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4.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4.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1995年4月14日)为保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补充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根据1990年7月12日经党中央批准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通知》发布后至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应主动检查纠正,将产权交公,由有关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进行处理,并根据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偿。
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私房予以收购、拆除或没收,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自筹自建私人住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领导干部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标准的,不准参加集资建房。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主动检查纠正,或者退出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退出集资建的住房。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2001年9月11日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在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遵守省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1、省级现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家庭财产报告的有关规定,必须按时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2、必须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不准瞒报、伪报。
(二)必须遵守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1、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必须在1个月内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如数上缴;不报告、不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准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精品文档,仅供参考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领导干部要作廉洁自律的表率。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一身正气,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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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不断增强自律意识,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廉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3.1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接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礼金进行保管和处理。
3.5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督权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2.1成立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组长:总经理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2.2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2.2.1案件的受理: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督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制定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的制定是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能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并做好向全体党员干部的精神传达,并将学习本《规定》作为今年本单位(部门)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助理。
第三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接受与本单位(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五)接受服务对象和学校其它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确保企业稳健健康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并要求各级国有企业制定实施细则。
以下是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情况。
一、制定实施细则某国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某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要求和具体约束措施,旨在强化企业的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透明度为避免人情关系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结果,某国企要求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招聘的程序和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把干部选拔任用当做“私人事务”。
同时,加强干部技能能力管理,通过职称评定、调岗、培训等方式,提高干部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工作纪律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某国企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并加强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对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实行“五违(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违背职业道德)三严(严重警告、严肃处理、严惩不贷)”制度,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四、纠正不正之风某国企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反腐、惩治腐败,落实领导干部的廉政问责制度。
创设了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违纪乱纪的行为举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纪违规的人员,实行零容忍态度,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则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
五、加强廉洁从业的教育培训某国企加强廉洁从业的教育培训,让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廉政要求,潜移默化地构建廉政文化。
在每年度的干部培训中,都要设置廉政教育课程,领导干部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廉洁从业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不同层级的干部,制定了不同的培训方案和对象,从而实现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
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树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进农村和谐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一节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一条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违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四)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五)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六)用公款或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七)吃拿卡要,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八)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公款私存、长期占用公物、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九)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第二条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国,严禁挥霍公、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二)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和接受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三)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为个人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第三条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诚实正派,奉公守法,严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党员的行为,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章,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守党的纪律,坚决服从党的决定。
3、必须廉洁奉公,勤勉务实,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搞特权、腐化、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4、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谴责一切“文化腐败”行为。
5、维护社会公正,体现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的权益,反对各种特权现象,抵制腐败。
6、严格遵守经济纪律,讲究精神文明,禁止暴力、色情、赌博等违法行为。
7、发扬主动服务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8、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行为,公开透明参与党的工作,实事求是,真诚实毕。
(完整版)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朱庄初级中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保证。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学校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塑造良好的学校领导干部形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1、带头遵守政治纪律。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不准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不准搞自由主义、不准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
2、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为人表率。
不准协助他人直接或间接向学校推销商品,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约请的宴会。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钱物。
不准收受经营活动中的折扣、回扣、中介、礼金、好处费等。
3、坚持团结,不拉山头、不搞宗派、不拉帮结伙。
4、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教职工调配、学校基建。
招生收费、经费收支等重大决策,坚持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使学校决策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牲。
每学期期末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5、切实做好“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定向生、有关助学工程救助的困难学生的推荐工作,由班主任、政教处、教务处推荐,领导小组初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标准,坚持学校的全面安排,不徇私情,杜绝说情送礼现象。
6、严格执行纪律监督。
(1)在接待办案和处理信访工作中,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不准阻挠。
刁难执行公务。
不准为被查人隐瞒事实真相,或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不准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案件查处。
(2)学校领导要自觉接受纪律监督。
