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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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
文号:锡科高[2002]123号
发布日期:2002-5-9
执行日期:2002-5-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四章验收与考评
第五章附则
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根据市“十五”科技发展规划,在相关优先发展的领域建设一批技术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市级工程中心的要求,为加强对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市科技工作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地区与行业特色,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结合,建立工程化研究开发中心,以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增强我市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本市重点企业集团、省级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不断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培养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机构,市科技局将会同无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年度考核和验收。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上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2、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和作用发挥情况。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市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知识产
权、专利或专有技术,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和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营销人才;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筹措资金能力;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科技工作重点,确定重点领域,发布工程中心申报指南。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后启动实施。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第九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实行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相结合。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重点支持部分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验收与考评
第十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书面提交阶段性建设情况,如发现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收回其所拨经费。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正式授予“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牌匾。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作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则终止组建。同时对列入市工程中心实施良好的,将择优推荐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