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合集下载

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

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

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伴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农村家庭内部成员由于结婚、生子、离异、再婚等等问题需要进行签订农村土地分户协议。

同时,也需要对承包地分割经营,保持日常的生活劳作,防范家庭内部成员分割承包地的矛盾扩大,维护家庭和谐生活。

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有关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承包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农村土地分户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分户是由于家庭内部成员关系变化对家庭内部拥有的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土地进行法律上承认有效的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并经2018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1、本指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

分田到户是怎么分的

分田到户是怎么分的

分⽥到户是怎么分的我们知道以前都是集体⽥地,现在政策已经发⽣了改变,⽥地是要分户的,这样每家每户都可以分到⽥产了,那么,分⽥到户是怎么分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什么是分户⼟地证农村⼆轮⼟地承包后分门⽴户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致意见后,向发包⽅提出申请,由发包⽅报经县乡农村⼟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致后,再依法办理⼟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分⽥到户是怎么分的⼟地分户就是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这种情况,⼀般发⽣在承包期内,同⼀家庭兄弟分家,或者⽼⼈要独⽴经营⾃⼰承包地的时候。

⼟地分割时,不应该按照现有的⼈⼝状况分配⼟地。

⽽应该按照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家中合计多少⼈⼝,然后按照当时的⼈⼝划分各⾃的承包地份额⽐例。

然后,按照这个⽐例丈量地块的⾯积。

譬如,发包时,兄弟俩都是未婚青年,⽽分户的时候,⽼⼤结婚了,还⽣两个孩⼦,⽽⽼⼆还没有结婚。

这个时候,划分⼟地,不应该让⽼⼆的承包地⾯积占⽼⼤的四分之⼀,⽽应当是,⽼⼤夫妇连同孩⼦所占有的承包地与⽼⼆的承包地⾯积相等,这是从法理上解释的,⽽不是必须这么做的。

现实中,只要分户家庭的各⽅都志愿,那么,分户的时候,不管如何处置,都是合法的。

三、⼟地分户所需的条件农村分户的要求:1.⾸先是年满18周岁,必须是本村户⼝的⼦⼥,准备结婚分开居住,可以申请分户。

2.分户必须要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精选资料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六条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第⼀节发包⽅和承包⽅的权利和义务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的农村⼟地,由使⽤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发包。

第⼗三条发包⽅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的农村⼟地;(⼆)监督承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和保护⼟地;(三)制⽌承包⽅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为;(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发包⽅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的⼟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的⽣产经营⾃主权,不得⼲涉承包⽅依法进⾏正常的⽣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提供⽣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六条承包⽅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承包⽅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地的农业⽤途,不得⽤于⾮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地,不得给⼟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条⼟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使承包⼟地的权利,也可以⾃愿放弃承包⼟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案应当按照本法第⼗⼆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作者:张克俊来源:《中州学刊》2016年第11期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和最大特色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稳定承包权,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使之放活,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

然而,放活农地经营权,涉及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关系、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土地流转方式对抵押的影响、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抵押风险等一系列政策、法律和实践操作难题,只有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这些难题,才能推进“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中图分类号:F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11-0039-07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私有私用、合作化时期的私有共营、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公有公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两权分离”制度。

每一阶段的土地制度变迁都代表当时农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方式,其背后都有其动因和制度走向。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分离成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实现了我国农地制度的伟大创新,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城乡二元格局被逐步打破,农民进城务工导致人地分离的现象越发普遍,人地高度对应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农地流转比例快速上升,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常态(张红宇,2013)。

家庭均田承包格局下的土地细碎化和小生产经营日益成為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突出障碍。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向何种方向变迁,是学术界十分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向私有化方向变革;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向国有永佃制方向变革;三是继续完善“两权”分离、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制度。

基于土地私有化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不可预料的社会风险,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巨大制度转换成本,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继续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推进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目的在于破解初次分离下“农地农民用”和“均田承包”的制度局限,进一步解放“人”和“地”,构建一个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土地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如果是在上述人员丧失继承权或者是没有上述人员的情况之下,可以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除此之外的话,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指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顶欠款。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

2、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口粮田,以及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树地均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内部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简称户)。

3、承包期内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户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是什么?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但改革中面临四方面问题和困难,亟待关注。

(一)土地经营权权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和程序等规定还不完善,特别是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并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即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可流转,并没有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所处明确规定。

