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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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界广泛讨论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参考。

张XX(以下简称:张)与王XX(以下简称:王)是生意上多年的合作伙伴,平时关系不错,2010年3月1,张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向李XX(以下简称:李)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分5,期限为一年,因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遂请王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李了解王X的公司实力,同意其作为借款保证人。

于是,三方签下借款担保合同。

2011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张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李的借款,并玩起失踪,李无奈,只得四下寻找,仍未果。

6个月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与王共同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王某的担保责任因超过6个月担保期限,而予以免除。

判决生效后,李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法律分析:根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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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诉讼时效的计算主要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

一、担保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担保诉讼时效的计算主要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

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

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

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担保期间,⼜叫作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

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持续达到⼀定期间⽽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丧失胜诉权。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般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没有对债务⼈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连带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这⾥并不需要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般保证不同。

三、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1、根据保证合同成⽴时,主债务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期届满的次⽇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履约行为作出担保,但是其本质和效果却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让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

我们来看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中的特定行为作出担保,一般保证只针对特定的履约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就可能会提供一般保证,保证小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只是针对贷款的还款行为,而并非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担保。

接着我们来看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它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是针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乙、丙三人合作开餐馆,他们需要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且需要向房东支付房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房租,那么丙方作为甲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将要对房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乙方能够按时支付房租,但丙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我们详细地了解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更深入的理解。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商务合作中,担保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担保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并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案例:2008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李某提供担保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并未就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该笔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没有如约偿还,王某遂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李某代张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李某辩称,自己只有在张某无能力偿还该借款后,才为其偿还借款。

张某现在仍有可以偿还借款的财产,王某应起诉张某而非起诉他,且借款期限已届满,王某已无权请求自己赔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要求。

人民法院据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认定李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遂判决李某偿还该笔借款。

解析:《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起诉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另外,保证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而被人民法院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即在2009年9月之前,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担保法》第16条规定的保证的两种⽅式,且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书⾯的保证合同。

实践中,⼀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及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等均有较⼤的区别,现根据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区别:保证期间:⼀般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连带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明确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六个⽉。

⼆、诉讼时效:⼀般保证:保证期届满前,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起诉或者仲裁⽣效之⽇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般抗辩权四、责任承担⽅式:⼀般保证:将保证⼈与债务⼈⼀起起诉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相关法律概念:⼀般保证的定义: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般保证的保证期限:⼀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期间法律规定

担保期间法律规定

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不管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般保证,保证⼈的保证责任,都是有期限的,超出期限的,债权⼈不能再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担保期间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可以请求保证⼈履⾏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它事关保证⼈与债权⼈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使或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以下具体论述之。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起6个⽉。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保证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的书⾯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款规定:债权⼈和债务⼈对主合同的履⾏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书⾯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的情形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19条)。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三、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

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浅议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浅议
除。 ( ) 证债 务 的诉讼 时效 二 保
1保 证 期间 的概念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 保法 》 1、 2 2 、 (52 、3
《 保法 司法解 释》 担 第三十 四条 规定 , 一般保 证的债 权人 于保 证 期 间届满 前对 债 务人 申请 诉讼 或提 出仲 裁 的, 从判 决, 裁 裁 仲 决 生效之 日起 , 始计 算保 证合 同 的诉讼 时 效 , 开 连带 责任保 证 的 债权 人当 保证 期间届 满面 前要求 保证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从债 权 人要 求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之 日起 , 开始 计算保证 合同 的诉讼 时 效: 第三 十六 条规 定 , 一般 保 证 中 , 主债 务诉讼 时 效中 断, 证债 保 务诉讼 时效 中断 : 一般 保证 和连带 保证 中 , 务的诉 讼时 效中止 , 债 保证 的债 务诉 讼时 效 中止 。 ( ) 证期 间与保 证债 务 的诉讼 时 效的 区别 三 保 1规 范 目的 、 质不 同 。 设置 时 效制度 , . 性 在于 尊重 久 已存 的 事 实状 态 , 即在于 维持 社会 秩序 。事关 社会秩 序 之维 持 , 决定 这
陷, 并对 缺 陷补救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保证 期 间 一般保 证 边 带保证 诉讼 时效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3 3一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6 5.2 10- 9 (000. 7 0 2 o 效 : 连带 责 任保证 于 合 同约定 或法 律规 定 的保证 期间 , 权人 对 债 未要 求保证 人承 担责任 的 , 证 责任期 间届满 的法律 效 果为免除 保
了它性 质 为强制 性规 范 , 当事人 不 能变 更 、 除时 效期 间或者 预 排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保证是⼀种担保⽅式,权利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是需要注意相关的保证期间的。

