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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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血液酒精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醉驾案血液酒精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醉驾案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司法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之一,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下文简称BAC鉴定)是核心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

因该鉴定所具有的科技性、专业性,又被称为“证据之王”、“专门性问题的判决”、“科学的意见证据”,甚至于它可一纸定乾坤的现象,这是极不正常的。

醉驾案件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必须重点审查鉴定意见。

一般而论,也只有在鉴定意见方面才有可能取得无罪辩护的效果。

极个别的情况是因为醉酒者、道路的原因判决无罪的,比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7刑终50号是因不能证明是其驾驶被判无罪、深圳法院以在4S店内的路面不属于道路为由判决无罪。

一、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现状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基础上体现它的工具性价值,弥补裁判者某个领域专门知识的不足,使裁判者的判断有专门知识支撑,让裁判者运用这一工具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

这是应然的状态。

但是,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1.鉴定人出庭作证难,导致证据质证仅作形式审查,走过场;2.鉴定文书不规范,普遍缺少对检验过程、分析说明的描述,不对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评价,法医毒物鉴定还保留在较低层次上;3.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缺少相关知识和能力,无法体现审查属实,使得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控制;4.裁判者过渡迷信鉴定意见,形成思维定势,存在证据偏见。

因为缺少审查的标准和手段,因重复固化的裁判行为对裁判者形成心理暗示;5.缺乏保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制度设计,导致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过大;6.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不够,三在诉讼法都是原则性规定出庭作证。

缺少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出庭为例外,不出庭为原则,难以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属性司法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既然是言词证据,它本身就要受到传闻证据规则限制。

醉驾怎样叫做证据不足?

醉驾怎样叫做证据不足?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醉驾怎样叫做证据不足?醉驾证据不足通常就是对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体内酒精含量的检验没有达到标准。

醉驾一般是不存在证据不足的,因为醉驾当场会让司机吹气或者直接抽血化验,现在大部分都有录像全程录下来,有了这些不存在证据不足。

对于醉驾方面我们大家都知道处罚是非常严格的。

醉驾对于自己和其他人都是一种对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醉驾的危害不仅仅是自己一个人。

醉驾有的时候也有证据不足不能够被处罚的情况,那么醉驾怎样叫做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撤诉、无罪判决等结果发生。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酒精(醇类)消毒液问题。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

而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如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系“醉酒”驾驶。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使用酒精(醇类)消毒液不但违反了国家标准,且难以事后补证“有没有对检材造成污染,造成多大程度上的污染”。

故在审查起诉期间,一旦从《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或者在抽血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医务人员使用了酒精(醇类)消毒液,检察机关有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例。

二、血样提取过程中见证人问题。

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现场勘查中的应用酒精是一种常见的饮品,也是一种常见的致残事故原因。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酒精中的浓度鉴定成为了必要的环节,而法医学在酒精中的鉴定现场勘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一、酒精中鉴定的重要性酒精的浓度鉴定对于事故责任的确认以及违法行为的定性非常重要。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通常规定了酒精含量超过一定标准时,会被确定为违法行为,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准确鉴定酒精浓度成为了现场勘查的必要步骤。

二、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的工具与方法1. 呼气仪器(酒精测试仪)呼气仪器是常用的酒精浓度鉴定工具之一。

它通过检测被测人员的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来判断其体内酒精浓度。

该设备操作简单,快速,准确度较高,被广泛应用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酒精鉴定工作中。

2. 血液鉴定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中,血液鉴定是一种较为准确的方法。

通过提取被测人员的血样,在实验室中通过化学分析等手段来测定血液中酒精的浓度。

该方法准确度较高,是法院、检察院公认的法律依据。

3. 现场勘查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中,现场勘查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现场勘查人员需要收集现场物证,留取可能存在的酒精残留物,痕迹以及相关的检材,保护现场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些物证在后续的法医学鉴定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现场勘查中的应用案例1. 交通事故在调查交通事故中,法医学在酒精中鉴定的应用非常普遍。

根据肇事司机的被告人立案侦查,法医学鉴定现场勘查人员通过收集现场物证,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试,并提取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的分析。

