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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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在校生当兵政策

大专在校生当兵政策

大专在校生当兵政策
据国家政策规定,拥有中等专业学校 (大专) 学历的在校生,可以参加全国征兵,成为义务兵或士官兵。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符合军队招兵条件,包括身体条件、年龄要求等。

2. 在校生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经过学校同意后才能参军。

参军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并免除学费。

3. 参军期间,学生将暂停学业,待服兵役期满后可回校继续学业。

军队可以在兵役期间为士兵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4. 若在兵役期间有家庭因素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役,可以提出申请,并经过军队批准后,得到允许。

总之,大专在校生参军的政策给了广大学生一个不同的发展方向,不仅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也为自己的个人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省属和国家驻皖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四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

入伍后的大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确定学习进度。

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一周内,学校须将本年度应征入伍学生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复学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办理:(一)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

(二)原就读学校撤销的,以及原就读学校无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复学。

(三)原就读学校业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进行调整、合并的,经本人申请,在调整、合并后的高等学校复学。

(四)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复学。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任选本校其它本科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高职)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到省属一般本科学校学习。

本科毕业当兵政策

本科毕业当兵政策

本科毕业当兵政策1. 引言本科毕业当兵政策是指国家针对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兵役安排和政策规定。

在中国,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一种荣誉和责任。

本文将全面介绍本科毕业当兵政策的相关内容。

2. 当兵政策概述2.1 兵役制度简介中国的兵役制度要求男性公民在特定年龄段内服兵役,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时间的服役。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培养公民的爱国精神。

2.2 本科毕业当兵政策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实行了本科毕业生当兵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参军入伍,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3. 参军条件与要求3.1 性别要求本科毕业当兵政策适用于男性大学本科毕业生。

女性大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军入伍,但没有义务服兵役。

3.2 年龄要求本科毕业生参军的年龄要求一般在22至24岁之间。

具体年龄要求根据当地兵役管理机关的规定而定。

3.3 健康状况要求本科毕业生参军需要符合一定的健康状况要求。

通常需要通过体检来确认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参军标准。

3.4 其他条件与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还可能存在其他条件和要求。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选拔或培训。

4. 参军入伍流程4.1 入伍报名与面试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兵役管理机关报名参军入伍。

报名后,将进行面试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参军入伍条件。

4.2 入伍体检与审查通过面试后,被录取的本科毕业生将接受全面的体检和审查。

体检包括身体各项指标、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

审查则主要是对个人背景、家庭情况等进行核查。

4.3 入伍宣誓与入伍手续通过体检和审查后,本科毕业生将进行入伍宣誓,并办理入伍手续。

入伍宣誓是对参军者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承诺,标志着正式成为一名军人。

4.4 基础军事训练与专业培训参军后,本科毕业生将接受基础军事训练和专业培训。

基础军事训练包括体能训练、军事技能训练等;专业培训则根据具体岗位进行,旨在提升个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学工处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入伍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管理。

第六条学工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入伍条件第十条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入伍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辅导员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最新版)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学生献身国防,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规范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军队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包括学生预征、兵役征集及退役复学安置等系列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组长: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常务副组长:武装保卫部(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成员: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教务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财务处长、各二级学院总支书记。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主任由校武装保卫部(处)领导兼任,成员分别由武装部保卫处国防教育科长、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科长、资助中心主任、就业中心主任、党委宣传部宣传科长、教务处教务科长、财务处学费管理人员组成。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学校内部与国家政策相适应的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政策;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和相关要求,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国防教育及兵役征集的任务;组织学校各部门及时办理学生入伍和退役后复学手续。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兵役征集和学生退役复学安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计划,完善制度,依据政策办理手续,实施监督。

具体各相关部门职责是:武装保卫部(处):负责总体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及学生预征、应征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及学生体检、政审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政治思想考评;审定并办理学生资助和学费补偿的相关手续,按要求组织入伍就业等统记。

教务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审查、学业鉴定,办理学生入伍后保留学籍和退役后复学的相关工作,审定当年入伍学生本学期已开设但未进行结业考试的课(科)目成绩认定,负责落实学生复学后升学等各项优惠政策。

学校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范本)

