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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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后通过了1998年、1999年年检。
• 2005年7月,李先生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
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
保险期为1年。 • 2005年11月17日上午,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轿车 于该日凌晨被盗,随车被盗的还有放置在副驾驶座前工具箱 内的车辆保险单正本等。同日,李先生就车辆失窃事宜向保 险公司报案。
王某于2007年6月9日购买新车一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6月15日,王某驾车回家停车后约5分钟, 该车自燃烧毁,紧挨着的捷达也被殃及烧毁。事发后,王 某即向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 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 辆。终于修理捷达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10000 元,由王某先垫付。可在同年9月1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 认为王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王某 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0000元。
全额赔偿。
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评析。
2002年8月9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中化辽宁进出口公 司签署赔款文件及交付赔款仪式在大连举行。至此,中化辽宁 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在对古巴出口尿素拖欠案中, 因很好地运用了国家政策性工具——出口信用保险,而免除了 总计1850万元的企业贸易风险。中化公司在2000年底与古巴化 工进出口公司签订了10万吨尿素的出口合同,总合同金额为 1944万美元,支付条件为LC360天。中化公司在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投保。 2000年12月19日至2001年3月22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分7船 出运了9.6万吨尿素,货值1874万美元。古巴方对中化公司装 运的尿素的质量、数量、包装等各方面的履约都很满意,并全 部投入使用。但是2001年,受种种因素影响,古巴的对外支付 面临严重的困难。至此合同的最终付款期2002年3月,中化公 司实际收汇1624万美元,古巴的逾期未付的款项为250万美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收到中化公司的索赔申请后,进行了 索赔文件的审核和案情的核实。鉴于拖欠款的责任已认定,该 公司决定立即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为224万美元,合计1850万 元人民币。赔偿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行使追偿权,向
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 482元,保险公司后来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交 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保 险批单,批注为,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恰好在合 同有效期内,该车就不幸出险,投保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
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
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 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
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
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1999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 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40天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建筑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 4.1万元。 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轿车在 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 提交了一份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 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 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为了索赔,该建筑公司到车管机关交纳了
•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其分支机构滨河路支行所有的
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一辆,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
用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人保朝 阳支公司向Fra Baidu bibliotek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
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2004年4月15日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 车维修企业。次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接
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
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
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 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
到北京银行员工报案,称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人保朝阳
支公司索赔至今未果。
2001年6月13日,成某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投保了 车损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1年11月23日,成某聘用的驾驶员何某在送货 途中,由于车速过快,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发 生追尾碰撞,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何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成某以自己损失较 大为由未对驾驶员何某亲属作任何赔偿,随后不 久成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 金4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此起事故属于车上 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随即赔偿被保险人成某4万元。
某食品厂2008年3月2日为全厂职工每人投保了15000元 保险金额的家庭财产保险(保期为一年)。该厂职工王某 的妻子所在的纺织厂2008年4月1日也为每个职工投保了 10000元家庭财产保险。2008年12月30日,王家因电器短
路引起火灾,烧毁了价值12500元的财产,王某及时报案
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及时赔付王 某12500元。但王某的妻子认为她所在的工厂也为职工投
了保,保险公司应再赔她一次,于是王某的妻子再次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
• 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 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1986年1月 31日至198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 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 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3月17日,但承保 人为乙保险公司。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 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