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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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在气候等环境问题上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同时也开辟了国际经贸合作的新领域,形成以减排废气为商品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缓解温室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对排放权交易问题开展了深入探讨,本文主要在以下这些方面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排放权交易问题的研究,并进行简要评议: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想与构建等。

1 国内研究成果:

1.1 碳排放权交易

1.1.1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

杨华(2008)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减排机制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是增强大气的恢复能力,三是减排的经济可行性促成了潜在的碳交易市场,所以《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共同催生了碳交易的出现,形成了碳交易市场。并且提出碳排放权供给是碳交易的属性及其财产法基础。

1.1.2碳排放权交易的分类

于天飞(2007)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 即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 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京都议定书中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1.1.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曾鸣(2010)分别从基于目的和基于配额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来分析国际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得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占比超过整个交易量的90%,配额交易的源头是排放贸易机制,该机制主要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目前已形成国际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

1.2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刘伟平,戴永务(2004)认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 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联合履行机制( JI, Jointly 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这三种灵活机制都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 可以给予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投资费用上的灵活性, 从而实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费用的有效性分配。

1.3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

1.3.1我国碳排放交易的探索与实践

陈程.(2007)中国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居美国之后的世界次席,成为减排量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每年可减排1-2 亿吨二氧化碳,为全球提供50%以上的CDM项目。目前中国在CDM 方面正逐步发展起来,更多的企业加入到这项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中。

涂毅(2008)认为,我国应积极应对、认真准备,在维护国家权益和追求世界利益的协调以及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金融资本的强大动力推动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发展。

任捷(2009)认为可以将温室气体的减排和经济发展统一起来,按照“限额交易”和补偿交易相结合的方法在我国建立配额交易市场。

1.3.2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问题

程会强,李新(2009)认为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宏观因素的影响,也有微观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缺失;政府监督管理的力度不足;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问题,我国不具有碳排放权的定价权,这就使得我国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极易被外国排放权定价者所掌控;排污收费及处罚的标准较低;技术条件的相对落后。

洪娟,陈静.(2010)认为我国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存在交易价格波动剧烈的问题。受交易市场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经常出现巨大的波动。如我国CDM项目最初的交易价格在5美元左右,最高上升到15美元,现在稳定在10美元左右的交易价格上。

1.4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1.4.1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想

李蜚,李璐,王经东(2010)通过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的成功经验,并以产权理论和市场理论为基础,提出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想。通过“总量控制—许可证—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路线,对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为我国在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提供制度基础。

冷罗生(2009)认为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具有可行性。理由主要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态度积极、务实;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潜力巨大;已具备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拥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经验;已成立了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交易所等等。

1.4.2 重点建设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对策

周璐(2010)基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背景,提出从政府要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相关管理体制、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碳交易所、创新森林参与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机制四方面重点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2 国外研究成果:

Stefan Weishaar等认为在在静态封闭经济体下,只有拍卖才能解决碳排放权定价、获得分配效率和一般均衡。但是在存在勾结与价格异常下跌时,以上目的的达到就依赖于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次级市场。此外,在动态开放经济体下,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引入提高了经营者的生产成本。此外,在存在赔偿机制的情况下,拍卖的方式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从环境角度来看会产生最不好的后果。

FrankJotzo·JohnC.V.Pezzey等认为对未来经济发展路径与排放量的增长的不确定性对于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对碳排放控制的效率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因为达成原定减排目标的成本时不确定的。在这种不确定性存在的条件下,确定一种最优的排放强度目标可以使得碳排放权的交易更加有效,同时从环境角度来说可以更有效的减轻碳排放的不良后果。

3 总结:

虽有部分学者对我国排放权交易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比如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分配状况的研究,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研究,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对CDM的实践的研究等等,但是与国外相比还较为滞后,如到现在为止还没能用数字来说明我国未来的碳汇功能的大小和分布状况, 没有对我国排放权交易企业的交易模式深入探究等。

4 展望:

对于国内的学者,今后对于碳排放权这一新的商品标的,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新兴的市场的研究,可能会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与符合中国国情的,与时俱进的碳汇制度的制定方向。

参考文献

[1]孙法柏,李晓芬.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比较与借鉴[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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