学校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范本)
第十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的、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申请恢复学籍,继续参加专业学习,完成结业。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十四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可在原专业或申请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因学校原因,原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降级编入相应班级继续修完学业。原则上本科生应累计修满八个学期,专科生应累计修满六个学期。
(一)网上报名。各院系负责对适龄大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和报名咨询服务,学生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先进行兵役登记,然后再进行征兵报名,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应征地应选择“XXX大学”,鼓励学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
(二)实地报名。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然后到各院系报名登记,各院系将报名信息汇总后报至国防教育教学中心。
(三)体格检查。学校协助应征报名的学生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初检和体格检查。
(四)政治考核。从学校报名入伍且终检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会同兵役机关、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入伍政治考核工作;从户籍地入伍的学生,学校配合兵役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五)批准入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学生,由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学校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档案材料,并送入部队服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需保留学籍的,其本人或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或应征地武装部开具的《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代偿、减免,入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将加盖应征地武装部公章 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及时向学生补偿、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入)学的,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征兵办法-3.0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征兵办法-3.0

北京理工大学在校大学生征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市卫戍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卫联字1号文件),以及全国、北京军区和北京市征兵工作会议的精神,为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我校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理工大学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房山分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党委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面试研究生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和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工作,及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工作和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保卫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协助单位,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助武装部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后勤集团是入伍学生宿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退宿工作及学生退伍复学后宿舍分配工作。

第三章入伍条件第九条北京市冬季征兵征集对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为主,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男青年的征集年龄为应征当年年满18至20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岁。

女青年为应征当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课放宽到20岁。

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条件:(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愿入伍、政治合格、身体健康。

(2)男性学生本科、专科二年级以上,年龄在22周岁以内;女性学生年龄在20周岁以内。

2、《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3、大学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条件:(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任务非定向应届毕业生。

自考、成教、定向、委培、预科、专升本以及军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接受范围。

(2)学习成绩及毕业资格。

外语通过国家四级以上(英语专业的,专业英语必须达8级以上)。

综合测试成绩排名进入全班前1/2,大学期间累积补考不超过5次,毕业时必须获得相关毕业、学位证书。

(3)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男、女生高分别不低于1.66米和 1.60米。

双眼裸视不低于4.6。

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岁,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9岁和34岁。

扩展资料:1、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政治条件和基本身体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资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已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实施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第四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直招士官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学工部(处),参与部门为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

第五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涉及的主要任务: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资助等工作。

第六条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

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七条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含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征兵网”,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院汇总后统上交到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

报名信息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填写、打印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 《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 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 15日前完成。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 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退役待遇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士官与义务兵的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 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 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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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 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 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 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 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医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医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医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皖征传〔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1.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在取得《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必须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应征入伍并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取得《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后,于当年10月20日前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必须具有《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2.申请保留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来校办理相关手续;如本人或家长不能亲自来校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所在系部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必须具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3.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需填写《蚌埠医学院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申请表》,具体见附件。

二、复学规定1.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凭部队《入伍通知书》、《退役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间一般要求为每学年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其自动放弃学籍。

2.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就读专业复学。

如果原所学专业撤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学。

3.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若有转专业意愿,实行同批次转专业原则,即录取至我校一本或二本专业的,只能在同批次内调整,且只限于录取年度在该省有招生计划的专业范围。

对2015级及之前参军入伍的复学学生按照“院字〔2015〕91号”文执行,即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转入学校其它专业学习。

4.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在部队荣立集体或个人三等功及以上,退役后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转入学校其它专业学习;应征入伍学生高考分数超生源地一本控制分数线并被我校二本专业录取,退役后可申请转入录取年度学校在该省有招生计划的其它专业学习。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我院大学生应征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大专生(含高校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和直招士官(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军官)。

第四条大学生入伍的年龄条件按照国家当年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政治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负责研究和审定征兵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征兵工作。

其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分管武装工作副院长;成员: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院团委、各系负责人、学生资助、征兵工作及学籍管理人员担任。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及具体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武装专干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部门及系部职责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

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教育部等上级机关的征兵文件精神;负责明确参军报名流程,组织实施大学生征兵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对入伍大学生的经济(教育)资助政策;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负责协调当地兵役机关开展应征入伍大学生体检工作。

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的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入伍学生与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鼓励我校更多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和我校在籍在读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服务第三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

学生发展部负责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招生办公室负责为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提供咨询服务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教学科研部配合招生办公室管理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入学资格和退役入学的相关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和退役复学的相关服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