《物权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担保法》也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中央通过一号文件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涉及代表人行使所有权的监管、成员权认定、成员权益被侵害的救济、土地流转等还缺乏可操作性,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金融机构对“三权”抵押融资积极性不高。

由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评估机制缺乏,目前尚无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和评估参考价值,土地经营权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考虑到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大、对风险救灾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措施不明确、借款人不能履约还款后抵押物处理困难等实际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我们金融机构缺乏制度保障和具体的操作指引,而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变现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对不良贷款的考核有一定的担忧。

(三)土地流转推进难度较大。

当前农村土地大多为分散经营,耕种面积小,管理难度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难以适应市场新变化。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

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

那么,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呢?出嫁女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就此问题,省农委农经总站副站长秦仲华给出答案: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新增人口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

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对此,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全家迁出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进城工作子女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对此,秦仲华告诉记者,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

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达成了承包地分割协议,两人都分到了承包地。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摘要:近年来农业纠纷也日趋增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即是其中之一。

农民虽然维权意识比以前有所增强,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诉讼中往往没有注意或没有意识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的举证,从而导致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本文仅从民事诉讼实务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出现的纠纷,通过审判实践总结一些不成熟的经验和观点,供法律同仁们共同商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主体资格;管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60-01近年来,我国逐渐进入由工业反哺农业的经济阶段,农业政策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等政策的出台,极大的鼓舞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开始回流农村。

然而随之而来的农业纠纷也日趋增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即是其中之一。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较广,笔者仅从民事诉讼实务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出现的纠纷,通过审判实践总结一些不成熟的经验和观点,供法律同仁们共同商讨。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即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是一切涉及土地承包民事案件的基础。

在诉讼实务中,农民虽然维权意识比以前有所增强,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诉讼中往往没有注意或没有意识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的举证,从而导致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分家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概念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分家析产的目的在于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继承”部分对分家析产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分家析产具有指导意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的分配、流转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分家析产中的土地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对分家析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1.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4)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分家析产的方式(1)协议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协商一致,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判决分割:当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分割。

3.分家析产的程序(1)协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首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

(3)诉讼: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分家析产的原则(1)公平原则:分家析产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分家析产应当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分家析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分家析产的特殊情况(1)有抚养义务的人:在分家析产时,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优先考虑。

(2)有特殊贡献的人:对家庭有特殊贡献的人,在分家析产时,可以适当给予照顾。

(3)家庭共同债务:分家析产时,应当优先偿还家庭共同债务。

农地“三权分置”的产生及完善

农地“三权分置”的产生及完善

农地“三权分置”的产生及完善作者:张尚洁赵金龙来源:《新农业》2021年第22期摘要:“三权分置”是农地多种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

但三权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为了促进“三权分置”的顺利进行,需要重塑土地所有权主体,逐渐将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并强化对经营权的保护。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自古以来,我国农地产权都是由模糊向清晰转变,最先是与治权分离,然后是逐渐向物权转化。

自宋初“田制不立”到明清时通过鱼鳞册确定各户土地的边界——就如同现在用地籍图确定各户地块的位置一样,地权的私有化程度逐渐加深,地权市场发达,产生了复杂的产权体系。

土地的资源功能、生产功能以使用权为载体,由农地耕种者掌握;土地的财产功能、资本功能以所有权为载体,主要由地主掌握。

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悬殊差距使农户受到地主的超强剥削。

所以,中国共产党通过土改推动耕者有其田,让农民实现了经济翻身和政治翻身,社会主义国家得以确立。

但不久,出于为工业发展提供资金积累的需要,国家开始进行土地的合作化、集体化改革。

这种改革不符合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历史大趋势,也不利于农业发展,因此只能作为一种临时措施。

工业化体系基本建立后,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又回到原来的轨道,继续向农民所有方向迈进。

但由于路径依赖和社会制度本身的需要,集体所有制被保留下来,只将土地使用权按各农户的劳动力或人口数进行了分配,并将土地仅仅视为生产资源,允许农户利用但不允许流转。

1988年之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土地,农地流转逐渐被允许,农地的财产功能凸显出来。

作为生产资源的土地和作为财产的土地其配置逻辑不同:前者的配置遵从公平逻辑或生产效率逻辑、倾向于平均分配或按经营能力分配;后者的配置遵从公平逻辑或者货币选票逻辑,倾向于平均分配或按购买力分配。

