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江苏省市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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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苏卫监督[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24号2006年10月20日)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的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卫生监督工作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管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为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的精神,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都设置了卫生监督所,专职行使卫生监督职能,基本形成了省、市、县(市)三级卫生监督网络,一些县(市)还在中心乡镇设立了卫生监督分所。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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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近年来频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彰显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薄弱,尤其是SARS 危机和禽流感事件更是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不健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缺位。
下文是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欢迎阅读!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分所深入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分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分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办事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内容:(一)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本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办事公开的宣传:本所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办事公开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级刊物的投稿情况,办事公开工作简报情况。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办事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办事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办事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办事公开的实效:本所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办事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办事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本所落实办事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办事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办事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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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9篇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1一、设计一套考核的指标体系。
仅从业绩去考核营销经理,显然有失偏颇。
这里设计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指标,五项相加,总分数为100分。
1、销售计划完成率(40分)。
指销售经理所负责市场的实际销售量与目标销售量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实际销售收入与目标相除,得到的一个评估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营销经理刚好完成指定销售额,就可以得到这项指标考核的满分40分;如果他完成的销售额超过计划一半以上,则可以得到60分;但如果他实际销售额达不到目标额的60%,那这一项的考评分他只能是0 分。
2、考核营销经理管理的营销人员的达标率(20分)。
营销经理作为经理,他的重要任务是要带队伍,因此必须考核其领导手下的业务员去实现销售的能力。
有些营销经理为了完成业绩,整天自己做业务,不管业务员,但这只表明他是一个优秀的业务员,不能说他是个称职的经理。
这项指标就是考核他领导下的营销人员的达标率,参考分值是20分。
具体来说,他的销售人员达标人数达到90%以上,就可以得到20分。
如果90%以上都合格的话,就得满分了;如果80%以上合格,得18分;如果70%以上合格,得15分;如果60%以上合格,得10分;如果低于60%,就是0分,说明这样的经理领导能力太差,只能做业务员不能带队伍。
3、销售费用使用率(20分)。
所谓的销售费用使用率,就是公司给他的规定的销售费用的预算和实际花出去的费用的比例。
如果他节省了销售费用,分值就高;如果费用超额,分值就低了。
4、信息系统管理(15分)。
这个信息系统管理,包括营销人员的日报表、客户档案的管理、市场信息反馈、服务信息的反馈等等。
作为一个优秀的销售经理,销售是一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他还必须为整个公司提供营销信息和营销决策。
更关键的是,如果营销经理从不在信息系统上下功夫,公司对地区客户就没有任何了解,非常容易出现业务员和经理辞职,带走大批客户的情况。
5、工作态度(5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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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1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生活垃圾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2.0.2 道路清扫垃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2.0.3 粪便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2.0.4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2.0.5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2.0.6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2.0.7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2.0.8 废物箱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2.0.9 特种垃圾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2.0.10 建筑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1 工业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2 粗大垃圾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2.0.13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2.0.14 垃圾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2.0.15 垃圾转运站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2.0.16 公共厕所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2.0.17 水冲厕所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2.0.18 旱厕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2.0.19 移动厕所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3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3.2.1.2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00-l: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3.2.1.5 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3.2.2.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2.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3.2.2.5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4 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3.2.4.2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2.4.3 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3.2.5.3 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3.3.3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3.3.4 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3.3.6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4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4.1.1.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4.1.1.4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4.1.1.5 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4.1.1.6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4.1.1.7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4.1.1.8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4.1.1.9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4.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4.2 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4.2.1.7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4.2.1.8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1.9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4.2.1.10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4.2.1.11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4.2.1.12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4.2.1.13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4.2.3.4 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2.4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3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5.1 粪便收集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5.1.1.3 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2.1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5.1.2.2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5.1.2.3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5.1.3.4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5.1.4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5.1.5 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5.2 粪便运输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5.3 粪便处理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6.1 公共卫生设施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6.1.2.1 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6.1.3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l4—87) 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6.1.4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6.2 垃圾收集与运输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6.4.6.2 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6.4.7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6.4.7.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6.4.7.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6.4.7.3 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6.4.7.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他悬挂、张贴.6.4.7.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c3c8f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ac.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卫监督发[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工作。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法制和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重视群众关注热点和投诉举报,明确监督工作重点。
