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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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漏项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漏项

固定单价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计价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工程任务的量和单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工程总价则根据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得出。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工程规范等方面的不完善,可能会出现工程量漏项的情况。

那么,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漏项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漏项指的是在合同签订时,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量清单中未能列出或者标注不明确的工程量。

这些漏项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对工程总价产生影响。

因此,解决工程量漏项问题对于保证合同公平、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漏项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补充协议:当发现工程量漏项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就漏项工程量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漏项工程量的内容、数量和单价,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工程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项或者需要调整工程量,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

签证申请应详细说明需要调整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

签证批准后,工程总价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协商解决:当双方在工程量漏项问题上存在争议时,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就漏项工程量的认定、支付和调整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合同精神和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

4. 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在工程量漏项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签证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工程量漏项问题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审核,确保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漏项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漏项

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计价方式。

在这种合同方式下,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情况,这就引发了关于责任承担和价款调整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是指在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量清单中未能列明或未能准确列明某些工程项目的数量或内容。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一旦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承包人不能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那么,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招标或者签订施工合同时会约定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应当结合施工图自行核对,如有漏项、缺项等应当及时提出增加。

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审查,并对可能存在的漏项、缺项等情况提出增加或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提出增加或调整,那么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可能会对原招标图纸进行完善或变更,这就可能引发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引起的清单漏项,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设计变更,承包商有权进行相应的费用要求或索赔。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完善、变更或取消某些项目,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那么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要求或索赔。

综上所述,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审查,并对可能存在的漏项、缺项等情况提出增加或调整。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对图纸进行完善、变更或取消某些项目,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那么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要求或索赔。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关于固定总价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致: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据悉贵公司在本次招投标结束尚未签订施工合同前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现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招投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预防及处理方式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供贵公司在此次及以后的招投标参考。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招投标阶段的预防及处理(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预防及处理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

1、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

2、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

(1)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

投标人这样做,对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报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二)通过招标文件进行预防和处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在投标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二、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1如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包含了按图施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且设计变更等亦不作调整,则不能增加;2如是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如果本身清单数量有错误,要增加;如清单无错误,视为漏项分摊,不能漏项增加;三、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1、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2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4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3、漏项问题的预防1在招标阶段的初步预防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对清单漏项的处理办法;如: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又如: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2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时,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并可要求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2施工过程中漏项的解决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3竣工结算中对漏项的处理1处理中应考虑的原则首先,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第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第三,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2对漏项的处理第一,针对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和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而导致的清单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承包商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第二,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漏项项目取消时,则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4、对固定总价合同的评判施工单位有可能很怨,为什么同样属于清单漏项,叫我做吧,不给钱;不叫我做吧,倒扣钱,好像风险都在施工单位;其实这正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精神所在,即施工单位只要理解,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举个对承包商有利的例子,某建筑构件厂因上海欧尚杨浦一号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较工程量价格清单少用钢材40吨价值人民币约80万,在结算时业主以承包商少用钢材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遂酿成纠纷;最后处理结果:按合同结算;因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业主来说,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工程量清单漏项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怎么办

工程量清单漏项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怎么办

⼯程量清单漏项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怎么办⼯程量清单报价相对于定额⽽⾔更加简洁直观,⽬前建筑市场上,利⽤⼯程量清单报价⽅式进⾏招投标的最为常见。

发包⼈与承包⼈签订建设⼯程承包合同时,通常都会附⼀份详细编制好的⼯程量清单。

但由于各种原因,投标⽂件或者施⼯合同中的⼯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最终导致发包⼈与承包⼈之间出现较⼤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施⼯单位风险如何控制?⼀.⼯程量清单漏项概述⼯程量清单漏项,是指由于发包⼈的原因,或者承包⼈故意或疏忽,将施⼯图等图纸中包括的⼯作内容部分予以遗漏,导致该部分未在⼯程量清单中表现出来。

“漏项”与“甩项”是两个概念,实践中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分。

甩项,是指某个单位⼯程,为了急于交付使⽤,把按照施⼯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程项⽬甩下,⽽对整个单位⼯程先⾏验收。

其甩下的⼯程项⽬,称甩项⼯程。

甩项⼯程中有些是漏项⼯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造成的未完⼯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或进⾏修补的⼯程。

⼆.经典案例浙江铁道⼯程公司诉浙江汇丰物流公司建设⼯程施⼯合同案(⼀审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键词:招标投标漏项成本价司法鉴定1、案件主要事实2003年12⽉30⽇,浙江汇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采取邀请招标⽅式,对其汇丰物流⼀期⼯程组织招投标活动。

浙江铁道⼯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公司)根据招投标⽂件及施⼯图编制预算,投标的建筑、安装⼯程预算价合计⼈民币12677845元,并以8887008元的⼯程报价进⾏了投标。