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间,凭入伍材料和录取通知书,及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保留学籍。

在校生应征入伍,学生须在入伍离校前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身份,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或未办理延长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学籍不再保留。

第七条恢复学籍。

应征入伍在校生退役后,应在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到学校报到,原则上应由本人在开学之际凭《退出现役证书》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或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算学习年限,学校根据学生恢复学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第八条取消学籍。

因逃避服兵役、弄虚作假行为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九条优先转专业。

院2024年大学生征兵工作方案模板

院2024年大学生征兵工作方案模板

院2024年大学生征兵工作方案模板一、方案背景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生征兵工作已经成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热情,提高兵员质量,我们特制定本方案,旨在为院系大学生征兵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

二、工作目标1.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确保兵员质量。

2.提高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精神。

3.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

三、组织架构1.成立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设立征兵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学生处。

四、工作措施1.宣传发动(1)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橱窗、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征兵政策、入伍优惠政策和军人荣誉。

(2)组织征兵宣传月活动,邀请退役军人和优秀在校士兵分享入伍经历,激发大学生参军热情。

(3)加强与军训教官的沟通,让他们在军训过程中宣传征兵政策,引导学生树立国防观念。

2.筛选报名(1)组织报名筛查,对有意向参军的大学生进行初步筛选,确保报名者具备基本条件。

(2)开展征兵体检,确保兵员身体健康。

(3)组织政治审查,确保兵员政治合格。

3.培训选拔(1)组织征兵培训,提高大学生入伍后的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

(2)开展役前训练,让大学生提前适应部队生活。

(3)选拔优秀大学生担任征兵宣传员,发挥他们在征兵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跟踪服务(1)建立入伍大学生档案,定期跟踪了解他们在部队的情况。

(2)开展退役大学生安置工作,协助他们顺利就业、创业。

五、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3-4月):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征兵方案,开展宣传发动。

2.第二阶段(5-6月):组织报名筛查,开展征兵体检、政治审查。

3.第三阶段(7-8月):组织征兵培训,开展役前训练。

4.第四阶段(9-10月):完成征兵任务,开展退役大学生安置工作。

六、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一、参军入伍优待政策1、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复学转专业。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5、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6、享受考研优惠。

(1)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兵招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⑦享受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服役期间保障政策1、生活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2、家庭优待。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在校大学生入伍政策

在校大学生入伍政策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一、扩大征集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和安置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和安置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和安置政策一、国家给予现役、退役军人的相关优待和安置政策(以下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臵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臵:(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规定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规定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规定为了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各地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了征集新兵的试点工作。

[2001]参联字4号文和[2002]参联字1号文对征兵的范围、对象、学业安排和退役后的复学做了细致的规定,兹列举如下,以备查考:(1)征兵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入伍,主要面向男性学生,也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入学1年以上3年以内。

(2)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内。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3)退役复学。

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生可以转到其他专业学习,专科生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研究生。

荣立三等功申请专转本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报请批准:①学校请示报告,说明学生姓名,性别,考生号,入伍前就读的专业、年级、层次,复学后拟转入的专业、年级、层次等;②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③部队给地方民政部门的立功受奖通知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一份复印件;④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⑤立功受奖喜报,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⑥原服役部队的立功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⑦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⑧部队奖励登记(报告)表,加盖原服役部队政治部或组织处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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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入伍流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卫联1号文件)、《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报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文件)、《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以及青岛市征兵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
部长兼任。

第六条管理职能:
(一)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二)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
(三)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
(四)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帮扶工作
第三章征集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我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

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八条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也可征集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毕业离校的毕业生。

第九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入伍程序
第十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
(),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学生将“两表”交至各院系(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院系汇总后统一上交到学校武装部,武装部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初检初审。

第十二条学校对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两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三条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持签字盖章后的“两表”,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校区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必要的身体复查和
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

第十四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填写《学生应征入伍审批表》(附件1),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并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第五章复学程序
第十五条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一年内回到学校武装部报到,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申请复学应填写《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学校武装部审核是否同意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获批复学后,持《审批表》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复学、住宿等手续,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优扶政策
第十八条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复学后可选择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其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复学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和在校生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
行补偿,对入伍的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

每人每年补偿(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通过预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出现役当年12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期间就业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试行,由武装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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