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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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立等项改革,具有很强的内在动力,但也有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制度创新能力和可支配的资源十分有限。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决定的,自己的命运难以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二是司法与司法改革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存在角色冲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在利益趋动下,司法自身对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改革比较热情,反之则缺乏热情,甚至抵制,致使司法改革难以深入。

包括学界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优势是有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和舆论压力,因为民众是司法改革的最终、最大的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最终、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要求改革的愿望最强烈,可以形成强大的推动司法改革的舆论压力。但局限是民众的改革愿望必须经过整合才能发挥作用,任何单个的声音是形不成力量的,而整合过程往往会产生许多争吵、摩擦,使改革的声音消弥在无休止的争吵之中。

我国的司法改革需要哪些力量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需要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如果我们把司法制度比作一座桥,是社会通向公正之路必须经过的一座桥。由于这座桥建造时的情况跟现在有很大不同,加上年久失修,现已坑坑洼洼,凹凸不平,有些部件甚至已经生锈、腐烂,有的群众过桥时跌了跤、受了伤,有的踩到腐烂部件掉到河里被淹死,因此急需维修。但维修涉及一系列问题,是大修?还是小修?甚至拆除重建?如果是小修,也许桥的管理部门自己就可以完成,但如果要大修,甚至拆除重建,仅靠管理部门显然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外部力量介入。同样,司法制度这座桥如果只是小修小改,司法机关自己就可以完成,比如提高法官素质、改进审判程序、甚至适当扩大司法管辖范围、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等等,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很大的空间,司法机关可以靠自己努力逐步向前推进。但如果需要大修甚至重建,比如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仅靠司法机关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因为宪法、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体制已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需要修改宪法或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决定。

可是,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学界在推动,立法机关没有积极介入,所以改革十分有限,只是在法官培训、判决书制作、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这些改革虽然也是有益的,但都是技术性的。而有些被称之为改革的举措,其实只是落实了法律规定而已,比如审判公开、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法律早有规定,但却一直没有落实,现在才开始逐步落实,并不是什么改革。

但是,我国司法制度需要改革的方面,并不只是技术层面,司法体制、财政拨款制度、法官待遇等,也都需要进行改革。因此,要将司法改革引向深入,必须在这些方面取得突破,这就需要立法、司法、民众三方形成良好的互动。司法

机关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应努力取得立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通过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把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而民众特别是学界则应当把各种司法改革要求进行理性的梳理和整合,保持适当的改革压力,并让这种压力反映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去,形成改革共识。

二、司法改革的资源:移植?本土?

司法改革从何处获取资源?目前国内大致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从别国移植,一种主张从本土发掘有用资源。如果把司法制度比作一个孩子,移植就好比收养,从本土发掘好比自己生育。收养的好处是比较省事,缺点是感情可能不如亲生的融洽,甚至水土不服。所以,老百姓即使收养孩子,也比较乐意收养一两岁的小孩,不愿意收养成年人。一两岁小孩可塑性、适应性比较强,抱回家来由自己喂养,一天天看着长大,感情会比较融洽。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不想被开除球籍,就不应该拒绝学习、借鉴、移植别国的有益做法,避免少走弯路,加快发展步伐。但问题是移植什么?如果完全照搬,就象收养一个成年人一样,可能会水土不服,老百姓也不习惯,缺乏亲和感。比如,现代西方司法制度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我国却不实行三权分立,如果照搬,必然与整个政治制度不相容;又如,西方司法制度要求法官远离社会,远离百姓,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但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我们不可能丢掉这个传统,如果法官非要远离社会、远离百姓,不跟百姓乘同一辆车,不跟进同一个餐馆,不与百姓打成为一片,不仅做不到,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无疑是自绝于人民.因此,借鉴、移植主要应当是别国关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精神,司法推理的方法,这些是司法制度的“小孩”,可以抱回来自己喂养,让他喝中国的水,吃中国的饭,慢慢长成中国人。而本土资源则是养育新制度的土壤,在移植外来司法资源的时候,不仅不应当抛弃本土资源,而且必须下大力气发掘一切可用的本土资源,使之产生创造性转化,成为新制度的有机肥。比如,追求法理情统一的传统、注重调解的传统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可用资源,不应当简单地抛弃,而应当经过创造性转化,使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要求。

三、司法改革的思路:剧场化?广场化?

司法改革向何处改?目前学界有一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似乎司法应当告别广场,走进剧场。诚然,司法不应当搞群众运动,过去那种批斗、游街示众等做法,与现代法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但简单地否定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把司法变成只有少数人能够欣赏的“阳春白雪”,显然不适合我国实际。

如果我们把司法过程比作一场演出,法庭好比演出场所,法官好比演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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