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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第四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

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

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

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第十七条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

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申辩、质证 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律师作用
法官应尊重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认 真听取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对律师提 出的合理请求给予积极回应。
严格控制庭审时间和进度
合理安排庭审时间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庭审需要,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 其遵守行为准则的自觉性。
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
建立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投 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THANKS
感谢观看
公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他们充分的
陈述和辩护机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02
廉洁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影响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
败行为,维护司法廉洁。
03
忠诚
法官应当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官应
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如违反行为规范,应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责任等后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06
违反法官行为准则的后果及处理 措施
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条件
警告
记过
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口头或书面警 告,提醒其注意并改正错误。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 给予一定的处罚,如降薪、停职等。
降级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应当避免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审理或调解工作,防止因个人利益而 影响司法公正。如果发现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导言法庭庭审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对于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庭庭审中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以期提升司法公正和法官的职业形象。

一、庭外行为规范庭外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之外的时间和场合展现的行为。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当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尊严和公信力。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和中立。

法官不应接受与案件有关的礼物、款待或其他利益,以免引发公正审判的质疑。

同时,法官也应避免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建立过于亲密的私人关系,以免产生利益冲突。

其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法官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以免破坏司法公信力。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保持严肃、庄重的形象,不应言辞激烈、情绪失控,以免影响公正的庭审环境。

法官还应当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司法工作无关的言论,以免被误解或引发争议。

二、庭内行为规范庭内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展现的行为。

庭内行为规范的遵守直接关系到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

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不偏不倚,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和证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其次,法官应当保持严肃和专业。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严肃的态度,不得轻视或嘲笑当事人。

法官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

法官还应当保持耐心和礼貌,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三、行为规范的监督和制裁为了确保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机制。

首先,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法官庭审行为规范

法官庭审行为规范

法官庭审行为规范-行政诉讼程序法学C104 杨聪骆 10828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分别实行了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一直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官庭审规范。

各地人民的法院庭审程序和法官庭审行为差别非常大。

为了实现立法宗旨,规范庭审程序和法官庭审行为,切实做到程序公正,中国法庭委员会制作了法官庭审行为规范系列电视教学片推荐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庭审中主要有被告来举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这起有两位小区居民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许可证一案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第一:与其他案件的诉讼审理程序一样,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准备阶段有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两位书记员(其中一位宣读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该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二:由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开庭审理前,法官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没有反诉的权利。

审判长核对身份后正式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灿丽李辉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现在开庭”。

然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然后宣读诉讼经过:法院收到刘灿丽、李辉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予以立案,并向两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向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因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环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向该公司发送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上述诉讼文件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以下是店铺整理了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供你参考。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规范

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 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法官还 有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罚。
保持独立与公正立场
01
02
03
04
独立性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独立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的影响,只服从法律。
公正性
法官应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 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的
公正性。
回避制度
05 遵守法庭纪律与监督机制
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要求
准时出席庭审
01
法官应严格遵守庭审时间,准时出席,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保持法庭秩序
02
法官应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安静和严肃,制止任
何干扰庭审的行为。
尊重当事人权利
03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接受内外部监督,确保廉洁自律
提升司法效率
规范的法官行为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司法形象,规范的行为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
倡导全体法官共同遵守和执行行为规范
加强学习培训
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对行为规范的认识和遵守 意识。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官进行惩处和 纠正。
等。
关联性审查
法官应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 联性,确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遵循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以事实为依据
法官应以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 确保裁决结果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
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遵循法律原则 和精神,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一、尊重国家法律、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依据,实施客观、独立、公正的审判:1、不得擅自篡改、阻挠施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地位牟利或违背国家法律,破坏审判秩序及公正。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享有正当诉讼权利。

3、不得在国家规定w的范围以外做任何行为。

二、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保证公正审理:1、对当事人的言论、证词及其他有关事实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容忍和尊重。

2、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予以尽快地审理和裁定,把握审理时间,保障当事人实现正义。

3、有义务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公开施行审判,做到公平公正,防止有责任不作出正确裁定。

三、拒绝受贿行为,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检察官客观独立性:1、坚持拒腐蚀、拒绝受贿行为,严令切实履行法官职责,反对一切形式的贿赂。

2、拒绝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尊重个人的各项权利,维护检察官的客观独立性,避免滥用涉诉人的个人资料和他人被害信息。

3、严格管理公文及审判文书,努力减少纸质文件,限制向外部披露相关信息。

四、用人必业绩,实施公正、公开、文明司法,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1、坚持以优秀人才为主管理,完善案件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能力。

2、严格实施各项文书报送及处理程序,加强案件审理管理,努力把握审判时机,把好案件的审结节点。

3、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以文明司法的形式审理案件,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五、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文化,推动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发展:1、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引导,推动法律新发展,宣传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

2、积极开展司法行政活动,引导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的新格局。

3、认真履行法律担任职责,深入学习法律文化,引导广大公民尊重法律,推动法律规范普及。

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规标题】法官行为规范•【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54号•【颁布时间】2010-1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flwk/show.php?file_id=14636 1•【全文】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设想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可以说仍不属于特别专业。

