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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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1.概述从电动汽车上退役的动力电池通常具有初始容量60-80%的剩余容量,并且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目前主要有两种可行的处理方法:其一是梯次利用,即将退役的动力电池用在储能等其他领域作为电能的载体使用,从而充分发挥剩余价值;其二是拆解回收,即将退役电池进行放电和拆解,提炼原材料,从而实现循环利用。

经过几年的研究探索和试点示范,我国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应用领域已集中在电力系统储能、通信基站备用电源、低速电动车以及小型分布式家庭储能、风光互补路灯、移动充电车、电动叉车等其他相关领域。

2.政策国家积极鼓励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但是暂未建立起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政策体系。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体系。

2016年1月,《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发布,国家明确提出要鼓励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并且支持企业开展梯级利用,不断技术开发和创新。

2016年2月份,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

2018年2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一文看懂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附政策汇总)

一文看懂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附政策汇总)

一文看懂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附政策汇总)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自2016年起,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由起步阶段进入加速阶段。

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据锂电大数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国家共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30项,其中推广政策出台7项,行业规范政策出台8项,充电基础设施政策出台4项,企业目录相关政策出台5项,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出台6项。

类别文件名推广政策《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部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战略方向规划目标》行业规范政策《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低速新能源电动车国家标准立项公开征求意见《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充电基础设施政策《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企业目录相关政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1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3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三批)行业管理相关政策《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考。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
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9.10.3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46号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我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31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是政府提出的新优先事项,在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条件下进行废旧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发展,将有助于改善污染状况、提升绿色技术水平、保障新能源汽车回收利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创造更加宜人的环境,试图用可持续的方式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

为此,政府现已出台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相关规定。

首先,国家将发布一系列宏观政策、行业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以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行业的诚实守信和健康发展,加强监管,制定严格的环保排放要求,净化经营环境,修订政策和技术条件,推动行业持续发展。

其次,政府鼓励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处理上加入企业责任(EPR)机制,即企业按照环境法规的要求负担相关责任、对其自主设定的回收目标负责,以便更好地促进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保障行业资源回收利用环节的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还将针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实施注册制度,要求应用商需要持续登记并如实填写相关数据,以便政府有效地监管此类蓄电池,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加强行业规范控制。

再次,政府还将着力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层次化分类指标,即将废旧动力蓄电池分为一类、二类以及其他多个类别,根据不同技术指标、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后续处理条件分类,从而更加细化和充实分类指标,更好地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解回收处理,更符合国家关于废弃物管理的政策目标。

此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工作必须联合资金投入,将政府的相关政策与企业实施落实联系起来。

这其中,要积极推进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政府公共投入,政府将作为一方发动资金、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等公共服务,企业也要履行好自己的相关责任,加快开发新技术,从而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 办法》充分体现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针对动 力蓄电池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 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明确相关企业履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 效利用和环保处置,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 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 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对动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 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 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 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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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动态
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 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车 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 等责任要求。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 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 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行业动态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Vol.36,No.3 2018 年 3 月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 信部联节〔2018〕4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 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 重要保障。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指南》出台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势在必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指南》出台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势在必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指南》出台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势在必行郭艳【期刊名称】《《资源再生》》【年(卷),期】2019(000)011【总页数】3页(P31-33)【作者】郭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有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6 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44 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为281 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74%,首批进入市场的新能源汽车淘汰期临近,动力蓄电池面临回收问题。

据预测,到2030 年,我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8000 万辆。

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也会随着时间的积累不断攀升,如何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从容应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大潮,是眼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行业迫在眉睫的问题。

两年来,相关部门多次发布动力蓄电池回收的政策。

2017 年5 月国标委发布了《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标准号:GB/T 33598-2017),规定于2017 年12月1 日开始实施。

此后,工信部、科技部等七部委分别于2018年2 月、7 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 号)、《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工信部再次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公告》(以下简称《指南》)。

鼓励多方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动力蓄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含铅酸蓄电池。

《指南》特别提到了动力蓄电池不包括电动两轮车用得最多的铅酸蓄电池。

《指南》的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1.概述从电动汽车上退役的动力电池通常具有初始容量60-80%的剩余容量,并且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目前主要有两种可行的处理方法:其一是梯次利用,即将退役的动力电池用在储能等其他领域作为电能的载体使用,从而充分发挥剩余价值;其二是拆解回收,即将退役电池进行放电和拆解,提炼原材料,从而实现循环利用。

经过几年的研究探索和试点示范,我国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应用领域已集中在电力系统储能、通信基站备用电源、低速电动车以及小型分布式家庭储能、风光互补路灯、移动充电车、电动叉车等其他相关领域。

2.政策国家积极鼓励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但是暂未建立起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政策体系。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体系。

