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lfy 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 文章录入:admin ]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 年3 月19 日电综(1998)211 号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指标检测及运行监督第四章检测设备的管理第五章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第六章附则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加强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电能质量,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现颁发实施。
电网供电电能质量是电力工业产品的重要指标,涉及发、供、用各方面投资者、经营者的权益,优良的电能质量对保证电网和广大用户的电气设备和各种用电器具的安全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电能质量有些指标受某些用电负荷干扰影响较大。
全面保障电能质量是电力企业和用户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各级电网经营企业都要重视不断提高电能质量,结合本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1. 供电频率允许偏差;2.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3. 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4. 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5. 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三条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1.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 ;2.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3. 《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 ;4.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 。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公司电能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公司向电网及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电能量标准的电力,对影响电网电能质量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能浚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电能质量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电能质量是指并网的交流电能质量,其内容包括:1.发电机频率允许偏差;2.电压允许偏差;3.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4.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第七条频率质量监督1.公司电力生产具有一次调频和调峰能力,一次调频装置在机组运行时必须投入。
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2.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在发电机并网后应同时投运。
3.在编制低频低压减载方案时,应根据部颁《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的要求,应防止发电机及变压器过负荷跳闸,甚至发生破坏系统稳定事故。
4.供电频率统计时间以秒为单位。
第八条电压质量监督(一)电压偏差监督1.无功功率输出原则1) 公司的发电机组的无功输出是保证电力系统电压稳定的必然条件,保证机组合适的无功输出是保证电压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
2) 公司电气运行人员应严格按照电网的电压情况及时合理调整机组无功负荷的出力情况,保证电能质量,在系统电压正常范围内,无功负荷的输出应保证在有功负荷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间,严禁主变压器倒送无功,严禁发电机进相运行。
2024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1.1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系统和电力用户安全稳定生产的主要措施之一,为加强我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电能质量,保证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电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与电能质量有关的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当地电网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并网运行的风电企业与主管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1.3定期组织电能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情况分析研究会,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落实执行。
2各级专责人职责:2.1监督组组长职责2.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能质量监督指标和规定,审批电能质量监督制度,掌握电能质量工作基本情况,定期组织分析研究会,布置、检查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
2.1.2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岗位职责,督促各级监督人员搞好监督工作。
2.1.3对电能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上报公司领导。
____组织开展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____公司监督专责人职责:2.2.1接受监督组组长领导,协助组长搞好监督工作;2.2.2掌握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经常对下一级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具体情况及时汇报监督组组长。
2.2.3制定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执行,负责年底汇总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2.2.4负责制定电能监督工作技术管理内容。
2.3风场负责人的职责:2.3.1贯彻执行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修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2.3.2根据风场电能质量情况,组织实施技术监督工作计划;2.3.3对本风场设备缺陷故障及时处理,并分析制定有效的反事故措施落实执行;2.3.4对风场技术监督进行日常管理,组织进行技术培训,2.3.5参加主要设备的选型、监造和交接验收。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为手段,在电网生产和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的技术监督与专项工作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结合电网发展实际情况,拓展技术监督专业领域,有效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坚持技术监督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在公司系统内部实施归口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机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施工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方式、主要内容第七条技术监督的范围电网设备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应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电力建设全过程,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网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
通过加强技术监督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完善测试技术、方法、手段,提高设备诊断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将专业技术监督的手段、方法应用到具体设备监督工作上,对具体设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面覆盖各环节的技术监督。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电能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供电市民的用电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电压波动、频率波动、电压暂降、电压闪烁等电能质量指标的监测和控制。
第三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电能质量监督的任务主要包括监测和评估电能质量、制定电能质量监督标准、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能质量管理、处理电能质量投诉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电能质量标准和规定,保障供电市民的用电需求,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电能质量监测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能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并定期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电能质量监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完整,电力企业应加强数据管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电能质量监测应涵盖不同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的不同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电能质量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及时反馈给供电市民,建立告知渠道,提供相关咨询和投诉服务。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电能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电能质量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电能质量标准应确保供电的电压、频率、暂降、闪烁等指标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满足供电市民的用电需求。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制定改进电能质量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提高供电设备和供电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优质的电能质量管理和控制技术。