这些数据对于肇事司机的违法行为定性以及法庭判决起到重要的作用。

2. 伤害案件在伤害案件的侦查中,法医学在酒精鉴定中的应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受害人的伤情较重时,酒精测试可以帮助确定伤害事件发生时双方的饮酒情况,从而推断伤害事件的发生原因,并确定相关责任。

3. 公共安全在保护公共安全的需求下,法医学在酒精中的鉴定现场勘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酒精化学品的法规标准与合规性

酒精化学品的法规标准与合规性

酒精化学品的法规标准与合规性随着工业和生活用途的不断增加,酒精化学品的使用范围和需求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其具有易燃、挥发性和毒性等特性,对酒精化学品的法规标准与合规性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就酒精化学品的法规标准以及如何确保其合规性进行探讨。

一、酒精化学品的分类与常见法规标准酒精化学品包括乙醇(酒精)、异丙醇、丙醇、甲醇等多种物质。

根据其用途和特性的不同,酒精化学品可以分为工业用途酒精、医药用途酒精以及民用用途酒精等。

不同分类的酒精化学品在法规标准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1. 工业用途酒精工业用途酒精主要用于溶剂、原料、清洗剂、消毒剂等方面。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要求,工业用途酒精需要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如美国的美国化学协会(ACS)标准,欧洲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标准等。

这些标准通常规定了酒精化学品的纯度、杂质含量、挥发性等指标。

2. 医药用途酒精医药用途酒精一般用于制药、医疗、卫生和化妆品等领域。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医药用途酒精的法规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美国,医药用途酒精需要符合美国药典(USP)的标准;在欧洲,需要符合欧洲药典(Ph. Eur.)的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要求酒精化学品的纯度、微生物限度、溶剂残留物等指标。

3. 民用用途酒精民用用途酒精主要是指饮用酒精、洗手液、消毒液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民用用途酒精的法规标准也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在美国,饮用酒精需要符合美国酒精、烟草税务局(TTB)的标准;在中国,需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规定了酒精化学品的酒精度、香气、色泽、味道等指标。

二、确保酒精化学品的合规性措施为确保酒精化学品的法规标准与合规性,以下措施可以被采取:1. 生产与采购程序生产酒精化学品的企业应遵守相应的法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生产和采购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供应商评估、原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测等环节,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标准。

2. 安全储存和运输酒精化学品具有易燃、挥发性和毒性等特性,需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

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

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一、引言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医科学技术,用于确定涉及酒驾、毒驾等案件中乙醇含量的准确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的流程和步骤,并强调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的流程1. 收集样本乙醇含量鉴定通常需要采集被测者的呼气样本或者体液样本,如血液、尿液等。

这些样本将作为鉴定的依据。

2. 样本处理收集到的样本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处理步骤,例如提取、稀释等,以便于后续的测定。

3. 乙醇测定乙醇测定是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常用的乙醇测定方法包括气相色谱法、火焰离子化法等。

这些方法通过分析样本中乙醇的浓度,来确定被测者是否存在酒驾或毒驾行为。

4. 数据分析乙醇测定完成后,需要对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需要非常慎重。

5. 报告撰写根据乙醇含量的测定结果,撰写乙醇含量鉴定报告。

报告应包含详细的实验数据、分析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解释,以便于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作出准确的判断。

三、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性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准确判断被测者是否存在酒驾或毒驾行为,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是一项既复杂又关键的科学技术,通过收集样本、样本处理、乙醇测定、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步骤,能够判断被测者是否存在酒驾或毒驾行为。

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们期待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程序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发展,提高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醉驾案中,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不能认定有罪!

醉驾案中,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不能认定有罪!