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条件,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三)机构设置及名称。
1.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2ed4d6a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aa.png)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卫生监督工作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来评估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果。
一、考核范围和方式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的范围主要包括宣传教育、卫生检测、监督检查等方面。
考核的方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全面、公正、科学的评估。
定量考核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工作量工作量是衡量卫生监督工作是否充分、是否有效的最基本指标。
评估工作量时,可以从巡视检查、群众服务、卫生检测等方面来考虑。
2.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考核卫生监督工作绩效的重要因素。
主要从检验结果、立案处理、监管结果、群众反映等方面来考虑。
3.工作效果工作效果包括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主要从卫生检测、卫生宣传、环境管理等方面来考虑。
4.群众满意度群众满意度是卫生监督工作最终的评价标准。
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来考核。
定性考核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工作态度工作态度是考核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因素。
主要从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工作效率等方面来考虑。
2.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卫生监督工作者必备的素质。
主要从法律知识、卫生保健知识、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来考虑。
3.工作精神工作精神是考核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因素。
主要从工作热情、责任心、创新意识等方面来考虑。
二、考核标准和评价方法1.定量考核标准和评价方法:(1) 工作量:以巡视检查次数、各类群众服务次数、卫生检测人次等为考核指标;(2)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立案处理率、处理结果满意度、合格产品率等为考核指标;(3) 工作效果:以检测合格率、环境治理水平、宣传教育活动等为考核指标;(4) 群众满意度:以卫生服务满意度、投诉解决率等为考核指标。
2.定性考核标准和评价方法:(1) 工作态度:通过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工作效率等来评估工作态度是否合格;(2) 工作能力:通过法律知识、卫生保健知识、应急处理能力等来评估工作能力;(3) 工作精神:通过工作热情、责任心、创新意识等来评估工作精神是否符合标准。
医学专题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和细则解读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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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页,共九十二页。
合同制护士(hù shi)同工不同酬问题应解决
广大护士和护理界反映突出的是医疗机 构对聘用的合同制护士同工不同酬以及其他 不公正待遇的问题。表现在:
身份不平等;工资报酬、津贴等福利待遇 没有保障(bǎozhàng);有的不享有继续教育、职 称晋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其他休假;等。
第九页,共九十二页。
(3)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职责明确。
(4)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 定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jiāndū)与 协调机制。
第十页,共九十二页。
加强护理工作目标管理(guǎnlǐ)
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页,共九十二页。
目标 管理: (mùbiāo)
是由组织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 参与目标制定(zhìdìng),在工作中由员工实行 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的管理方法。
护理(hùlǐ)工作重要性 5
护士和护理工作与人民(rénmín)群众的健 康 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在构建和谐 医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页,共九十二页。
护理(hùlǐ)工作重要性 6
技术水平看医生
(yīshēng)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b5b274f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bc.png)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引言江苏省拥有一系列高质量的医疗机构,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江苏省制定了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以确保医院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的相关内容。
1. 医疗质量评估医疗质量评估是评价医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进行定期的医疗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进行公示。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发生率•不良事件通报及处理情况•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临床路径应用情况•医院感染管理情况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医院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指标,对医院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
2. 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质量评估是评价医院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提供优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医生和护士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患者预约挂号和就诊流程的便利程度•医院的环境设施和卫生状况•候诊时间和就诊效率等医院将根据服务质量评估的结果,进行服务改进和优化,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3. 设备设施评估医院的设备设施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新,并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科室的医疗设备齐全程度•设备使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设备维护和保养情况等医院将根据设备设施评估的结果,及时进行设备调整和更新,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4. 人员培训与绩效评估医院的人员素质和绩效也是评价医院的重要指标之一。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人员的奖惩和激励。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和护士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医疗团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医疗人员的工作责任和职业道德等医院将根据人员培训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提升医院整体服务水平。
5. 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是医院运行和服务质量的基础。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9d30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5c.png)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各地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中专门明确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同时规定了相关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考核指标。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指导意见,有利于推动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树立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资源,同时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结合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国家规范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和制度,加强督导和考核,确保顺利完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
为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动工作开展,请各地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推进情况总结(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和附件2报我厅食监处。
江苏卫生城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卫生城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8c8c92c77da26925c5b07c.png)
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推动我省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深入开展,规范“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程序,强化对“江苏省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一)申报条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城市可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建成区城中村无旱厕和露天粪坑,城乡结合部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5%;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平方米;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5%;5、鼠、蚊、蝇、蟑螂四类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有二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9、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80%。
