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档案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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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档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加强档案业务建设,发挥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生产建设、科学研究、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并且经过专门保管机构整理后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档案是各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是各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坚持资源整合和资源开发,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是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
(三)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四)负责总部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指导总部机关各部门、临时项目组和重大活动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公司档案教育、档案宣传、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业务的交流与培训工作。
(六)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档案编研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档案工作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指导本单位各部门、临时项目组和重大活动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及归档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档案教育、档案宣传、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业务的交流与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信息化管理的应用工作。
(六)负责开展本单位档案编研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监督、指导各归档单位(部门)、临时项目组或重大活动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档案管理工作质量负责。
第三章档案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以主营业务档案为核心的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机构;确定档案部门的负责人,配备档案工作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纳入本单位有关人员的业绩考核或岗位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有档案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符合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要求,具备大专以上或同等学识水平。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为档案安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设施、设备保障。
第十二条各归档单位(部门)、临时项目组、重大活动组织机构应当明确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归档单位(部门)、临时项目组、重大活动组织机构的档案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项目、机构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负责。文件形成者应按规定向本单位(部门)、项目或机构专兼职档案人员移交。各单位(部门)、项目或机构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部门)、项目或机构归档的文件材料,并按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产品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备仪器开箱验收及项目引进等有关活动应有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不得验收或鉴定。
第十五条涉及地质资料汇交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做好汇交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员工调出本单位时,必须清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借阅的档案,档案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其享受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四章档案基础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实行归档范围确认制与备案审批制,
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简化档案实体整理、深化档案信息著录,加强归档文件材料的全过程保护,提高档案信息检索与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档案保管应当做到档案实体保护与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并重,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实体寿命。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制定档案抢救应急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重视档案的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和保密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和保密制度,规范利用档案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准确。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适应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使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建设统一的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数字化、档案利用网络化。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