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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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集中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公司通过设立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对全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调度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金的有效监控,优化资金配置,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在制定集中资金管理制度时,公司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素:1. 资金集中的范围:包括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子公司或业务单元的所有资金流动,确保全面性和一致性。

2. 资金管理的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决策的高效和执行的有力。

3. 资金调度的规则:设定资金调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5. 风险管理措施:评估和预防资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调度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需按照财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上报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调度与管理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状况,制定资金调度方案。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必须按照财务管理中心的指令进行资金调拨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财务管理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集中资金管理制度强调了资金管理的集中性、规范性和监督性。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资金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WORD18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WORD18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知》(***股份财发〔200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筹和使用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以加强资金管控为主线,以资金预算管理和“收支一条线+周转金”管理为基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强化对资金运营的全程监管,利用网络化管理工具和专业化的统一运作,规避财务风险,发挥公司整体资金优势,合理安排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为公司及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与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资金管理模式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一)建立公司的资金监控系统,能使股份公司和我公司总部实时了解和掌握下属单位资金的流量、流向和存量,有效防范资金管理的风险。

(二)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盘活沉淀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司对各单位资金的流动进行统筹规划,平衡资金需求。

(四)加强银企合作,争取充裕的授信额度和较优惠的授信条件,为公司的经营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因此,公司初步确定了当前阶段适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的资金管理模式。

我公司属施工企业,由于项目分布广,分支机构多,资金存放分散,资金管理难度相对较大,根据股份公司建议的对于建设公司目前应采取的资金管理模式,我公司在管理初期,资金管理采取“收支一条线+周转金”的模式,即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等下属单位的资金收入每天定时归集到公司总部,各单位需要支付的款项通过资金管理系统提交到公司总部统一支付,其他零星开支由总部进行核定项目周转金额度后,可以在现场银行办理。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账户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暂行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暂行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暂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推行资金统一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资金、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加强资金运作、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金结构、确保资金安全。

在集团范围内推行资金集中管理,旨在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降低集团整体融资成本。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资金集中与结算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组织,依托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网络结算系统进行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内部核算单位执行“资金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统借统还”。

收入上划集团公司或区域子公司,经费、还贷资金、改扩建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拨入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

对于所需贷款,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资金的借入、拨付和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支出由使用贷款单位承担。

分支机构及内部核算单位不再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

第七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全额收付结算”,各单位的流入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资金流出通过财务公司与有关银行建立的网络结算系统进行。

资金流入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流入和生产经营资金流入。

基本建设资金流入包括:项目前期费、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借款及其他建设期收入等;生产经营资金流入包括:销售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借款、直接融资等。

第八条各单位应将地方收入账户或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作为销售合同收款账户,各单位之间的资金收支优先使用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

第九条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金融平台,在集团财务产权部指导下完成资金集中和结算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金账户分类管理第十条集团公司根据银行账户性质,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1.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该账户是资金集中和结算管理账户,为各单位主要存款账户和结算账户。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笫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笫三条: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约束全体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同时财务部部长应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笫四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属于出纳人员的责任的则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予以处罚。

笫二章现金管理笫五条:公司专门设立出纳人员1名,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业务的管理、核算,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部部长负责。

第六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LI的登记工作。

笫七条: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印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第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财务经理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笫九条:为了保证现金资产的安全,防止出现被盗损失,出纳人员应严格控制每日现金的库存量,每天下班前应保证现金库存量不超过2万元,超过部分应及时解交到公司银行帐户上。

