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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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领导,规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实现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村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在本村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自治实行,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民主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村的决策性权力组织。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在村的各级党和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村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诚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

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四十人左右,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六条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当选的村民代表,需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5至15户分工联系到户。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颁发村民代表当选证书,并将村民代表名单、联系户单等内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村民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题报送村民委员会决定。

(二)监督权。对全村的村务、事务、财务进行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和失职,有权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的予以说明和解答。

(三)表决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或建设权。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设和要求。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履行的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性地联系自己所代表的户或本村民小组村民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地带到村民代表会议上,起到代表的作用。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无正当的理由不得制度。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教育所联系的村民遵守纪律法和履行分民的应尽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村民代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并积极宣传和说服所联系的村民贯彻执行。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所联系的村民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尤其是说服村民并带头完成税、费、统筹,提留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任务。

第十二条在一年内,村民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达两次以上的,应视为自动放弃村民代表资格。缺额人员从本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应接受其联系户和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本村民小组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时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辨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村民小组半数的选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收回村民代表当选证。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村民小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随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讨论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的“村级配套制度”。

(2)讨论本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讨论决定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及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4)讨论决定村级基础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落实。

(5)审查全年财产收支预算和上年财产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

(6)讨论决定村公益收缴方法,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

(7)审查救,救济款、物的发放。

(8)审查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会员的辞职报告。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

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制度:1、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干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和内容。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2、提前二天至三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3、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记录簿等。4、布置会场,每次安排好会议会场的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①清点参加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②宣布开会。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③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④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⑤讨论和审议。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进行讨论。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⑥表决与通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有效举手表决的方式。村民代表会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⑦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内容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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