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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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的差不多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证券的概念

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一般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和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其他证券要紧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本章所指的证券仅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认可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的证券)。

2.证券的特征

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它是证明投资者投资和投资权利的载体,投资者依据它能够享有其代表的一切权利,如:分红权、还本付息权、参与股东大会权等等。

(2)是一种权益凭证。它是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的凭据,如:股息分红、债息收入、基金分红、获得送股分红等等,它又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的证券不同,风险亦有区不。

(3)是一种可转诖的权利凭证。证券持有人能够随时依法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实现其自身利益,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流通性是其本质特征。

(4)是一种要式凭证。它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采纳,证券的载体往往采纳电子信息或簿记方式,然而,其要求的代码、密码等依旧是其要式性的体现。

(二)证券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证券法上的证券,那个地点在证券广义概念的基础上,对几种要紧的证券分类作些讲明。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作不同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能够作为一种财产流通,具有一定价值和价格来划分的。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

定财产权利,并能够依法转让的证券,如: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无价证券是指不能作为财产使用,也不能流通,仅代表特定功能的书面凭证,如证据证券、资格证券等。

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这是依据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来划分的。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即为产生,如:货币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如:资本证券。

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这是依据证券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实物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传统意义的证券大多是实物证券;簿记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享有对应证券权利的书面名册,它是通过记账方式将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品种和数额记载于账册内,具有无纸化特点。

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记名来划分的。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证载有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记名证券能够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遗失或毁损时,能够挂失,并公示催告。不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证券,其一般以交付方式转让,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

此外,依照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能够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等等。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矗.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因此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够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

销售给投资者,以猎取资金;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对巳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能够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要紧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因此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知柜台交易市场等。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依照债券的种类不同.又能够分为圉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等;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

此外,还能够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能够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等。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因此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1.证券发行人。这是指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有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2.投资者。这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

3.证券中介机构。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交易场所。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历、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5.证券自律性组织。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这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治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治理的原则

证券活动和证券治理的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和治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差不多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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