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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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住宅区消防工作,保护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管理处主任为消防责任人,管理处全体员工均为兼职义务消防员,其职能如下:

l、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批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学习使用消防器材,每月学习训练一次。

2、经常检查、记录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确保消防器材设置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检查防火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检查防火安全公约的履行情况,及时纠正消防违章和消除火灾隐患。

3、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4、按住宅区楼宇整栋为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组织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责任到户由楼长督促履行。

5、当台风、暴雨来临时,管理处应提前通知各住户,做好防风、防雨的准备措施,以保障住户财产及生命安全。

6、暴雨、台风来临前,管理处应全面检查住宅区沟渠,是否受杂物堵塞,以免积水泛滥。

二、本区内居民均有防火、防暴风雨的责任和义务,除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应遵守以下公约:

1、不让儿童及需要照顾的老、弱、病、残人单独在家。

2、不准把扫把、衣物等可燃物晒在阳台防盗网上晾衣物

应不超出阳台平面,并且晾干后及时收入户内。

3、安全使用气瓶装液化气,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清理。出门时,关闭燃气阀门。

4、不得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室外。

5、教育小孩不要玩火和在住宅区燃放烟花炮竹。

6、使用气体燃气时,尽量将窗户打开,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一旦发生漏气时,亦可避免气体积聚,在燃气报警时,不得使用门铃和室内电话。

7、发生火灾,应立即拔火警电话119,同时告知管理处,并关闭电闸和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

8、发生火灾,切勿搭乘电梯逃生,应使用楼梯走廊;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当台风、暴雨来临时,各住户应做好以下措施。

1)、检查容易被风吹倒的物件,如:窗口、冷气机、盆载花草等。

2)、紧扣门窗,防止强风吹开,切勿在玻璃门窗附近停留,防止吹破玻璃后碎片散落伤人。

3)、收回室外晾晒的衣物等。

4)、遇强雷电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三、住宅区内严禁下列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2、禁止不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3、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5、烧焊等作业,必须向管理处申请,审批后在安全状态下方可作业(如用电线路符合安全规定,楼下窗户已关好,各部份无易燃易爆物品,不妨碍他人,也无烧及草地等),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严禁占用、堵塞住宅区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天台出口或其它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7、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

8、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或消防等标志。

9、严禁在住宅区内以至冰箱内存放乙醇等易产生爆炸的化学物品。

10、严禁在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泡沫塑料类、纸、布屑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本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以上第一至十条任何一条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一条者,处以人民币300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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