2004年1⽉8⽇,物流公司向⼯程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其报价予以认可,后双⽅于2004年2⽉2⽇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合同约定⼯程造价根据中标价⼀次包⼲,由于中标⼈漏算、多算、错算等均不予调整。

2004年2⽉5⽇,双⽅⼜签订《⼯程施⼯补充合同》,增加362992元作为⽔泥、钢材涨价的补差,调整后合同价为925万元。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在该规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发展,总价合同在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总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总价,具有简化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等优点。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问题时常出现,给双方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对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工程量清单错漏的原因1. 编制顺序不规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可以按照施工顺序、定额子目设置或图纸顺序进行。

如果编制顺序不规范,容易导致清单错漏。

2. 定额与清单设置不同:定额子目是按工序设置,而清单子目是将若干工序组合起来。

这种设置方式容易导致清单错漏项。

3. 清单与定额混淆:招标工程量清单只计设计图示尺寸净量,不包括施工方案及措施损耗。

由于招标时无法确定施工方案及损耗控制水平,容易导致清单工程量错误。

二、工程量清单错漏的影响1. 影响合同履行:工程量清单错漏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的理解和计算产生分歧,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 增加合同纠纷:工程量清单错漏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增加双方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争议解决成本。

3. 影响工程质量:工程量清单错漏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弥补损失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质量。

三、应对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策略1. 强化编制质量:发包人应要求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和处理方式,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3. 加强合同管理: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4. 完善审批流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清单质量。

5. 引入第三方审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以确保清单的准确性。

6. 加强沟通与协调:发包人和承包商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

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1.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

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

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援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增加的专案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

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专案计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释出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你们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合同相对方的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

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

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
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参考建议:
1.发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的工程,应遵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2.如果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不
全、清单编制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没有发现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错
项,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并因此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变化,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

如果是因为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漏报或错报,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不全、清单编制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为工程变更导致新增项目或工程量发生
变化,而这种变化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经过发包人和承
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则不应将这种变化视为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错项,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变更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约定、设计图纸、清单编制、工程变更等。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明确责任归属,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工程造价专家。

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

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

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总价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合同方式,其特点是工程总价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不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价格。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量清单中常常会出现漏项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施工方和建设方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那么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因此,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施工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责任去发现和补充清单中的漏项。

然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的项目,应及时与建设方沟通,以便对清单进行补充和修正。

如果施工方未及时通知建设方,而是自行承担了漏项项目的施工,那么施工方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补差价:对于清单中漏项的项目,施工方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提供相应的工程量和造价,与建设方进行协商,确定补差价的具体金额。

2. 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如何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计算,或者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3. 延长工期:如果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那么建设方可以同意延长工期,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进行调整。

4. 索赔:如果施工方因为工程量清单漏项而遭受经济损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建设方提出索赔。

在处理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利益。

同时,施工方和建设方都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管理,尽量减少漏项情况的发生,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加强沟通与协调。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szcea2014.10●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

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现在有几个问题: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实用文档【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用文档“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

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

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摘要]工程量清单规范报价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简单明了,应该说更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

而正是这样一种简明快速的造价计算方法在规范招投标过程的同时,也为结算过程特别是价款变更情况下带来了新的问题,尤其是本文重点讨论的清单漏项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

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这里漏项问题的责任归属似乎就不那么明显了。

所以本文一方面要弄清什么情况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同时又要考虑如何避免问题发生以及问题发生之后各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漏项防治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发承包双方责任的界定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发承包双方责任的界定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发承包双方责任的界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

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针对量发生争议。

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

例如: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回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

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

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

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

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

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

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

鉴于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就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应高于工程量清单。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关于固定总价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致: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据悉贵公司在本次招投标结束尚未签订施工合同前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现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招投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预防及处理方式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供贵公司在此次及以后的招投标参考。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招投标阶段的预防及处理(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预防及处理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

1、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

2、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

(1)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

投标人这样做,对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报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二)通过招标文件进行预防和处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在投标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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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szcea
2014.10

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

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现在有几个问题:
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
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
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
【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2.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

但本案中,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自己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案例二:我单位投标一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投标报价之前招标单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中标之后才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于是我们找业主协商要求认定这些漏项,但是业主不予配合,认为这是我方应该承担的风险,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答问】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

对此问题应该做如下具体分析:
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
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
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关于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有规定,业主会利用市场优势将漏项风险推给施工方,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最终要以施工图纸为准。

按照《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应据实结算,漏项应属于工程量的一部分,这也是投标人的想法。

但是,必须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

在招标时,虽然存在漏项问题,但对所有的投标人都是一样的条件,不管对错,所有的投标人都是平等竞争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

现在对先前的竞争条件做出改变,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因为条件改变了,中标人就不一定是现在的投标人中标了。

我个人认为,本案的漏项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以否决投标条件为代价补充漏项是对招投标制度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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