(二)申报方法1、省辖市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可以直接向省爱卫会申报。
2、县级市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在省辖市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经省辖市爱卫办组织专家初审认可后,由省辖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须向省爱卫会提交以下资料:1、申报城市的申请报告;2、市政府创卫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对照标准自查评估统计汇总表、创卫工作总结;3、城市的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城市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城市建成区规划图、交通旅游地图<当年版>);4、十项基本条件的单项资料;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6、相关卫生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民改厕和饮用自来水等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及照片);7、病媒生物防制二项达标文件;8、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9、省辖市爱卫办初审有关资料及对县级市的推荐报告。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af372b7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41.png)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是指对卫生监督工作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和考核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的内容:
1. 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卫生监督工作的整体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卫生监督事件的处理数量、质量和时效性等。
2. 基础工作考核:考核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等。
3. 人员素质考核:考核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运用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等。
4. 监督检查考核:考核卫生监督机构对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检查频次、检查对象、检查结果等。
5. 事件处理考核:考核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事件的处理情况,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和执行等。
6. 绩效考核:考核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绩效,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等。
7. 制度运行考核:考核卫生监督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等。
8. 信息化建设考核:考核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信息化管理水平等。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的具体内容和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以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科学和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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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cef535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bf.png)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苏卫规[监督][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监督)〔2011〕3号2011年12月7日)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制(修)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发XXX解释等工作。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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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第一章绪论第一条基本原则为规范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提高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健全卫生监督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特编制本细则。
第二章考核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考核的目的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的目的是评价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考核的依据卫生监督工作考核依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法、食品安全法、烟草控制法等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规范:卫生监督工作的细则、规程、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一)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等。
(二)工作行为规范:评价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态度,包括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等。
(三)工作业绩表现:评价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效益,包括办案效果、卫生监督工作创新和贡献等。
第五条考核的方式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定期考核:按照一定的周期和频率对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二)临时考核:对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特定工作进行抽查和考核。
(三)综合考核:对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行为规范以及工作业绩表现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章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第六条考核评分卫生监督工作考核评分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分值划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项考核内容的分值,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总分。
第七条等级标准根据考核评分的结果,对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等级划分。
等级标准主要参考以下要素:绩效评分、工作质量、工作激情、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八条利用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用于:(一)评价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鼓励优秀,激励改进;(二)制定奖惩措施,及时表扬优秀,纠正失误;(三)提供决策支持,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改进和发展提供依据。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范本(2篇)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3d4f12d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16.png)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范本一、目的和意义卫生监督工作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卫生安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以促进监督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持续改进。
二、考核内容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是否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是否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是否确保执法公正、严肃、规范。
2.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针对性,是否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3.案件处理情况:评估卫生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立案,是否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否依法进行合理、公正的处罚。
4.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考核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是否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是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宣传教育工作:评价卫生监督机构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是否提供准确、及时的健康知识,是否积极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健康习惯。
6.协同合作情况:考核卫生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情况,是否有效利用资源,共同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考核方法1.定期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各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查,以查看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随机抽查:卫生监督机构随机抽查一部分案件和投诉举报进行评估和考核。
3.定性评价:根据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对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性评价,包括优秀、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等级。
四、考核标准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以及是否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2.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检查的全面性、针对性、发现问题的及时性等进行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3.案件处理情况:根据立案的及时性、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和处罚的公正性等进行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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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一、考核目标卫生监督工作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明确卫生监督工作的评估标准和指标,确保考核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二、考核内容1. 组织管理2. 监督工作开展情况3. 行业规范落实情况4. 信息管理与共享5. 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三、考核指标1. 组织管理(1)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2)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例行工作,包括定期检查、监督巡查、隐患排查等。
(3)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 监督工作开展情况(1)卫生监督工作是否按照规划和计划进行,是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
(2)卫生监督工作是否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安全隐患,是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整改。