醉驾案中,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不能认定有罪!来源:刑事备忘录转载:法律一讲堂作者:金朝文张旭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交流学习,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裁判要旨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侦查机关亦无法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应予排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呼气酒精含量可作为醉驾案件定案依据的情况,故亦不能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祝某在江山市区景星山庄一棋牌室饮酒吃饭,后其在该棋牌室打麻将时与他人发生冲突。

21时06分许,在群众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前,祝驾驶车辆先行离开。

21时22分许,祝沿虎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逆向驶往景星山庄一饭店门口,民警发现后紧追其后。

在祝驾车爬水泥台阶时,民警追至并拍打车门要求其下车,祝随即熄火并下车接受调查,后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警。

祝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

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裁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审宣判后,祝某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后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江山法院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评析:本案不符合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故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1.本案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难以重新鉴定,且侦查机关亦无法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相关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第5条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血液乙醇司法鉴定程序

血液乙醇司法鉴定程序

血液乙醇司法鉴定程序血液乙醇司法鉴定程序概述: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主要用于判断涉嫌酒后驾车、醉酒斗殴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存在饮酒行为及其程度。

本文将从采样、检测、结果判定等方面详细介绍血液乙醇司法鉴定程序。

一、采样1.采样时间:一般在涉嫌犯罪行为之后尽早进行,最好在3小时内进行采样。

2.采样部位:以静脉血为主,可选择肘部或手腕处的静脉进行采集。

如无法取得静脉血,可取指头末梢血进行检测。

3.采样方法:使用无菌针头和无菌注射器进行抽取,每次抽取不超过5毫升。

二、检测1.检测方法:目前常用的检测方法有气相色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其中气相色谱法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好等优点,是目前最常用的检测方法。

2.标准物质:检测前需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检测结果:一般以毫克/升(mg/L)或克/升(g/L)为单位,表示血液中乙醇的含量。

在中国,酒后驾车的判定标准是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20mg/100ml。

三、结果判定1.结果解读:根据检测结果,结合采样时间、饮酒时间、体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饮酒行为及其程度。

2.误差范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采样时间不当、检测方法不同等,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存在一定误差。

因此,在进行司法判定时需考虑误差范围。

3.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酒后驾车、醉酒斗殴等案件中被告人的血液乙醇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注意事项1.采样前应先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过敏史、疾病史等情况,以避免采样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2.采样时应注意无菌操作,以避免感染。

3.检测前需进行标准物质校准,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在进行司法判定时需考虑误差范围,以确保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血液乙醇司法鉴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酒驾中关于酒精浓度的鉴定标准

酒驾中关于酒精浓度的鉴定标准

酒驾中关于酒精浓度的鉴定标准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一、酒驾的入刑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中酒精浓度的几种鉴定标准对涉嫌酒驾司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使用何种检验标准会直接影响和决定了鉴定检验结论,因此,对鉴定标准,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检索酒精鉴定的标准有基本为以下四种:一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二是《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T105-1995);三是《生物样品中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103);四是《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SF/ZJD0107001-2010和2016)。

以下简称,105、842、1073、2010。

其中,105、842、1073标准均是公安部制定和发布。

而2010是司法部制定的。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摘要:针对醉驾案件,从原则上而言是不允许对血液酒精含量开展重新鉴定的,即便遇到特殊情况,也需要开展现场鉴定。

必要时,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者提出申请,对用于证据的鉴定意见书开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具有严格的鉴定条件以及时间要求,在实践环节需要结合相关法律依据,精准把控各个关键节点,有效消除一系列外界因素以及内部不稳定因素影响,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酒驾案件;血液检测;酒精含量;鉴定措施引言:众所周知,酒精含量最终的检测结果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影响,而出现误差,而针对醉驾案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展开鉴定,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与标准,对各个环节展开精准把控。

这是由于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具备不稳定性特征,若是鉴定流程不规范,会导致诉讼拖延,严重影响到司法审判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为充分发挥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工作的价值,需要对重新鉴定工作现存问题展开深度分析与综合性考量,制定出针对性的优化措施。

基于此,本文分析醉驾案件当中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并且提出与之相应的优化策略。

1在醉驾案件当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分析首先,启动重新鉴定的关键条件在于在初次鉴定环节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因此,需要开展重新鉴定,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判案依据。

正因如此,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极为严苛,需要得到必要性依据与合法性依据的支持。