且库存现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内。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现金支付的采购、工资发放、借款暂支等业务时,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报销的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报销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悄况方可以付款,并应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报销业务除外)。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公司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组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金,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所有资金包括收入和支出;所指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工作,各分公司的资金收入定期归集到公司,各分公司支出所需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照资金预算定期下拨;第五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统筹规划公司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三向各分公司下达审批后的年度资金预算;四审批各分公司月度资金预算并下拨资金;五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六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七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预测公司总体资金需求,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八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第六条各分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一落实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二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表;三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四办理分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第七条资金集中管理包括银行账户集中管理、资金预算集中管理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等方式;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办理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银行系统,各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的,可以申请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税金等日常零星支出以及支付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内容;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各种收入款项并向公司上划资金;第十条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户的,一般存款账户须和银行签订集团协议转账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每日营业终了,自动将一般存款账户子户上的所有资金直接上划到公司银行账户母户,将子户上的存款扫数为零,手续费自动从分公司账户上扣除,作为财务费用入帐;第十一条若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经公司批准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的,每周周一上午十点前将一般存款账户上的所有资金电汇至公司银行账户,遇节假日顺延,电汇所产生的手续费作为财务费用入账;第五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公司及各分公司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经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分公司依据审批后的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季度资金预算,一季度资金预算在年度资金预算批准后5日内上报财务部,二、三、四季度资金预算在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5日前向财务部上报下一季度的资金预算;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算以及实际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上报下月资金预算;第十五条月度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收入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支出预算包括日常性费用支出资金预算、职工薪酬资金预算和资本性支出资金预算;第十六条日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由财务部每月1日向各分公司下拨资金,遇节假日顺延;第十七条职工薪酬资金预算由财务部在发放工资前三天根据审批后的薪酬发放表下拨;第十八条资本性支出的资金预算,由各分公司进行专项申请,财务部根据年度预算进行专项审核、专项下拨;第十九条各分公司按月编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报公司财务部,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给财务部;第二十条各分公司严格在预算内支出资金,预算执行与预算的差异率纳入相关责任人的考核;第六章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集中管理通过收支两条线实现,包括资金上划和资金下拨;各分公司的所有收入资金均按规定的上划途径上划至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财务部按照审批后的月度资金预算向各分公司下拨资金;第二十二条当分公司因业务开展的需要致使月内使用资金超过当月资金预算时,应提前两天向公司提出超预算使用资金申请,在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内,经总经理批准后下拨;第二十三条分公司上划至公司账户的资金利息收入由公司财务部结算;公司下拨至分公司的资金利息收入由分公司结算;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建立资金内部往来明细账,核算各分公司收入、支出情况;第七章审批控制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所有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预算审批拨付;第八章资金集中管理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资金集中管理具体核算办法详见资金内部往来核算办法;第九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没收账户的资金;一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二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三向其他单位转移资金的;四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的;五将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账户、更新改造资金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住房基金账户、医疗保险账户、养老保险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信用卡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存出投资款账户、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外埠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记入绩效考核:一不能及时编制资金预算,影响资金正常上划、下拨的;二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治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治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方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点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点同级财政部门。

本方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截了当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方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截了当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截了当治理并取得操纵权的企业。

第二章治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要紧职责如下:(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治理;(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判;(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其他职责。

单位资金支付集中管理制度

单位资金支付集中管理制度

单位资金支付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各项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单位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各类资金支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采购付款、退款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付集中管理制度,实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守财务纪律,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资金支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支付程序合法、规范、安全。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挪借、占用单位资金。

第二章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第五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合法。

第六条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应当包括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审批、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记录等环节。

各环节之间应当保持信息畅通、协调配合。

第七条审批权限应当根据职责岗位设定,明确责任人,并在审批流程中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定不同的审批级别,确保审批程序合理、权责明确。

第九条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应当做到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有序化,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章资金支付责任追究第十条单位建立健全资金支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资金支付工作失误和失职造成财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原则,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挪用、挪借、占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单位在执行本制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注重灵活性,合理调整资金支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时,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2024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2024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2024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条例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约784字)第一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即以正常日开支的3-5天用量为限。

第二条所有现金收入都要送存银行,严禁以收入的现金支付任何支出。

第三条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禁止白条抵库。

出纳人员要及时准确记载日记账,做到库存现金、日记账、财务报表三者相符,并编制月现金结报表,报给相关人员。

及时、准确地登记银行日记账,对银行存款每月都要进行核对,核对不符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四条办理银行资金手续的票据和章印应分别由二人以上保管,不能由一人同时保管和办理。

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票证的合理、合法、真实性后,并凭手续完备的票据,才能支付款项,不得对白条、收据性质的票据支付款项,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全额负责。

第五条财务每月要对应收、应付单位(包括关联企业)进行统计、分析、核对和催要,对信用差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资金的占有做到合理有序。

第六条采购人员在申请往来单位应付款项时,货款由采购人员交付对方。

但需先填写付款申请单由财务核对并排资金计划,原则上每周五下午排资金。

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将经批准的申请单和付款凭证一并存档,其他人员使用资金前,先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销售货款如是现金或是汇票须当日(特殊情况于次日)送交财务部门入账,如是按合同付款则合同到期由财务和销售人员一起收回并入账。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和核查,并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审核。

