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形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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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共同犯罪

第十一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 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 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 首先,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 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者几个罪 (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而且 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 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 内容完全相同。
• 就故意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 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 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时。
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后者 如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罪。其中有的条 文规定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 者及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有 的条文只规定了首要分子与积 极参加者的法定刑。在后一种 情况下,也不能根据总则规定 处罚其他参与行为。
• 第六,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不是共同犯罪
•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 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以外,还强奸 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 乙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不 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 第七,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 窝赃、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 犯罪
• 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 同犯罪(刑法第310条)。
• 第二,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 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 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 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 后者为故意,客观上虽有一定联 系,但不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结 成的有机整体,因此不成立共同 犯罪。故意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 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 第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 的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 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如甲、乙 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 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 于甲、乙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 络,因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 第四,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 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 成立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案例: 甲、乙约好共同去盗银行,二人夜晚到某一 银行后,由乙在外面放风,甲进去偷窃。在 撬保险柜的过程中,甲不小心碰倒警报系统, 在其急忙拿钱的时候保安人员赶到。甲见状 拿起手边一根木棍朝保安人员猛击,将其击 晕后携款与乙一块逃离现场。乙直接回了家, 甲独自将车开到丙家中后,把事情经过全告 诉了丙,并将钱共50万元交给了丙保存。 之后,并让甲躲到自己的另一住处避风头, 并为其提供了生活必需品。并拿到钱后心里 非常不安,忍不住将情况告诉了妻子丁,在 丁的劝说下,并投案自首。 问题(1)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甲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几种需要探讨的情况:
1、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 同犯罪? 2、是否存在共同过失犯罪? 3、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 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 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有 三种形式:(1)对向性共同犯罪 (2)聚众性共同犯罪 (3)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A 前者有较严密的组织和分工;后者没有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分工不固定 B 前者有相对的稳定性;后者较为松散 C 前者有较严密的行动计划,犯罪手段复杂; 后者则不具备这些特点 D 前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能力较强;后者则相对 较弱 ABCD
下列行为是共同犯罪的有() A 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未成 年人将毒药投入饮水用的池中 B 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 开了枪,后经查明,甲乙并无通谋 C 实现无通谋的两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因 单个人力量薄弱而互相配合抢劫 D 甲邮寄了一枚炸弹给乙,邮递员在投邮 时发现了炸弹,仍然予以投递 AC

(11)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1

(11)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1

二、事先通谋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标准: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 1、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正犯 处罚:前者较重
San、一般和特殊共同犯罪
标准:有无组织形式、结合的紧密程度 1、一般共同犯罪 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 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 即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 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1、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1、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 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一、任意的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先通谋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一般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任意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标准: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 1、任意的共同犯罪 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 以上共同实施 处罚:刑法分则、总则相结合
2、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组织越狱罪 ——处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积极参 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构成共同犯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只处罚首要分子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积极参加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 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 注意: 主犯可能有多个

11 章 共同犯罪

11 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 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 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形式如下: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 合。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
3、主观条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 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 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认识因素 其一、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 其二、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 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 其三、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

按分工不同 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按作用不同 主犯、从犯 我国刑法的分类兼顾了上述两方面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二)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活动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 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 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案例2

冉某因与李某有仇,冉某以两万元雇佣无业青年 甘某重伤李某。某晚李某下夜班回家时,甘某将 李某拖拽至马路旁的排水沟内,持钢管殴打李某 致轻微伤,后看到身后警灯闪烁的警车驶来,以 为有人报警,强行劫取了李某随身携带的980元 现金便仓皇逃跑。 问:如何认定?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 (3)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5)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7)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

第11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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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238条第三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分析
第一,王某与甲不成立共同犯罪,王某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 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 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 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 的观点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 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 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 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 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