由于在醉驾案件当中接受鉴定血液对象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仅需要在保存时间方面具备严苛要求,同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也具备不稳定性特征,因此在重新鉴定环节,通常会与初次鉴定结果产生巨大差异,重新鉴定结果无法精准的反映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1]。

其次,重新鉴定会与案发时间相隔较远,这也导致血样在经过长时间保存后,其中的酒精含量发生明显变化,经过挥发与氧化,酒精含量降低。

除此之外,由于血液保存时间差异,同样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带来影响。

但就目前形势而言,国内并未出台明确规定。

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不被采信的8种情形

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不被采信的8种情形

醉驾案⾎液酒精含量鉴定不被采信的8种情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案卷少、事实简单、核⼼证据体系单⼀,最⾼刑期也仅为拘役六个⽉。

作为“简单案件”或许难以引起司法办案⼈员、辩护律师乃⾄嫌疑⼈⾃⾝的注意。

酒驾案认定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证据乃是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样⼄醇检验报告》这⼀鉴定意见。

但是这份鉴定意见就是我们所认为的科学权威、不可动摇的铁证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在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忽视了⾎样提取、封存与送检的程序性要求,使得⼤量的酒驾案件因⾎液问题⽽被不起诉、撤诉甚⾄被判⽆罪。

此前已有很多⽂章针对酒驾案⾎样提取、封存与送检进⾏了规范层⾯的探讨,但鲜有⽂章⽴⾜实操层⾯分享如何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办案中各种不规范⾏为不断“推陈出新”,隐蔽性也越来越⾼,仅凭对案卷材料进⾏⽂字审查已不能实现良好的审查效果。

为此,本⽂将尝试从“疑难案件”的视⾓,运⽤法医学专业知识,针对⾎样鉴定进⾏“技术层⾯”深度剖析和挖掘。

以下将针对⾎样鉴定中易出现的⼋个问题进⾏逐⼀探讨。

鉴定标准使⽤错误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2规定:“⾎液酒精含量检验⽅法按照《⾎、尿中⼄醇、甲醇、正丙醇、⼄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法》(GA/T105)或者《⾎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法》(GA/T842-2009)规定。

”然⽽公安部在2013年5⽉6⽇以“技术⽅法不可⽤”为由明确废⽌了GA/T105,因此在实践中适⽤最多的标准为GA/T842-2009。

但是在2017年2⽉28⽇颁布的《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1号修改单中对鉴定⽅法作出了如下的修改:“第5.3.2条改为⾎液酒精含量检验⽅法GA/T1073或者GA/T842的规定。

”这就表明原本被废除的GA/T105变成了GA/T1073之后得以重新适⽤。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作者:臧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血样提取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审查要点(一)血样提取的时间问题公安机关发现违法后应立即提取血样,这是《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规定。

从时间点上来说,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在发现有酒驾嫌疑时应当立即提取血样,但是对于“立即”,《指导意见》并未给出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如何界定“立即”需要我们在审查案件时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1.区别查获方式,当场查获的应马上进行采血;非当场查获的采血时间应综合现场情况来认定。

2.区别案发地点,案发地点有的在城区有的在乡村,对于采血地点较远的,应当考虑行程的时间。

3.考虑出警的相关因素,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时,要注意将出警的时间、距离、路况等因素考虑在内,综合进行认定。

(二)血样提取、保存的程序《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未正式施行,但对于抽血的程序规定的十分详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应借鉴《程序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人员及机构的要求。

抽血时要求两名以上的民警将当事人带至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抽血,现实中危险驾驶类案件案发时间不固定、多发于夜间,鉴定机构夜间并无值班人员,通常情况下抽血都是在当地的医院进行。

2.消毒试剂的问题。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规定,抽取血样不应采用醇类药品进行消毒。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案件因为使用醇类消毒试剂导致案件无罪的情况,因此审查时应对消毒试剂进行严格把握。