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约5776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2. 总则2.1 企业财务监督部门集团公司应设立企业财务监督部门。

企业财务监督部门应直接向集团总经理汇报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监事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2 资金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资金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稳健经营:资金管理应遵循风险规避、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安全性优先的原则,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3)科学管理:资金管理应在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最优化的资金利用和收益。

(4)分工负责:资金管理应实现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

2.3 资金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2.4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对公司全面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记录和统计,并满足财务、监管和管理的需要。

3. 资金管理工作3.1 资金管理目标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目标是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实现资金增值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2 资金管理主体(1)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利益的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司的资金资源。

(2)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管理资金流动和使用,负责公司的收付款管理和银行结算业务,并对收付款事项进行全部登记和实时监控。

(3)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规划、运营、监督和控制。

3.3 资金收支管理(1)资金汇划:集团公司将分账户资金汇集至主账户,并将满足使用条件的资金汇划至需要的分账户,以比较好的方式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收款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收款管理体系,确保收入及时入账,并及时确认收款。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发展需要,推进集团化、专业化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团负债与成本,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有关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以资金计划管理为基础,借助银企直联网络技术和财务软件,以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平台,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合理调度、专业运作和统筹管理,从而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降本增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以“全面集中、统筹平衡,有偿使用、资源共享,服务至上、安全高效”为原则,包括资金计划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融资管理与内部借贷、管理责任与考核等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整体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制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编制集团资金平衡计划、制定资金调度方案和融资方案、审核内部资金借贷行为,并指导、监督财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六条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服务机构,致力于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集团内部各单位提供存贷款、交易款项结算收付、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等内部金融服务,并适时开展同业拆借、保险代理、发行债券,投资理财等外部金融业务。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有效。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在编报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时,编制详细的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提出资金平衡意见。

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的年度资金计划,汇总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对集团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并编制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总部财务会计部向子公司下达其与所属投资企业的一揽子年度资金计划;子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资金计划,分解至各控股投资企业执行。

企业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集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企业经济运转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资金活动的管理、监督和运营,涵盖了企业从资金筹集到运作再到结余的全部环节。

第三条企业集体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和高效的原则,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企业集体资金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资金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企业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协助,全员参与维护企业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保障第六条企业集体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融资、贷款、股权融资等多种渠道,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规范。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保障体系,确保企业日常运转和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合理配置备用金、应急基金等资金用途。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资金监测机制,对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资金风险。

第九条企业集体资金管理应遵循适度风险原则,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健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规定,并严格限制个人擅自动用企业资金行为。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运营第十一条企业集体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企业年度预算和资金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和分配资金,确保企业各项活动顺利展开。

第十二条企业资金使用应按照资金用途分类管理,保障各项支出按规定、按程序进行,杜绝任何违规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制度,明确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滥用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记录和账目管理,确保资金支出的真实、可靠和及时记录,协助财务部门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章资金结余与监督第十六条企业资金结余包括盈余、存款、投资等部分,应优先保证企业的经营发展和现金流动需求,合理配置资金存量。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根据《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号郑电财〔2016〕14号)、《通号(郑州)电气化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通号郑电财〔201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采取自下而上进行资金归集,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各项目部(指挥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四条总会计师为资金集中管理责任领导,财务部为责任部门。

公司财务部设专人(2-3人)负责全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具体执行上级部门资金管理规定,与开户银行和业主等单位进行沟通,签订资金集中管理协议。

第五条资金管理服从于集团公司统一资金调度管理,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集中需求。

第三章银行账户及资金归集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开户审批制度。

公司及项目部(指挥部)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资金管理平台设立银行账户。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合作银行”之外开立账户,按照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后开立。

银行账户开立、监管、变更、撤并等事宜执行《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七条及时清理银行账户,减少在“合作银行”之外账户数量。

对收尾项目银行账户和长期不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销户,禁止出现“久悬”账户等现象。