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或 者无责任能力者或者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 己的犯罪的情况。但是由于缺乏共同故意, 所以不成立共犯。 间接正犯中行为人的行为相当于实行行为, 所以行为人应当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犯,
也就是罪过形式不同的危害行为不成立 共同犯罪。 原因在于各行为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 意。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罪 过形式来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导言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应。刑法分则中 各 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以个人单独 犯罪为标准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 除极少数需要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外,绝大多 数都不宜在分则条文中加以规定 。为此,需 要总则专章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地实施某种犯罪,而是与他人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 某一犯罪——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明确的意思 联络、概括的意思联络】 主体对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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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既包括共同实行,也包括分工实施。 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的预备行
为。 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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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概念 意义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来划分。 (一)以能否任意形成来划分 ▪ 任意共犯(处理:同时考虑总则、分则) ▪ 必要共犯(处理:直接适用分则) (1)对向性共犯(行贿与受贿、重婚) (2)聚合性共犯(聚众斗殴) (3)集团性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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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有无组织形式(紧密程度)来划分 ▪ 一般共犯 ▪ 特殊(有组织)共犯 • 一般犯罪集团(26条) • 特殊犯罪集团(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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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犯罪集团(26条) (一)概念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特征 ▪ 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 ▪ 一定的组织性:重要成员是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
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作为;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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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共犯认定)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同时犯(无意思联络),不为共同犯罪。 3.先后分别实施相关犯罪,无共同故意的不为共同犯罪。 4.间接正犯不为共同犯罪。 5.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为共同犯罪。 6.实行犯过限: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为共同犯罪。 7.事先无通谋的某些犯罪(如窝藏、包庇等)不为共同犯

第11章共同犯罪

第11章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哥哥(16岁)伙同弟弟(14岁)盗窃
商店财物,弟弟负责望风,哥哥负责
1.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
盗窃,窃得财物价值8000元。
2.一个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 年龄或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犯。 是 间接正犯。 3.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致丙死亡。
甲以杀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而乙却以伤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二
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
故意伤害罪论处。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共同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门盗窃,结果被主人发现,乙与
主人发生搏斗,将其杀死。甲在外并不知情。
甲、乙约定殴打丙,在将丙打倒之后,甲察看丙的伤势,发现丙的 手表很值钱,就悄悄将其取下,乙不知情。
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应注意将之与紧急避险区别开来。
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
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 犯的胁从犯。
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注意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行为。
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
片面共犯
陆某数次受邻居谈某性骚扰而心生怨恨,因怕丢脸而未声张,便设
计使谈某犯罪受惩罚。2013年11月某日晚,陆某趁谈某外出之际,
谎称谈某让韩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去其宿舍玩,
为韩某化好妆后将其拉至谈某宿舍,并熄灯锁门离开。谈某回来后
发现韩某,遂将其奸淫。
四.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构成 间接正犯。
教唆未成年人的问题。
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问题。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如下:
意志因素:共同犯罪人希望 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 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结果。
意思联络:必须存在犯罪人 之间的意思沟通。但不要求所 有的犯罪人之间都存在意思联 络。
片面共犯的问题
片面共犯是指 行为人一方有 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 并加功予他人的犯罪行为,但 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承继的共犯问题
(一)主犯的处罚
1、主犯概念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 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分子中起主要作用的 犯罪分子。
(二)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 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 行犯。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 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即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 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 与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 行为。
2、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一章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一章

3)处罚原则
①分则有规定的,依照分则 ②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总则,区别 主犯、从犯、协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 事责任 (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3、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和概念 (1)概念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2)构成条件 1)客观方面,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方面,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包括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3、胁从犯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概念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是胁从犯。 (2)胁从犯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8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2年单选题


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标 准是( )。 A.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 B.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C.按照共同犯罪人事先有无通谋 D.按照共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2.事前通谋的共犯和事中通谋的共犯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 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 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 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通常称为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与事中通谋共同犯罪划分的意义: 准确共同犯罪的成立与罪名的认定。