目前比较常用的不含有醇类的消毒剂为安尔碘III,对于使用医用酒精、碘伏等含有醇类消毒试剂进行消毒后抽血的应依法进行排除。

3.血样的抽取与封装。

应抽取的两管血样,器皿应为抗凝管或添加抗凝剂的洁净、干燥的器皿,并注明编号、血量、被抽血人的姓名、抽血时间,上述信息在审查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确保一一对应;4.血样登记问题。

李国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国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国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鲁03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陈磊【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陈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国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当事人】李国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当事人-个人】李国峰【当事人-公司】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国峰【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查封扣押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被上诉人高青××大队工作人员在2019年5月3日晚间对上诉人李国峰及驾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使用排查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李国峰涉嫌违法酒驾,后又将李国峰带至联勤机动队办公室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

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研究

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研究

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研究张超钟兴全摘要:从C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办案调研结果看,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数值整體趋于下降,同时变化幅度较大;存在重新鉴定被滥用、鉴定意见采信规则混乱、重新鉴定间隔周期过长、侦查、审查起诉拖延等问题。

实践中应当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程序,明确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和采信规则、规范血液样本采集送检流程,明确血液复核样本最长保管期限,规范权利告知,严守办案期限,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关键词:醉驾案件血液样本酒精含量重新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驾驶人员是否醉酒的依据,而重新鉴定作为鉴定救济最重要的途径,对于纠正鉴定差错、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但血液酒精含量具有不稳定性,重新鉴定程序不规范不仅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针对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呈上升态势的情形,对C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开展调研,发现亟需规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2017年至2019年,C市人民检察院E分院辖区共办理醉驾重新鉴定案件83件。

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49件,审查起诉阶段的33件,审判阶段的1件。

从年份上看,2017年8件,2018年23件,2019年52件。

从开展重新鉴定的理由看,因鉴定标准过期而开展重新鉴定28件,占33.7%;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开展重新鉴定43件,占51.8%;因超过3个月才移送审查起诉而开展重新鉴定11件,占13.3%;因鉴定数值接近临界值而开展重新鉴定1件,占1.2%。

从处理结果看,经过重新鉴定后提起公诉42件,不起诉41件(其中,微罪不起诉27件,存疑不起诉14件)。

作有罪处理(提起公诉或微罪不起诉)的69件案件中,33件同时采用了两个鉴定数值,32件采纳了重新鉴定意见,4件采纳了初次鉴定意见。

二、醉驾案件重新鉴定数值的变化趋势上述重新鉴定的83件案件中,与初次鉴定结果相比,数值下降的有52件,占61.7%;数值上升的有30件,占36.1%;数值不变的有1件,占1.2%。

法医对酒精中的检测与鉴定

法医对酒精中的检测与鉴定

法医对酒精中的检测与鉴定酒精检测与鉴定是法医学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它在刑事司法、交通事故鉴定、工伤鉴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介绍法医对酒精中的检测与鉴定的方法和原理,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一、酒精检测的方法1. 呼气检测法呼气检测法是最常见和常用的酒精检测方法之一。

当人们饮酒后,酒精会通过呼吸道进入肺部,然后被呼出。

呼气检测仪通过检测被呼出的气体中的酒精含量来判断被检测者的酒精浓度。

常见的呼气检测仪有口腔吹气检测仪和呼气气体检测仪。

2. 血液检测法血液检测法是一种精确且准确的酒精检测方法。

通过采集被检测者的血液样本,利用化学分析方法测定其中的酒精含量。

血液检测法在司法鉴定和医学鉴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需要采集血液样本,操作相对复杂且不适用于现场检测。

3. 尿液检测法尿液检测法是通过测定尿液中的酒精代谢产物来判断被检测者的酒精摄入情况。

这种方法简单、非侵入性,适用于大规模筛查和现场监测,但酒精在尿液中的浓度与血液中的浓度存在差异,不如血液检测法准确。

二、法医鉴定的原理法医鉴定的主要原理是通过测定被检测者体内酒精的含量,推断其对机体功能的影响程度。

法医学根据酒精摄入量和摄入时间,计算出酒精在体内的浓度,进而判断酒精对个体的神经系统和精神状态的影响。

法医学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比色法、气相色谱法、质谱法等。

这些方法可以有效测定出酒精的浓度,提供科学依据供法医学家进行鉴定工作。

三、检测与鉴定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1. 刑事司法领域酒精检测与鉴定在刑事司法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在涉及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可以通过酒精检测结果判断犯罪嫌疑人的酒精摄入情况,为法庭提供科学证据,保障司法公正。