2016年1月,《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发布,国家明确提出要鼓励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并且支持企业开展梯级利用,不断技术开发和创新。

2016年2月份,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

2018年2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次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规范回收和有效利用提供指导,有力推动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回收机制建立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确保回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回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二、回收利用标准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标准,包括回收率、回收利用方式、回收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回收利用行为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三、资源综合利用为了提高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效率,暂行办法鼓励将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废旧动力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技术创新支持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过程中,暂行办法还提出了技术创新支持的原则。

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回收利用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不断发展。

五、质量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回收利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严格的质量监管措施,确保回收利用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只有质量可靠的回收利用产品才能得到市场认可。

六、法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措施,对于违反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绿色低碳的能源汽车产业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基本概况.2办法全文.3办法解读.▪制定背景.▪制定原则.▪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4附录基本概况《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2018年8月1日施行。

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回收利用主体1. 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利用体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及资源再利用。

2. 回收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义务,并进行回收管理。

3. 利用企业:对回收蓄电池进行分类、检测、拆解和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再生资源的安全利用。

三、回收利用流程1. 回收: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确保回收的安全和合规。

2. 溯源: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溯源管理,追溯其生产、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3. 检测: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排除损坏和不合格的产品,确保再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拆解:对经过检测合格的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分类提取有价值的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利用:将分类提取的资源转交给符合要求的再利用企业,进行资源的二次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

四、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互联,提高管理效率。

3. 各主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履行回收利用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五、处罚与奖励1. 对未按规定进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单位,将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 持续开展回收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政府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其继续努力。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处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利用时的溯源管理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1. 回收环节管理要求:要建立健全回收体系,包括设立回收点、建立回收网点、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等。

回收网点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回收过程能够安全、高效进行。

2. 动力蓄电池信息登记要求: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信息登记,包括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编号等。

确保每个动力蓄电池可以被追踪和溯源。

3.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检验要求: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检查,包括检测其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坏、性能下降等问题。

对于符合回收利用要求的蓄电池,应将其高效利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蓄电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友好处理。

4. 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记录和报告要求:对回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回收数量、分类处理情况、利用情况等。

确保回收利用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5. 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生产厂家、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等相关主体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回收利用的责任,确保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安全、规范进行。

6. 监督检查和追责要求: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以上要求,能够确保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合规和可追溯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1。

概述从电动汽车上退役的动力电池通常具有初始容量60—80%的剩余容量,并且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目前主要有两种可行的处理方法:其一是梯次利用,即将退役的动力电池用在储能等其他领域作为电能的载体使用,从而充分发挥剩余价值;其二是拆解回收,即将退役电池进行放电和拆解,提炼原材料,从而实现循环利用。

经过几年的研究探索和试点示范,我国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应用领域已集中在电力系统储能、通信基站备用电源、低速电动车以及小型分布式家庭储能、风光互补路灯、移动充电车、电动叉车等其他相关领域。

2.政策国家积极鼓励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但是暂未建立起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政策体系。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体系。

2016年1月,《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发布,国家明确提出要鼓励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并且支持企业开展梯级利用,不断技术开发和创新。

2016年2月份,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

2018年2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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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
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及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规范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所列企业全部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一)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现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相关要求。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时应以《规范条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
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附1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
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申请企业:(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写须知
1.填写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申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5.申请书不包含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方面的内容。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申请企业盖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规范情况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
联系人:职务:
手机:传真:
办公电话:电子信箱:
编制日期:年月日
编报要求
一、内容说明
本报告是为了解和掌握公告内企业《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执行情况和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方面的年度发展变化情况,是对公告内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支撑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对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的符合性情况及年度规划目标,以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与质量保证能力、实际产能、产品销售应用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二、时间要求
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由公告名单内的企业完成年度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确认后,打印装订并签章,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通过《中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管理系统》提交相应电子版。

三、其他
填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年度报告编写提纲
一、《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说明
包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要求符合性情况说明,同时概述说明下一年度规划目标。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研发能力变化情况
包括本年度研发重点、方向,研发设备及人员的投入,以及取得的研发成果等相关情况。

三、生产能力和条件变化情况
生产能力条件、工艺改进和质量保证能力情况,包括本年度新增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情况,企业的产能变化,以及相关投入等。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情况报表
包括本年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来源类型、资源回收利用、总能耗、最终产品销售及应用情况等。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说明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研发能力变化情况
生产能力和条件变化情况
注:相关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填写表格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情况报表
(一)本年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概况(重量单位均为Kg)
(二)镍氢动力蓄电池(型号:XXXX)综合利用详细报告(重量单位均为Kg)
注:1.相关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填写表格;
2.综合回收率计算公式:综合回收率(%)=该元素或材料回收利用的重量
/该元素或材料在原电池中的重量;
3.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详细报告参照以上格式分
别提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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