第四章电能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供电设备和供电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设备检测,及时排除问题。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2014年3月19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做好风险识别工作。
风险识别工作在于合理确定风险防控范围。
风险识别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各级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标准,结合本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选用电网减供负荷、停电用户的比例或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VIP专享】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保证重庆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任务及要求、监督网组成及职责、电能质量标准与无功调整、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电能质量的认证与考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公司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总负责人,并由生产技术部、运行部、维护部等组成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网。
生产技术部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管理,生产技术部电气专工是公司电能质量监督专责人。
运行部、维护部设兼职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专责人, 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具体执行组织。
第五条职责(一)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1. 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总负责人。
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指示和规定,审批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情况,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和设备缺陷,组织分析研究,查明原因,采取对策。
3.审批上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报告。
(二)生产技术部1.生产技术部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督促和做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各项技术管理工作,组织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2.执行上级关于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编制、审核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标准,布置、检查和协调本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组织制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负责审核大、小修设备检修和试验计划及方案,检查运行部、维护部、受托单位的执行情况,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召开电能质量监督分析会,分析公司电能质量运行、试验情况,提出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消缺的措施,确保公司电能质量指标。
5.负责上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有关的统计报表、故障分析报告等材料,并确保其及时、正确。
(三)运行部1.运行部是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日常记录与数据分析等各项具体工作。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送器等)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二)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报表及年度总结 (一)每月对电能质量指标进行统计,形成月度报表(见附录 3) ,在每月 7 日前 上报分子公司审核并报技术监督中心。 (二)在年底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
4
15s。 (3)汽轮发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正向调频负荷 (即机组负荷增加) 不应小于机组额定容量的 5%,负向调频负荷则不予限制。 (4)汽轮机调速系统的性能指标,如转速不等率、转速迟缓率、转速调节死区等应 符合《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 (DL/T 824)的要求。 3.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 负荷、高周切机、失步解列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三)频率质量监测 1.一次调频用频率测量取自汽轮机转速测点或系统频率, 自动低频减负荷、 高周切 机、失步解列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的频率取自系统频率。 2.发电企业频率调整合格率统计以当地电网调度部门对一次调频和 AGC 调整的考 核为准。 第十三条 电压质量监督 (一)电压监测点设置 发电企业电压监测点设置原则为: 1.当地电网调度部门所列考核点及监测点。 2.厂用高压母线。 (二)电压允许偏差 以电网要求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准,一般发电企业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为: 1.330kV 及以上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 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 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220kV 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0~+10%;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标称电压的-5~+10%。 3.110~35kV 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正常运行方式时, 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 压的-3~+7%;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35kV 以下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为系统标称电压的±5%, 一般可按 0~+5%考虑。 (三)电压调整 1.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要求投入 AVC 运行。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装置具有强励限制、 低励限制等环节,并投入运行。强励顶值倍数应符合有关规定。失磁保护应投入运行。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5-14 阅读:51次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指标检测及运行监督第四章检测设备的管理第五章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第六章附则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加强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电能质量,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现颁发实施。
电网供电电能质量是电力工业产品的重要指标,涉及发、供、用各方面投资者、经营者的权益,优良的电能质量对保证电网和广大用户的电气设备和各种用电器具的安全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电能质量有些指标受某些用电负荷干扰影响较大。
全面保障电能质量是电力企业和用户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各级电网经营企业都要重视不断提高电能质量,结合本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1.供电频率允许偏差;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3.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4.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三条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1.《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2.《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3.《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4.《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
电力部关于“电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公司电能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公司向电网及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电能量标准的电力,对影响电网电能质量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能浚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电能质量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电能质量是指并网的交流电能质量,其内容包括:1.发电机频率允许偏差;2.电压允许偏差;3.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4.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第七条频率质量监督1.公司电力生产具有一次调频和调峰能力,一次调频装置在机组运行时必须投入。
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2.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在发电机并网后应同时投运。
3.在编制低频低压减载方案时,应根据部颁《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的要求,应防止发电机及变压器过负荷跳闸,甚至发生破坏系统稳定事故。
4.供电频率统计时间以秒为单位。
第八条电压质量监督(一)电压偏差监督1.无功功率输出原则1) 公司的发电机组的无功输出是保证电力系统电压稳定的必然条件,保证机组合适的无功输出是保证电压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
