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教聘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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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例如:易语外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联系方式),其他单位向北京市外专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一)申请报告(包括单位介绍、申请理由等内容);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五)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六)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外事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及移动电
话);
(九)外国专家来京后的住宿安排意向说明;
(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当地教育局批复了的办学单位,那么是可以聘请外籍教师的。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
教育局申请基本条件:
1.学校500平米以上,租赁3年以上,并且学校建筑要经过消防认可。
2.校长要有5年以上经验,教师要有相应教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