(3)卫生监督工作是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情况。
3. 行业规范落实情况(1)各行业的卫生规范是否得到落实,各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和运营管理。
(2)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及时对行业中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核查和处理。
(3)行业中存在的卫生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4. 信息管理与共享(1)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卫生监督机构是否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3)卫生监督信息的报送和交流是否规范和及时。
5. 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1)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2)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3)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的改进措施。
四、考核标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来评价卫生监督工作的好坏。
具体考核标准由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和科学。
五、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将卫生监督工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等级。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关于确认南京市本级、高淳县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关于确认南京市本级、高淳县](https://img.taocdn.com/s3/m/4a0b1e4e25c52cc58bd6be9b.png)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关于确认南京市本级、高淳县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验收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苏卫监建组[20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关于确认南京市本级、高淳县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评估验收结果的通知
(苏卫监建组〔2013〕1号)
南京市卫生局:
根据《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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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评估细则(指标说明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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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装备
200分
房屋建设
60分
1.乡镇(社区)设立独立的卫生监督协管室;
2.村卫生室(社区站)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区域。
乡镇(社区中心)有专用的办公用房,且不小于15平米,达不到标准扣30分;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有专用办公区域,不达标扣20分。
卫健行政部门提供相应资料现场查看
办公及信息化设备
各抽查2个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协管员档案
行为规范
20分
1.卫生监督协管员遵守廉洁自律制度;
2.开展协管巡查时着装整齐。
有违法违规行为扣15分;
协管巡查时着装不整齐、语言不文明扣5分。
现场检查10名协管员检查监督机构投诉记录
考核奖惩
20分
1.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
2.考核结果的使用;
查阅卫健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文件。
机构设置80分
*1.卫健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协管工作;
*2.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科室协调协管业务指导工作;
*3.乡镇(社区中心)、村卫生室(社区站)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点)。
卫健行政部门无指定人员负责协管工作扣10分;
卫生监督机构无指定协管业务指导科室扣20分;
3.协管工作满意度。
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对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协管相对人满意度达95%以上不扣分;95%以下酌情扣分;考核结果未作为对协管人员续聘、解聘、奖惩等重要依据的扣5分。
查卫生行政文件
发10份问卷测评
职责履行
300分
公共卫生
管 理
150分
1.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工作职责明确;
*2.建立健全本区域内公共卫生类(主要指学校、餐饮环境、职业危害、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等)本底资料;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e0fa4125c52cc58bd6bec3.png)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爱卫[2006]2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9.12【实施日期】200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爱卫﹝2006﹞22号)各市爱卫会: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效形式,是改善城市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有效措施。
我国1989年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各地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有效地改善了城市卫生面貌,提高了城市卫生质量,保护并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我省卫生城市创建评审考核程序,加强对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省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六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推动我省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深入开展,规范“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程序,强化对“江苏省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一)申报条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城市可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建成区城中村无旱厕和露天粪坑,城乡结合部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5%;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平方米;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5%;5、鼠、蚊、蝇、蟑螂四类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有二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9、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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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
二○○八年三月
目录导言
一、机构设置(230分) (1)
(一)机构建立(100分) (1)
(二)机构性质(30分) (1)
(三)科室设置(30分) (2)
(四)建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30分) (2)
(五)人员编制(40分) (2)
二、人员管理(100分) (3)
(一)学历要求(20分) (3)
(二)录用(20分) (3)
(三)卫生监督员聘任(10分) (3)
(四)经常性培训(20分) (4)
(五)行为规范(10分) (4)
(六)考核(20分) (4)
三、经费保障(200分) (5)
(一)人员经费(60分) (5)
(二)公务费(20分) (5)
(三)业务费(50分) (5)
(四)基本建设投资(40分) (6)
(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0分) (6)
四、设施装备及信息化建设(200分) (7)
(一)房屋建设(90分).........................................................7 (二)现场快速检测和防护设备(20分) (7)
(三)车辆配备(40分) (8)
(四)执法取证工具(30分) (8)
(五)办公及信息化设备(20分) (8)
五、履行职责(150分) (9)
(一)卫生许可(20分) (9)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30分) (9)
(三)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30分) (9)
(四)行政处罚(20分) (10)
(五)宣传与培训(10分) (10)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20 分) (10)
(七)其他工作(20分) (11)
六、机构管理(120分) (12)
(一)制度管理(30分) (12)
(二)目标管理(50分) (12)
(三)稽查(40分) (12)
评估结果判定标准 (14)
附件一、主要业务科室设置目录 (15)
附件二、设施装备标准 (16)
附件三、主要规章制度参照目录 (21)
导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01]第112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24号)精神,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本标准既是考核评估标准,也是建设发展标准。
江苏省县(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评估结果判定标准
本细则总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800分以下(不含800分)为不达标,关键项不合格的为不达标,评估得分800—899分为基本达标。
评估得分900分以上为达标;930—949分为达标先进,但本细则六大项考核指标中每大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总分的85%;950分以上为达标示范,但每大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总分的90%。
说明:
1、未建立独立卫生监督机构或年度内有1起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加达标评估;
2、评估考核各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3、原则上检查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相关资料;
4、涉农的市辖区达标评估,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一:主要业务科室设置目录
1、许可受理科
2、稽查科
3、业务科室(公共卫生、医疗服务)
*业务科室的设置,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或地域分片设立。
综合业务要有牵头科室。
附件二:设施装备标准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信息化建设标准1、应用设备
2、网络设备
附件三:主要规章制度参照目录
一、行政管理:
1、所务公开制度
2、首问负责制度
3、人事管理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物资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考核奖惩制度
二、业务管理:
1、稽查工作制度
2、投诉举报制度
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5、卫生许可工作制度
6、案件办理工作制度
7、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8、重大案件查办制度
9、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10、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三、行风、职业道德建设:
1、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岗位轮换制度
3、执法回避制度
4、执法事务公开制度
四、信息管理:
1、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管理与维护制度
2、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3、卫生监督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4、重要信息保密工作制度
5、卫生监督员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