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障银行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类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以下类型:1.人寿保险;2.财产保险;3.健康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
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条件一、银行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2.资金实力雄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中的资金安全;3.法人代表应是银行高级管理人员;4.有专业保险销售团队,能够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5.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理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银行代理人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1.年满18周岁;2.无不良信用记录;3.已通过银行内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4.爱岗敬业,专业素质高;5.无涉及银行利益冲突的情况。
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1.开展业务前,银行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银行代理人应在向客户销售代理保险产品前,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产品介绍,并签署《保险产品购买确认书》;3.银行代理人需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代理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开展业务;4.客户购买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后,银行应在保险单上作出明确批注,保障客户权益。
六、风险管理措施为保障银行和客户的权益,银行应建立健全以下风险管理措施:1.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合规;2.对银行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完善内部监管机制;3.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4.及时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风险;5.保证客户隐私和保密,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七、责任和惩罚1.违反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银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2.银行代理人泄露客户信息或故意误导客户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取消相应的业务资质;3.银行负责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力,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
第三章代理资格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商业银行应具备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注册资本。
2. 人员配备商业银行应设置专门的保险代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3. 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第四章业务管理1. 产品准入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选择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进行代理销售。
2. 业务宣传和销售管理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和销售过程合法、诚信、透明,杜绝误导销售等不良行为。
3. 客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4. 业务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代理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1.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
2. 处罚措施商业银行违反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暂停代理保险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运营。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身份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保障范围、费率、开售地区等,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向有购买需求的客户提供明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条款、费率、保障范围等内容,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推荐。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控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保险产品销售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客户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风险与可能收益。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纠纷处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变更、理赔指导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任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寻求指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监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保障客户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程;(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第八条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履行传统金融服务职责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增加利润来源,开始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实现双赢。
二、管理要求2.1 申请与审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书、资本金规模、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计划等。
银保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
2.2 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的范围、责任、权益及利益分享机制等,并经银保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管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查,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3.1 产品设计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代理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应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保意愿等因素,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销售性。
3.2 销售商业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渠道销售代理保险产品。
在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费、保险责任等,以便客户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3.3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管理。
第三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当遵循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银行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严格遵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四条销售前沟通应当与客户沟通有关本人职业、人生规划、经济及家庭状况、投保目的和保险理念、保险业务风险及可能带来的效益等问题,确定投保保险的实际需求,向客户全面介绍有关产品的条款、费用等内容,不得隐瞒或误导客户。
第五条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平等对待客户,不得因客户的种族、性别、年龄、职业以及金融状况等原因而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第六条销售人员不得以虚假或者夸大的方式宣传保险产品的效益,不得搭售未经客户同意的其他金融产品或增值服务产品。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建议客户选择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实际需求以及经济状况的产品。
在评估客户需求时,应当根据客户就产品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前期投入和后期回报等综合考虑,协助客户做出符合自己实际需求的选择。
第八条销售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协助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告知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承担情况,防范部分客户存在的风险意识不足或知识程度有限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详细说明产品费用的组成和收取基础、收费方式、缴费周期及方式,让客户充分了解费用,并告知可能的费用变化情况。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不时为客户建议更加适合其实际需求的产品,并告知选择不同时期锁定客户的责任以及政策影响等。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费结算单、理赔清单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程;(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第八条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银保业务代理制度范本
标题:银保业务代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业务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保业务代理,是指银行(以下简称“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人”)委托,在其营业场所代为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保业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理人的资格与义务第五条代理人在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资格认定。
未经认定,不得开展银保业务代理。
第六条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与开展银保业务代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业务人员、业务处理系统等条件;(四)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二)确保保险产品的销售、宣传、解释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三)妥善保管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银保业务代理情况,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三、保险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第八条代理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在代理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
未经授权,不得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退保规定等重要事项,并协助保险消费者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十条代理人应当提供保险消费者的咨询、投保、理赔等服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佣金支付与管理第十一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佣金。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六章合规管理第七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规定及总行《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版)》,结合分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对私保险业务是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向个人客户提供对私保险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对私保险产品包括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人身险、财产险等各类险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辖内各渠道开展的代理对私保险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责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是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三)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代理关系管理,在省行同业业务中心准入合作名单内与保险公司立对私代理合作关系并签署协议;— 2 —(四)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包括产品准入退出、费率制定、协议签署、渠道部署、跟踪评价等;(五)负责牵头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动;(六)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七)负责配合做好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牵头管理事宜。
