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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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作业指导书
(依据标准: GB/I14623-93、 GB/T3222-94
GB/T12349-90GB/T12524-90)
一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1.0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总体水平监测、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时间与空间分布规律监测等。包括机动车噪声监测。
2.0 技术依据
GB/I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3222-94《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0 操作步骤
3.1 测量仪器准备
3.1.1 测量仪器性能必须符合GB3785-83《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要
求。
3.1.2 测量仪器精度必须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3.1.3 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JJG699-90、JJG176-76、JJG778-92的规定定期
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计量检定。
3.1.4测量前后必须用声级校准器进行校准。校准灵敏度的差值必须小于
0.5dB(A),否则此次测量无效。测量时声级计必须戴风球。
3.1.5声级计应注意防潮、放水,避免冲击。不能用手触摸传声器的膜片和用嘴
向传声器的膜片吹气。
3.2 现场采样
3.2.1测点选择
3.2.1.1测点应选在两路口之间,道路边人行道上;离车行道的路沿20cm处,此
处离路口应大于50m这样该测点的噪声可以代表两路口间的该段道路交通噪声。
3.2.1.2为调查道路两侧区域的道路交通噪声分布,垂直道路按指示传播由近及
远设测点测量。直到噪声级降到邻近道路的功能区(如混合区)的允许标准为止。
3.2.2测量方法
一般在规定的测量时段内,各测点每次取样测量20min的等效A声级,
以及累计百分声级L
10、L
50
、L
90
,同时记录车流量(辆/小时)。
3.2.3测量数据与评价值
按本作业指导书3.2.1.1的测点测得等效A声级L
eq
,dB,表示该路段的道路交通噪声评价值。
3.3测量报告
3.3.1原始记录
将测量结果记录在专用的记录表上,汇总整理成表。
3.3.2测量报告
按有关规定将原始记录上的数据打印成监测报告。
4.0 附件
噪声原始记录表(道路交通噪声测试报告)。
二固定源噪声监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各类项目中的固定噪声源的监测。即:(1)项目竣工验收“三同时”固定噪声源监测;(2)工厂企事业固定噪声源扰民监测;(3) 建立工厂企事业固定噪声源监测;(4)各类固定源委托监测等。
2技术依据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上海市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3操作步骤
3.1 测量仪器准备
3.1.1测量仪器性能必须符合GB3785-83《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要
求。
3.1.2测量仪器精度必须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3.1.3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JJG699-90、JJG176-76、JJG778-92的规定定期
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计量检定。
3.1.4声级计应注意防潮、放水,避免冲击。不能用手触摸传声器的膜片和用嘴
向传声器的膜片吹气。
3.1.5测量前后必须用声级校准器进行校准。校准灵敏度的差值必须小于
0.5dB(A),否则此次测量无效。测量时声级计必须戴风球。
3.2现场采样
3.2.1测点位置的选择原则
测点应选在法定厂界(或红线)外一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若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即测点的位置必须在声影区之外,且距大面积反射面1.0米以上。
噪声敏感处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对应的工业企业边界处。
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的中央,室内的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 dB(A)。测量时门窗的开启状态应选在噪声影响最大(或外界背景噪声干扰最小)的状态下进行。
噪声源位于高处时,应首先判断高处的噪声源相对应的高度周围是否有噪
声敏感处。(1).若与噪声源高度相对应的周围无噪声敏感点,则高处噪声源相对应的边界外可以暂时不作监测。当周围情况发生变化时,则必须重新进行厂界噪声的监测。(2).若与噪声源高度相对应的周围有噪声敏感处,应在其相对应高度的边界外进行厂界噪声的监测。无法进行边界噪声监测时,可以在相对应高度的噪声敏感处的建筑物外一米处进行布点监测。所有测点需距相应地面1.2米和反射面1.0米以上。若噪声敏感处建筑物外测得的数据超标,则可推定边界噪声肯定超标。若噪声敏感处建筑物外测得的数据不超标,则以非噪声敏感点计。
餐饮、娱乐、商业等企业的空调机室外机组或其它声源安装在法定厂界以外时,噪声监测点应设在受噪声影响最大的居民住宅外一米。
工厂企业设置声屏障时,监测点应与未设置声屏障时的测点相同。但需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噪声最大处增加一个环境噪声监测点。厂界监测点与环境监测点应同时达标。
3.2.2测点的布设方法
若需了解厂界噪声的扰民情况,应在工厂周围与噪声敏感处相对应的厂界外布点。布点可以采取等间隔法布点,每两点间最大间隔距离处的声级差应在(3~5) dB(A)之间;也可以采用等声级法布点,声级间隔应在(3~
5) dB(A) 之间。每个厂界至少应有一个监测点。
若需全面了解一个工厂的厂界噪声分布,即新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时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在整个厂界外进行等间隔布点,两相邻点最大间隔距离处的声级差应在(3~5)dB(A) 之间;也可以采用等声级布点法,声级间隔应在(3~5) dB(A)之间。每个厂界至少应有一个监测点。
若需建立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源档案时,可选择厂界外噪声最高处进行布点。(包括有或无噪声敏感处两种情况)委托监测时,视具体的监测内容,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监测方法的原则下,可与委托单位商议监测布点。
厂界上感觉有明显噪声源影响时,必须在噪声最大处设一个测点。进行厂界噪声监测时,为掌握工业企业内声源的工作状况,在工厂的各主要声源声级最大方向一米外设置一个监测点,作为声源声级的参考值。
3.2.3测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