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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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设施过程及
环境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除或减少由于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规范了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的管理流程、措施及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工艺设备变更
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微小变更
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三)同类替换
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四)人员变更
是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变动和临时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
(五)关键岗位
指与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的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不可逆的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事故。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装备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制度。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各基层单位负责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本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工艺设备变更
第八条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
(二)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七)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十)软件系统的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十三)操作规程的改变。
(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
(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十六)运输路线的改变。
(十七)装置布局的改变。
(十八)产品质量的改变。
(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二十)其他。
第九条工艺设备变更的基本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所有的工艺设备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正确分类。工艺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A)。同类替换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B)。
第十条工艺设备变更应实施分级管理,根据变更影响范围的大小和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确定变更级别。变更级别的确定及控制,执行各专业相关变更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变更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级别,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C,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D。
第十二条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作为变更申请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应按照变更的类型、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在满足所有相关工艺、设备、健康、安全、环境的条件下,批准人或其授权人方能批准。
第十四条变更审批内容:
(一)变更目的。
(二)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变更内容。
(四)变更带来的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危害分析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六)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七)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八)强制性批准和授权的要求。
第十五条变更实施涉及投用前安全检查,执行投用前安全检查细则;涉及作业许可,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变更涉及的所有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应确保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
第十七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第十八条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投用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的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
变更影响或涉及的人员包括:
(一)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工艺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三)其他相关人员,如承包商、外来人员、供应商、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等。第十九条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结项报告等。第二十条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制度内容,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所有与变更相关的信息都已更新。
(二)制度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的状况。
(三)试验结果记录在案。
(四)确认变更结果。
(五)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第二节人员变更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企业人力资源定员相关标准,明确生产单元或员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岗
位设置、员工的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人员的变更必须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施,应严格执行人员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E),确保上(替)岗人员具备上岗能力及资格。
第二十三条应按“持证上岗、同岗替代、备员补充”的原则安排上(替)岗,以满足安全生产最低标准。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组织对关键岗位进行辨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应评估人员变更对现岗位安全生产的影响,选择合适人选。
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的高风险作业的岗位。
(二)国家法规制度的特种作业岗位。
(三)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岗位。
(四)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的岗位。
(五)审批作业许可的岗位。
(六)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与提供培训的岗位。
(七)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的岗位。
(八)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
第二十五企业应明确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的知识、技能、资质与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依据岗位培训需求矩阵,确定人员上(替)岗前的培训内容和考评方式(见附录F)。并有计划培养关键岗位的后备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对上(替)岗人员要进行技能考评,考评方式可以是提问、考试、现场模拟操作等;高风险作业项目的考评应包括现场模拟操作演示。考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可以是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的主管领导、HSE专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员工和专(兼)职教师等。
第二十七条替岗应经属地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核准后执行;调离、调入、转岗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人事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关键岗位变更人选不能满足知识、技能、经验最低要求,须停止变更。
第二十九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F),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主要包括:
(一)人员变更的审批信息。
(二)发生岗位变更员工的个人信息。
(三)变更过程中的培训及考评信息。
(四)确保满足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信息。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条所属各单位应将本制度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企业装备部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制度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