2. 交通事故领域在交通事故鉴定中,法医学对酒精的检测与鉴定是关键步骤。

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精检测结果可以判断驾驶人是否违法,并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3. 工伤鉴定领域在工伤鉴定中,酒精检测与鉴定能够确定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人是否饮酒。

送检期限在醉酒驾驶认定中的重要性

送检期限在醉酒驾驶认定中的重要性

送检期限在醉酒驾驶认定中的重要性导读:醉酒驾驶案件的特征案情简单、证据单一,是“小案子”。

但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则要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后果,相对这一群体来说就绝非是“小案子”了。

一般来说,醉酒驾驶案件的辩护要点集中在道路、机动车、酒精含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如果能够推翻该鉴定意见就意味着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血样的提取、存储、送检等行为作了规定,实务中办案单位违反规定的现象多有发生,程序上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可能就会成为有力的辨点。

本文引用的判例作了文字处理。

一、案情简介某县法院审理张三危险驾驶罪案,作出张三无罪判决。

后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某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原判认定,张三酒后驾车与李四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向被害人李四赔偿了维修费,取得李四的谅解。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告人张三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张三系醉酒驾驶。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

辩护人提出“定罪证据存疑,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

二、涉案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略)2.到案经过(略)3.关于案发当天的办案情况说明,证明现场勘查结束后立即带张三至医院抽血。

4.关于血液检验的办案说明,证明鉴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受理案件标本的检验鉴定,假期结束后,办案民警将血液样本送检。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某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张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8.5mg/100ml,血液样本受理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

7.书证(略)8.证人证言(略)9.张三供述:张三喝了四五罐啤酒,与前方的车辆发生追尾。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最后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最后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最后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司鉴函〔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最后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司鉴函〔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2010)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和《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842的规定,强制执行。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一气相色谱检验方法》 (GA/T1073-2013)和《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SF/ZJD0107001-2016)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

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或者GA/T842的规定。

请各地及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8年5月3日。

醉驾中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

醉驾中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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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辩护的思路与方法

醉驾案件辩护的思路与方法

醉驾案件辩护的思路与⽅法醉驾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 1犯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清晰,定性明确 2最⾼刑为拘役,量刑的裁量空间很⼩ 3犯罪的过程简单且基本没有争议 4证据数量少且定罪量刑核⼼证据单⼀ 5刑事与⾏政交叉 ⼀、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 醉驾案件办案思路可以概况为“⼀个中⼼、两个基本点”。

“⼀个中⼼”即重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液⼄醇检验报告)寻找辩点。

“两个基本点”即两⼤辩护重点 1检材的鉴真,也就是检材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法鉴定意见的排除,也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醉驾案件⼀般包括“喝酒→开车→上路→醉酒”四个环节,每⼀环节都能寻找到辩点。

醉驾案件的⽆罪辩护,则⼀般必须在“醉酒”这个环节上突破,排除鉴定意见(“醉酒”的标准:⾎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辩护的关键应当集中于: 1检材(⾎样)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 2鉴定意见本⾝是否科学、准确、可靠 ⼆、醉驾案件的办理⽅法 办理⽅法之⼀:检材(⾎样)的鉴真 醉驾案件的办理⾸先可以从检材(⾎样)的鉴真⼊⼿。

具体从以下⼏个⽅⾯进⾏讨论: 1检材取得(抽取⾎样)⾏为的性质:⾏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或者初查; 2检材取得(抽取⾎样)⾏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规范); 3检材取得(抽取⾎样)⾏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规范); 4检材取得(抽取⾎样)⾏为合法性审查的⽅法; 5检材的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性和不受污染。

1.抽取⾎样⾏为的性质 关于抽取⾎样⾏为的性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百零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条、《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四条、第九⼗五条等规定,更倾向于醉驾案件的抽取⾎样⾏为是⼀种⾏政强制⾏为。

