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
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
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
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
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北京地方政策文件规定-02
• ……
•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所 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备注:住房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纳税;以住房公积金形 式管理免税。)
结论
• 现金发放住房补贴---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6〕10号 )
•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 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 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 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概述
• 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管理住房补贴—免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家政策文件规定-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 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 …… •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
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政策文件规定-02
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个税调整后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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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明确,若干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二函﹝2005﹞15号
【发文日期】2005-06-17
【实施时间】2005-06-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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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0.11.23
•【字号】
•【施行日期】199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山东省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
的通知
(1990年1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政府确定,将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按省政府〔90〕鲁政函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和〔90〕鲁政函1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田陈煤矿工矿区、武所屯生建煤矿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批准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执行。
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d53382--011026wwj。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4•【字号】鲁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
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
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
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97年前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一)199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有关系数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当地政府测算的当年的折扣额,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住房转让,关于明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财税﹝2006﹞32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转让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个人出售住房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核定其转让收入,同时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计算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是指个人购买原公有住房时,按照政府或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的住房规定面积,具体由个人提供《个人购房申请及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证明。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为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没有公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最接近公有住房购买日时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已购公有住房原值。
三、有关合理费用扣除问题 (一)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凭税务统一发票,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购买后再发生的装修费用,出售时一律不再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地方税务局: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开辟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绿色通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全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发放服务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积极为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发挥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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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补贴政策
山东房屋补贴政策大家了解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山东房屋补贴政策,欢迎大家阅读哦!
山东房屋补贴政策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
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第四条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新参加工作
的职工和调入的职工,从次月起计算发放。
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
第五条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一)辞职的;(二)被辞退的;(三)被开除的;(四)调离本市的;(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六)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一)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
拨付;(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三)自收自支事业
单位自行解决,一次达到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步实施。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关键字税政司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1997年3月3日)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减免税管理的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需报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1.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2.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3.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5.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的房产;6.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7.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8.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9.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10.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11.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专供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药品的房产;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所用房产;13.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15.军需工厂和武警部队工厂专门生产军品和为武警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和部队装备的房产;16.劳改、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资修建的集贸市场用房;18.其他经省地税局明确需报市(地)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住房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住房补贴资金是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是国家为了推行住房货币化改革而实行的一项配套措施。
目前,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比较少见)一次性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下面分别对其账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助,允许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所处的地区必须符合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并且要按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来发放,发放对象也必须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而不是每个职工人人有份,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企业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补贴。
在个人所得税上,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文件规定,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规定,按照(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54号
国税总局明确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国税发[1997]54号199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的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鲁财税[2016]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6〕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执行口径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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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住房补贴资金,明确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10﹞25号
【发文日期】2010-03-10
【实施时间】2010-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对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一致。
为统一政策口径,现就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为支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省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对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予征税。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1号),明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纳税。
因此,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局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