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票据法1[59页]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票据法 新
第二节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 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 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 权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 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受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1)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有: 1)背书转让方式;2)贴现方式; 3)质押方式;4)保证方式;5)付款方式。 (2)法律规定的其他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有: 1)继承方式;2)赠与方式; 3)公司分立或合并方式; 4)清算方式。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 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 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 记载事项的行为 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 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 的内容,或者增加、 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 内容,从而达到变更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 目的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 造和变造 《票据法》第14条第 2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 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 票据权利 的瑕疵 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 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 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 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 造之前签章。
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 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 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 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六章 票据法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第六章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债务人 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 所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 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前手所享有 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 有关金额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取得可通过发行、善意 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受让人从有 处分权的前手处取得(继受取得)。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一种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案例:5.6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4、票据是流通证券,通过背书转让和 交付进行流通。 5、票据是一种货币证券,以支付一定 金额为目的。 案例6.1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1、持失止付 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 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 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 票据支付的行为。 只是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票据 被他人冒领。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及诉讼程 序的必经程序。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2、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 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 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 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 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 诉讼程序。
票据法讲解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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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强行性。强行性法和任意性法是相对应的概念。 凡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加以选择或变更适用的 法律,即为强行性法。反之,即为任意性法。调 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强制性的,例如, 票据的种类、票据的格式、各种票据行为的款式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不允许 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选择或变更适用。这不仅与 民法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同,而且与其他商 法所具有的强行性相区别。虽然商法都具有强行 性,但强行性的强弱各不相同,其中票据法的强 行性最为突出。票据法之所以具有显著的强行性, 是由于票据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性、流通性决定的, 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第9的页/共安59全页 ,促进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3.票据的信用功能 票据的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信用交易不仅大量存在,而且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金交易则退居次要地位。票据 作为信用工具,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它既可 以作为商业信贷的重要手段,又可以用作延期付款的凭 证,还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 具的功能,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一般用作支付工具,没 有信用工具功能。 第6页/共5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第六章 票据法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格式 背书的格式,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 .应记载事项 2 .得记载事项 3 .不得记载事项 (三)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汇票背书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转 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两种。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 .承兑只能是付款人的票据行为。 3 .承兑只能在汇票正面为之。
(二)承兑的程序 除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外.其他三种 均需承兑。汇票承兑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步 骤: 1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并要求付票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 .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 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 绝承兑。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 .形式要件 ( 1 )书面形式。 ( 2 )记载事项。 ( 3 )签章。 ( 4 )交付。
三、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2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 l )证券性。 ( 2 )单一性。 ( 3 )二 次性。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 1 )从出票人处取得。 ( 2 )从持票人处 受让取得。( 3 )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 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
(三)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效力是指保证人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包 括:1 .独立责任 2 .连带责任 3 .共同责任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向持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消灭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一般分为三步: 1 .付款提示 或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的日期内向付 票人出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以保全票据权利 的行为。 2 .审查 付款人应对向其提示付票的汇票进行审查。
第六章票据法
2、以特殊情况下的相互牵连为例外: 、以特殊情况下的相互牵连为例外:
票据关系无因性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关系无因性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取 得票据;若持票人为出票人, 得票据;若持票人为出票人,承兑人可以资金关系对抗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追索权
出票人汇票) 甲(出票人汇票) 出票人汇票 乙(背书人) 背书人) 丙(张三伪造) 张三伪造) 丁(背书人) 背书人) 戊 银行(拒绝承兑) 银行(拒绝承兑)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内容
法律后果 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之后签章人, 变造之后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 不能辨别,视同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 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 止支付的行为。 止支付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条件: 挂失止付的条件:丢失票据 挂失止付的程序:通知, 挂失止付的程序:通知,确未付款 挂失止付的后果: 日内 日内, 日内 日内, 挂失止付的后果:3日内,12日内,暂停支 付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概念: 概念:公告 公示催告的适用 公示催告的效力: 日 公示催告的效力:60日,90日 日 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三、背书转让
(一)背书交付
概念: 概念: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 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 据行为。 据行为。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连续,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连续,保证后手 转让限制: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 (二)贴现 概念 性质 再贴现和转贴现
