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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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云建建[2004]39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建设厅
2004年6月27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
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是指在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发包范围和计价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综合报出投标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招标人可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向投标人公布。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
J = Z + C + G + Q + F + L + S + X
式中:J为拦标价;Z为直接工程费;C为措施费;G为管理费;Q为其他项目费;F为规费;L为利润;S为税金;X 为风险费。[X=(Z+C)×f,其中f为招标人确定的风险系数,最低不得小于1%,跨年度的工程不得小于3%]。
拦标价应当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拦标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开标后拦标价编制资料应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设立拦标价。
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的监督。
第七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评分;
(四)提交评标报告。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时,除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审查外,还应分别审查投标总报价中所含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的报价。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和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得分的高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最高得分并列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顺序。
第十一条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颁布前各地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