将抽取⾎样⾏为理解为刑事侦查或刑事⽴案前的初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及“先⽴案后侦查”的⼀般规定,也模糊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转化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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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鉴定意见是为了弥补法官对法学外专业知识的欠缺,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为事实的认定提供帮助形成的证据。

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的专门性事项进行鉴识、分析、对比后提出的书面意见。

比如,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等。

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法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以下简称BAC)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的BAC鉴定意见,一旦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能入罪。

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如果经过专业法律审查,认为该意见在程序、实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张鉴定意见的非法性,提醒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

一、BAC鉴定意见的性质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八类证据之一,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化为: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具体包括:(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即所有的证据必须依法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确实”方面的要求。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办案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推理、判断。

采用此标准是让裁判者更加慎重,不能盲目作出判断。

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该条规定了八类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BAC鉴定意见(名称不同,比如叫乙醇检验报告)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判断,表达的也是个人的意见,在一般案件中它只是证据的一种。

但是在醉驾案件中可以说是否入罪就仅仅依靠这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但决定了是否会被定罪,还决定了如何量刑,这是很可怕的。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辩护人必须这知道鉴定结论的“前世今生”,对于该结论的相关因素进行360度审查,以支撑自己的辩护观点。

二、醉驾案鉴定意见审查要点
以下均为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BAC鉴定意见重点审查内容为: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对以上审查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对人、物、程序,结合相关规定作以下列举(对于鉴定过程和方法的合法性审查另文详述)
(一)人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

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1.对于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是否符合《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制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此类鉴定机构需要个案审查不展开讨论。

2.对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否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领域的应用》等相关规定。

注意:要求鉴定机构须具备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业务范围。

强调一下这是强制性规定,如不能满足人数的最低要求或者超范围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的BAC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对于鉴定人,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2005年制订实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办公厅2010年6月4日发布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有关规定。

注意:确认鉴定人的有关条件。

第一,是否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第二,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第三,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第四,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相对应: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五,涉及重新鉴定的两名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2条。

(二)物
指血样、器材、仪器、设备、实验室硬件。

1.血样是否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无源医用冷藏箱温度参数校准规范》《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的规定。

注意以下事项的审查:
第一,送检途中临储无源医用冷藏箱是否合规,血样保存温度能否保证正常区间;
第二,到检血样状态,凝结程度;
第三,同一性形式要件是否具备;
第四,送检人员;
第五,其它。

2.器材对于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使用的主要器材是否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CNS公布最新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等规定的要求。

注意:
第一,器材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器材质量合格证书;
第三,器材和仪器的检定、检验、校正、校准周期。

校正与校准是有区别的。

如气相色谱仪的校准周期是两年一次,超过两年一天就属于违反规定。

(三)程序
包括血样采集、保存、送检的程序、对血样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一处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等规定。

注意:
第一,关于血样;见《血样入检前的合法性审查》一文
第二,鉴定意见作出时限;
第三,提取血样的人员;
第四,所用器材是否合规;
第五,送检期限;见《送检期限在醉酒驾驶认定中的重要性》一文
第六,鉴定过程是否合规(有时需要结合工作底稿、移交鉴定材料登记表实时记录等资料进行)。

具体见下篇《如何审查BAC的鉴定过程》第七,其它。

三、审查方法
辩护人对鉴定意见形式、内容的审查,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而否定其合法性和途径之一,通过办理多例具体案件才发现,结合对鉴定人在法庭上进行发问效果会更好,对于发问的方法、发问的问题设计、发问前的准备、发问的技巧等等每个人的方式会有不同,当庭发问可以直接让法官感受到问题的严重性,有时辩护律师的一句“审判长,辩护人不需要对鉴定人再进行问话了”,就已经能够证明了存在的问题。

围绕鉴定意见会发现涉及到很多的专业问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个别理论问题的争议还会长期存在。

醉驾案件有时害人、害己,希望醉驾案件越来越少,办案机关在办案具体案件中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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