票据法课件完整版
此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
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应为我绝国对《必票要据记法载》事第项65,条 依《规票定据,法持》票第人2不2能条出、示 第7拒5条绝、证第明8、4退条票,理绝由对书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 持权票利人,为享保有全利票益据返权还利请,求应权完成
致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就是票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据人原与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委银托行因付之为款间他人的们付基之款础间此成票权,关有付合的据利系一款同一预义。定人的个约务汇的之履民是,而票约所行事当不和定以发合事是支代有愿生同人票票为关意争,之此据的给合付议间合法出付同款,就应同上票的法(或票当中的人关的承据适的权之系规兑权用权利所。定)利的利,义以。是的不义务获是务,因得票是此与据民,例人付务如给法法如的款人果予,上而,资合与就达的是付金同委款,,托人双就付处方可款存签以人有订形之出委成间票托债的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关系则不必要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非基本当事人
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 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六章 票据法
作业
试分析银行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几位同学分别担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持票人、被背书人、贴现人、承兑人、付款 人等角色,通过虚拟的商业关系来演练整个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过程。要求制作票据。
号外
形形色色的汇票
最古老的中国汇票
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这是1942年海外爱国人士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此钱用于”儿童保育”公益目的
民国时期的汇票
建国初的汇票
建国后第一张城市商业银行汇票
上海银行率先 签发了全国城 市商业银行系 统编号为 00000001的第 一张银行汇票. 这标志着城市 商业银行系统 银行汇票资金 清算业务正式 开通。
四、承兑及保证
承兑 承兑就是承诺兑付、承诺付款,具体表现为在汇票上加盖 “承兑”字样并签章 承兑的主体为付款人,一般为银行 承兑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进行,否则到期也无法获得承兑 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了真正的第一债务人 只有汇票存在承兑问题,支票、本票不存在承兑。在汇票 中,见票即付的也不须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 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五、付款
提示付款的期限 见票即付:出票后一个月 其他:到期日起10日内 过期:作出说明,一般即会付款 付款程序 收到提示,审查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的身份 审查合格,当日足额付款
六、追索权
追索权的产生:最后持有人的承兑、付款请 求遭拒,或付款人死亡、破产等 向谁追索:背书人、出票人等 追索权产生后,应当在3日内向告知前手 责任承担:所有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 承兑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支付工具为 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甲方先将汇票进行了承 兑,并在上面加盖了“不得转让”字样,然 后交给了乙方。乙方按时发了货,在汇票的 付款到期日到来之前,乙由于急需资金,就 将汇票拿到农行办理了质押贷款,汇票到期 后,农行到付款行建行提示付款,结果建行 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兑,于是诉致 法院。 试分析建行是否应该对此汇票进行承兑?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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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有据自上己的 特非定基的本名当称事,人所在 以各,种同票一据当行事为人中可关存系都以系在就的或不必不能要完成主全立体,,,票票若据据这上也种的就主法无体律效不关 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
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
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等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
票据法上的 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
非票据关系
票据直关接系发中生的的权法利律即关票系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的票债据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成的一个系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付民款法合上同,就可以形成债
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务因人此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
如果就此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的不是票资金关系。
据法,而是有关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 一、票据权利概述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 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 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
经济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述
二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
票据抗辩及补救
四
汇票
五
本票和支票
六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七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CONTENTS
❖ 一、票据
广义的票据
票据
狭义的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 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 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 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文 义证券
票据是要 式证券
票据是无 因证券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包括凡是能使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 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票、本票、支
票、提单、仓单、保函等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
和权记利载只事
我据国种票类和据为支法汇票规票定、项按按影的本以于或的都法法响票票持这者原由律律票有种说因法规规据票支权均律定定的据付利可严作记效为关人不格成载力必系取问规票事甚要的得,定据项至,原票即,或,会至因据使不不会造
原因关系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 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
原因关系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 款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以及票据本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资金关系
票据预身约的关转系让指的票起据因当事人在授 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 额、原有因效关期系限存、在地于点授等受事票项据达的成直接 的协当议事,人即之就间出,票票或据背如书经转转让手票,其 据达成的合原同因。关因系为则由断票开据行为 产生票据权利,又由票据原因导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根果据时票.据向种其类前的手不请同求,支可付以票分据别
款人死亡、逃匿,以及票据被拒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金、额承的兑权人利和参加承兑
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 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 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 加承兑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责任。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
根票据据《权票利据是法指》持和票《人最向高票人据民债法 院务关人于请审求理支票付据票纠据纷金案额件的若权干利问, 题的包规括定付》款,请除求非权承和兑追人索或权者。付
追索权
基追本索的权权指利持是票请人求行付使款付人款按请票求 权遭到拒据绝金承额兑支或付拒款绝项付款时,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票据的产生就是从国际贸易开始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统一。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 立法在基本内容和主要规则上日趋一致,与英美法系的票据 法并存于世。
❖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
票据法上的法 律关系
两者的区别
票据关系
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
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于1995年颁布并于2004年修 正的、规范票据领域最重要的法律。
❖ (二)票据法的特征 ❖ (1)票据法是强行法。指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
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 随当事人的意愿而变更,包括票据的种类、格式、有关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均为票据法所规定,其中少有当事人 可以任意而为的机会。(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法中有 许多规定是技术性规定。(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关系则不必要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
非基本当事人
人三种,汇票及支票有出票
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
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
有出票人与受款人
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
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基人本等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
成这票种据原无因效关。系此无外效,,票对据
票的据票票签作据据发为所关、完创系转全设也让有的不、价权产承证利生兑券义影、,务响付是内。
指款其容持、权,有追利完票索与全据等票根的行据据人为的票行,占据使也有上权必不所利须可载
分严离文时格,义无按票而须照据定证票上,明据权而其规利不取定的能得的发进证程生行券序、任
致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就是票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据人原与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
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
例如,付款人处存有出票
兑),是因为他票们据之预间约有是一当定事的人约之定间代就为票给据付权的利关的获得与人给的予资达金,双方签订委托
票据是完全 有价证券
转和移意的方、解原式行释因进使或,行,者因方均根而为须据票有依票据效票据是,据以无所才外 的以任票何据能其因是进他证要行文券式件证确券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
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法的概念 ❖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