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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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三条: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职业教育的同时,承担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全日制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

第五条:高级职业培训及鉴定的规模不少于1000人(包括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第六条:专业设置应能适应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所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第七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校舍和运动场地等,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的需要。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约80亩),实习、实训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八条: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职业教龄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第九条: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专业所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配备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均应配备具有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教师。

第十条:学校在职的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人数不少于在职教师总数的20%,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0%,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数不少于20%。

第十一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作为依据,并按要求配备适用的教材。

第十二条: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图书资料总数不少于5万册,并按总数的70%配备教学用书籍。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技师学院是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为了确保技师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制定和完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满足教育部门的审批要求。

学院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以及教师队伍的构成和水平。

同时,学院的设置还需要考虑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紧密结合地方产业需求和人才培养方向,确保学院的设置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注重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专业设置,确保专业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同时,课程设置也需要与时俱进,注重前沿技术和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其毕业后能够适应社会需求,具备竞争力。

另外,技师学院的设置还需要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保障。

学院应当重视引进高水平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的教学团队,注重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控机制,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环境。

最后,技师学院的设置还需要注重与产业和企业的深度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学院应当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组织学生参与实际项目实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加强与企业的人才培养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定制培养方案,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地方经济发展、产业需求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学院的设置能够为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提供有力支撑,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只有不断完善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河南技师学院评分标准

河南技师学院评分标准
2.每生有实习工位,记40分;实习工位明显不足的,扣5-10分。
3.拟设预备技师专业设备设施满足教学要求,记40分;不能完全满足要求的,扣5-10分。
4.主要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记20分;缺少先进设备,扣3-5分。
5.实习、实验设备总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记30分,每少100万元,扣1分。
1.《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清单》(见审批表5)
4.学生到企业实习安排计划、教学计划、鉴定表、实习报告书
5.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
6.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发展规划
7.师资培训资料
8.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和鉴定资料
学校自评:
自评分()
扣分原因:
省专家组意见:
评分()
扣分原因:


非技能培训系指如党员干部培训等一些不涉及技能的培训。
附件2
河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评估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时间:
01办学方向(30分)
自评分
专家组评分
标准: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评分办法
主要备查资料
1.办学方向正确,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记10分,学校发展一般的,酌情扣分;
3.学校近三年学制教育情况统计表(见审批表3)。
4.近三年职业培训花名册;
5.近三年职业培训成绩登记表
6.近三年职业培训考勤表
7.学校近三年开展各类培训情况统计表(见审批表2)
8.学校培养规模三年发展规划
学校自评:
是否达标()
未达标项目:
省专家组意见:
是否达标()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服务和经营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

学院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鉴定等任务,同时为高技能人才技艺传承、交流、推广和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领导班子对学院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4000人次以上。

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量不低于1200人次。

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技师学院可以全部面向本行业(企业)开展职工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

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院办学需要。

第七条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8个,预备技师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实习场所符合企业工作环境要求,布局合理,建有满足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师研修工作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达7000万元以上。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实用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实用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服务和经营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

学院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鉴定等任务,同时为高技能人才技艺传承、交流、推广和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领导班子对学院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4000人次以上。

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量不低于1200人次。

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技师学院可以全部面向本行业(企业)开展职工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

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院办学需要。

第七条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8个,预备技师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重视特色专业和示专业建设。

第八条实习场所符合企业工作环境要求,布局合理,建有满足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师研修工作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达7000万元以上。

学院建设标准

学院建设标准
教务处
5.5教学改革
①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明显;②有4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教学改革;③有省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教务处
5.6教学质量
学生身心健康,职业道德良好,人文素养高,职业能力强,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获得率高,各专业均建立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或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接轨,学生全部参加考试,通过率达70%(90%)以上。(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办公室
1.2一训三风
①具有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职教思想、职业特质、学校特色、可传承发展的校训和校风、教风、学风;②校徽、建筑、雕塑、标识等体现地域文化、学校历史和专业特色
宣传部
1.3教育思想
①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具有特色的教育思想观念
教务处
②注重职业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研究,具有教育研究机构,并有一定研究成果
学生工作处
6.3常规管理
①重视德育工作,德育工作网络齐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礼仪养成教育活动生动有效,学生举止文明、行为规范,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③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④完善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宣传教育到位、评价考核制度健全,无重大违纪事件发生;⑤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覆盖面广,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⑥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卡25元; 纳入 会保障卡金融区的管理按合作银行的现行规定执行。
民 政 部 门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的 参 保 人 员 按 每 人 每 卡 15
第二十一条 各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 制
元收取; 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 定具体实施意见。
需 补 办 新 卡 的 按 每 人 每 卡3 0元 收 取 补 卡 费 。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已经纳入全省教育事业计划 管理,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高级 技工培养规 模不少于40%, 培养 技师( 预 备技师) 层 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且有两个省级名牌重 点专 业 。
第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稳定, 且持续增长。 政府办学校正常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生均经费 标准不低于当地高 等( 职业) 院校标准 , 并 具有与学 校 规模 相 适 应 的 基 本 建 设 和 事 业 经费 支 持 。
第九条 学院机构设置合理, 领导班子和管理 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 学生的
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高, 熟悉技能人才培 生产实习能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进行, 并参与企
养规律和企业生产技术。其中, 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 业的设备改造、技术更新、产品开发和项目攻关等具
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级及以 体活动。
作的通知》( 劳社 厅发[ 2006] 30号) 精神, 进一步完善
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我
厅制订了《山东 省技师学院 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 你
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第一 条 技师 学院 必须 全面 贯彻 党 的教 育方 针,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培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 水平和职业道德,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高级职 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粤府办[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粤府办〔2008〕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技师学院的具体申报和评估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四日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省劳动保障厅)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发展技师学院,推动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在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设立的,以培养预备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三条技师学院按照职业标准组织职业教育和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四条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已取得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要考取各类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人,同时也可招收持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技师学院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和设置专业。