第八条公司资金收支原则上通过经集团公司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

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九条项目资金收入的管理。

项目部没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项目收入直接收到公司开设的收入账户;项目部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无特殊要求,项目部收到款后须将款项归集到公司收入户。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强化资金收支监管,保证资金链安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全面整合集团公司资金资源,提高资金整体效益;(二)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范风险;(三)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四)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集中管理体制、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集中管理、授信融资管理、资金分析报告制度、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督及考核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中的一切资金收入和资金支出,资金形式主要表现为现金。

现金指各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他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类资产。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中心,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资金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资金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资金集中工作以资金中心为主管部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为执行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权限,参与资金集中管理,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第七条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推动集团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与有效运作。

(二)及时监控子公司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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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收支管理单位”,下同),或实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监控管理单位”,下同)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并陆续发布。

第十条集团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应覆盖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

结算中心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

集团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集团公司制定。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必须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行为,各二级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集团公司,三级及其以下企业其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均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并将开户情况报集团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用金、税金、日常零星等费用,以及向专用存款帐户转出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资金等项内容。

第十四条一般存款帐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开立不超过2个;一般存款帐户按收支用途划分为收入结算帐户、开支结算帐户两类。

收入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收不支、支出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支不收。

基本存款帐户按支出结算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帐户的,必须报请集团公司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办理。

其中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结算帐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进行对外付款。

集团结算中心和监控管理单位根据付款需要将资金从收入结算帐户存入支出结算帐户。

第十七条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通过收入结算帐户及时存入结算中心结算户。

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主动于收款当日将款项上存结算中心收款结算帐户,或通过授权由银行自动适时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支出,应于付款当日或之前,由结算中心将资金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划拨到收支管理单位的支出结算帐户,以办理对外付款。

收支管理单位对于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将收入结算帐户资金直接转入或直接存入本企业支出结算帐户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收支管理单位对资金的支付不准透支。

第十八条监控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可由本企业存入其当地开户银行,短期内不使用的闲置资金应存入集团结算中心。

经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可调拨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

开通网上银行的,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领导审定的调拨指令,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划收监控管理单位的闲置资金,或由监控管理单位根据调拨指令主动上存本单位闲置资金;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监控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调拨指令当日(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闲置资金划入集团结算中心帐户。

第十九条结算中心应分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帐,准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

引入银行的运作机制,按银行的运作方式规范操作,并比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资金存款利息。

企业可在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企业在集团结算中心的存款如无特殊申明,按照活期存款管理并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集团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应收票据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让给集团结算中心。

集团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一、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付款;二、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三、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第六章借款贷款管理第一节银行借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和还款。

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收支管理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已申请取得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节对内部贷款管理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贷款。

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集团结算中心认为应提供枘部贷款的,可使用集团内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结算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十七条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单位要向集团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占用费,保证集团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

对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单位在原有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并在一年内停止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必须提前15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

对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处以罚息,同时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所属企业用于金融证券类资本运作、建设非生产性设施以及集团公司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集团公司不发放内部贷款。

集团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

第七章预算管理第三十二条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各企业必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报结算中心。

半月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其他具体项目。

各二级企业应将汇总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分别于上年度11月上旬和每月1日、15日报送到资金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严肃对半月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3天报告结算中心。

第三十四条对业务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审核的资金支出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对管理费支出,年度预算内的,按照预算拨付。

超过预算的,应由结算中心初审,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预算情况,有权对监控管理单位没有缴存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发出调拨指令,调入结算中心的资金按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八章审批控制第三十六条资本性资金支出,应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对外投资、非生产性资产的购置,必需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赞助、捐赠资金支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控制。

对外赞助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章核算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团结算中心制定统一的核算办法,规范业务流程。

二级企业的核算应执行集团公司的核算办法,并保证与集团结算中心的核算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二级企业应设定专职业务员与集团结算中心建立对口联系,准确记录资金收支,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章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企业经营者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没收帐户的资金;一、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二、各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的;三、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向所属企业甚至其他单位转移的;四、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

专用存款帐户,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帐户、更新改造资金帐户、财政预算外资金帐户、住房基金帐户、医疗保险帐户、养老保险帐户、失业保险帐户、信用卡存款帐户、保证金存款帐户、存出投资款帐户、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外埠存款帐户、注册验资帐户。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贷款额或拆借资金的1%罚款:一、收支管理单位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行为的;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一、各单位未及时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的;二、收支管理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对未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审批控制要求,超越权限办理资金支出的单位,集团公司对企业经营者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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