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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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读书笔记

康德在西方的思想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和大革命震动了德国的知识界,晃动了一直统治德国的莱不尼茨——沃尔夫体系。康德继承了洛克、休谟的英国经验主义,接受法国启蒙思想(尤其是卢梭),在莱不尼茨的唯心主义上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以著名的三大批判为根基。康德继续批判并发展形而上学,讨论认识等本质问题,建立了传说中的德国古典主义哲学,完成了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之后,经费希特,谢林到黑格尔终发展成为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康德的哲学体系涵盖了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美学、政治学……无论哪个线索,追究到最后总能在康德那找到源头。叔本华说,任何人在哲学上不了解康德,就还不过是个孩子。而西方哲学专家贺麟认为康德的哲学是现代哲学的源泉,现代西方各派哲学家受他的影响只有程度的深浅不同,但没有人是和他不相涉的。

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哲学奠基是《纯粹理性批判》,在康德的体系中,理性批判和形而上学有着顺序上的联系。所以,脱离理性批判的原理和批判方法,只能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得到一个个康德的关于法哲学的理论结果。从时间上看,1797年成书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康德的一部主要的法理学理论著作,是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前半部分,它和《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年也有翻译做《善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一起构成了《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上下卷。而《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1786年)和以上两本书一起构成了康德的《道德的形而上学》体系。康德完成《纯粹理性批判》在1781年,完成《实践理性批判》在1788年——因而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写这本书时正在构建自己的哲学体系。如果我们读过《纯粹理性批判》就会发现康德的建筑——

纯粹理性实践运用的(道德的)

形而上学纯粹理性思辩运用的(自然的)

纯粹理性的

批判

哲学

经验的

1797年已经是康德的中老年时期,德国的大师们如康德、费希特、黑格尔,马克思等都有个基本的人生顺序——早年的青春时代投身于狂飙突进运动,中年忙着自己的体系哲学建设,晚年在不停修补自己的体系之余开始关注于现实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思考,思想由绚烂转入平和。但是从整体看康德的哲学体系,有时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康德中年建立的庞大体系是否只是为其晚年的社会政法思想做一种理论上的奠基,还是他晚年社会的形而下理论研究只是一种老年人心理规律导致的关怀回归。但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他在晚年为自由主义政治法学打开了一道权利论的理论之光,并且将一直照耀着法哲学的发展道路。当代德国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评价康德时说:整个新的法哲学和法律教义学都受到康德的影响,并继续受到康德的影响,他开创了一个法哲学时代。

这本书可以从很多角度解读。首先是内容上,康德展开了一个由权利构建的法学世界。你也可以从逻辑上去探究康德在什么样的哲学环境中创建这个法学世界,也可以从形而上学出发理解康德的政法体系如何从他中年庞大的体系中产生,当然如果你第一次读康德也可以从语言上批判下康德的艰深晦涩风格……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是道德和

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如果说,友人错误地想通过经验所得出的任何东西来制订道德原则的话,他就已经陷入最糟糕、最致命的错误的危险之中了。康德看来道德是人的先验的纯粹理性的一部分,是一种绝对命令。任何人的行为的道德性仅仅来源于合乎这种命令本身,而不是任何经验的动机和结果。因此,康德的伦理体系是和功利主义经验的和以结果评价的伦理体系根本相悖的。

权利科学的定义和分类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如果说,有人错误地想通过经验所得出的任何东西来制订道德原则的话,他就已经陷入最糟糕、最致命的错误的危险之中了。康德看来道德是人的先验的纯粹理性的一部分,是一种绝对命令。任何人的行为的道德性仅仅来源于合乎这种命令本身,而不是任何经验的动机和结果。因此,康德的伦理体系是和功利主义经验的和以结果评价的伦理体系根本相悖的。

康德很重要地给出了权利的定义。给权利下下定义就像问哲学家真理(这是种基本的不可再分解的元素),往往在对这些基本的概念下定义上会区分出各个思想流派的差别。所以,我特别关注康德对权利的定义:

首先,它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实践的关系。其次,权利的概念,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愿望或纯粹要求的关系,不问它是仁慈的行为或者不友好的的行为,它只表示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最后,在这些有自由意志的的相互关系中,权利的概念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内容,不考虑任何人肯能决定把次内容作为他的目的。康德的权利是指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普遍法则,并且不搀杂任何道德的动机,和伦理没有任何牵连。

康德理解的权利为一种条件,根据这个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行为,按照一定的法则都可以实现,这样,康德就把权利的概念限定在外在的行为上,排除了权利的伦理意义:严格的权利与伦理没有任何牵连,它只考虑行为外在的方面,而不考虑行为的其他动机,因为它是纯粹的权利,不搀杂任何道德律令。所以严格的权利就是那种仅仅可以被称为完全外在的权利。

康德继承了卢梭、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思想。怎么样保护权利?康德举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债,不是说债权人可以让债务人心理感觉到那是理性责成他做的,而是说,债券人能够凭借某种外在的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所谓的外在强制力不是野蛮暴力,是一个来自“公民社会”的契约力量。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因而形成了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摆脱这种荒诞的状态,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应该放弃单独行使暴力的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步入文明状态,把保护自己权利的暴力行使权利交给一个公共机关行使,这个公共机关就是国家。康德反对一切有碍国家稳定团结的行为,并且他是个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他说:服从当前权利所制定的法律是一种义务,不论它来源是什么。

康德认为遵循“权利的普遍法则”可以去调整人们之间的外在行为,然后就引出了他的私权视角:私权是一个自由意志的活动范围,不是一种任性,它还必须要和其他自由意志相兼容并存——这就包含了一个人类文明的共同体思想(这传说是整个法哲学界的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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