专业建设要适应和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特点,实践教学一般应占教学总课时的65%以上。

第六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约1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技师学院评审细则

技师学院评审细则

百度文库附件1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评审表)学校名称: (公章)填报时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00申办资格标准: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

00评分办法(此项为否决项)。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高级技工学校资质材料。

学校自评:市专家评价:01领导班子(20分)自评分市评分02师资队伍(100分)标准:配备与专业设置和学院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

02-1评分办法(满分30分)①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和学院规模相适应,师生比不高于1:20,记15分。

②教师队伍职称结构合理,文化、技术理论教师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比例适当,记15分。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①专职教师名册(文化、技术理论教师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单列;“一体化”教师在备注中注明) ②兼职教师名册(“一体化”教师在备注中注明)及聘书等。

类别人数项目理论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在校生数:()师生比:()文化、技术理论教师与学生比:()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比:()文化基础课教师技术理论课教师专职兼职合计自评分市评分学校自评:自评分()扣分原因:市专家评价:市评分()扣分原因:自评分市评分02师资队伍02师资队伍标准:开设技师培养专业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达到100%,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到60%以上。

02-3 评分办法(满分50分)①技师专业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达到100%,记25分。

②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到60%以上。

记25分。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①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②聘请企业兼职教师记录。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情况一览表项目类别人数人数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中职高级实习一级实习其他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师培养专业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他专业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合计自评分市评分学校自评:自评分( ) 扣分原因:市专家评价: 市评分( ) 扣分原因:03专业带头人(40分)标准:建立专业带头人制度,专业带头人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掌握该专业的全貌和最前沿的信息,并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宁政办发[2005]24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46号2005年12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一、技师学院的性质与任务技师学院是培养、培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职业资格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术技能的需求,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的学制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任务,同时承担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

通过系统教育和正规培训,使教育、培训对象既能掌握本职业所必须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又能了解本专业高新技术有关知识;既能系统掌握职业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操作技能,又能攻克技术难关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既具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能力,又具有培养徒弟、传授技艺以及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二、技师学院的设置(一)技师学院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主要通过利用现有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资源举办。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

(二)技师学院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

(三)批准设立或筹设的技师学院属高级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畴,不独立建制,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为主,开展全方位、高层次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技师学院是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为了提高技师学院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合理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学院应当合理确定专业设置范围,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科学规划专业设置,确保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同时,学院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办学规模和数量,不盲目扩大专业规模,避免资源浪费和人才过剩。

其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专业设置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学院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专业设置,确保专业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同时,学院应当注重跨学科专业的设置,鼓励学生进行跨专业学习和交叉学科研究,培养具有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技术人才。

此外,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还应当注重专业教学资源的配置和保障。

学院应当合理配置教学设施和实验室,确保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公平分配。

同时,学院还应当加强与企业和行业的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技术,提高教学资源的质量和水平。

最后,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还应当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学院应当注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加强教师的培训和交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和实践教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综上所述,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注重专业设置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只有这样,技师学院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技师学院作为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培养水平,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发展需求。

学院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对技术人才的需求,结合国家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确定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向。

只有与国家发展需求相契合的设置标准,才能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技术人才。

其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

技师学院培养的是技术技能人才,因此,学院的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专业设置上,应当结合行业需求和市场需求,设置符合实际应用的专业方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应当注重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另外,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国际化和开放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技术人才需要具备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因此,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国际化发展趋势,设置国际化课程和教学项目,培养学生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与产业对接和社会需求。

技师学院培养的学生直接面向社会和产业,因此,学院的设置应当与产业对接,充分考虑产业需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设置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方向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毕业后能够顺利就业。

综上所述,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需求,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兼顾国际化和开放性,与产业对接和社会需求。

只有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才能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技术人才,促进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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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条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第十六条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个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技师学院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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