2) 公司电气运行人员应严格按照电网的电压情况及时合理调整机组无功负荷的出力情况,保证电能质量,在系统电压正常范围内,无功负荷的输出应保证在有功负荷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间,严禁主变压器倒送无功,严禁发电机进相运行。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电能质量是指电力系统向用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电能的能力,包括电压稳定性、频率稳定性、波形畸变、暂态电压、切断电流和电能泄露等方面的指标。
保障电能质量对于保障用户的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监督管理,特制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以确保电能质量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一、监督机构的职责及权利1.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机构应对电力系统的电压稳定性、频率稳定性、波形畸变、暂态电压、切断电流和电能泄露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3.监督机构有权对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4.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布电能质量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二、监督检测与评估1.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方法,对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进行检测。
2.监督机构应对电力系统的电压稳定性进行检测,确保电压在规定范围内波动。
3.监督机构应对电力系统的频率稳定性进行检测,确保频率在规定范围内保持稳定。
4.监督机构应对电力系统的波形畸变进行检测,确保畸变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5.监督机构应对电力系统的暂态电压进行检测,确保电压在暂态过程中的变化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害。
6.监督机构应对电力系统的切断电流进行检测,确保切断电流的大小符合规定要求。
7.监督机构应对电力系统的电能泄露进行检测,确保电能泄露情况在安全范围内。
三、监督管理措施1.对于电能质量存在问题的电力系统,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2.对于电能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电力系统,监督机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督机构应建立电能质量问题的矛盾调解机制,通过协商解决相关纠纷。
4.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四、监督结果的公示和监督效果评估1.监督机构应定期公布电能质量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监督是公司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是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转变公司发展方式、提高电网建设、运行及供电服务质量,实现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第三条质量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在公司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指导下,以资产全寿命周期安全、效能、成本综合最优为目标,对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等整体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促进各项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和互相促进,持续提升电网建设、运行、服务质量。
第四条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电网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运行质量、电能质量、服务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管理,开展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对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质量责任制和追溯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涉及质量管理各环节的单位(部门)对质量管理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质量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总部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质量监督的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程、制度、标准等。
(三)组织建立公司全面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会同总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和考核目标,组织开展对公司系统各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六)组织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质量抽检;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持续改进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二)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制定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为手段,在电网生产和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的技术监督与专项工作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结合电网发展实际情况,拓展技术监督专业领域,有效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坚持技术监督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在公司系统内部实施归口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机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施工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方式、主要内容第七条技术监督的范围电网设备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应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电力建设全过程,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网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通过加强技术监督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完善测试技术、方法、手段,提高设备诊断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将专业技术监督的手段、方法应用到具体设备监督工作上,对具体设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面覆盖各环节的技术监督。
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监督规定(试行)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监督规定(试行)印发2009年05月02日星期六 05:58 A.M.为适应电网发展的要求,实现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战略目标,不断拓展技术监督专业的范围和内容,实现对电网和设备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生产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九项专业技术监督规定(试行),并于10月19日以国家电网生[2005]682号文印发。
一、《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规定》指出,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网电能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网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电能,对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督。
因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按“谁引起,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应贯穿于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力设计单位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规定包括总则、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附则共三章十五条内容。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规定(试行)》规定指出,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行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发现电网和设备隐患,及时消除缺陷,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
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和分组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以电网设备可靠性为中心,标准为依据,状态评估为手段开展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企业。
其它企业接入电网的涉网设备也适用本规定。
规定包括总则、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附则共三章二十三条内容。
三、《国家电网公司电测技术监督规定(试行)》规定指出,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坚持计量准确、确保修校质量现场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网电能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网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电能,对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督。