如何使这支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把它打造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前法院队伍建设一个重要目标。

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灌输法官职业道德意识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给法官灌输正确的法官职业道德意识。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法官,在履行审判职业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

从当前法官队伍现状及现实的需要,法官职业道德应确立以下几个方面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

1.公正。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追求的核心。

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

因为,法官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

社会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才能使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

法官追求的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率公正三个方面。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最主要是追求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每一件案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正确地适用实体法确保案件质量。

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一些法官执法不公正的主要原因之一。

司法公正还要体现在程序公正上。

实际上,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人民看得见、用得着的。

一个案件即使裁判结果公正,而程序不公也会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怀疑,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已成为人们所共识。

因此,司法公正也体现在效率上。

超审限审理案件,就会耗费更多的精力、财力,给事人增加讼累等,且增加诉讼成本。

即使诉讼结果合法、公正,也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廉洁。

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法官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官的判断能力的信任与否,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

因此,法官必须廉洁自律,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自觉抵住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做到贫贱不能移。

3.刚正不阿。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篇‎一:‎2‎01‎7年‎最新‎修改‎版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7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实施者,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法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首先,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其核心素养之一。

作为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法官应该坚守责任和执法的恪守,不受任何干扰和诱惑。

法官的道德要求包括秉公执法、公正裁判、慎独慎微、廉洁奉公等。

秉公执法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坚守中立、公正的原则,不能被任何私人利益所左右。

公正裁判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应当按照法律和事实来决定案件的真伪和审判结果,并不受他人和外界压力的干扰。

慎独慎微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之前,必须慎重研究和审查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材料,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廉洁奉公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底线,法官在实施司法过程中必须保持廉洁自律、公正无私。

其次,法官的行为规范对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

法官是司法的形象代表,其行为举止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司法正义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法官的行为规范应该体现出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四个方面。

公正是法官行为规范的核心,法官应该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在司法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真实客观地审理案件。

公平是法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法官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因身份、地位等因素对案件进行歧视和偏袒。

公开和透明是法官行为规范的必要要求,法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开审理,确保司法的公众监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再次,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与司法效率和效力密切相关。

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机构的威信。

一个具备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官,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信任,进而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而法官的行为规范也是司法效率和效力的基础,只有确保庭审的公正、高效进行,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0.24•【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这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以法官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全国法院广大法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导方针,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对于法官的行为规范,一些法律和文件中已有相关内容,为何要专门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答:从现有法律和制度来看,对法官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官在司法活动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司法程序;二是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十三个不得有的行为和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三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对法官行为的纪律约束。

应当说,上述文件在推进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的提示性规范,它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已经颁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一脉相承,并在这些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官司法实践中及业外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提供指引,目前先在法院内部试行。

我们将根据各地法院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在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大家知道,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法官行为规范三字经

法官行为规范三字经

法官行为规范三字经公正篇法之魂乃公正平如水明如镜诸法官应刻铭实体公程序正符社情宜俗风绝三案法无情独任审简而捷合议庭重功能审委会责任重独办案不涉干持中立两不偏己非宜当回避当立否严把关错立案弗公源公开审全透明告知准释明清巧答询善导讼讲术语易听懂善引导会认证提炼准归纳精证据确事实清调优先当则判虽当判慎思度善适法莫机械理论透法融情文采溢精华升断是非胜包公判项全无滴漏判得准瑕不留上诉访不担忧既生效全力执克白条维权利权威生公正至廉洁篇保公正要清廉廉为镜须高悬贫与富要看淡名与利莫痴恋贪如火可燎原欲如水可滔天常警省防腐变泉若清重在源重防微贵杜渐钟长鸣无极限私欲烈弊丛生心怀公百路通弃小利求大公诱惑多抵御难清廉功要常练外糖衣内炮弹手段多难明辨多思量莫轻陷道弟兄云患难觥筹错与交欢不胜诉色必变远商贾无风险茶烟酒须避嫌循常态勿糜烂权钱色勿交换两袖清享三餐谋赃利不安眠遵国法守底线法与情分两边把财敛毁一旦前有辙后应鉴保名节群众赞贪如卵法如山为民篇明明德要亲民尚善水要爱民厚德物要利民欲修身先正心对百姓凭良心审好案靠公心欲正心先诚意仁信义须牢记合民心顺民意民为主官为仆审判权为民谋权民授莫糊涂尽职责守义务审案件勿马虎水载舟亦能覆百姓衣百姓饭排民忧解民难百姓事常挂念替民想用好权投无路找法院事虽微命攸关手头案常盘点当躬亲勿怠慢立得正走得端严律己知方圆百姓事要争先不为民民不满失民易收心难法不公民难安得民心树威严修身篇路漫漫其修远勇实践多磨练修品格志高远铸品德意志坚擅思考勤钻研厚才学肯登攀欲诚意先致知博古今通天地多博览勤学艺讲团结多友善多理解少恩怨风雨舟手牵连人相处贵诚谦律己严待人宽笃友谊鲍与管遇缺失莫遮掩错难免贵防范有则改无加勉寸有长尺有短人有长己有短多看长少言短众人醉我独醒不逐流慎思行醒己身心安宁善与恶辩分明真与伪分得清心明亮眼睛明笃良言记耳边慎交友须从善对亲友要从严己不欲勿施人己欲达则达人有大义存大仁学知识长本领崇人文尚理性效愚公事竟成重名节防微尘贫不移富不淫浩然气贯古今礼仪篇重礼仪树形象扬威名促文明良言出三九暖恶语伤六月寒礼貌语挂嘴边开口前先三思不适宜口莫张话委婉别直呼语和譪莫粗鲁无赃骂有气度语言功常习练普通话勿方言举止雅口文明审判席勿乱动手机关要安静敲法槌要适中卷在案摆齐整要事急需休庭审判席坐端正不嘻笑不放松抗炎热耐酷冷不迟到席莫空不早退要始终不进出坐如钟不怒视无喝声烟莫吸屑莫扔不交头不接耳明交流坦沟通衣要洁徽要正着法袍无皱棱发长短要适中不浓装不艳抹稍修饰不俗雍不长须不长甲不露腿不透趾不披金不染发。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若干规定(未来之舟礼仪培训网)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防止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铭记身份,注意法官形象。