超过保证期间,债权⼈的担保权利不会得到⽀持。

那么,保证合同期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证合同期限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担保期限是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般保证,债权⼈向借款⼈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样。

⽽如果担保⼈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向担保⼈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责任免除,不再会产⽣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主张的,担保期间终⽌,重新计算⼆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保证合同期限相关内容,如果双⽅当事⼈对保证合同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合同期限在⼀般情况下是六个⽉。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随着经济发展,贷款模式越来越多,银⾏为保障资⾦安全,要求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在担保时可以承担不同的责任,很多⼈不是很了解⼀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般保证的保证⼈只是在主债务⼈不履⾏时,有代为履⾏的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与主债务⼈为连带责任⼈,债权⼈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求偿,也可以向保证⼈求偿,⽆论债权⼈选择谁,债务⼈和保证⼈都⽆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与主债务⼈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般保证中保证⼈与主债务⼈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向债权⼈履⾏债务后,保证⼈对主债务⼈有求偿权。

3、⼀般保证中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是否催告主债务⼈作为是否履⾏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度较强,对债权⼈很有利,⽽保证⼈的负担相对较重;⽽⼀般保证的担保⼒度相对较弱,保证⼈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以上是针对什么是⼀般保证以及⼀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的解答,从上述可以看出,不同的担保⽅式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您在为他⼈担保时请慎重选择。

保证期间的效力及其确定方式

保证期间的效力及其确定方式

保证期间的效⼒及其确定⽅式保证期间是对保证⼈承担责任的时间,保证期间是有⼀定的限制的,是由法律进⾏规定约束。

保证⼈诉讼期间⼀般是两年。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保证期间的效⼒及其确定⽅式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保证责任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

换⾔之,从时间上看,保证⼈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第⼀次: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式主张权利(⼀般保证:债权⼈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次: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保证⼈获得抗辩权。

第三次:债权⼈对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时,保证⼈有权援⽤债务⼈的抗辩权。

1、保证期间的作⽤与效⼒(1)作⽤。

督促债权⼈积极⾏使债权。

①⼀般保证:债权⼈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和/或保证⼈)起诉或申请仲裁;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效⼒。

若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式主张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3个⽉,亦可约定1年。

随意!)。

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依法确定保证期间,不按约定: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②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论⼀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须注意:没有约定债务履⾏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起算;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破产程序终结之⽇起计算。

3、保证期间的性质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中断、中⽌、延长。

③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④保证期间约束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形成权。

相信⼤家从上⽂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自然人、法人、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从事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出借人为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又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本人基于保证责任形式的不同,结合审判实践,就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焦点问题予以阐述分析及探讨,以供参考。

一、概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根据不同形式又细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保证责任承担事项,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为便于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时人的选择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保证责任的约定层出不穷,准确把握保证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对从事律师服务至关重要。

二、理解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及焦点问题探讨(一)担保责任形式不同,债权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顺位不同。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顺位相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即可以同时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选择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作为被告,在连带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作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放弃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对应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吗”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

换言之,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

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保证期间是为保证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保证人在保证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保证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而对否定原事实状态的权利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利也就称为形成权,它的行使使双方之间形成了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使保证债权的请求权得以成立。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两种形式的担保,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这样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该行为会因保证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

而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此时如果认定债权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的请求权,显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最⾼院为了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资⾦担保协议模板贷款偿还担保书模板债权转让担保协议书)《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条:当事⼈对由民事关系产⽣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条: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之外的其他⼈。

反担保⽅式可以是债务⼈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除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担保⼈应当对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外担保合同⽆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汇收⼊的⾮⾦融性质的企业法⼈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一、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二、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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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的区别。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关系不同: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

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不能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来说,这种过渡的条件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过渡条件是债权人直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连带责任
保证的过渡条件是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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