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11章  共同犯罪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 犯罪论处,此为特例。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哪些? A.甲乙共谋杀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妻子的劝阻没去, 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两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 方式,在签订和履行某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 骗取学校近百万的资产。
一般而言,实行犯是主犯,帮助犯是从犯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 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犯罪分子。
主犯 首要分子 不属于主犯的 首要分子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是主犯
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中,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 只有一人,无所谓共同犯罪,也就无所谓主犯从 犯。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 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 创收。李某等人3个月内抢劫6次,在抢劫中杀 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李某在一次对 某女抢劫后还实施了强奸。上述犯罪行为有的 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 孙某如何处理?
孙某是该抢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的全 部罪刑承担责任。李某的强奸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由李某独自承担。
C.甲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从某商场偷出金银首饰,然后 拿到集市上去销售,分给乙一半赃款。
D.惯窃犯甲某一次酒后向乙某传授在公共汽车上屡屡得 手的绝活。第二天,乙就在公共汽车上试手,窃得3000多 元的财物。
答案:AB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概念 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 助作用的,是从犯. (2)分类 a 次要作用――次要实行犯 b 辅助作用――帮助犯
(3)从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概念 刑法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 犯.指受到暴力或精神上威胁,被迫参加 犯罪活动. (2)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 罚.
4,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概念 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2)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 a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其的作用处罚.如果 是主要作用就作为主犯处罚;如果次要作 为从犯处罚. b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c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 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其特征:1)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2)具 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成员之间有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3)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 实施犯罪;4)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该 组织建立起来后准备长期存在.
四,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从分工和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和教唆犯. 1,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1,意义 2,定义 刑法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 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个)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1)数量:二人以上 (2)质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3)不构成情况: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无 间接正犯:
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1)定义: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 整体. (2)表现形式: 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 (如偷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仓库管理员 伙同外人盗窃的).具体四种方式:实行行为, 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3) 当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 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 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三、犯 罪 集 团
L26-2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其主要特征是: ①人数较多。 ②有一定的组织性。 ③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 ④相对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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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 作用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到共同犯罪人分工的特 殊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和教唆犯四种。



(二)从犯(L27-1)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 作用的犯罪人。从犯包括两种犯罪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 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L28)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 罪的人。 “胁迫”,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 强制,迫使被胁迫者被迫参与共同犯罪。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 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
共同犯罪三学说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同意思主体说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L25—L29)

共同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二)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四)客体具有一致性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①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知道自己不是 一个人单独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实施犯 罪; ②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他们的共同犯罪行 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也都认识到他们 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希 望或放任的态度。

第十一章_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_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 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法定的能够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如聚 众犯罪。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 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 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共同犯 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征:三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具有一定的犯罪 目的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
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 走了。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 1.3万元。

[分岐]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 其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 是共犯,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3万;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单独构成盗 窃罪,属单独责任,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 数额是1万。
同意抢车,他就要自杀。徐金元、高某二人再未反对。随后,
王瑞、徐金元、高某到庆城县汽车站,租了一辆夏利轿车。 因王瑞当天饮酒,上车后便昏睡,一路未醒。王瑞怀揣的为 抢劫准备的菜刀露出,被徐金元看见后藏匿。约5时许,到 达西峰。王瑞埋怨徐金元在途中没有叫醒他而错失抢车的机
会。

随后王瑞又租乘杨某驾驶的红色奥拓车。在车上,王瑞提出 抢劫该车,徐金元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表示

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1.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2.有学者提出应当承认“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即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也可以是客观层次上的“犯罪”。

(二)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的联络(意思联络)。

(三)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

“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一)间接正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

(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者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的情况。

(四)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五)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六)实行过限的行为,不发生共同犯罪。

(七)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八)片面共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下⾯是⼩编带来的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的内容,欢迎⼤家阅读!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原则:部分⾏为全部责任。

部分⼈的⾏为使犯罪⾏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均构成犯罪既遂。

部分⾏为⼈的⾏为已经着⼿,其他⼈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1)原则上:全体共犯⼈的停⽌形态均是⼀致的。

犯罪⾏为进⾏的程度对全体共犯⼈有约束⼒,所以,全体共犯⼈的犯罪停⽌形态基本上是⼀致的。

(2)特别:由于⾏为⼈主观上对于犯罪停⽌的⼼态不同,会导致共犯⼈的犯罪停⽌形态的认定不同,这就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