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

3、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4、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5、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三条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守以下规定:1、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2、不准在家中或在其他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严禁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 严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宴请及为其案件说情、拉关系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5、严禁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准利用职务提升、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7、严禁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酒店、餐厅娱乐餐饮。

8、严禁非执行公务时间使用警车、警具,禁止在舞厅、酒楼、公共娱乐场所前停放警车。

9、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各种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10、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不准在任何场所酗酒。

法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

法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

法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篇一:遵守法官行为规范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多少年来,法官培训主要是针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法律条文,领会立法精神等,但对法官而言,这些培训是远远不够的。

民国时期我国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官要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

所以,法官要完成好审判任务、履行好法官职责,学习业务、学习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

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有90余条,与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相比差不多,但更为具体。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法官的业内活动规范,如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庭审中的言行举止等,这要比《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法官行为规范》基本上是对这六个方面的强调和重申。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其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职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强烈的政治性。

在我国,法院属于政法部门,法院和政治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更多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政治也从来不是截然分开的),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相比,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的特性是相当明显。

二是重大的责任性。

审判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官的每一句话都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紧密相联,所以,法官比其他职业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

“公堂一言断生死,朱笔一掷命悠关”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三是完美的伦理性。

任何职业道德都反映一定的伦理,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对法官提出了近乎完美的伦理要求。

最高法院要求法官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甚至退休后都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而其他职业道德规范对业外活动几乎没有规定。

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发现同事有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向司法部门报告。

法庭审判中的纪律与行为规范要求

法庭审判中的纪律与行为规范要求

法庭审判中的纪律与行为规范要求法庭审判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审理的过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在法庭审判中,法官、律师、被告人等各方参与者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庭审判中的纪律与行为规范要求。

首先,法官是法庭审判的核心人物,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此外,法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判断力,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在庭审中,法官还应当保持冷静、稳定的心态,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律师作为法庭审判中的重要参与者,也有一系列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庭审秩序,不得擅自中断他人发言。

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官和其他律师的权威,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人身攻击。

此外,律师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律师的行为应当符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也有一定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

被告人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不得进行辱骂、威胁等不当行为。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权进行辩护,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不得进行无关的辩论。

被告人还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案件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真相。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除了上述参与者外,法庭审判中的其他人员也应当遵守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

例如,法庭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当保守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法庭观众也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庭审秩序,不得进行无关的言论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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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5]19号发布日期:2005-11-4执行日期:2005-11-4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五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讲求效率;(三)谨言慎行,刚正不阿;(四)正直善良,以人为本;(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六条注重着装仪表(一)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二)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三)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四)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第七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

二、立案第八条基本要求(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九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四)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第十条当事人口头起诉(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十三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一)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三)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一)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二)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一)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二)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六条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七条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一)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二)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二)需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二)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三)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三、庭审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第二十六条原定庭审需要延期(一)不应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二十七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缺席;(二)规定着法袍的,应当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应当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五)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第二十八条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四)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五)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七)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第二十九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一)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二)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适当提醒,不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一)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予其陈述时间;(二)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三)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二条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互相进行人身攻击(一)及时制止,并对各方均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览,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二)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三)未经当事人阅览,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

第三十四条宣判时注意事项(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二)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四)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读后立即发给裁判文书;(五)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败诉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一)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不能及时审结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二)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四、诉讼调解第三十七条基本要求(一)增强调解意识,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三)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诉讼调解能力。

第三十八条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一)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三)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三十九条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未经特别授权的,也可以参与调解,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

第四十条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一)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调解;(二)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一)告知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对涉及到他人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修改;(二)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认可该调解协议内容。

第四十二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责任问题表态(一)除应当依法行使释明权外,不随意表态;(二)确因调解需要应当表态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一)继续做好协调工作,以便当事人重新选择;(二)分歧较大且难以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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