第六条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职责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是全省保险公司客户管理部门,牵头管理全省的银保业务合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客户的评价准入、牵头营销、管理以及全面业务合作,为全省搭银保业务的合作平台;(二)牵头负责银行保险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系统”)的总体规划、业务需求编制、培训、推广、维护和测试;(三)其他与银保业务相关的牵头管理事宜。
市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受各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为销售其保险产品与办理代收代付保险费(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为销售保险产品,是指我行与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代理销售各保险公司指定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与支付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办理代收代付保险费(金),是指根据与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我行受各保险公司委托,对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投保客户,办理保险费(金)的批量代收代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能及人员第四条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的主要职能:(一)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经营;(二)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员工的业务培训;(三)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选择合作伙伴,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书;统一管理代理手续费比例;(四)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中间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各代理机构保险营销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各代理机构的职能:(一)和已经与总行建立有代理保险业务关系的被代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二)推行信贷项目抵押担保和保险双单作业,向客户推荐同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三)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保险代理业务计划和业务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按期完成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各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员应以现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主,同时吸纳系统内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主要保险业务拓展力量。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效益性原则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
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
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
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等保险服务,并获得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三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第四条总行负责对各家保险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第五条支行不得与任何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任何协议,其代理销售的产品按照总行签订的保险协议进行。
第三章营销管理第六条代理保险业务的营销管理包括宣传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及客户信息管理。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及辅助宣传品,不得在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的宣传材料,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存档。
第八条销售人员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从客户利益出发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向客户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不得误导客户或进行不实宣传。
具体包括:1、销售人员原则上应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2、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必须在行内安装有录音录像系统的工位进行录音录像,至少包括产品类型名称、产品特性、产品风险、客户权益以及对客户提示的内容;3、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存款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存款利息等进行类比;4、销售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5、销售人员不得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夸大保险合同利益;6、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 2 -授权书和抄录产品声明等重要文件;7、销售人员不得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8、销售人员不得阻挠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9、销售人员不得促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10、严禁销售人员销售非我行代理的保险产品或将我行客户介绍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其员工。
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目录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2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第四章责任追究.............................................................................................46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XX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第三章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四章代理保险业务范围第五章代理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第六章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法》、《保险法》和《保险代理⼈管理规定(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委托保险代理⼈拓展其保险业务的代理⾏为,是商业银⾏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中国农业银⾏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各分⾏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章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第四条农业银⾏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经营⾏(以下简称代理⾏)应取得保监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第五条代理⾏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件:(⼀)申请报告;(⼆)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三)兼业代理⼈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简历及其《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件、资料。
第七条代理⾏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查验。
第⼋条农业银⾏各代理⾏需持上级⾏授权⽂件,向⼈民银⾏当地分⽀⾏办理备案⼿续。
第三章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九条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各代理⾏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权利和义务的⼀种契约。
第⼗条各代理⾏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签订书⾯《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条《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的名称;(⼆)代理权限范围;(三)代理地域范围;(四)代理期限;(五)代理的险种;(六)保险费划缴⽅式和期限;(七)代理⼿续费⽀付标准和⽅式;(⼋)违约责任;(九)争议处理。
银保业务代理制度模板
标题:银保业务代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业务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保业务代理,是指商业银行在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前提下,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其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保险业务代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客户基础;(三)具有与保险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业务人员、业务处理系统等;(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保险产品;(三)具有与保险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业务人员、业务处理系统等;(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公司授权书;(二)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信息,明确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三)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四)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销售情况,确保销售数据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五)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六)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向商业银行提供合法、合规、真实的保险产品,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商业银行提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和培训资料;(二)向商业银行提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信息;(三)对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保险合同成立、保险理赔等相关信息;(五)按照约定支付商业银行代理费用;(六)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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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
管理办法
(xx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1)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2)
第四章责任追究 (4)
第五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xx发〔〕855号)、《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xx发xx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xx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第六条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
(一)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
(二)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条件;
(三)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