(1)全体共犯⼈均中⽌犯罪时,符合中⽌犯的条件的,均成⽴犯罪中⽌。

(2)⼀般情况下,部分共犯⼈欲中⽌犯罪,要成⽴犯罪中⽌,不仅仅中⽌⾃⼰的⾏为,还要阻⽌共同的犯罪⾏为达到既遂。

此种情形下,其他共犯⼈不成⽴犯罪中⽌,⽽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例如,甲、⼄、丙共同强奸A,甲、⼄实施强奸⾏为完毕之后,丙主动中⽌强奸⾏为,丙仍然成⽴强奸罪既遂。

张明楷教授认为:“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个整体,即使中⽌了⾃⼰的‘⾏为’,也不能认为中⽌了‘犯罪’。

例如,甲、⼄、丙三⼈共谋对丁⼥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实施暴⼒后,甲、⼄实施了奸淫⾏为,但丙⾃动地没有实施奸淫⾏为。

对此,不得认定丙成⽴强奸罪的中⽌。

并且适⽤轮奸的法定刑。

” (3)共犯关系脱离。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为⼈中途退出,如果切断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成⽴犯罪中⽌。

①预备阶段(着⼿前) A、共同正犯 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实⾏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犯。

如果有⼈欲成⽴中⽌,要求⾃⼰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让其意识到。

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其他⼈。

不过,如果主谋积极努⼒采取有效阻⽌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也可以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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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犯罪时要注意的特别事项 续
5、窝藏、包庇、销售赃物等行为。注意是事前 通谋还是事后通谋的。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6、聚众犯罪。如: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聚众哄抢;聚众淫乱等。聚众犯罪一般处 罚首要分子。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成立 共同犯罪。 7、对合犯。如重婚;行贿与受贿;买卖枪支弹 药。
特殊的共同犯罪
•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 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 罪分子。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问:如何定性?
同时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 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为同时犯, 而不为共犯。如,甲乙两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 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意 思联络,属于同时犯。
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 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 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 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 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 行为负刑事责任。 多发生在事前通谋的犯罪中。
•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 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 总结:
任 意 共 同 犯 罪
必 要 共 同 犯 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 单 的 共 同 犯 罪
复 杂 的 共 同 犯 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
成某和范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2009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
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
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
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
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 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 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 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 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 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 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 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个人犯罪
还 是 你 们 人 多 力 量 大 啊 船 长 把 舵 形成合力,为了犯罪目 的的实现
共同犯罪
升 帆
划 桨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1、自然人与自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人; 2、自然人与单位;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单位与单位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必须是二人以上。
共同的认知 共同的意志
1、过失和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故意和故意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示意图
要有共同的故意
我来杀人
我来诱惑
开保险柜归我
还要有共同的行为
•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简讲 课后自学)
•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 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以上共 同实施时,即构成任意共同犯罪。 •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 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 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 配合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 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案例导入新课
甲联络乙,两人密谋到镇上老板钱贵家里去盗窃,甲 翻墙进院,乙在外面望风。 在钱贵夫妇的卧室,甲偷得现金1千元,再无他物。只 有一保险箱,甲既无力搬动,又无法打开。 甲的行为惊动了钱家保姆,年青保姆厉声责问甲在干 什么?甲以为只要让保姆难堪,保姆就不会告发。于 是一不做,二不休,就把保姆强奸了。 出了院子,对乙说:“今天倒霉,啥都没偷成” 。 乙信以为真,两人离开。 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如重婚罪
•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 罪 •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 简单共同犯罪,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 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 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 的共同犯罪。 •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 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故意 。 •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 处罚。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 人和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主犯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种 类
从犯——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犯罪人。 胁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 教唆犯——鼓动、怂恿他人犯罪的人。
认定共同犯罪时要注意的特别事项
1、同时犯?数个村民过年前结伴盗挖集体山上的 冬笋。先后犯? 2、实行过限。课前案例便属于此种情况。 3、行为上有联系,但缺乏意思联络。如:甲欲杀 乙,乙在逃跑中,甲说:“抓小偷啊!” 热心人 丙将乙一把抱住。于是,甲杀了乙。 4、黑社会组织的老大,吩咐甲去杀另一黑社会组 织老大,同时又指派乙开出租车接应甲。甲不知 道有人接应,当甲暗杀失败后,狼狈逃窜,被好 心的乙拉进出租车得以逃走。甲和乙属于共同犯 罪吗?属于片面共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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