为了协调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配置逻辑的矛盾,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其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收益)不变的前提下,我国将土地财产以承包(经营)权名义平均配置给本集体组织成员,同时允许承包户将土地资源以经营权的名义进行市场化配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甘肃法律服务网作者:2007-7-1 10:28:01 第1605位浏览者(2004年12月2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问题1、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形成集团诉讼。

在审理这些诉讼中,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理。

在审理中,各级法院应贯彻以下审判原则:(1)在受理上,应切实保障诉讼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处理上,应慎重处理,积极协调,多做调解工作。

(3)在审判效果上,应注重集体利益与农民个人利益的平衡。

2、村民仅以违反民主程序,而要求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外签订的全部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因没有针对特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有关规定,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3、村基层组织对外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参加诉讼。

(1)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享有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利,其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2)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办企业等多种形式。

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的代表,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村办企业对外发生纠纷,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作为诉讼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开办单位为诉讼主体;开办单位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为诉讼主体。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

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

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则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探讨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的意义、实施过程和影响。

一、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的意义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拆分和重新分配。

在过去的承包土地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只能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的经营。

而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的实施,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农民个体可以独立经营土地。

这一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收入。

首先,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使农民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经营优势。

在过去的集体承包制度下,土地的经营决策往往由集体组织或村干部来决定,农民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受到限制。

而通过分户分家协议,农民可以自主决策土地的种植、养殖和经营方式,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经验和技术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其次,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过去的集体承包制度下,土地的流转和调整十分困难,导致土地资源利用不均衡。

而通过分户分家协议,农民个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流转、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和高效的利用。

最后,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获得感。

在过去的集体承包制度下,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的归属感和获得感不强。

而通过分户分家协议,农民个体可以独立经营土地,享受到土地经营所带来的收益,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和稳定感,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的实施过程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家协议的实施过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确定分户分家的原则和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明确分户分家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分户分家的公正和合法。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之间,就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租赁、经营权流转等事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家庭承包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意味着每个家庭成员都独立承担起承包土地的责任,共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分享收益。

通过签订合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此外,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方式,进一步优化家庭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

在家庭承包土地的过程中,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的特长和优势。

通过签订合同,家庭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承包土地方式和经营项目,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例如,有的家庭成员擅长农作物种植,有的家庭成员擅长养殖,有的家庭成员擅长农业技术研究等。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家庭成员发挥各自的特长,实现家庭经营的多元化。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在家庭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家庭成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多样化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签订合同,家庭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农作物、养殖项目或者其他农业经营项目,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这有助于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业产值。

家庭成员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在家庭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土地的经营权。

通过签订合同,家庭成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或者农业企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此外,家庭成员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经营周期,灵活运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收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2010-03-20 00:13:11阅读99评论0字号:大中小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个人观点)
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结婚分家立户、离婚夫妻分户等原因引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分割的纠纷时有出现,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笔者以为:
一、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二、此类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

该项权利在2003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

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

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

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院审理中,如果遇到承包的土地划分,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方法,调解成功后,可由当事人凭据调解协议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实无法调解,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土地田块的归属。

从事实和情理上分析,当初发包土地时,发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数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个成员对应某块田地去分配。

分配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情况,如地块的肥沃与贫瘠,距离村庄的远与近,是水田还是旱田,交通和水利等多种因素。

法官不是农业方面专家,无法确认上述情况,自己心中无底,又无法律依据,如何能够作出正确而又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呢!法院确实不能拒绝裁判,但这不是审判权需要或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

但是,如果拒绝对土地分配作出判决,当事人又应当怎么主张自己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由此知之,个人(当含家庭成员之间)土地
使用权产生争议,亦即本文所述的土地使用权之一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当由人民政府处理, 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审判权替代行政权,因此可以说,在离婚的民事判决中,对土地划分的判项,实际已经违背法律规定。

从承包合同作为合同角度来说,合同原理具有相对性,有权力对合同变更的应当是合同双方。

合同一方即发包方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合同承包方分立,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重新签订,法院不能在没有发包方介入的情况下,擅自解除承包合同,重新代发包方再订立两份合同,重新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从法律规定演绎,从法理上分析,由法院划分土地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的。

正确做法应当是对其他请求依法判决,另行告知当事人对土地划分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需请求发包方调整,对发包方处理不服,再由人民政府处理。

因此,对家庭成员之间要求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