第五条因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按“谁引起,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应贯穿于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力设计单位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发电企业、用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其内容包括:(一)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二)电压允许偏差;(三)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四)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五)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八条频率质量监督(一)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运行中,必须保证有功电源备用容量不得低于发电容量的20%。
(二)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具有一次调频和调峰能力,一次调频装置在机组运行时必须投入。
发电厂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三)在新建、扩建变电所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在新设备投产时应同时投运。
(四)在编制低频减载方案时,应根据部颁《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的要求,按照本地区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并考虑不同地区最大负荷同时率来安排各轮次减负荷容量,还应通过各种运行方式下失去最大电源的验算,并应防止由于各轮次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后造成联络线或变压器过负荷跳闸,甚至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2024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____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提高电能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电力系统中涉及电能质量的设备和技术。
第三条电能质量监督的主要目标是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电能质量的标准化和一体化水平,提升电力网络的整体运行效率。
第二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托技术标准和监测手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注重预防为主,以预测、诊断、预报和纠正电能质量问题为主要任务。
第七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的主体作用,建立多方参与、共同监管的机制。
第三章电能质量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电能质量监督应包括对电压、频率、谐波、间断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电能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电能质量监督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障电能质量的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电能质量监督应加强对电力系统设备和技术的定期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电能质量监督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电能质量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四章电能质量监督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国家电能质量监督中心是全国电能质量监督的核心机构,负责电能质量监测、评估和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电能质量监督中心是地方电能质量监督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电能质量监测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电能质量监督机构应负责建立和维护电能质量监测网络和监测设备,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电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电能质量监督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电能质量监督机构应负责对电力系统设备和技术进行抽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监督是公司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是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转变公司发展方式、提高电网建设、运行及供电服务质量,实现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第三条质量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在公司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指导下,以资产全寿命周期安全、效能、成本综合最优为目标,对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等整体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促进各项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和互相促进,持续提升电网建设、运行、服务质量。
第四条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电网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运行质量、电能质量、服务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管理,开展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对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质量责任制和追溯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涉及质量管理各环节的单位(部门)对质量管理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质量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总部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质量监督的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程、制度、标准等。
(三)组织建立公司全面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会同总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和考核目标,组织开展对公司系统各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组织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质量抽检;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持续改进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
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篇: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定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建立有效的技术监督机制,以保证本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1.3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以科学事实为依据,以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章、标准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1.4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1.5供电分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和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技术监督的范畴2.1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高电压、变压器、开关、输电线路、继电保护、远动、电能质量及节能、直流、电能计量、热工仪表、通讯、变电运行、变电站土建、10kv配网、低压配网。
2.2技术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专业监督工作、事故分析、交流培训、大修技改指导、设计审查、方案审查、信息传递、新技术推广、设备选型、技术监督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职责分工3.1设立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
3.1.1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3.1.3组织制定分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1.4制定分公司技术监督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3.1.5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3.1.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3.1.7组织有关单位搞好分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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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网电能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网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电能,对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督。
第五条因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按“谁引起,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并应贯穿于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力设计单位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发电企业、用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其内容包括:
(一)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二)电压允许偏差;
(三)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四)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五)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八条频率质量监督
(一)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运行中,必须保证有功电源备用容量不得低于发电容量的20%。
(二)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具有一次调频和调峰能力,一次调频装置在机组运行时必须投入。
发电厂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