本人在接受调查、询问、审查时,要向上缴和纪检监察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提供假证,不准陷害他;不准藏匿,销毁证据。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l、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山西省委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提高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厅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作风建设,深化科技行—1—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强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经费、科技奖励和干部人事监督管理,加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断推进符合科技行政管理特点的惩防腐败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要清醒认识到,对照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我们还存在着差距和不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制度的建设和监督检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管理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一、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学习上级党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规定和政策,不断增强端正党风、搞好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三、不准滥用公款吃喝玩乐,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四、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这类礼品均须登记、上交。
在学校招生、转学、休学、干部任用、人事调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问题上要杜绝收受礼金、礼品。
五、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或装饰私人住宅。
六、严禁赌博、嫖娼。
凡是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参赌的,一经查实,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观赌的,或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的党员、干部,也要视情况追究违纪责任。
共产党员卖淫嫖娼的,一律开除党籍。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
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敛财。
八、增强监督意识,依法并自觉地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做好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工作。
九、校党委与党员干部每年签订一次《廉政责任书》。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新时期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力度,这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行为,促进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以此作为党员干部的重要行为准则。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接受业务宴请。
2、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公车购置、使用的有关规定。
3、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娱乐活动。
参加健身活动时,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或赞助。
4、不准借采购、招标之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礼金或贵重物品。
5、不准借干部人事变动之机打击报复,任人唯亲、突击提干、买官卖官。
6、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戚承揽本单位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
7、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任职期间不准将配偶、子女、亲属调入本单位工作。
8、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不准未经集体研究,擅作决定。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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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
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
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XX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
广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广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根据**办、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l、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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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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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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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 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 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 是指项目分部、分部所属各站队。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 应当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企业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以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分部领导班子成员, 分部所属各施工队班子成员及项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未经上极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 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
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 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接受与本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分包单位的聘任;
3、未经返聘, 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4、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 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项目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二)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违反国家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 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三)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 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四)违反决策程序, 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五)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设备采购、劳务使用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七)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 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员工安置。
第八条不准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 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 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 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三)违反规定, 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
何帐册;私自分包外包工程;
(四)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个人从事中介活动, 收取中介费;
(六)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已有;
(七)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 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八)收受或变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贵重物品、奖金、赞助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九)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 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规定标准范围之内。
第九条不准接受与其有关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第十条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在该领导人员管辖权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从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10号)第十二条所列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职务, 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 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投资、入股、转让时, 企业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和制定监管办法, 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 应在收受一个月内管理权限交上一级财务部门。
项目班子成员上交公司财务部, 作为收入进帐, 并将登记表报公司纪委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同时在公司党委和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工作, 新提升的企业领导人员, 结合本细则第六条的有关内容与公司纪委签订在任期间和离职、退(离)休后的从业承诺书。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处分, 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公职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单位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 自该单位破产清算结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在企业担任原任职务相当或者
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各站队二年内没有完成上交指标、项目分部竣工没有实现评估指标的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视其情况, 分清责任, 由主观原因造成的, 三年内不得在企业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
务的职务;
(五)项目分部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 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司《资产经营监管办法》作出处理。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在企业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每个班子成员都要逐条对照本细则各项规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对违反细则的行为, 作了深刻检讨并立即纠正;没有违反规定的, 也要逐条作出明示;在民主生活会之后, 将自己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报上级纪委。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反细则有关规定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该班子不能评为
四好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
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4、上交礼品登记情况;
5、廉洁自律民主生活自查和民主测评材料;
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8、受奖励情况;
9、群众举报及核实情况等。
项目(单位)、班子成员、项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的廉政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由项目纪委负责管理。
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由公司纪委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公司劳动人事部申报一次个人收入情况, 《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抄报公司纪委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按公司党委、总公司[1997]21号文件执行。
项目(单位)、项目班子成员和项目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向公司劳动人事部申报一次个人收入情况, 《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抄报公司纪委办公室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列入个人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司《员工管理规定》、《资产经营监管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