捕于哪个池塘, 确保样品能明确是起捕于某池塘;
4、如果是将样品由企业送样到某办公室,根本就无法保证样品是从哪 个养殖场和池塘来,应予以拒绝。
如何解决地方主管部门改变抽样地点的情况
按照监督抽查的工作要求,抽样单位必须在农业 部下达的抽样名单中进行,如果在实际取样中出现主 管部门安排的抽样企业不在名单范围内,应及时与省 渔业主管部门联系,如果省主管部门在现场陪同,应 要求他们向部渔业局或技术支撑单位请示同意。
(二)苗种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
5、龟鳖类: 当龟(鳖)苗种背甲长<3cm时,将龟(鳖)苗种清洗后,杀死 后直接封样,样品回实验室整只蟹匀浆后用于检测; 当龟(鳖)苗种背甲长≥3cm时,将龟(鳖)苗种清洗后,按 照监督抽查的现场制样要求进行制样和封样,样品回实验室后按照 规范,取可食部分绞碎后用于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